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6版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渝卫监督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发〔2016〕57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特制定了《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18日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5年版)的公告》(渝府发〔2015〕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4篇)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
为了规范技术中心的管理行为,提高研发效率和创新能力,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技术中心的职责和组织结构:1.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包括新产品开发、技术改进、工艺优化等。
2. 技术中心应该具备完善的组织结构,包括研发部门、实验室、项目管理部门等,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技术中心的运作机制:1. 技术中心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研发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管理、技术评审、知识产权保护等。
2. 技术中心应该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与其他部门(如市场部、生产部等)保持紧密合作,提高研发效率和实际应用效果。
三、技术中心的人员管理:1. 技术中心应该建立合理的人员编制和职称评定制度,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的技术人才。
2. 技术中心应该建立激励机制,对员工的技术贡献给予合理的奖励和表彰。
四、技术中心的经费管理:1. 技术中心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渠道。
2. 技术中心应该建立严格的经费审批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五、技术中心的评估和改进机制:1. 技术中心应该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对研发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和改进。
2. 技术中心应该积极参与行业评估和竞争对标,借鉴行业先进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研发能力。
以上是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制度,可以有效提升技术中心的管理水平,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竞争力提升。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内部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的核心机构,负责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设有中心主任,由企业高层任命。
技术中心的具体组织架构和职责由技术中心主任负责制定并经企业高层批准。
重庆长安汽车-《注塑类模具通用技术规范(2016.V2版)》
车型
A/F/M 级(有滑块) A/F/M 级(无滑块) B/R 级及以上(有滑块) B/R 级及以上(无滑块)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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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烧焊的基本要求:1、烧氩弧焊时尽可能取与需要焊接零件相近材料的焊条, 保证焊接后硬度和光洁度与周围一致。
2、要蚀纹的零件尽量烧氩弧焊,不建议采用烧激光焊, 如果仅仅是一个一个的小砂孔,可以考虑选择激光焊。
3、烧氩弧焊时,需对零件作相应的处理:焊接前先对零 件加热,焊接完成后再对零件回火,尽量将零件的硬 度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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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180 ≥150
≥200
≥200
≥180 ≥150
≥350
≥370
≥200 ≥170
≥25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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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B 板为原身留时,产品底到 B 板底的数值 X≥E+H1-40
H1 ≥80 ≥80 ≥80 ≥80
备注:A 或 B 有无滑块尺寸选择,有滑块侧按照(有滑块)选尺寸,无滑块侧按照(无滑块)选尺寸。
具开发技术要求》; 3.2 模具材料为产品招标技术要求中的推荐材料,具体见《27-1-V5.0 内外饰模
具材料数据库》,但允许使用比推荐材料更高品质的材料。 3.3 后模保留高速 CNC 的细刀纹,后模筋条抛光至 320#砂纸;前模表面采用高 速 CNC 加工,前模细皮纹模腔抛光至 800#砂纸,前模粗皮纹模腔抛光至 600#砂 纸,高亮喷漆产品抛光至 1000#砂纸,电镀件或透明件抛光至 1800#砂纸以上。 3.4 针对皮纹件要求; 模具皮纹区域 PL 线位置预留 0.20mm 光边距离;如分型线是沿产品面延伸的则 在偏离胶位 3mm 处需要模具厂负责画线。 3.5 模具型腔表面不得进行焊补和电火花硬化层, 没有被认可的焊补,所造成一 切后果及责任由模具供应商负责。 3.6 若模具上无法避免使用烧焊工艺,则烧焊工艺必须征得长安公司同意后实
企业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研发活动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研发效率,促进技术创新,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研发效率,促进技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管理、项目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原则本规章制度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高效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架构企业技术中心设立中心管理层、项目管理层、研发团队等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形成层次清晰、协调高效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中心管理层职责中心管理层负责制定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管理、绩效评估等事项,对技术中心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项目管理层职责项目管理层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进度控制、成果转化等事项,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顺利进行。
第七条研发团队职责研发团队负责具体研发任务,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发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应遵循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突出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注重产学研合作,提高项目质量。
第九条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计划和预算,应报请项目管理层审批。
第十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目标、技术指标、成果转化等方面。
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四章研发管理第十一条研发计划企业技术中心应根据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研发计划,明确研发目标、任务、进度、预算等。
第十二条研发过程管理研发过程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过程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确保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
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行业(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组建的研究开发实体,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重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二)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三)聚集和培养相关领域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或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四)实行对外开放服务,承接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系统集成等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成熟、先进技术的交易与推广;(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结合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对外开展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公益性科技计划任务和其它科技工作。
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负责市级工程中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科委主要职责是:制定和颁布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检查、监督、验收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
2016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34号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2月26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渝人社发〔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0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31日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有关要求,对劳动者从事具体职业活动的工作能力提供客观、公平、科学、规范评价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的备案、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受市人力社保局委托,负责鉴定机构的备案、评估、督导、检查等工作;负责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建设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平台,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加强质量监管;负责建立鉴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信息。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模版(3篇)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模版(二)1、全面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拟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负责编制中心年度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并____实施。
4、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校园网络、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5、认真抓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6、根据中心工作,对人员进行调整和分配。
6、领导、____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做好工作总结、评比和经验交流。
7、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模版(2)一、引言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核心部门,为了提高技术中心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技术中心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职位。
2. 技术中心内部设有研发部、测试部、项目管理部等部门。
三、各部门职责1. 研发部:负责进行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在技术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导。
2. 测试部:进行产品测试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3. 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的整体计划、协调和管理。
四、人员管理1. 招聘:按照企业的需要,技术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招聘合适的技术人员。
2. 培训:技术中心需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效率。
3. 考核:技术中心应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五、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技术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创新性。
2. 项目计划: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时间安排、资源调配等,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项目执行:各部门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分工合作,进行项目的具体实施。
4. 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轮项目提供参考。
六、知识管理1. 知识积累:技术中心应建立知识库,将技术和经验进行整理和归纳,方便员工学习和借鉴。
2. 知识分享:技术中心应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会议和培训,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交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渝教策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渝教策发〔201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现将我委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9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附件1
附件2。
2016年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含省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第十三条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符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由市经济信息委择优向工信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四条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将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市经济信息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自认定年份起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区县主管部门。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委。中央在渝及市直、市属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方式。
第二章企业技术中心定义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内部设立的,以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导向,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章认定目的与依据第五条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企业的研发投入、研发团队、研发成果、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技术创新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情况等。
第四章认定基本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综合实力和经济效益居行业前列;(二)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要求;(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四)近三年内取得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五)具有产学研合作机制,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六)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八条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和认定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并转送初审机构。
第十一条初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现场核查机构。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重庆市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重庆市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组织符合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已开展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2.企业年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年销售额放宽到3000万元)。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文件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术中心的管理行为,完善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技术中心的科研成果的有效运用和合理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本单位技术综合应用的集中体现和管理机构,负责技术研究、开发、测试等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管理遵循科学管理、规范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原则,提高研发效率和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实现经济跃进。
第四条技术中心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团队协作,保障技术研究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研发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管理执行本管理制度,其他事项由管理人员和员工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技术中心管理机构第六条技术中心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由技术中心主任领导,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技术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技术研究计划、组织协调研发工作、监督管理科研活动、推广应用研发成果等。
第八条技术中心管理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分工管理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技术中心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科研任务的变化和发展需求,进行差异化管理和优化调整。
第十条技术中心管理机构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原则,加强对技术人员的人才梯队建设和培养,提高人员素质和科研水平。
第三章技术中心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技术中心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内容,明确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管理制度要求各部门、个人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开展科研活动,保障科研工作的进行和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管理制度要求技术人员注重团队协作,加强交流合作,不断提高自身科研水平和团队综合效益。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管理制度要求加强管理人员对科研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科研成果的真实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管理制度要求强化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技术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技术中心管理制度的实施第十六条技术中心管理制度的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或擅自修改。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1
日期:20 ______ 年 ___ 月____ 日技术中心管理制度(一)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合作、企业合作及国际合作)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程度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二)
1 、全面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 、拟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 、负责编制中心年度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 、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校园网络、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本着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为企业生存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成立技术中心。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本公司是技术中心的主体和依托,技术开发的经费由公司提供并主要服务于公司的技术进步,有条件时还可承担国家、行业、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以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水平。
ﻫ第四条:为了规范与促进技术中心的建设、运作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职能ﻫ第五条:参与制定和执行公司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和本公司的研发流程及技术特点,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ﻫ第七条:组织和运用行业内国外技术信息,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研发关系。
第八条:收集分析与本公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公司的产品开发,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ﻫ第九条:创造良好的研发条件、工作条件和学术氛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首先要使公司现有技术人员留得住、用得好,组织好在职科技人员的培训、“充电"和知识优化,为公司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ﻫ第十条:积极开展技术经营与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移植、转化与产业化,以此产生的效益为技术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走技术中心依托企业、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道路。
ﻫ第三章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聘用人员制度ﻫ第十一条:技术中心是以技术开发为主兼具技术管理职能的公司常设机构.ﻫ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或一名副总经理担任。
ﻫ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素质与要求:ﻫ1、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1) 能掌握和应用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通知(2016年第3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34号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6年2月26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渝科委发〔2016〕163号•【施行日期】2016.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委发〔2016〕163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工作的导向作用,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机制,我委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6〕94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11月23日附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认真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鼓励自主创新、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普事业发展,加速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西部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成果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概要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原则上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是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对全市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评定、备案、绩效考核等工作,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本地― 1 ―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推荐、申报,督促、协调其建设和运行等工作.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及其他服务;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统计等;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和技术优势,积极将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技术中心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由总经理负责制定,技术中心主任负责执行。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技术中心的管理。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认真完成
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不得
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技术中心的公共设施和
办公环境,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
训和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安全制度,加
强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安全。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纪律,不得有
违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各项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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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重庆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重庆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
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指导协调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六条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已开展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00万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核心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放宽到2000万元)。
3.企业在本市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4.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7.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和检测等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8.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同时,登录企业技术中心网上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3.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答辩。
5.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运行情况答辩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6.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答辩结果和现场核查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第十条依据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偶数年)组织进行一次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原则:
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当年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
同时,登录企业技术中心网上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2.材料初审。
相关主管部门对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30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委。
3.评审核查。
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结果确认。
市经济信息委对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3.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4.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和连续两次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3.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4.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5.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7.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8.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9.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七条企业上报的申请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已是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重庆市认定。
第十八条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九条对于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第二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新认定和在运行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督促企业报
送相关报表及评价材料,并积极建立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委商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申报(评价)通知中印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1〕88号)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