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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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3年9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我省法定培训收费项目进行清理。

清理期间,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相关法定培训项目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需实施法定培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2014年1月1日起,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法定培训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8月8日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备案,对培训收费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价格、财政部门负责下列培训收费行为的管理:(一)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二)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三)省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管理的其他培训。

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由各设区的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培训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培训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培训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费[2016]13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6.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培训收费的通知
(鄂价费〔2016〕13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委):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涉企培训收费行为,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鄂办发〔2015〕3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培训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目标
坚决取消依附行政权力面向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强制培训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从业人员负担;完善培训收费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滥办班、乱收费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8•【文号】发改价格[2010]877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关于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一、引言涉企违规收费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此类问题,于近年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

本报告将对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二、工作进展1.立法方面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涉企违规收费的整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监管部门行动各级政府设立了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企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同时,为了加强监管的有效性,监管部门还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了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局面。

3.宣传教育为了提高企业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政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组织发布政策文件、开展媒体宣传、举办培训讲座等方式,向企业和公众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大家对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的认识和警惕性。

4.案件查处在整治工作中,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了一批涉企违规收费案件。

通过加大查处力度,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进一步震慑了企业的违规行为。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公开曝光制度,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三、工作成效1.整治效果显著通过近年来的专项整治工作,涉企违规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涉企违规收费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涉企违规收费的行业也得到了良好的改善,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2.社会效益明显涉企违规收费的整治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企业可以依法经营,不再担心被不合理的收费侵害,市场精神得到更好的发扬。

公众也能够享受到更低廉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

3.监管能力提升整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升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能力和素质。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收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收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收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川价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收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3日川价发〔2006〕60号)各市、州物价局:2006年收费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以“推进改革、完善机制、整顿秩序、规范行为”为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法制建设,健全收费管理体制,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6年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充分运用收费政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致力于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收费管理工作要始终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认真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研究制定并落实支农惠农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是要全面清理涉农价格和收费,特别是加强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在此基础上落实和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全面、及时、准确和合法。

二是要着重规范检验认证收费,提高农产品效益;清理歧视性政策,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农民建房收费各项政策,改善农民居住环境;三是加大力度监管和规范农村学校收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新机制政策顺利实施;四是针对农民养猪税费负担较大,要作专题调研并形成具体的收费政策和对服务性收费的监管措施,让农民得到真正的实惠。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同时进一步改良工作作风,为企业做好效劳。

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篇【一】7月28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稳固我省近年来涉煤、涉企收费清理标准工作的成果,促进民间投资和实体经济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

收费:取消的不再征收降低的要执行到位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意在稳固国家和我省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已经取消的收费工程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

同时,全面清理标准行政审批前置效劳工程及收费,标准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乱摊派,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本钱负担;对确需保存的涉企收费基金工程,建立科学标准、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接受企业和全社会监督。

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效劳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

同时,检查的重点和任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程,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工程、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效劳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效劳(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并收费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效劳并收费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当并收取费用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效劳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中介效劳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效劳、强制效劳并收费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工程、提高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效劳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效劳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555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减少涉企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青政〔2016〕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台账的通知》(青政办〔2016〕9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取缔涉企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下列涉企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不得收取。

1.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的。

2.无法律法规依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企业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机构或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认证、审查报告、证明、勘查、测绘等前置服务,并由相关服务单位收取费用的。

3.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4.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5.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

涉企收费自查报告

涉企收费自查报告

涉企收费自查报告4篇涉企收费自查报告1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开展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于11月9日召开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涉企收费清理工作专题会议,安排布置此项工作。

针对该局涉企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依据进行了全面、认真自查和整改,现将清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局目前涉企收费项目为:排污费。

没有私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越权自定收费标准的现象。

2021年征收的排污费已全部上缴财政,征收资料、台帐、票据齐全,自查结果为良好。

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具体做法(一)建立企业收费清单情况2021年6月,我局将排污费征收依据、管理办法、流程、范围等涉企收费事项在县环保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加强排污费征收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定期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持岗位相对稳定,非环境监察部门或人员不得从事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工作。

结合审计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培训,提高排污费征收人员业务能力。

(二)落实惠企肩负措施及成效该局不涉及此项(三)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该局不涉及此项(四)整治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情况建立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网上投诉相结合的企业举报和查处机制,为企业举报和查处的快速处理搭建了受理平台,结合2021年阳光执法活动,从纪检、法制抽调人员组成5个涉企收费检查组,深入企业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坚决维护企业切身利益,树立环保部门务实、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

共接到企业投诉案件5起,主要反映部分执法人员没有亮证执法、没有统一着装等问题受理率、查处率、办结率均达到了100%。

(五)减轻企业负担体制机制建设情况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我局专门成立了由李志明局长任组长、张国立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责任人为成员的县环保局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对涉企收费、涉企检查等进行督导问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2010年11月3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川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经清理整顿,现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决定保留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41项(见附件1)。

其中国家管理的项目20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予以保留。

二、决定取消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22项(见附件2)。

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三、决定降低标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6项(见附件3)。

降低标准的政策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另文印发。

四、决定规范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5项(其中国家项目省定标准2项,见附件4)。

规范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的项目、标准、对象、范围、管理等进行重新规范,并尽快出台新的政策性文件。

五、决定停止执行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6项(见附件5)。

与停止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继续收取的项目,由执收部门(单位)按程序重新申请。

六、决定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7项(见附件6)。

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原相关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创新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体制机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三)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减费降负政策,严厉查处违规乱收费行为,规范了收费秩序,有效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政府收费管理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政策落实。

(一)加强收费源头管控。

今后,除国家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再新设政府性涉企收费项目,从源头上控制企业收费负担。

对现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

对于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一经发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以黑体字标注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强化减费政策落实。

对中央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减费降负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收费的,或者“名停实收”,甚至收“过头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清退,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省财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023年收费管理制度

2023年收费管理制度

2023年收费管理制度2023年收费管理制度1__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日前联合下发相关文件,对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等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规范,自今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此次文件明确,执行范围为椒江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路桥区各街道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台州市属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职业高中学校。

实施学历教育的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基准价标准按相关要求确定,但学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成本,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备案通知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代收代管费用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

代收代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伙食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按规定的师生伙食成本合理确定,不得营利。

为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创办高水平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促进台州市教育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此次文件提出,要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对中外合作办学、与国内知名学校合作办学,确因其办学规模和项目总投资较大、成本较高的民办学校,如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单独定价。

台州市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严禁跨学年预收。

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退费。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捐资助学。

此外,民办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应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班额控制在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

届时,学生家长若遇到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可及时向价格、教育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许可(审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许可(审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湘发改价服[2014]113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03【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版政府定价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134号)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文件要求,结合《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省政府第271号令)规定,我委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和涉企服务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

按照简政放权、减轻负担、方便监督的原则,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再次取消、降标和市场化一批服务收费。

现将清理后的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并公布两个清单的范围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为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在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许可(审批)对象接受前置服务并向服务主体付费,方可完成许可(审批)手续的,均纳入该目录清单清理范围。

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本次清理主要限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还包括一些部门本次申报和企业投诉的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

二、清理的思路1、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对已经形成市场竞争的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市场化。

2024年规范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方案

2024年规范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方案

2024年规范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方案____年规范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涉企收费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营环境。

为了加强涉企收费的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根据涉企收费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次专项整治的目标如下:1.明确涉企收费范围和标准,减少非法收费行为;2.建立涉企收费监管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3.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4.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整治措施和政策1.制定涉企收费管理标准和清单,明确各类涉企收费项目,并公开发布,引导企业和公众了解和监督;2.建立涉企收费监管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涉企收费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加强监管和执法;3.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和涉企收费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4.建立健全涉企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对涉企收费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受理,及时核实和处理,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推行电子化政府服务,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减少人为干预和非法收费行为的发生;6.加强对各类收费项目的价格监管,定期公布收费标准,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确保涉企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7.加强涉企收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监督能力;8.加强政府部门内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涉企收费的统一管理和监管机制,避免重复征收和乱收费的情况发生;四、监督和评估1.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和监督机构,定期对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健全信息化监管和评估系统,通过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发现非法收费的行为并进行处罚;3.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参与涉企收费的管理和监督;4.定期公布整治成果和反馈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局和市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质技监办发〔2010〕40号)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我局有关收费问题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质检办财【2010】629号)精神,严格规范全市系统收费行为,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规范财务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稽查分局安全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收费的原则,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收费。

(二)坚持政会分开的原则,学(协)会与行政单位彻底脱钩,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

(三)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解决突出问题,规范发展,健全财务制度,建立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分局成立“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局系统规范收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

领导组成员如下:组长:xxx副组长:xxx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xxx办公室成员:xxx四、实施范围此次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范围是:分局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

五、规范的主要内容(一)委托或转移行政职能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违规收取费用的;(二)以行政单位名义开办强制性培训班并向企业或个人收费的;(三)稽查机构及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规定将行政处罚款变相为技术服务费的;(四)事业单位不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收费标准收取事业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违反规定只收费不检验(检定)的;违反规定将强检、监督检验等强制性项目转为技术服务费或将本单位正常业务收入转移到社团、其他企业的;(五)未将行政处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的;(六)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未与企业签订合同(协议),强迫企业接受技术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检验检定人员利用职权私下向企业索取技术服务费的;(七)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纳入单位财帐内不纳入省财政经费预算管理,账外设账,以定期存单或个人储蓄的形式私存私放或将收入存放到学(协)会账户的;(八)学(协)会违规使用票(收)据,违反企业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或技术服务费的;(九)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在学(协)会兼职的,离退休人员在学(协)会领取补助和工资的;(十)不严格执行省、市局的年度预算,擅自调整预算,提高预算支出标准,改变预算使用用途的;(十一)不认真执行财务支出审核、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不严格落实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逐级报批制度的;(十二)事业单位服务费收入全年用于实验室改造、设备购置等基础建设的投入低于30%以下的;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私分或变相私分服务费的。

十四部门通知要求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涉企收费

十四部门通知要求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涉企收费

再担 保 ) 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 21 0 0年 5月 1 2日, 政 部 联 合 工 ( 财
资 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 。中小企 业信 用担
《 关于 地 方财政 部门积极 做 好融 资
保资金是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中小企 性 担保业 务相关 管理 工作 的意 见 》 业 促进 法 》《 、 国务院关 于进一 步促进 中 发布
P l y Gud n e f 策 读 o i ia c 政 导 c
> > >中央政策
指 引包括 《企 业 内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 持方 式 : 、 《 业 内部 控 制评 价 指 引 》和 《企业 内 企

( ) 一 业务 补助 , 励担 保机构 和再 鼓
部 控 制 审 计 指 引 》 连 同 此 前 发 布 的 担保机构 为中小企业特别是 小企业提供 , 《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标 志着 适 融资 担 保 ( 企 , 再担 保 ) 务 。对 符合 条 件 服 应 我 国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 合 国 际先 进 的担保机构开 展的中小企业 融资 担保业 融 经验 的 中 国企 业 内部 控 制规 范 体 系基 务 , 照不 超 过年 担 保 额 的 2 按 %给 予 补
( ) 本金 投入 , 励担保 机构 扩 三 资 鼓
行 业协 会、 市场 中介 组织 与行 政 部 门脱 具 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 大资本规模 , 提高 信用水平 , 业务能 增强
钩, 促进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 ; 加大对 对 其财 务报告 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 审 力。特殊 情况 下 , 对符 合 条件 的担保机 涉 企收 费的监 督检 查力度 , 极开 展减 计 , 积 出具审计报告 。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淮政发[2008]206号_1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淮政发[2008]206号_1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淮政发〔2008〕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取消和停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2008年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XXX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8月26日,《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9项(按收费项目目录末级项目口径统计为9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规范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2项,共计123项。

其中,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末级收费项目58项(取消项目42项、停收项目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

2008年9月17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对相关事项进行具体部署。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及时注销有关收费许可证;规范调整的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正式文件公布之后,再作相应调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二、市政府取消、暂停、调整部分收费项目(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1.行政事业性收费(1)海员证(含加急)证书工本费、海员适任证书工本费(含海船及内河船舶)、船员专业培训合格发证工本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船员服务簿工本费。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通政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的意见(通政发〔2013〕57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通市2013年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实施方案》(通政发〔2013〕34号)及相关要求,为实现“进一步清费减负、降低收费、推进全省办事成本最低”目标,结合市区实际,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现就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提出如下意见: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企业(下同),停征、减收42项收费。

(一)停止征收17项收费(详见附件1)。

(二)减收25项收费(详见附件2)。

二、市级原有优惠政策中的收费标准,高于本次优惠标准的按本意见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按低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涉及市级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减少的收入,按部门预算编制处理。

涉及省垂直管理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收入,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各地、各部门及各收费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减免涉企收费的规定,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主动告知优惠减免政策,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监督。

通州区、南通滨海园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停止征收收费项目2.减收收费项目南通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6日附件1附件2。

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根据XX市物价局《关于转发XX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宝市价发[201X]12号)文件精神,我局从201X年5月5日至6月15日对我县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此项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副组长,物价检查所长和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涉企收费检查的组织领导,并组成以价格管理股和收费管理股为主的两个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组,分别由局、所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工作。

明确了工作任务,落实了工作责任,确保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分步实施一是按照省、市物价局文件要求,我局于今年5月5日以陇价发[201X]22号《陇县物价局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涉企收费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认真清理自查近年来国家和省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减免暂停收费项目等政策落实情况;二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工作,由局领导带队深入10个重点企业从源头上调查了解各类涉企收费部门对企业的收费情况;三是从5月下旬开始,局两个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对质检、药监、工商、建设、环保、交通、水利、消防等部门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涉及住建、交通、环保、工商、水利、消防、质监等七个部门和行业。

从检查情况看,我县涉企收费部门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总体较好,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收费许可证》管理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行为;没有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没有不执行国家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行为。

但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部门存在因财政拨款不到位有向企业转嫁收费的行为。

四、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在这次检查中虽然整体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单位开票时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数量、规定标准等书写不规范,填写不全;二是个别单位对执行政策理解解不够到位;三是一些单位收费操作不规范;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收费部门检查组已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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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监发[2008]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各街办,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优化环境监测点: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全区涉企培训收费行为,防止多头培训、重复培训和乱办班、乱发证、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给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05]547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涉企办班培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企办班培训审批机关
区优化办是全区各类涉企办班培训的审批机关,负责针对企业的各类办班培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

二、涉企办班培训审批程序
除上级部门统一安排的培训外,本区的办班培训按如下程序审批:
1、拟办班单位以正式文件提出办班培训申请,并填写《青山湖区涉企办班培训审批表》,报区优化办,详细说明办班依据,参加人员、收费标准、培训时间和地点以及师资情况。

2、区优化办对办班的必要性进行审阅通过后,区办班培训单位将拟收费标准送区物价部门初审后,出具同意培训办班批复。

3、办班培训组织单位持批复到区发改委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并按湖财字[2007]160号文件《青山湖区财政收费(款)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有关要求
凡涉及企业的各类培训班都必须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遵守以下制度要求:
1、实行办班备案制度。

拟办班单位在获得同意办班批复后须将办班计划报区监察局备案。

上级部门统一安排的培训, 区相关对口单位也要将培训文件送区监察局备案。

2、实行办班告知制度。

在向企业制发培训通知时应将区优化办出具的同意办班批复(复印件)附在文件的后面,并于事前告知企业所在园区和乡镇。

凡未经审批的办班培训通知,企业可以拒绝参加,并以监测信息的形式及时投诉。

3、实行定点培训制度。

为降低办班培训费用,减轻企业负担,有培训场所的单位可在本单位进行,其他各类培训原则上在区职校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准到区外办班培训。

同时要大力提倡节俭办班,不准借
办班之机铺张浪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纪念品或礼品。

4、严肃培训纪律。

各类培训的组织单位要站在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全区培训收费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办班培训的收费行为,凡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培训收费一律不得收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附:《青山湖区涉企办班培训审批表》
青山湖区监察局青山湖区财政局
青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山湖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山湖区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月1日
主题词:培训工作规范管理通知
抄报: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纠风办、市优化办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中共青山湖区纪委办公室 2008年1月1日印发
(共印 120 份)
青山湖区涉企业办班培训审批表
填报单位(部门):年月日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办班单位自留一份,区优化办一份存档,送监察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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