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
法律 我国刑法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2) 犯罪过失
(含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分类)
由疏忽大意而造成的犯罪。
由过于自信而造成的犯罪。
案例
甲在猎场打猎,在他瞄准一只驯鹿的时候,没有注意 到旁边采花的小姑娘,结果小姑娘中枪身亡了 。
犯罪的主观反面: 犯罪过失(疏忽大意)
自然人主体: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有生命的人。
单位犯罪主体: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犯罪主观方面
(含义)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 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内容)
(1)犯罪故意 (2)犯罪过失 (3)犯罪目的
第二节
我国刑法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一、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 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私人所有 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 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 犯罪故意
(含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 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分类) 直接故意: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案例
甲怨恨乙,于是甲在乙就餐的小面馆里投 毒,致使包括乙在内的五人死亡。
犯罪的主观反面: 犯罪故意
甲因为怨恨乙而投毒,这属于( 直接故意 ) 甲投毒致使其他四人死亡,这属于( 间接故意 )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犯罪与刑罚是刑法领域中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犯罪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刑罚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的法律惩罚。
在刑法体系中,犯罪与刑罚紧密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进行探讨。
一、犯罪定义及特征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通常来说,犯罪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犯罪是一种有意义的行为。
犯罪行为是个人或集体经过思考和计划后有目的地实施的,其背后往往存在明确的目的和动机。
其次,犯罪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是国家对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违法行为是指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为。
最后,犯罪行为必须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对公众利益造成了威胁和损害。
二、刑罚的种类及目的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警示。
刑罚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主刑,主刑是对罪犯直接的法律惩罚措施,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二是附加刑,附加刑是在主刑基础上加以施加的其他法律制裁措施,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三是替代刑,替代刑是将主刑替代为其他刑罚措施,如缓刑、拘役等。
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惩罚犯罪行为。
刑罚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一定的法律制裁,达到对其进行惩罚的目的,并体现社会公正和人民意愿。
其次,预防犯罪再次发生。
刑罚可以通过惩罚效应和威慑效应,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降低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教育改造罪犯。
刑罚在惩罚的同时,也应注重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帮助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为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三、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犯罪和刑罚是刑法领域中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而刑罚是犯罪的结果。
犯罪行为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从而引发了刑罚的适用。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是西方现代刑法学先驱之一贝克里的典籍,也是一部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该书将犯罪与刑罚作为两个核心概念,对刑罚进行哲学思考,从而引导我们探索现代刑法的价值和目的。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和关系、刑罚的目的、自由刑及其合理性、以及刑罚的种类等方面。
下面,本人将就该书的核心思想和对未来刑法发展的启示做一些个人的思考。
首先,本书对犯罪罪责的思考是其中一大精髓,为刑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本书中,贝克里认为犯罪有三个重要的特点,即物质性、精神性和社会性。
其中,物质性使犯罪举证容易,精神性使得犯罪的处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而是对违反社会规范的道德品质的惩罚,社会性使得犯罪具有危害社会的特征。
同时,本书也提出了犯罪的对象特性,即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客体,这些思想为未来的刑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向和思路。
其次,本书的另一个重要思想是对刑罚目的的探讨。
贝克里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报复、威慑、预防和教育,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个人和社会发展。
本书的这一思想对于现代刑法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刑罚的目的除了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以外,还要考虑到其对社会和个人自由的影响。
这一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网络时代,传统的刑罚方式可能已经不再适用,未来的刑法研究需要更多地考虑到人与技术的接口,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
而本书对刑罚目的的思考则是一个好的起点。
最后,本书还探讨了自由刑及其合理性问题,以及刑罚的种类等方面。
选择这些问题,实际上也是为了探讨刑罚的目的。
虽然贝克里提出的自由刑和其它刑罚的分类在今天并不常见,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对刑法学的重要启示。
自由刑的关键在于其将案件的性质和行为人与其他的罚款、拘禁、禁闭等刑罚进行区分,从而明确了刑罚类型的不同作用和目的。
刑罚的种类实际上可以考虑的更加细致,例如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可以选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方式,更加注重刑罚的适当化与人性化。
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为了切身利益牺牲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从而安枕无忧的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一个社会的法律为了阻止个人因强烈的私欲想霸占别人那份自由的行为——我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或触及感官,或时常映现于头脑任何雄辩、说教、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能长久约束对物质的欲望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包括人对人行使的权力)都是暴虐的绝对必要性:限度是维护公共利益集存、防范个人践踏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则无法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越少越好,因此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权利”修正“权力”(对大多数人有力)公正——维系个体利益的纽带第三章结论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立法者拥有此权威(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并不等同于司法官员)2.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平等受约束统治者:制定普遍性法律,不能判定某人是否违反契约被指控方:有权否认司法官员: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3.反对严刑峻法违背了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严格遵守法律文字,组织自由解释,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使人不得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则是另一个弊端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对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追求安乐的力量受限于阻力——导致各种人类行为的混合——若互相冲突、互相侵犯,则需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刑罚只阻止恶果产生,不能消灭冲突原因立法者对于行为和对应刑罚的设定,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不是,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罪孽的轻重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第八章犯罪的分类1.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最严重的犯罪——叛逆罪——最重的刑罚2.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最引人注目的刑罚3.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4.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伟人和官员犯下类似罪行)*对私人的犯罪也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都试图直接毁灭社会**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第九章关于名誉体力上的强横——舆论上的强横极端的政治自由——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极端的政治依从——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第十章决斗私人决斗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决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预防决斗的最好的方法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被迫决斗者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声誉),无罪——其惧怕法律并非挑事者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官员,也应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对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第十三章证人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2.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降低(有争议)3.证人所在团体的理念不为社会所理解或相忤逆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4.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记忆常常是靠不住的和受到迷惑的。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犯罪与刑罚一直是社会学、法学和伦理学等领域的重要议题,而弗洛伦斯·奥尔森的《犯罪与刑罚》一书则进一步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
这本书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学分析,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审视犯罪与刑罚现象,同时也对刑罚制度本身进行了思考。
对于犯罪现象,奥尔森认为犯罪是一种有意义的行为,是人们有目的地追求利益的结果。
通过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分析,她指出,犯罪往往是由社会结构与个体利益之间的不平衡导致的。
由此可见,犯罪并不是单纯个体的道德败坏,而是社会关系的复杂交织。
同时,奥尔森还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她认为,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更应该是一种社会公正的表现。
然而,现实中的刑罚往往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无法真正实现公正。
例如,刑罚的严厉程度往往与人们对犯罪行为的恐惧程度有关,而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严重性。
此外,刑罚还存在种族、性别和社会经济地位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
因此,奥尔森呼吁应该对刑罚制度进行改革,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奥尔森的《犯罪与刑罚》一书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启发。
首先,她提出犯罪是复杂社会关系的产物,这使得我们在解决犯罪问题时应该更加注重社会结构的调整与改善。
其次,她对刑罚制度的分析提醒我们应该关注刑罚的公正性,避免对犯罪行为的过度惩罚或不公正对待。
然而,在阅读过程中,我也对奥尔森的观点产生了一些质疑。
例如,她强调犯罪是由社会结构与个体利益不平衡引发的,这似乎过分强调了社会因素,忽视了个体自主性的重要性。
同时,她的观点似乎缺乏一定的实证基础,对一些重要概念如“公正”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和测量方法。
尽管存在一些质疑,但《犯罪与刑罚》仍然是一本具有重要意义的著作。
它的出现使我们对于犯罪与刑罚现象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同时也启发了对于刑罚制度的反思。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犯罪与刑罚管理方案。
论犯罪与刑罚主要内容
论犯罪与刑罚主要内容
1. 犯罪啊,那真的就像是一场可怕的风暴,会把人生活的平静都给摧毁掉。
比如说那些盗窃的人,为了自己的私欲就去偷别人的东西,这岂不是太自私了嘛!那刑罚呢,就是为了阻止这场风暴的有力武器呀。
2. 想想看,犯罪行为不就像是在社会这张大网里剪出一个个破洞嘛!像那种暴力伤人的,多吓人呀。
而刑罚就是用来修补这些破洞的线,把一切拉回正轨。
3. 你说犯罪是不是像病毒一样啊,会迅速传播和扩散呢!比如诈骗团伙,骗了一个又一个。
哎呀,这时候刑罚就得像杀毒剂一样发挥作用啦!
4. 犯罪有时候就像隐藏在黑暗里的怪兽,随时准备扑出来吓人一跳。
像那些贪污的官员,损害大众的利益,真可恶!那刑罚不就是要把这怪兽抓住关起来嘛!
5. 犯罪可不就是在和平家园里扔下的炸弹嘛!那些故意纵火的人,这得造成多大危害呀。
刑罚就是要把这扔炸弹的人给揪出来呀!
6. 你想啊,犯罪像不像侵蚀房屋的白蚁呀,一点点破坏。
像那种作伪证的,就是在破坏公平呀。
刑罚就是要进行治理的良药呀!
7. 犯罪有的时候真像是一场噩梦,让人不得安宁。
比如那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危害一方。
那刑罚就是要把这场噩梦给终结掉呀!
8. 犯罪就是对社会秩序和人们幸福的严重威胁呀,刑罚则是保护我们的坚实盾牌。
我们一定要坚决打击犯罪,让刑罚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真正安稳和美好呀!。
教科版政治八年级上册10.1犯罪与刑罚
第1站犯罪与刑罚【教学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认识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加强法律学习,树立法律意识,远离犯罪。
能力目标:掌握刑罚的分类,理解刑罚的作用。
知识目标:了解犯罪的含义、特征,了解刑罚的含义、分类。
【重点难点】教学重点:犯罪的特征。
教学难点:刑罚的作用和分类。
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李某等三人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时,挤在两个座位上,起哄、打闹、吹口哨,并模仿影片中的音乐和对话大声哼唱、喊叫。
周围观众和影院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他们就是不听。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影院工作人员给派出所打了电话,民警赶来后将这三个人带走。
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李某等三人“警告”处罚。
公安机关为什么给予李某等三人以警告的处罚?提示:因为他们做了法律所禁止的,是一种违法行为。
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探究这一问题。
二、新课讲授目标导学一:违法行为的含义与分类活动:看教材第66页内容,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1.问题思考:(1)你知道“法治”这一基本内容的内涵是什么吗?(2)我们国家为什么要提出“法治”这一基本内容呢?(3)什么是违法行为?分为哪几类?2.提示:我国还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我国有些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我国亟待推进法治建设等。
3.教师讲解: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所违反的法律,违法行为分为违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目标导学二:犯罪的含义和犯罪的基本特征活动:看教材第66--67页材料1.问题思考(1)什么是犯罪?(2)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3)如何认识这些特征?2.分组合作讨论,回答问题。
3.教师讲解:(1)所谓犯罪行为,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为了切身利益牺牲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从而安枕无忧的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一个社会的法律为了阻止个人因强烈的私欲想霸占别人那份自由的行为——我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或触及感官,或时常映现于头脑任何雄辩、说教、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能长久约束对物质的欲望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包括人对人行使的权力)都是暴虐的绝对必要性:限度是维护公共利益集存、防范个人践踏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则无法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越少越好,因此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权利”修正“权力”(对大多数人有力)公正——维系个体利益的纽带第三章结论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立法者拥有此权威(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并不等同于司法官员)2.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平等受约束统治者:制定普遍性法律,不能判定某人是否违反契约被指控方:有权否认司法官员: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3.反对严刑峻法违背了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严格遵守法律文字,组织自由解释,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使人不得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则是另一个弊端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对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追求安乐的力量受限于阻力——导致各种人类行为的混合——若互相冲突、互相侵犯,则需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刑罚只阻止恶果产生,不能消灭冲突原因立法者对于行为和对应刑罚的设定,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不是,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罪孽的轻重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第八章犯罪的分类1.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最严重的犯罪——叛逆罪——最重的刑罚2.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最引人注目的刑罚3.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4.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伟人和官员犯下类似罪行)*对私人的犯罪也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都试图直接毁灭社会**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第九章关于名誉体力上的强横——舆论上的强横极端的政治自由——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极端的政治依从——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第十章决斗私人决斗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决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预防决斗的最好的方法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被迫决斗者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声誉),无罪——其惧怕法律并非挑事者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官员,也应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对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第十三章证人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2.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降低(有争议)3.证人所在团体的理念不为社会所理解或相忤逆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4.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记忆常常是靠不住的和受到迷惑的。
论犯罪与刑罚
再者,《论犯罪与刑罚》也启发了我对法律和社会公正的思考。书中详细地讨 论了法律的不公和不平等现象,让我看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正中的局限性。 这使我意识到,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和刑罚,还需要我 们对社会结构和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革。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启发人心的书,它让我重新审视了犯罪和刑罚这两个 重要的社会现象。虽然这本书并没有给出解决犯罪问题的具体方案,但它提供 了一种全新的视角,使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相信,只有通过深 入思考和理性讨论,我们才能找到真正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
谢谢观看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如果一种犯 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高,那么其所受到的惩罚也应该更为严厉;反之,如果一 种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低,那么其所受到的惩罚也应该较为轻微。这一原则 确保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得人们能够信服法律的公正性。
刑罚人道原则:刑罚应当人道,即不得以残酷、残忍、不人道的方式来对待罪 犯。这一原则保障了罪犯的人权、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从而使得 法律的执行更为人道和合理。
阅读感受
读完《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我心中充满了深深的思考和复杂的感慨。这本 书以其独特的角度和深刻的见解,揭示了犯罪与刑罚的内在和深远影响,使我 对这个一直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社会制度有了全新的认识。
这本书使我重新审视了“犯罪”这个概念。在传统的观念中,犯罪被视为一种 社会公害,是对社会规则和道德的严重违背。然而,《论犯罪与刑罚》提醒我 们,犯罪其实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反映了社会的缺陷和不足,也揭 示了人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使我意识到,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犯罪归因于个 体的人的道德缺陷,而应该更深入地探讨社会结构和制度对犯罪的影响。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犯罪与刑罚是社会治安和司法领域的重要议题,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和资料,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首先,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到个体的行为和社会的环境。
在阅读过程中,我了解到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经济因素、家庭环境、心理问题等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个体产生犯罪倾向,从而危害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因此,预防犯罪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改善社会环境、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加强家庭教育等等。
其次,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制裁。
在阅读过程中,我了解到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改造罪犯等。
然而,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罪犯,刑罚的适用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一刀切。
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缓刑、社区服务等方式进行惩罚和改造;而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采取严厉的刑罚进行制裁。
因此,刑罚的适用应该是有针对性的,不能滥用刑罚权力,也不能对罪犯进行过度的惩罚。
最后,我认为犯罪与刑罚是一个相互关联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个体和法律等多个因素。
在预防犯罪方面,需要加强社会教育、改善社会环境、提高个体法律意识等;在刑罚方面,需要依法公正地对待罪犯,保护他们的基本人权,同时也要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好地解决犯罪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阅读犯罪与刑罚相关的书籍和资料,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我希望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更加关注犯罪问题,为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同时,我也希望社会能够更加重视犯罪与刑罚问题,加强相关的研究和宣传,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和谐与安全的社会。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经典的文学作品,也是一本深刻思考社会问题的哲学著作。
读完这本书,我产生了许多思考和感悟。
首先,我被书中对于犯罪的分析深深震撼。
作者通过剖析儿童早期成长环境对犯罪的影响,揭示了犯罪人群的形成原因。
他指出,社会和家庭的忽视和冷漠、个人的优劣势和心理扭曲都是犯罪的因素。
这种深入的社会学和心理学分析,让我重新审视我们对犯罪分子的看法。
其次,这本书对于刑罚的思考是很有启发性的。
传统的刑罚思想是以报复和惩罚为核心,但是作者却提出了以教育和改造为目标的刑罚理念。
他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是引导犯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教育和改造重塑他们的人生。
这种理念引起了我对于刑罚的再思考,让我认识到传统的刑罚方式可能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同时,我也对于书中对于死刑的讨论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方式,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作者认为,死刑并不能达到对犯罪的惩罚效果,反而可能导致社会的漠视和犯罪的复发。
他提倡对犯罪者给予更多的机会和教育,帮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
这种思想让我重新审视了死刑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也让我认识到我们应该给予犯罪者更多的机会和帮助。
此外,书中对于社会的责任和个体的自由也做出了深入的讨论。
作者提出了一种以社会福祉为核心的社会道德观,他认为,个体的自由应该受到社会的限制,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应该相互平衡。
这种道德观引起了我对于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思考,让我认识到我们应该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的来说,《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和思考。
作者通过深入的社会学和心理学分析揭示了犯罪的原因和刑罚的目的,引起了我对于犯罪和刑罚的再思考。
同时,他对于死刑和社会责任的讨论也让我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通过这本书,我重新审视了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并意识到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希望在未来的生活中,我能根据这些思考和观点,做出更明智和负责任的选择。
犯罪与刑罚
2、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 、
(1)刑罚的定义。 )刑罚的定义。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 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2)刑罚的目的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刑罚的目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3)刑罚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类。 )刑罚的种类。 有期徒刑 主刑 无期徒刑 刑罚 罚金 附加刑 死刑 管制 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主刑中各刑种对比表
刑罚种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定义 执行 期限
附加刑各刑种对比表
刑罚种类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定义 适用对象
执行
管制
本课知识框架
拘役 主刑 社会危害性 死刑 刑事违法性 罪犯 刑罚当罚性 附加刑 没收财 产 刑罚 剥夺政 治权利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罚金
犯 罪 与 刑 罚
1、什么是犯罪 、
(1)刑法 ) 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 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2)犯罪 ) 所谓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 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犯罪有三个特征 )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论犯罪与刑罚
优点在于能够提前释放改造效果显著的罪犯,减 轻监狱负担;缺点是可能存在不公平现象,且有 可能导致社会对刑罚的误解。此外,假释后的监 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05
犯罪预防
加强法制教育
1 2
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 解,使人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守法意 识和维权意识。
建立法治文化
推动法治文化的建设和传播,使法治观念深入人 心,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3
加强普法教育
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使法律 知识普及到每一个人,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意 识。
提高公民素质
培养道德观念
01
通过教育引导,强化公民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价
值观念和道德标准。
刑罚的种类
监禁
罚款
监禁是最常见的刑罚方式,通过将罪犯关 押在监狱中,剥夺其自由,以达到惩罚和 改造的目的。
罚款是一种经济惩罚,通过对罪犯处以一 定数额的罚款,以惩罚其犯罪行为。
社区服务
缓刑
社区服务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方式,要求 罪犯在社区中完成一定时长的公益工作, 以弥补其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损害。
缓刑是一种暂缓执行刑罚的方式,在一定 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督和考察,如果表现 良好则不再执行刑罚。
刑罚的适用
量刑原则
量刑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罪 犯进行适当的刑罚裁量。量刑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既要惩罚犯罪行为,又要考虑罪犯的主观恶性、改造表现 等因素。
程序公正
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程序公正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 环节的公正和透明。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本书作者简介:贝卡利亚,(本名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1794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
他的代表作为《论犯罪与刑罚》。
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贝卡在本书中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仅是关于刑法领域,还渗透到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法治理论等各个领域中去,在此,笔者主要阐述其中几个重要刑法思想。
一、罪刑法定思想贝卡代表资产阶级,对压制人性的禁欲主义和宗教主义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以往法官等执法人员肆意拟制法律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认为犯罪与刑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反对司法擅断。
犯罪是有限度的,除了那些侵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人身等犯罪,在一定的限度下,都不能认为是犯罪。
贝卡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在法律规定限度外的刑罚种类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
并且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搬运者,只能按照成文法律来适用法律。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人们的处罚”“只有法律才能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社會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有这项权威”,表明除了被社会契约所授权的立法者,任何人都不具有立法的权力,同时,应当按照法律严格区分立法者和司法者,司法官们应当按照法律严格适用法律,即司法者们对社会成员所做出的刑罚判决必须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并且要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公正裁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如今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产生深远影响,指导当代法律工作人员,是一笔不可或缺的理论财富。
二、罪刑相均衡原则贝卡对罪行想均衡原则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一,刑罚程度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刑罚程度的幅度,犯罪危害程度应当在这个幅度中对应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方式,若重罪对应轻刑或者轻罪对应重刑,那么刑罚的设立将会毫无意义。
《刑法》中常见犯罪及处罚
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特殊累犯,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 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形。
• 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 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 。 •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刑罚的轻重 不受限制。
二、刑罚的裁量
自首和立功
问题:对怀孕的妇女能先判死刑,待其分娩后执行吗?
分析: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一审法院根据这一规定,
未判处朱某死刑,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孕妇不适用死 刑,不仅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不是说,在孕期不执行 死刑,待分娩或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
目 录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罚
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
第五节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
01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
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 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 秩序而采用的惩罚犯罪的一 种手段。它使犯罪人遭受一 定的痛苦和利益剥夺,并对 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予以否 定性评价 。
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
二、刑罚的裁量
自首和立功
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所谓立功,是指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的等情形。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 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
对于一般立功,刑法第68条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而对于重大立功,则是“可以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假释
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刑法第81条、第82条对适用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社会学角度下的犯罪与刑罚
社会学角度下的犯罪与刑罚犯罪和刑罚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犯罪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而刑罚则起到了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社会学角度下的犯罪与刑罚,涉及到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规范等多方面的因素。
一、社会结构对犯罪与刑罚的影响社会结构是指社会中各个群体、组织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是社会运行的基础。
社会结构对犯罪和刑罚的影响比较明显。
首先,社会结构中的贫富差距直接影响到犯罪的发生率。
研究表明,经济落后的地区和社会中贫困的群体更容易陷入犯罪的泥淖之中。
经济上的困难,不仅导致了犯罪成本的下降,还会对犯罪心态的形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同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经济差距也是刑罚不公的主要原因。
穷人更难获得公正的审判和更轻的刑罚,这些都是社会结构造成的不平等现象。
其次,社会结构对犯罪和刑罚的影响还与社会分工有关。
社会分工指社会中不同群体、组织之间的职能分工及其相互关系。
工作环境和职业关系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心理、行为和生活水平等方面,因此某些职业和行业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
例如,金融业、娱乐业、电视广告业等领域常常有不法分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
而且,某些群体之间的关系和角色分化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出现,例如家庭内暴力、社会的种族歧视等。
最后,社会结构中的文化和观念、道德价值也直接影响到犯罪与刑罚。
社会的宗教信仰、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会影响到人们的行为模式和行为选择。
例如,某些宗教对犯罪持强烈的反感态度,这也使得信教者更不容易犯罪。
同时,社会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认同程度和对应严重程度的不同,也会影响到刑罚的方向和力度。
例如,对于某些骗术和非暴力犯罪行为,人们往往认为应该给予较轻的刑罚。
二、社会规范对犯罪与刑罚的影响社会规范是指社会为了实现共同利益和稳定秩序所制定的各种行为准则和规矩,是社会运转的重要基础。
社会规范对犯罪与刑罚的影响也非常显著。
首先,社会规范对犯罪行为的限制和塑造作用比较明显。
特别是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各种行为准则,直接规范着社会成员的行为。
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在阅读《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不仅对犯罪和刑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对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有了更多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这本书的一些读书笔记。
首先,这本书的主题非常明确,即犯罪与刑罚。
它详细地探讨了犯罪的定义、类别、原因以及刑罚的种类、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
书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分类让我对犯罪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对于刑罚的探讨也让我对刑罚的目的和作用有了新的认识。
其次,这本书的写作风格非常清晰明了。
它运用了大量的案例和实际例子来解释法律条文和理论,使得法律条文和理论不再抽象和难以理解。
这种写作风格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增强了我对法律条文和理论的兴趣。
再次,这本书也让我对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有了更多的认识。
在阅读过程中,我不仅了解了各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同时也了解了司法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操作方式。
这些知识不仅增强了我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对我的日常生活有所帮助。
最后,这本书还让我对犯罪和刑罚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在阅读过程中,我不仅思考了犯罪的原因和预防措施,同时也思考了刑罚的目的和作用。
这些思考不仅增强了我的思维能力,同时也让我对犯罪和刑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总的来说,这本书是一本非常优秀的法律读物。
它不仅深入浅出
地介绍了犯罪和刑罚的相关知识,同时也提供了很多有用的思考和启示。
在阅读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同时也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罪与罚法律对犯罪的制裁
罪与罚法律对犯罪的制裁在社会中,人们普遍认同犯罪行为与道德背离的原则,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权益,法律对犯罪行为实施了制裁。
犯罪与刑罚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罪与罚法律对犯罪的制裁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罚的目的、类型和实施的方式等方面探讨罪与罚法律对犯罪的制裁。
首先,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约束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的利益和公民的权益,刑罚作为一种法律手段,通过对犯罪者进行制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
法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以此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其次,刑罚的类型多种多样,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分。
主要的刑罚类型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有期徒刑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罚,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刑期的长短。
无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犯罪者,将其长期关押在监狱中。
而死刑则是对严重罪行的最高惩罚,一般适用于犯罪行为极度恶劣的犯罪者。
此外,刑罚的实施方式也值得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刑罚的实施方式也在不断改进。
除了传统的监狱刑罚之外,社区矫正、缓刑、罚金等方式也被广泛运用。
社区矫正的方式将犯罪者安置在社区中,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率。
缓刑则是对刑期进行暂缓执行,让犯罪者在一段时间内接受矫治和教育,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
罚金则是通过经济制裁的方式对犯罪者进行惩罚。
然而,刑罚作为法律对犯罪的制裁手段,并不是万能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刑罚的局限性。
刑罚只能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不能预防犯罪的发生。
此外,刑罚也不能完全改变犯罪者的行为习惯和思想观念,而只是对其进行惩罚和约束。
因此,除了刑罚之外,我们还应该注重预防犯罪、教育犯罪者以及完善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工作。
总之,罪与罚法律对犯罪的制裁具有重要的作用。
刑罚作为一种法律手段,通过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和约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权益。
刑罚的目的、类型和实施方式各有不同,但都以惩罚和约束犯罪行为为出发点。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与犯罪与刑罚相关?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与犯罪与刑罚相关?正方辩手观点:我认为犯罪与刑罚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制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首先,刑罚可以起到威慑作用,让潜在犯罪分子知道犯罪行为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减少犯罪率。
例如,美国著名刑侦专家理查德·拉克认为,“刑罚不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是对其他人的警示,它能够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刑罚也可以起到教育和改造的作用,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比如,中国古代的“宽刑”思想就强调了刑罚的教育作用,认为刑罚应该以教育为主,帮助罪犯改过自新。
因此,犯罪与刑罚是相关的,刑罚的存在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
反方辩手观点:我认为犯罪与刑罚不应该简单地划等号,因为刑罚并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唯一途径,而且过度依赖刑罚可能会导致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刑罚的过度使用可能会导致社会对法律的不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例如,美国历史上的“三罢运动”就是因为社会对刑罚的不公正感到愤怒而发起的。
其次,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犯罪问题,很多罪犯在服刑期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和教育,导致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比如,美国的再犯率一直居高不下,这就反映了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犯罪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犯罪的根源和预防措施,而不是简单地依赖刑罚来解决问题。
结论:综上所述,犯罪与刑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我认为,刑罚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度依赖刑罚来解决犯罪问题。
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犯罪的根源和预防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刑罚是治疗社会疾病的一剂良药,但并非唯一的良药。
”因此,我们应该以更加全面和科学的态度来看待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犯罪与刑罚 刑讯 读后感
犯罪与刑罚刑讯读后感《〈犯罪与刑罚刑讯〉读后感》
读《犯罪与刑罚》中关于刑讯的部分,真是让我感触颇深。
读到关于刑讯这种古老的审讯手段的阐述时,我感觉十分震惊。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刑讯居然被认为是一种获取真相的合法途径。
比如书中提到的那些酷烈的刑讯方式,夹手指、用皮鞭抽打等等,想象那些受刑者在难以忍受的痛苦下被迫认罪,这让我想起曾经看过的一些古装电视剧里的场景。
虽然电视剧可能会有夸张的成分,但当和书中的理论性描述联系起来的时候,就对刑讯的残酷性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
特别触动我的是想到那些被冤枉的人,他们明明无罪,却在刑讯下屈打成招。
这是一种多么不公正的现象啊。
无辜的人被迫背负莫须有的罪名,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
我想作者想要表达的是对这种不合理、不人道的刑讯行为的批判,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最初我并不理解,为什么这样一种明显弊端重重的手段会被沿用那么久。
后来我明白了,在当时缺乏科学的侦查技术、证据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审讯者只能寄希望于从嫌疑人的口中获取真相。
但是这种依赖往往建立在对人权的践踏之上。
从这之中我也认识到现代司法体系中证据的重要性,要有足够多客观、科学的证据才能定一个人的罪或者宣告其无罪,绝
不能靠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
这给我很大的启发,无论是在看待社会上一些司法案件,还是在未来如果有机会接触与司法、与道德评判相关的事务时,都一定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绝不能重蹈刑讯这种违背人性的覆辙。
同时也让我认识到社会一直在朝着更加文明、更加尊重人权的方向发展,这是人类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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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數罪併罰 刑之酌科
假釋 緩起訴
罪刑 法定
刑法 效力
刑法 用語
• 犯罪:有
的人,在無
原
因時,因為
或
,所為侵
害法益,應受刑法制裁的不法行為。
• 犯罪 = 行為 + 該當性 為:基於內心意思所發動的外部舉止,不論 是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均屬行為。以下何 者屬於行為?何者不是?
習於工作習慣,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刑法總則
犯罪
刑罰
法例
犯罪要件 犯罪類型 刑罰種類 刑罰適用
有
行為犯 既遂犯
責
結果犯 未遂犯
主刑
數罪併罰
罪刑 法定
性
該 當
想像 競合犯
單獨犯 共犯
從刑 保安處分
刑之酌科 刑法
效力 假釋
性
連續犯 身分犯
刑法
違
緩刑 用語
法
初犯
性
累犯
時效
初犯與累犯
•初犯:初次犯罪之無前科者。 •累犯: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
阻卻違法(5-1)--依法令或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
1. 公務員
之行為:警械
使用、拘提逮捕羈押人犯、執行死刑
2. 一般人 逮捕現行犯
所為之行為:
3. 執行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
但
. 者,不在此限。
阻卻違法(2)-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事實上執行業務,非以政府許可之
業務為限。如密醫切除下肢的醫療行為,屬於業 務行為,是否可以阻卻違法,要看其施行的醫療
•
性:
行為人具備刑事責任 能力。
殺人罪,客觀 構成要件:有 致人於死的行 為 + 死亡結果。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或有過失。
罪犯
有責 性
違法 性
劊子手殺人沒有殺人罪,醫生切 掉病人一條腿,不構成傷害罪, 因為阻卻違法。
夢遊、心神喪失、年紀太輕等, 都無法要求其對犯罪行為負責。
犯罪—該當性
行為 檢 驗
1. 母親疏於照顧幼女,致其餓死。
---違背
義務的不作為犯
2. 泳池救生員見泳客溺水而不救,致其溺斃。
---違背
義務的不作為犯
3. 寒流路倒,視而不見。搶劫殺人,倉皇走避。 ---無法律義務。
犯罪三段論
該當性
•
性:
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 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
和主觀構成要件
•
性:
行為人沒有法律賦于
的阻卻違法事由
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1.赦免:指特赦或減刑,但不包括大赦。因為大赦係 將罪與刑一併歸於消滅,視同未曾犯罪。特赦使刑 免於執行,減刑,使刑期減少,但並未消滅其犯罪。
保安處分
1. 感化教育處分:未滿十四歲行為不罰者,或未滿十 八歲減刑執行後,施以感化教育。
2. 禁戒處分:吸食毒品者,先進勒戒所,施以禁戒。 3. 強制治療處分:妨害性自主、傳染花柳病麻瘋罪者,
接受強制治療。 4. 監護處分:心神喪失行為不罰,法官宣告監護。精
神耗弱或瘖啞者減刑執行後,再執行監護。 5. 強制工作:竊盜、強盜、欺詐犯,教導其謀生技能、
殺人罪還是義憤殺人罪
• 刑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義憤:基於道義而生憤慨。 說法1:綠帽男和卡爾李的憤怒。 說法2:被嚴重虐待。 關鍵:人人都會受不了而反抗嗎?
2. 當場: 說法1:殺人的故意,起於發現不正當 行為的現場,而且立即實施殺害行為 說法2:長期積忿到爆發的那個臨界點
射中或重傷未死。刑法第25條:得按既遂犯之刑減
輕之。(
)
•不能未遂:甲以符咒或巫蠱殺人,客觀上不能致人
於死。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
無危險者,不罰。(
)
•中止未遂:因己意(後悔、畏懼)終止犯罪行為或
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且犯罪結果終未發生。刑法
第27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
)
刑法271 殺人者, 處死刑、 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 刑。致死 的任何行 為。
從刑
• 從刑,又稱附加刑,附隨主刑宣告,不得單獨 科處。
1. 褫奪公權:剝奪公法上權利能力。包括公務員 資格、公職候選人資格、行使參政權資格。
2. 沒收:包括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 之物。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 若非違禁物,則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 贓物係屬他人之物,不得沒收。
•
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由法官裁量。
1.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犯)。
2. 精神耗弱
3. 瘖啞(既聾又啞)。
• 無責任能力:不罰,但得施以保護處分。
1. 未滿
歲。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
2. 心神喪失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犯罪成立要件
行為 驗檢
構成要件該當性 1. 客觀構成要件:主體、
刑法總則
犯罪
刑罰
法例
犯罪要件 犯罪類型 刑罰種類 刑罰適用
有
行為犯 既遂犯
責
結果犯 未遂犯
主刑
數罪併罰
罪刑 法定
性
該 當
想像 競合犯
單獨犯 共犯
從刑 保安處分
刑之酌科 刑法
效力 假釋
性
連續犯 身分犯
刑法
違
緩刑 用語
法
初犯
性
累犯
時效
刑罰的種類
主刑
從刑
保安 處分
死刑
無期 徒刑
禠奪 公權
沒收
感化 教育
行為是否正當,不因為其為密醫,而直接論斷其 醫療行為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
:必要(誤割或亂割盲腸)且合法(安
樂死不合法)
阻卻違法(3)---正當防衛-----
•刑第23條:對於
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
衛
.或
權利之行為,不罰。但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暗夜巷弄,乙被甲強抱性侵。乙以膝蓋頂撞甲之下體, 致甲喪失生殖機能。有無傷害罪?
禁戒
有期 徒刑
拘役
強制 治療
監護
罰金
強制 工作
主刑
• 主刑,亦稱單獨刑,是可以獨立科處於犯人之刑, 也得與他刑併科或易科,並得加重減輕或免除之。 包括:
1. 死刑 2. 無期徒刑 3. 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得減至二
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4. 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得加重至四月 5. 罰金
構成要件該當性
N
1. 客觀構成要件:
主體、客體、行為、結果、
因果關係、行為情狀
2.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過失
非刑法 上犯罪
犯罪--客觀構成要件(一)
•行為主體:犯罪的行為主體。也就是犯罪者。所有犯 罪均需有行為主體。但某些犯罪的行為主體僅限於具 備特定身分者,稱為身分犯(通姦罪)、(公務員收受賄 賂罪)、(投票收受賄賂罪)
1. 在心裡罵人王八 2. 順手牽羊 3. 疏於照顧子女 4. 見死不救
責任能力:負擔刑責的資格。 權利能力: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 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行為能力:可以做有效法律行為 的資格。---7歲—20歲---
5. 歹徒以手槍脅迫甲男強姦乙女
不作為犯
• 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 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 果者同。
犯罪與刑罰
參考資料 1. 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262-289。 2. 何謂犯罪:刑法犯罪三階理論 3. 殺人罪刑法條文
刑法總則
犯罪
刑罰
法例
犯罪要件
有 責 性
該 當 性
違 法 性
犯罪類型 刑罰種類 刑罰適用
既遂犯 與
未遂犯
單獨犯 與 共犯
主刑 從刑 保安處分
行為犯 與結果犯
身分犯 緩刑
•實行行為:犯罪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如殺人罪 之「殺」;竊盜罪之「竊取」。所有犯罪均需具備
•結果:行為所造成的外界變動,如殺人造成被害人 死亡、竊盜造成被害人的持有狀態被破壞。結果犯 必須要結果的發生犯罪才能成立,否則論以未遂。 行為犯,如誣告罪無須結果(被誣告者被起訴或判刑) 發生
•因果歸責關係:行為與結果間的關係,有因無果(有 殺人而無死人),為未遂
預見: 機率不是百分百,但是 可能性極高。 不違背本意: 樂見事情發生。沒發生 算對方運氣好;發生了, 最好。
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三)過失
• 過失:行為者之
,致犯罪事實發生
1. 無認識過失: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 能注意,而未注意者。(夜間路邊停車,未打燈)
2. 有認識過失:雖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其不發生, 致疏於防患而使犯罪事實發生(酒駕)。
直接 故意
間接 故意
無 認識 過失
有 認識 過失
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二)故意
• 故意:行為人
.
1. 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 使犯罪之事實發生。 例:甲開槍打乙腦袋。
2. 間接故意:預見犯罪事 實可能發生,而其發生 並不違背其本意。(不確 定故意) 例:甲向一群人開槍, 乙中彈。
明知這樣做一定會造成 某種結果,還做下去。
• 刑法規定處罰的未遂犯,因為未遂原因不同,而 有不同的處罰規定…… 未遂原因:障礙、不能、中止
甲女收集情敵乙女的毛髮、貼身衣物、生辰八字。備妥 人偶、符令、法器,於午夜子時作法,召請陰間兄弟拘 提乙女性命。 隔日:乙女死。甲有殺人罪嗎? 或者,乙未死。甲有殺人未遂罪嗎?
未遂犯之種類與處罰
•障礙未遂:竊盜尚未取得財物被發覺。舉槍殺人未
• 「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