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法律
加拿大法律1. 加拿大宪法1. 加拿大宪法:加拿大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由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案所制定,规定了加拿大的政治制度、政府结构、公民权利和自由等。
宪法的最高权力属于联邦政府,但也赋予了省级政府一定的权力。
宪法还规定了加拿大的国旗、国歌、官方语言等。
宪法的修改需要联邦政府和至少七个省政府的共同同意。
2. 加拿大刑法加拿大刑法是加拿大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规定了行为被视为犯罪,以及犯罪行为的处罚。
加拿大刑法是由加拿大联邦政府制定的,但它也受到加拿大各省和地区的制约。
加拿大刑法涵盖了许多类型的犯罪,包括谋杀,抢劫,贩毒,虐待,诈骗,色情,破坏公物等。
加拿大刑法还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处罚,包括监禁,罚款,社区服务,禁止出境等。
在加拿大,每个省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刑事司法系统,其中有许多规定是由当地的法律确定的。
加拿大的刑法也会根据社会的变化而不断更新,以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充分惩罚,并保护公民的权利。
3. 加拿大民法加拿大民法是加拿大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国家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婚姻、继承、财产、合同、侵权等。
它是加拿大法律体系的基础,规定了国家的民事关系,控制着国家的社会秩序。
加拿大民法在加拿大的司法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的规定被认为是法律的最高规定,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其规定。
加拿大民法的规定被认为是最高法律,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其规定。
加拿大民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裁决和法律文书来实施,也可以通过协议来实施。
加拿大民法的规定也可以通过立法来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其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
4. 加拿大行政法加拿大行政法是加拿大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旨在规范行政机构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它规定了政府机构如何行使权力,以及公民如何与政府机构交往的规则。
加拿大行政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裁决。
它还受到国际法的影响,以及加拿大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加拿大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程序法、行政裁决法、行政组织法、行政审查法和行政责任法。
加拿大刑0809事陪审制度特点初探0806
加拿大刑事陪审制度特点初探关键词: 加拿大陪审公正审判偏见救济内容提要: 加拿大的陪审制度属于英美陪审团制,但它在价值趋向上追求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之间的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相应的制度,如:对新闻自由实行限制,防止新闻宣传造成陪审团的偏见、对审前偏见提供救济以及对审判过程的其它环节中陪审团的权限加以限制等。
加拿大的经验对于我们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加拿大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属于英美式的陪审团制。
1892年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刑法典》,规定严重犯罪实行陪审审判。
1982年的《加拿大宪法法案》的第一部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下简称《宪章》)规定:“除了依据军事法律应由军事法庭审判的案件以外,任何犯有应处五年监禁或更严重处罚的罪行的人,有权得到陪审审判。
”加拿大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的《加拿大刑法典》以及判例法中。
加拿大的陪审制度在许多重要方面继承了英美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但是,一般认为,英国强调的是审判公正优先于新闻自由的价值,它对于法庭诉讼过程进行报道的行为,规定以“藐视法庭”论处;美国则以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 v.Stuart等案为代表,体现了新闻自由重于审判公正的价值观。
(注:Clive Walker et al.,The Reporting of Crown Court Proceedings and the 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55 MOD.L.REV.647(1992).)对于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加拿大采取了同时兼顾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两种价值的立场,并试图在这两者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加拿大陪审制度的这种价值追求,来源于加拿大《宪章》和《刑法典》的立法精神。
《宪章》第11条(d)款规定,被告有权“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并由独立和公正的法庭依法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判”;第2条(b)款规定了“新闻和其它通讯媒体的自由”。
加拿大排除刑事证据的自由裁量制度及启示
加 拿 大 排 除 刑 事 证 据 的 自 由裁 量 制 度 及 启 示
陈 建 清 , 相 成 谢
( 东商 学院 法 学院 , 东 广州 50 2 ) 广 广 1 3 0
摘 要 : 拿 大 法 官 在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程 序 中 享 有 公 平 自由裁 量 权 , 限 制 事 关 各 种 利 益 衡 量 的刑 事 证 据 自由 裁 量 权 加 为
定” “ 律” ? 法 的外 延 包 括 哪 些 ? 是 否 包 括 我 国 的 宪 法 规 定 ? “ 能 影 响 公 正 审 判 ” 括 哪 些 情 形 ? 哪Fra bibliotek些 解 释 可 包
才 算“ 理解 释 ” 合 呢? 在立 法上 采用 模糊 用语 , 疑 赋予 法 官较 大 的 自由裁 量 权 。没 有 限 制 的权 力 难 免异 化 无 为 擅断 ,法 律 的使 命 正是 为 了防 止权力 的滥用 。以法律 制约 权力 、 “ 防止公 共权 力 滥用 、 障公 民权 利不 受权 保
一
、
加 拿 大 排 除刑 事 证 据 公 平 裁 量 权 的 法 律依 据
依 据加 拿 大宪 法 的规定 , 官在 刑事 审判 中享 有对 非 法证 据 排 除 的 自由裁 量 权 , 是 , 一 自由裁 量权 法 但 这
的行使 受 到较 多规 则制 约 , 这些 规则 主要 体现 在加 拿 大最 高法 院作 出 的司法 判 例 中 。 ( 法 官 自由裁 量排 除 刑事 证据 的 宪法依 据 一)
受宪 章保 障 的权 利 或 自由 已经被 侵 害或拒 绝 的任何 人 , 以 向有 管 辖权 的法 院 提 出 申请 , 可 要求 获 得法 院认 为 适 当且 公正 的救 济 。 ( ) 2 根据 第一 款规 定 , 在诉 讼程 序 中, 于通 过 侵 害或 拒 绝受 宪 章 保 护 的 任何 权 利或 自 对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一
、
司法 独 立性
释对 案 件作 出判 决 ,在 判 决 中法 官要 给 出判 决 结 果 的
加 拿大 刑 事 案 件查 处 首 先 由警察 进 行 ,没 有单 独 的检 查 系统 , 家 检 控 官接 受 警 察 移送 的案 件 , 定是 皇 决
原 因 、 由 , 能 简 单地 只说 有 罪 或无 罪 。往 往 一个 判 理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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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 , 官 是基 于法 其 评 判 , 陪审 团很 多 时 候认 为 法 律 是错 误 的 。 要 想 成 为 皇 家检 控 官 或辩 护律 师 首 先 要 拿 到一 个
9 %青 少 年 犯 罪 都 是 通 过 社 区 服 务 来 完 成 的 ,其 奉 行 0 的理 念 是 尽 力 给 青 少 年 以 新 的 出 路 ,但 在 运 行 时则 需
法 院 , 管 辖 范 围与 省 级 法 院不 同 。 其 国家 最高 法 院审 理 省 及 联邦 上 诉法 院判 决 的 上诉 案 件 , 裁决 是 终 局 的。 其 就 刑 事犯 罪 而 言 , 罪 被 视做 是 对 全 社会 的侵 犯 , 犯 因此 譬 毒
启 动 刑事 程 序是 国家 而非 个 人 加拿 大 的刑 事 犯 罪 分 为简 单 判 罪 犯 罪 和可 指 控 犯 罪 , 于哪 种 犯罪 由皇 家检 控 官来 决 定 。 个 被诉 简 单 属 一 犯 罪 的人 将 由法 院法 官 审 理 , 审判 程 序 一 般 简化 , 期 刑 较 短 。 家 检控 官 指 控 的案 件是 更 严 重 的案 件 , 大 多 皇 绝 数 案 件被 告 人 可选 择 由省 法 院 法官 ,高 级法 院法 官 或
加拿大刑事法典正文
加拿大刑事法典正文
刑法包括了多个部分,对各类犯罪进行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谋杀、抢劫、盗窃、欺诈、
伤害、强奸、性侵、毒品犯罪等。
此外,刑法还对犯罪的共谋、煽动和教唆等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刑罚。
刑法还特别规定了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包括少年犯罪的特别程序和刑罚的特殊规定。
针
对严重犯罪行为,刑法对行为人作出了相关的罚则规定,包括监禁、罚款、保释、管束令等。
刑法中还明确了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规定了对特定犯罪行为的证据要求,包括一般证
据要求和特别证据要求。
在调查和审判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对定罪和判刑都有着重
要的影响。
刑法还规定了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责任。
在法律上,人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需要同时
具备行为的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构成。
刑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责任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对特定人群的保护措施,包括对身体或智力残疾人、儿童、老年人、
妇女等特定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犯罪成立的情况下,刑法对这些特定人群的保护有着更高
的需要。
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罚的类型和抑制力度,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款、缓刑等。
刑法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殊处理,包括少年监狱和少
年教养院等。
刑法还规定了对监禁罪犯的健康照料和心理辅导。
总的来说,刑法体现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约和惩治,保护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
法权益。
刑法的规定和实施,为加拿大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摘要】加拿大的立法体制是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体现,对于国家的治理和发展至关重要。
该体制包括国会制度和省级议会制度,体现了西敏制度的传统,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
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负责国家重大立法事务,各省议会负责各省的立法事务。
立法体制在加拿大政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加拿大将不断完善立法体制,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确保国家的治理和发展不断向前。
【关键词】加拿大、立法体制、国会、省级议会、西敏制度、三权分立、政治体系、治理、发展、稳定、繁荣、完善、健全、社会的发展和变化1. 引言1.1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所实行的体制和机制加拿大的立法体制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所实行的体制和机制,是国家政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治理和发展。
在加拿大,立法体制体现了一套完整的规则和程序,用来指导立法过程的进行。
这一体制包括了国会制度和省级议会制度两大部分,各自负责着不同层面的立法事务。
国会制度由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是加拿大政府的立法机构。
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参议院主要负责对立法提出审议和修改意见,而众议院则负责最终决定是否通过法案。
这种双院制度确保了立法过程的公正和平衡。
省级议会制度则是各省政府的立法机构,在各省的立法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各省议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省发展的法律和法规。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体现了西敏制度的传统,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保证了国家政治体系的稳定和公正。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在国家的治理和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有完善和健全的立法体制,才能确保国家长期稳定和繁荣。
加拿大将继续不断完善立法体制,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1.2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体现了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国会作为加拿大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负责处理国家的重大立法事务。
加拿大法律体系案件分级(3篇)
第1篇一、引言加拿大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严谨而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加拿大法院对案件进行分级处理,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判。
本文将详细介绍加拿大法律体系中的案件分级,包括刑事案件的分级、民事诉讼的分级以及行政案件的分级。
二、刑事案件分级1. 刑事案件的分类加拿大刑事案件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
(1)重罪:指对社会危害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强奸、抢劫、纵火等。
重罪案件通常由高等法院(Supreme Court)审理。
(2)轻罪:指对社会危害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如盗窃、酒驾、非法持有毒品等。
轻罪案件通常由省法院(Courts of Justice)或地方法院(Courts of Justice)审理。
2. 刑事案件分级标准(1)重罪案件分级:1)一级重罪:指情节特别严重、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如谋杀、绑架、恐怖主义等。
一级重罪案件通常由高等法院审理,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刑罚。
2)二级重罪:指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如重大抢劫、重大纵火等。
二级重罪案件也由高等法院审理,可能面临长期监禁的刑罚。
3)三级重罪:指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如普通抢劫、普通纵火等。
三级重罪案件由高等法院审理,可能面临较长期限的监禁。
(2)轻罪案件分级:1)一级轻罪:指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如小偷、酒驾等。
一级轻罪案件由省法院或地方法院审理,可能面临短期监禁或罚款。
2)二级轻罪:指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持有毒品、违反交通法规等。
二级轻罪案件由省法院或地方法院审理,可能面临罚款或社区服务。
三、民事诉讼分级1. 民事案件的分类加拿大民事诉讼案件分为小额诉讼、简易诉讼和普通诉讼三大类。
(1)小额诉讼:指标的额较小的诉讼,如租金纠纷、邻里纠纷等。
小额诉讼由小额法庭(Small Claims Court)审理。
(2)简易诉讼:指标的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诉讼,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
简述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4 3 - 0 3
作 者简 介 : 符标, 华 东政 法大 学 2 0 1 0级诉讼 法 专业硕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刑事诉 讼 法。
所 以, 它是 一种折 衷 、 妥 协的产 物 。 毫 魁北 克 以外 的全 部地 区 , 基于 于英 国的这种 历史 联系 , 加 拿大 的 除规 则上 的做法 ,
法律 制度 大量继 承 了英 国的法律传 统 。 加拿 大传 统上也 是采用 英 国的刑事证据 排 除规则 , 对 非法取得 的证据 不是绝对 的予 以排 二、 证 据排 除规则 的布 ,以宪 法 的形 式确 立 了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即不应 判 断警察 获得 证据 的不 当行 为是否 会有损 司法 权威 。而 则。 加拿 大仿 照美 国的做 法 , 对 非法取 得 的证 据 除 了法 律另有 规 是 针对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采 纳该 非法证 据是 否会有 损 司法权威 。 定 的以外 , 一股都 予 以排除 , 证据 是否 可采 纳首先 考虑 的不是 它 宪 章 2 4 条 的适用标 准必 须是客观 并且经得 住历 史考验 的, “ 是否 能否 证 明案件 的事实 , 而 是获取 该证据 的程 序是 否合法 。 尽管 宪 有 损司法 权威 ” 并不 以 公共意 识为准 , 法 院考 虑到宪 章是 为了公 章2 4条 明显 的改进 了J J u 拿 大刑 事法律 制度 , 但它 仍 然没有规 定 民的基本 权利免 受权 力机关 的侵犯而 设立 的, 所 以宪章 的适用标
2 . 根据 第一 款规 定之程 序 , 法庭如 果得 出结论 , 证据 之获 取 种 技术 手段 是合理 的 。加拿 大最 高法 院认 为警方 的行 为侵犯 了 方式 侵犯或 否认 了任何宪章 保障之权 利或 自由, 且 综合所有情 形 C o l l i n s ' ‘ 不受 无理逮 捕” 的宪法性权 利 , 并依 此展 开了是否适 用宪 法庭 发现 , 在审理 过程 中采纳 该证 据会有 损 司法权威 的 , 该证 据 章 2 4条非法 证据 排除规 则 的讨论 。 应予 以排 除 。 最 高法 院指出 : 宪章 2 4 条并 不是针对 警察不 当行为 的救济 ,
加拿大反洗钱刑事立法之研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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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研究 i
加拿大反洗钱刑事立法之研究和借 鉴
王 新
内 容 提 要 为 了遏 制 和 打 击 洗 钱 活 动 , 拿 大 通 过 一 系 列 的 立 法 , 立 起 反 洗 钱 和 恐 怖 融 加 建 资 的 刑 事 法 律 体 系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形 成 了 自 己 的 特 点 。 在 国 际 社 会 共 同 打 击 洗 钱 活 动 和 我 国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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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实 施 《 洗 钱 法》 背 景 下 , 究 和 借 鉴 加 拿 大 的 成 功 经 验 , 于 完 善 我 国 的反 洗 钱 制 度 是 " - 反 的 研 对
有 参考 价值 的。 关 键 词 洗 钱 犯 罪 收 益 恐 怖 融 资 刑 事 立 法 完 善
王
新 , 京 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 北
涉毒 洗钱 上 , 经突 破 了《 合 国禁毒 公 约》 要 已 联 的
求 , 表 明 了加拿 大议 会 尽可 能地 扩 大上 游犯 罪 这 范 围的立法 意 图。
法》 18 和 9 5年 的 《 品 和 药 物 法 》 中 。《 罪 收 益 食 之 犯
法 》 加 拿 大 的 第 一 部 关 于犯 罪 收 益 方 面 的 立 法 。 是 根 据 吸收 了《 罪 收 益 法 》 关 内容 而 修 改 犯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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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 和没 收毒 品收益 的要 求 , 拿 大议 会 很快 就 加 通 过 了该 议 案 , 其 称 为 《 罪 收 益 法 》 Poed 将 犯 ( rces
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
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是该国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
它用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并确保其接受公正的审判。
该制度被视为加拿大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使加拿大成为全球司法公正的先锋。
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是基于加拿大宪法中《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宣言》第7条和第10条建立的。
该制度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排除任何违反被告人权利的证据。
也就是说,无论证据是否关键、证明是否真实,只要证明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就必须予以排除。
这是因为在加拿大根据法律,任何非法证据都不应该被接受。
刑事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对司法程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在司法系统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了不完全证据和存在缺陷的证据所含的可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风险,从而确保有罪判决只依据合法和证实的证据。
因此,根据刑事证据排除制度,被告人可以放心地认为,他们的权利受到充分的保护,并且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审判。
该制度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适用。
当一项设法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根据非法手段获得的时,刑事证据排除制度将被启动。
例如,如果一名警察在未经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搜查,或在未向被告人说明权利的情况下进行问询,则警察获得的证据就可能被排除在外。
在排除被认为是违宪的证据之前,法庭必须先对证据进行评估。
这种评估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优先权:证据的价值和利弊对证据的优先权进行评估。
如果证据被认为对控方载有不可推排的重要性,法庭将会考虑是否允许该证据进入法庭。
2. 违宪性:法庭将评估证据是否违背与加拿大宪法等法律标准中规定的被告人权利,如搜索和逮捕权。
3. 认可性:法庭将评估证据是否已经认可,无需进行排除。
当一项证据被告人提起排除申请的时候,法庭必须还要考虑公众利益。
虽然证据可能是非法获得,但它是否应该被排除取决于这项证据的价值,以及公众对惩罚犯罪的需求。
总之,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被告人权利并确保审判公正的重要手段。
加拿大刑法刑诉法概论
加拿大刑法刑诉法概论总结如下:
加拿大刑法体系以普通刑法为基础,包括刑法典、刑事政策法和刑法改革法等。
刑法典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刑罚和处罚等内容。
刑事政策法则是关于预防犯罪的规定,包括社区矫正、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措施。
刑法改革法则是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旨在加强反腐败和打击恐怖主义等方面的犯罪。
在加拿大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控告方必须向法院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犯有罪行。
被告有权在法庭上辩护并寻求无罪释放。
审判过程通常由一名法官主持,陪审团在重大案件中发挥作用。
判决后,如果被告被定罪,将被判处刑罚或处罚。
总之,加拿大刑法刑诉法体系完善,注重预防和惩罚犯罪,保障社会安全。
加拿大关于盗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各国法律都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加拿大作为法治国家,其关于盗窃的法律规定亦相当详尽。
本文将从加拿大盗窃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盗窃罪的定义根据加拿大刑法典第334条,盗窃罪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公然地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他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行为。
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客观要件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1)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3)以公然方式窃取他人财物;(4)采取其他手段使他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
4. 主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故意为之。
四、盗窃罪的刑罚根据加拿大刑法典第334条,盗窃罪的刑罚如下:1. 财产价值不超过500加元的,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不超过1000加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并罚;2. 财产价值超过500加元,不超过5000加元的,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者不超过5000加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并罚;3. 财产价值超过5000加元的,处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者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并罚。
五、相关法律规定1. 《加拿大刑法典》《加拿大刑法典》第334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等内容。
2. 《加拿大刑法典》第334.1条本条规定了共同盗窃罪,即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对共同盗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 《加拿大刑法典》第334.2条本条规定了盗窃罪的特殊规定,如盗窃金融机构、盗窃运输工具、盗窃有特殊价值物品等。
4. 《加拿大刑法典》第334.3条本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防卫过当,即在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加拿大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伪证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记录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意见、翻译内容或者记录内容,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加拿大作为法治国家,对伪证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严厉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加拿大伪证的法律后果。
二、加拿大伪证的法律规定1. 伪证罪根据加拿大刑法第131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故意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翻译内容或者记录内容,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翻译内容或者记录内容;(2)行为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翻译内容或者记录内容;(3)行为人的行为对案件审理产生了影响。
2. 伪证罪的处罚根据加拿大刑法第131条的规定,伪证罪的处罚如下:(1)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监禁;(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监禁。
三、加拿大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加拿大对伪证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一旦被认定犯有伪证罪,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伪证罪的处罚包括监禁和罚金。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案件审理产生了严重影响,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
2. 民事责任伪证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加拿大法律规定,伪证行为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1)赔偿损失:伪证行为人可能需要赔偿因伪证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赔偿精神损害:如果伪证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行为人可能需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3. 信誉损害伪证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还可能损害行为人的社会信誉。
一旦被认定为伪证,行为人可能会在朋友、同事和社区中受到排斥和歧视。
4. 职业风险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伪证行为可能导致其被吊销执业证书,丧失职业资格。
四、结语加拿大对伪证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严厉的处罚措施。
伪证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信誉损害。
加拿大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何不同?
加拿大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何不同?在各自的国家,加拿大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是每个人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那么,两国的司法制度有哪些不同呢?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司法制度的起源加拿大:加拿大的司法制度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也受到法国民法体系的影响。
在英联邦国家中,加拿大司法制度是较为独立的,除了最高法院和最高法官是由联邦政府任命外,其他省级法院和法官都由各自的省政府任命。
中国:中国的司法制度源于中国政府在1949年成立之后进行的改革。
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是大陆法系中规模最大,传统文化与现代化法律的结合也相对较好的国家之一。
中国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是,法律权力高于审判权力,并且有明确的近代机制。
二、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加拿大:加拿大的司法制度致力于保护公民的法律权利和自由。
作为加拿大基本法的《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宣言》规定了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如自由、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加拿大的司法环境也很安全,排名居世界前列。
中国:在中国,个人权利保障日益成为关注的重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中国推出了《公民素质立法宣言》,该法案旨在强化公民素质发展,加快中国人的个人权利保护和发展。
三、判决的公正性加拿大:加拿大司法制度擅长处理有争议和复杂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采用独立和公正的态度,确保公正判决。
在公正判决的同时,也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程序性。
整个过程都非常透明,能够确保公正。
中国:随着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年改革后,中国司法机关已实现了许多积极变化,提高了办案效率,规范了审判流程。
而随着更专业化、更复杂的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中国司法体系面临的问题依然很多,比如判决的公正性仍是一个让普通公民有所担忧的问题。
四、司法监察/反腐加拿大:加拿大的司法体制重视司法监察的工作,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互相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加拿大公民防止腐败调查委员会(公民防腐委员会)还推出了一项反腐计划,将加强政府腐败和可疑活动的调查。
加拿大法律有没有死刑
一、加拿大法律有没有死刑加拿大的刑法中没有死刑,使得外国重罪犯为逃避本国严峻的刑罚,纷纷潜逃至加拿大,而加拿大不仅自己对罪犯非常宽容,还不向其它国家引渡犯了死罪的罪犯,已成为世界各国各种重罪罪犯逃避法网的“天堂”,甚至各种臭名昭著的国际恐怖组织都可以堂而皇之地在加拿大公开筹款。
加拿大国内罪犯在没有死刑的情形下,有恃无恐,犯罪愈来愈大胆,且愈暴力,使得社会对宽仁刑法的社会代价不禁又产生怀疑。
死刑(别称:正法、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以结束犯人的生命作为刑罚。
可判死刑的罪名,可称死罪,通常包括谋杀、屠杀、大量贩毒、恐怖活动、武装暴动等。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一)死刑命令的签发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机关和期限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三)执行场所和方法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
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
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执行的具体程序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英语和法语是其国家语言。
加拿大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为基础。
法院制度主要仿效英国司法制度,省府和联邦政府共同参与办理法院司法系统。
各省将法院体系按两个级别划分:省法院和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又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级法院。
联邦法院也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与省级法院不同,国家最高法院审理省及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其裁决是终局的。
就刑事犯罪而言,犯罪被视做是对全社会的侵犯,因此启动刑事程序是国家而非个人。
加拿大的刑事犯罪分为简单判罪犯罪和可指控犯罪,属于哪种犯罪由皇家检控官来决定。
一个被诉简单犯罪的人将由法院法官审理,审判程序一般简化,刑期较短。
皇家检控官指控的案件是更严重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可选择由省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或高级法院法官和陪审团来审理。
如果是作为可指控犯罪起诉,首先要有一个预备庭审。
这一期间,法官检查案件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理程序。
如果法官认定没有足够证据,案件将被驳回,否则,将要安排一个完整的庭审。
一、司法独立性加拿大刑事案件查处首先由警察进行,没有单独的检查系统,皇家检控官接受警察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可以起诉。
皇家检控官是女王的执行官,其办公室设在法院内。
皇家检控官的职责是使法官100%相信被指控人有罪,无其他理由,举证标准是100%的,排除合理怀疑,在评判刑事案件时,法官对证据不能有任何怀疑。
这与民事案件标准不同,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对证据有一定怀疑,只要证明有可能是即可。
法官在听取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决定被指控人是否有罪。
加拿大刑事案件有90%事先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只有10%的案件经过庭审。
而在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是由法官审判,只有少部分会有陪审团参加。
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随机选择,其作用是基于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实、证据作出各自评判,给法官提出他们的看法和意见,法官无权推翻陪审团的有罪或无罪意见。
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doc
论文摘要:加拿大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是美国非法证据绝对排除规则与英国证据排除规则的折衷的产物。
自1982年证据排除规则以宪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以来,在其后适用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通过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所获得的犯罪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采纳是否会有损司法权威一直没有定论。
在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中法官有权创设法律的权力,从而使证据排除规则有了具体的适用标准。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标准又在不断的变化。
论文关键词证据排除强制性证据司法权威一、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概论在加拿大的法律传统上,从1759年开始,随着英国在军事上对法国所取得的全面胜利,英国的法律制度也开始统治加拿大除魁北克以外的全部地区,基于于英国的这种历史联系,加拿大的法律制度大量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
加拿大传统上也是采用英国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不是绝对的予以排除。
尤其是在1982年以前,法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拥有很小的自由裁量权。
在1970年联邦诉Wray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确立法院对于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具有一般的自由裁量权。
在1981年联邦诉Rothman案中,最高法院又确立了对于侦查中使用诱骗手段取得的嫌疑人自认的供述不排除的规则。
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使当时加拿大法律人士对于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有了新的认识。
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员会在1975年建议法官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应该被赋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颁布,加拿大的证据排除规则自1982年以来发生了一些变化。
宪章第24条规定:1.公民所享有本宪章保障之权利或自由,尚若受到侵犯或否认,得向有管辖权之法院提出申请,依法院认为适宜与公正的情形获得救济。
2.根据第一款规定之程序,法庭如果得出结论,证据之获取方式侵犯或否认了任何宪章保障之权利或自由,且综合所有情形法庭发现,在审理过程中采纳该证据会有损司法权威的,该证据应予以排除。
1982年宪章的颁布,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加拿大打架斗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打架斗殴在加拿大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加拿大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来惩处打架斗殴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加拿大打架斗殴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条款、刑罚措施以及预防措施等。
二、加拿大打架斗殴的法律条款1. 加拿大刑法加拿大刑法第265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以暴力威胁他人,使其受到身体伤害的,构成犯罪。
”这条法律规定了打架斗殴的基本构成要件,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以暴力威胁他人。
2. 加拿大刑法第266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构成重罪。
”该条款对打架斗殴的严重程度进行了界定,情节严重的打架斗殴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3. 加拿大刑法第26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谋杀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这条法律规定了打架斗殴导致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
4. 加拿大刑法第423条规定:“任何人恶意伤害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他人,使其受到身体伤害的,处两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
”该条款对恶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三、加拿大打架斗殴的刑罚措施1. 轻微打架斗殴行为对于轻微的打架斗殴行为,如双方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可能被处以罚金、社区服务或者缓刑等。
2. 情节严重的打架斗殴行为情节严重的打架斗殴行为,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具体刑期根据犯罪情节、受害者情况等因素确定。
3. 严重后果的打架斗殴行为如果打架斗殴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拿大死刑制度已于1997年被废除,但故意杀人罪仍然存在)。
四、加拿大打架斗殴的预防措施1. 教育宣传加拿大政府通过媒体、学校等渠道开展打架斗殴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遵纪守法。
2. 加强执法力度加拿大警方加强对打架斗殴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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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英语和法语是其国家语言。
加拿大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为基础。
法院制度主要仿效英国司法制度,省府和联邦政府共同参与办理法院司法系统。
各省将法院体系按两个级别划分:省法院和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又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级法院。
联邦法院也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与省级法院不同,国家最高法院审理省及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其裁决是终局的。
就刑事犯罪而言,犯罪被视做是对全社会的侵犯,因此启动刑事程序是国家而非个人。
加拿大的刑事犯罪分为简单判罪犯罪和可指控犯罪,属于哪种犯罪由皇家检控官来决定。
一个被诉简单犯罪的人将由法院法官审理,审判程序一般简化,刑期较短。
皇家检控官指控的案件是更严重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可选择由省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或高级法院法官和陪审团来审理。
如果是作为可指控犯罪起诉,首先要有一个预备庭审。
这一期间,法官检查案件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理程序。
如果法官认定没有足够证据,案件将被驳回,否则,将要安排一个完整的庭审。
一、司法独立性
加拿大刑事案件查处首先由警察进行,没有单独的检查系统,皇家检控官接受警察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可以起诉。
皇家检控官是女王的执行官,其办公室设在法院内。
皇家检控官的职责是使法官100%相信被指控人有罪,无其他理由,举证标准是100%的,排除合理怀疑,在评判刑事案件时,法官对证据不能有任何怀疑。
这与民事案件标准不同,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对证据有一定怀疑,只要证明有可能是即可。
法官在听取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决定被指控人是否有罪。
加拿大刑事案件有90%事先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只有10%的案件经过庭审。
而在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是由法官审判,只有少部分会有陪审团参加。
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随机选择,其作用是基于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实、证据作出各自评判,给法官提出他们的看法和意见,法官无权推翻陪审团的有罪或无罪意见。
加拿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可用或不用陪审团,被起诉人可以提出要求有陪审团,但大部分情况被起诉人不希望有陪审团,因为大多数情况陪审团会评判有罪。
其原因是法官和陪审团的评判标准不同,法官是基于法律评判,陪审团则有感情等其他因素影响其评判,陪审团很多时候认为法律是错误的。
要想成为皇家检控官或辩护律师首先要拿到一个学位,
再拿到法律学位。
经过做实习律师10年至20年,考试后才能成为法官。
或者经法律考试后在法学院任教10年至20年后成为法官。
一旦成为皇家检控官、法官,其待遇是相当优厚的。
司法独立的另一体现是法官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解释对
案件作出判决,在判决中法官要给出判决结果的原因、理由,不能简单地只说有罪或无罪。
往往一个判决很长,成为判例法中之一。
上诉改判不会对法官有影响,重要的是法官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他们是独立的。
这种司法的独立性的最大好处是不会限制法官、皇家检控官的手脚。
二、讲求程序合法
加拿大法律体系中程序合法是必要的,只有程序合法才会公平,任何调取的证据只有在程序合法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警察在查超速车时,给超速车开罚单,此时警察怀疑超速者有非法行为,便查车发现了车上的毒品。
因为搜查没有事先经过法官同意,所以即使查找到了毒品,也不能作为证据,也就是说只有在经法官同意搜查下发现毒品,才能作为皇家检控官的证据。
一个人从被逮捕到审判要有合理的等候时间,这个时间规定为八个月。
如果在这八个月时间里没有对其审判,即超
出了合理的等候时间,案件会被撤销。
现在,往往在一个月时间内50%案件经双方达成共识,辩诉交易,而不再开庭审理,缩减了警察需要作证的时间,节省了人力、物力。
为避免程序上的不合法情况出现,警察在审问时必须全程录相。
警察要出庭作证,讲出收集证据的过程、情况。
任何威胁、压力情况下取的证都不可以作为出庭的证据。
逮捕罪犯时,若警察没有告之有何权利,则任何口供均不可作证据使用。
三、对待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加拿大大多数犯罪是青少年犯罪。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与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不同。
早期的青少年犯罪法案并没有规定如成年人一样相应的权利。
人们认为孩子犯罪与不听从父母命令是没有本质区别的。
警察对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也不同。
有些如偷窃物品,警察抓住他们只是告诉他们不要再做下一次了就释放了,有些警察则很严厉,掌握不一致。
后来出现了错判的案件,一个十三岁的小男孩被抓,罪名是他杀了十一岁小女孩,他被关押一周内没见其父母和律师,他供认了罪行而判刑,后来警察又抓住一盗窃犯,他供认了杀害小女孩的事实,而此时小男孩已关押了十年。
另一案是一个十七岁小孩被控谋杀,关了十四年后抓住了真凶。
这两起案件均是在无辩护律师和家长情况下供认的,这两起错案
的发生引起了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重视。
因此修改了青少年犯罪法,规定了青少年犯罪的权利适用对成年人犯罪的权利。
而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是在刑罚上,而非在处理案件上,修改后的法案将原来谋杀最长判三年监禁延长至五年,还规定十六、七岁未成年人犯比较严重犯罪的,可以当成成年人犯罪处理,在成人法庭上接受审判,适用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对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则不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不会被警察逮捕,责任由其父母承担,通过社区服务来改造他们。
在魁北克省,90%青少年犯罪都是通过社区服务来完成的,其奉行的理念是尽力给青少年以新的出路,但在运行时则需大量财力的投入。
而在安大略省这个法案的实施效果很差,青少年被判入狱的大量增加,因为被判入狱比社区改造的成本低,宣判也容易,所以出现了在适用上不一致的情况。
即使很多青少年被判入狱,但公众还是认为不够严厉。
2003年4月1日,新的法案实施,此法案最大的修改是对青少年的权利修改,更正了原法案存在的问题,鼓励法官尽量不要把青少年被判入狱,但对很严重的青少年犯罪被判入狱的时间加长了。
对简单的判罪,与其支付大量人力、财力收集证据,不如令他们承认有罪,还可以不经过正式审判。
在加拿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另一个可借鉴的方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当严重的犯罪除外)有专门的法庭、专门
的法官、专门的皇家检控官受理,有专门的监狱关押,避免与成年犯混在一起受到坏的影响,且不允许有陪审团参与。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是密封的,没有人可以查阅。
当他年满十八岁时所有的记录全部被销毁,使他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四、无罪推定原则与实际存在矛盾
加拿大法律制度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在一个人没有被法庭判罪以前推定都是无罪的。
但也不乏社会压力使政府不得不加以处理。
如加拿大通过法案:一个人三次犯罪就可以不经过审判而直接送入监狱。
对警察办案也是如此,往往社会对事件的恐慌成为警察专注的问题和人群。
警察致力收集有罪证据的观念是很难改变的,大部分错案都是警察有偏向性收集有罪证据造成的,如同监号人证实他讲过犯罪过程,警察许诺同监号人作证后给其自由。
然而警察并不认为他们有错误,他们总是说:他是有罪的,即使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在加拿大纠正错误判决相当难,如果一个案件已经经过了上诉审,就没有办法再纠正错判。
在监狱中,他们可以向司法部提出申请改判。
据统计每年有200件提出的,但司法部每五年才会向最高法院重新提起一个案件的上诉,所以
说,虽然加拿大存在错误判决,但几乎无法在现实上承认真正错判。
将一个人从关押至释放,必须是他承认有罪,有负罪感,这一制度也使错判加以改正成为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