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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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教育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学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办学理念,努力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培训部、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需求,制定培训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九条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授课,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并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定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二条学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确保学员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学员在学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激励措施,鼓励学员努力学习,提高技能水平。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规范、透明。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严禁乱收费。

第十八条学校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安全。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工、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惩罚制度,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培训学校的设立、管理及培训活动的实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条培训学校应当严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则,明确教师职责,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努力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学员的培训效果。

第三条培训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行业规范,维护培训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培训学校应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汇报有关情况,接受抽查和检查。

第五条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第六条培训学校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

第二章培训学校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七条培训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具备培训业务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培训学校的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培训学校的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师的管理和培训课程的安排,并负责对学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十条培训学校的招生办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宣传和招生活动,并负责录取工作和学员的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培训学校的学工处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组织学员的集体活动,维护学员的权益,处理学员的纠纷和投诉。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的后勤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教室、宿舍等的管理,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采购等。

第三章培训课程的制定和管理第十三条培训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培训课程。

第十四条培训学校的教务处应当根据课程计划,安排合适的教师进行授课,并保证授课内容的完整性和专业性。

第十五条培训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授课。

第十六条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学员的学习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并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七条培训学校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合作,提供相应的培训证明和推荐信,帮助学员顺利就业。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和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和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江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江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江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和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校委会,负责学校全面工作,下设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部门。

2.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考核教学质量等工作。

3. 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4. 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

5. 后勤处负责学校设施设备维护、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教学管理1. 教师管理(1)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

(2)教师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教研活动,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3)教师应关心学生,尊重学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

2. 课程设置(1)课程设置应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

(2)课程内容应科学合理,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3)课程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学习进度。

3. 教学质量监控(1)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2)对学生进行定期考核,了解学习效果。

(3)建立健全教学质量反馈机制,及时改进教学。

四、学生管理1. 学生入学(1)学生需参加入学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学。

(2)入学后,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2. 学生教育(1)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3)加强学生纪律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 学生考核(1)对学生进行定期考核,了解学习效果。

(2)考核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财务管理1. 学校财务收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收支两条线。

2.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确保财务安全。

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透明。

六、后勤保障1. 学校设施设备齐全,满足教学需求。

2. 学校后勤保障服务到位,确保师生生活便利。

3.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职业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贵州省职业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本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负责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二)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和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现将《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负责开展从事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的审批及其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第六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和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设立第七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举办者。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培训学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服务。

第四条职业培训学校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积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教学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管理制度适用于该学校的所有教职员工、学生及相关方。

第二章办学机构与管理人员第七条职业培训学校设有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学工部等机构。

第1页/共4页第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一切事务负总责。

第九条校长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副校长为校长的协助者。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学校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工部负责学生管理、就业指导等工作,确保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招生与培养第十二条职业培训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职业培训学校招生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违法违规招生。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学校在招生前应向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真实准确的招生宣传信息。

第十五条职业培训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和奖惩情况等。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七条职业培训学校应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教学管理要求教职员工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提供定期培训和进修机会。

第十九条职业培训学校应保证教学资源充足,如教室、实验室、教材、设备等。

第二十条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教学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一条职业培训学校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或就业实践。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学校应制定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职业技能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教职员工、学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公平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职业技能人才。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行政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处负责学员招生、学籍管理、学员活动组织、学员就业指导等学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政处负责学校行政、财务、后勤保障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九条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前瞻性。

第十条学校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适应行业发展的教材和教学资源,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进行招生,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丰富多彩的学员活动,增强学员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行政与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第十九条学校应定期对财务进行审计和检查,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培训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我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学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全面提高职业培训学校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管理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3. 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奖惩工作、就业指导等工作。

4. 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5. 后勤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设备维护、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五条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1. 教务处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报校长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2. 教学课程设置应注重实用性、前瞻性和针对性,确保学员能够掌握实用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教师管理:1.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教师应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备课、授课,确保教学质量。

3.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七条学员管理:1. 学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完成学习任务。

2. 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教师请教。

3. 学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八条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 实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2. 做好学生的奖惩工作,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

3. 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财务安全。

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学院各类培训工作的开展,促进学院开办多种具有职业特色的培训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培训单位(分院、系部、职能部门、校区),自主举办或对外联合开办的各类职业培训和社会培训项目。

培训项目分为: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和社会培训两大类。

第二条学院各类培训工作的开展,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国家教育、人社、财政、物价等行政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创建示范性高职院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开展各类具有职业特色的职业培训和社会培训,并规范申报、收费、缴费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培训工作的开展是学院办学多元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学院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创办示范性高职院校的需要。

学院鼓励开办管理规范、运行有序、具有各培训单位特色的培训项目,鼓励开展高层次、高效益且具有前瞻性的合作培训项目。

第四条培训单位应重视各类培训工作,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合作培训机构的培训全过程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培训项目的管理第五条培训部是负责学院各类培训工作统筹、协调、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的职能部门,对学院层面培训项目进行直接管理,对其它培训项目进行审核、监督。

第六条各培训单位应配备培训管理人员(可由教学秘书兼任)。

独立培训项目由培训单位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报名及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培训资料报培训部备案。

合作培训项目按合同约定,由培训单位负责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学院计财处负责各类培训项目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及监督。

第八条和学院签署培训合作协议的校外培训机构,经批准可以与院内相关合作各单位在校内外开展培训。

其他培训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或各分院、系、校区名义在校内外设置培训项目。

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学院师资、设施设备在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

第九条合作培训协议签订前,培训单位须对合作方进行资格审查,合作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培训许可证;3.具备较好履约能力。

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我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应用型人才。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全面工作负责。

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学校日常事务。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进行教学质量监控,开展教师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资金筹措、财务核算等工作。

第九条后勤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教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需完成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一条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教师需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对教学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遵守课堂纪律。

四、学生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六条学生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身心素质。

第十七条学生有权利向学校反映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

五、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确保财务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财务报销流程。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六、后勤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确保教学、生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校园安全。

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员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教育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我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学员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为学员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职业培训服务。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教学、学生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教学管理第六条教学计划:学校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需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教师管理:学校选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的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第八条课程设置:学校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课程,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教学实施: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注重教学方法的创新,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条考核评估: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评估。

四、学生管理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学员学籍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教育:学校加强对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员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三条学生奖惩: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学员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五、财务管理第十四条财务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学校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六条财务审计:学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制度的执行。

六、其他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附则第十九条学校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一、总则二、学校管理机构1.学校设置学校管理机构,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学生处等。

2.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方针,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

3.教务处负责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监督教学质量。

4.招生就业处负责学生的招生和就业工作,与企业和社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推荐就业机会。

5.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的财务安全和合规运作。

6.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入学管理、学生行为管理和学生奖励惩罚等。

三、教职工管理1.学校制定教职工招聘和聘用制度,择优聘用教师,建立教师考核和评价机制。

2.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进修工作,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3.学校要建立教师工作档案,记录教师的履职情况和教学成绩,作为评聘和奖惩的依据。

4.学校要建立教师考勤制度,规定教师的上班时间和请假制度,确保教师的工作纪律和教学进度。

四、学生管理1.学校制定学生招生和入学管理制度,进行学生的面试和选拔,保证学生的质量。

2.学校要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学习成绩,为学生的学习和就业提供支持。

3.学校要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心理辅导服务。

4.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行为管理,制定学生行为准则和纪律,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罚。

五、教学管理1.学校制定教学管理规定,明确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

2.学校要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进程,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3.学校要建立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师和课程进行评价,反馈意见和改进措施。

4.学校要建立实习实训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实际操作经验。

六、安全管理1.学校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学校的安全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2.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防灾救护培训,提高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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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院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毕节地区烟草商业烟叶生产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规范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地区公司与河南农业大学烟草学院签订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框架协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学院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以河南农业大学烟草学院为依托,建立长效的多层级的烟草产业科技和实用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一批在科研方面具有创新能力、在技术上具有专业技能、在生产上具有实践能力的烟叶产业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实现毕节烟草“产业扶贫、产业富民、生态特色、循环烟草”的新使命。

第三条职业培训学院教育培训工作的原则是:根据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员工多样化培训需求,分层级地开展学历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第四条职业培训学院是公司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落实公司有关教育培训的管理规定,制定职业培训学院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根据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发展战略和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与目标,制定中长期学历教育培训规划。

(三)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满足企业长期发展和岗位任职现实需要为目标,以河南农业大学烟草学院为依托,建立长效的多层级的烟草产业和实用人才培养机制。

(四)承担公司的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学历教育的培训实施。

(五)积极服务于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不断开拓教育培训新领域,在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上形成特色。

(六)加强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不断完善培训设施,通过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等形式,为提高培训质量提供保证。

(七)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分公司级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公司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

(二)根据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结合本单位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学历教育培训规划。

(三)根据岗位规范要求和员工队伍素质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负责
监督和检查。

(四)定期向财务部门上报教育经费使用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控制、监督。

负责本单位学历教育培训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五)负责本单位各类优秀人才的评审工作;负责对推荐上报的各类优秀人才和培训等人员的资格审核。

第六条教育培训类别:
(一)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对未达到岗位规范要求学历(学位)水平的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的学历教育的培训。

(二)合作培训:为适应公司发展和培养一批在科研方面具有创新能力、在技术上具有专业技能、在生产上具有实践能力的烟叶产业人才队伍所采取的“校企合作”形式的培训。

第三章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年度计划并认真实施。

第八条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更加重视学历教育提升,加强与河南农业大学烟草学院的战略合作,借助高校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在职学历教育,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按照“卷烟上水平”的要求对员工实施素质文
化教育,将学历教育与工作岗位结合起来,确立培训内容。

第四章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按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员工素质实际,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确保培训计划开班率达90%以上。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人才战略发展规划,按照专业对口、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岗位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在职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国民教育系列为主。

第十二条要加强学历教育管理,对列入单位人才发展计划,员工按期完成学业任务,学习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全额承担;未列入单位人才发展计划,员工自主参加学历教育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给出一定的学习和考试时间。

第十三条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在各类技术竞赛、科技进步、管理创新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应优先安排参加学历教育。

凡由单位选派(推荐)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学费按照《贵州省烟草商业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为适应烟草事业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需要,要采取“校企合作”形式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为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各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应按照下列流程实施:
──培训需求调查。

需求的确定应建立在对企业的发展需
求与员工的现有能力相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之上。

──培训项目设计。

通过培训需求调查,找出培训切入点,并通过详细设计,形成培训项目。

──培训计划制定。

对培训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教师、培训方式、考核方式以及时间地点安排、初步预算等内容。

──培训过程监控。

对每项培训计划的准备工作、培训进程、各种培训记录以及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培训效果评价。

根据员工从培训中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直接反馈信息、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效率以及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对培训效果做出评价。

──培训责任落实。

各单位应分层次建立和落实培训责任制,保证培训质量。

单位领导班子对建立培训机制,人事劳资部门对教育培训制度体系建设、培训活动的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培训工作具体推动。

第十六条员工参加教育培训必须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获得合格证书。

员工由于个人原因终止学习或未能通过培训考试考核的,培训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明确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和实施的部门及人员。

第五章考核评价与奖励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工作是各单位领导班子任期目标
考核的项目之一,并作为考核各单位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地区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评。

第十九条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毕节地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作为制定下一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并将自我评价报告上报地区公司。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结合员工聘用和薪酬分配的管理,逐步完善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的机制。

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其上岗、转岗、定级、任职、评优和晋升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将对各单位领导责任目标、教育培训总体工作、员工个人学习效果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价。

对完成教育培训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公司各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地区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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