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
中国医药行业管理体及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2016-2017年中国医药行业管理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目前,我国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其中,药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药监局的主要职能如下:(1)制定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4)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5)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医药行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负责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药品药械储备及紧急调度职能;各省市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药品招标采购。
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参与制定药典。
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制定药品价格政策,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调控药品价格总水平。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拟定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编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行业监管体制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对该行业从研发生产到定价销售各个环节制定了极其严格的准入及监管制度。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一、内容概述新冠疫情自2019年底爆发以来,对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安全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这场严重的卫生危机中,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政策工具,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旨在探讨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可能的改进措施,以期为我国在应对类似公共卫生事件时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首先本文将回顾新冠疫情背景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
其次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依据、政策效果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分析新冠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重点关注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本文将对未来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新冠病毒(COVID疫情的全球蔓延,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应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危机。
在疫苗研发和药物研发方面,各国政府和科研机构都在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然而由于新冠病毒的高变异性和传播速度,疫苗和药物的研发进程受到了很大影响。
在这个关键时刻,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种紧急授权手段,为抗击疫情提供了重要支持。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有重要公共利益的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这种制度的实施,旨在加速疫苗和药物的研发进程,降低研发成本,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完善我国药品专利管理制度,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公共卫生危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次通过研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新冠疫情下的实际运作情况,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试析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策-精品
合同范本/知识产权试析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策一、前言世界上有四大医药体系:中国、埃及、印度、罗马。
随着历史的变迁,后三个传统医药体系均已消亡,只有我国的中药经历了岁月的洗礼,却依然以其独特的魅力得以世代相传,渐渐形成了博大精深的理沦体系、独特深刻的医疗技巧和丰富完备的临床经验,为中华民族和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0世纪80年代,中药开始走向全世界,以前排斥中药的西方国家先是出现了针灸热,后来又出现了中药热。
在国外,德国人预约住中药医院、英国人排队看中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我国丰富的传统中药知识,也成为其觊觎的对象。
凭借着现代化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创建方面的优势地位,我国传统中药正受到“洋中药”严重的威胁。
因此,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不被非法侵犯,研究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一)着作权方面首先,我国《着作权法》对着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着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反映的具体内容。
对于中药来说,最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其配方、处方,以及中成药制药方法与关键技术,因而,我国着作权制度并不能保护中药的实质内容,不能依法阻止他人对中药知识的不当使用和占领行为。
其次,着作权保护期是创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但是中药历史悠久,世代传承,许多传统中药知识如中药复方等,大都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保护期限且已经文献化。
这些知识已经被无偿地翻译为各种外国文字,流传到国外为他们所免费利用。
所以,现行的着作权制度并不能很好的对中医经典古籍提供有效的保护。
(二)专利权方面首先,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这一条在制度上就排斥了中药中比较有特色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且我国专利法主要保护可商业化或产业化的智力成果,这就造成了拥有商业开发能力的组织往往抢先利用我国传统医药知识取得专利权,从而谋取利益。
例如日本效仿我国传统中药“六神丸”开发了“救心丸”,谋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概述说明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范围内都享有广泛影响和认可。
随着全球医疗需求的增加,中医药产业也日益壮大。
然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却面临着许多问题,这直接威胁到了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和市场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
引言部分介绍文章的背景和目的,从整体上概述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第二部分将重点分析现阶段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包括历史背景、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盗版和侵权问题。
第三部分将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医发展的重要性,涉及促进传承与创新、维护形象与声誉以及保障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等方面。
第四部分会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建设进展情况、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以及成就和不足的总结评价。
在第五部分,将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以及提升中医药行业自身保护意识和能力等。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已提出的对策与建议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1.3 目的本文的目标是全面了解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通过深入剖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探索其对于中医发展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者、企业家和从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推动中医药行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2.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2.1 历史背景:在中国传统医学中,中医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中医药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历史上,中医药知识往往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给后代,并没有进行系统的记录和保护,这导致了许多中医秘方和独特治疗方法无法被有效地保护。
2.2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尽管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但整体上来说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第二章 医药商品的知识产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清华紫光古汉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股份有限公司。曾用企业名称湖南衡阳中药厂、湖南衡阳中药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7日企 业名称变更为现用名称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被告东健公 司生产的“古汉王养生精”与原告生产的“古汉养生精”在性能、 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及其包装上基本相同,容易让相关公众 造成混淆,属类似商品。被告使用的“古汉王”商标中的“古汉” 两字与原告注册的“古汉”商标中“古汉”两字完全相同。而原告 注册的“古汉”商标因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而具有较高的市场 知名度。其是文字和图形要素组合的商标,商标中“古汉”文字部 分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和较强的识别力,最易被消费者接受和认识, 因而具有显著性和驰名性。消费者看到“古汉”两字,通常会联系 到原告使用“古汉”注册商标的系列产品。被告生产销售的“古汉 王养生精”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如此误认和混淆,其使用的“古汉王” 商标与原告的“古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 原告“古汉”注册商标的侵权。被告对其行为客观上已造成侵权亦
成品牌。
医药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误区
销售和广告比专利和商标重要 行政保护可以代替专利保护 技术秘密保护优于专利保护 发表论文比申请专利更重要 专利保护不适合中药 专利保护不了中药复方 国内市场比国外市场更重要 专利就是名和利
第二节 医药商品知识产权相 关的法律、法规
人和与发明人有关的人的情况
2、说明书 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 作用:公开技术内容;划定并说明专利
权的范围
3、权利要求书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作者:白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关键词中药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一、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必要性(一)中药保护的发展现状以《本草纲目》为典型代表的中药知识体系在古代早已形成,一个验方往往凝结了众多医师或几代医师的心血和努力。
但这一特点也造成了该验方归属权难以辨明的弊端,也是这一弊端间接地导致了目前中药难以形成体系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至今为止我国中药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第一,生产中药的厂家众多,并且往往相互仿制。
以六味地黄丸为例,生产此药的厂家就有仲景、君山、九芝堂、同仁堂等数十家,十分不利于药物配方的推陈出新。
第二,许多中医大夫依据自身知识经验并在长期的实地验证下会形成很多卓有成效的验方,但因其仅仅适用于个人行医的范围,即使公开也有可能因没有得到权威验证而不被承认,以至于渐渐消亡。
温和”的特性逐渐被世界各国人民关注。
就使得很多海外企天然”“第三,中药以其“绿色”“业将目光投入到了中国的医药市场。
以日韩为代表,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将我国210个经典古方批准为医疗用药,汉方制剂的销量每年都在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
同时,韩国对我国中药古方的研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早已展开。
国内中药市场经常会受到舶来药品的冲击。
(二)中药知识产权概念中医药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权在中医药领域内的应用。
但具体什么是中药知识产权,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概念对其加以定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传统医药”只是在民族发展的过程当中综合了信念、经验、文化传统等形成的知识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并将其运用于保障身体健康、预防治疗疾病等方面。
因此将中医药纳入了传统医药的范畴。
目前已有国家把“传统知识”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例如安第斯组织。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第12专题中定义: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所规定可以直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利,及无法直接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保护的中医药知识权利都称之为中医药知识产权。
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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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及对策
刘 敏
摘 要 保 护 中 医药知识 产权 ,促 进 中 医药行 业 的健康 发展 已经成 为我 国科 技发 展的 一个 重要 战 略 目标 。随 着传统 中医
在世 界四大传 统医药 体系中, 唯有 我 国中医药具 有 系统的理 列法 律法规 和政 策 , 本实现 了与 国 际接 轨 。 目前我 国对中 医 基 但 论 、 富的临 床 实践和浩 瀚 的文献 , 丰 且被 完整 的保 存 了下来 。改 药知 识产权 的保 护状 况却不 容乐 观 。 革开 放 以来 , 国中药产 业取得 了前所 未有 的发 展 , 国 中药企 我 全 业达 l0 0 0多家 , 5 中成药工 业 总产 值平均 年增 长 2 % , 近 年 O 利 税平均 增长 2 % , 4 中成 药和 中药 饮片 的销售 占国 内医药市 场的 4
药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竞争中逐渐显露出巨大的经济价值 , 国际社会对中医药资源的抢 占和掠夺 日 趋白热化, 因此 中医药知
识产权 保护 已经成 为保 障 中 医药健康发 展甚 至是 保证 国 家知识产 权战 略顺 利执行 的关 键。本 文从 分析 当前我 国 中医药知 。 识产 权 的保 护现状 出发 , 而提 出相 关完善措 施 , 而建立起 有 效的 中 医药知 识 产权保 护体 系。 进 从
( ) 一 中医药知识 产权 法律 体 系不健全 1 专利 保护存 在 的问题 。专 利保护 是最有 效 的知识产 权保 . 护 方式 , 我 国专利 保护 去存在着 如 审批周 期长 、 但 保护 期 限相对 于一级中 药保护较 短 、 利审查 严格 、 专 申请 专利缴纳 费 }较 高、 f ; j 中 药 专 利的科技 含 量较 低 侵权 认定 困难等 问题 尚未解 决。 2 商标保 护存 在 的问题 。主要 表规 为: 册量不 足 、 . 注 独特 性 不强 、 设汁质量亟 待提高 、 中药表 达 习惯 和商标法 冲突 、 企业商标 意识淡 薄等 。
医药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现状、影响因素及对策
医药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现状、影响因素及对策前言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一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历史很短的国家。
医药行业作为一个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的产业,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异常紧密。
我国多人口、多民族、多病种,长期封闭下形成的遗传“隔离群”也多。
据估计,全球人类、动植物基因资源10%在中国。
面对国际“基因专利大战”,中科院一位院士呼吁迅速制定有关法规,保护我国人类基因资源,防止非法外流,一旦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基因,21世纪国内医药业将没有专利,就没有资格生产。
如何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使发达国家权利人“放心大胆”来我国运用其知识产权,以此激发中国权利人的创造性,催生自主知识产权,是必须认真对待的现实问题。
1 医药卫生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1.1 我国医药卫生知识产权的范畴目前我国医药卫生知识产权的范畴,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1)专利和技术秘密;(2)商标和商业秘密;(3)涉及医药卫生发展的计算机软件;(4)由医药组织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有关编辑作品的著作权;(5)同其他单位合作中涉及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技术转让、投资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需要保密的技术、产品信息和药品说明。
1.2 现行保护政策为加强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卫生部制定了《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在我国已经颁布实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针对保护医药卫生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的政策有:药品商标保护制度、医药专利保护制度、药品行政保护制度、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医疗仪器和器械等医用产品的专利保护;文字作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1.3 我国医药卫生领域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是专利工作的总量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技术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情况。
IPC国际分类号A61类代表医药、兽医学、卫生学。
从表1可知,各类专利申请总量1996年达68195件,2001年增至156504件,呈稳定持续的增长态势。
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战略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 规体系,为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 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加强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 设,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 防范意识。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 引进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我国 医药行业的国际地位。
中国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战略案例分析
恒瑞医药
恒瑞医药作为国内领先的制药企业,注重自主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对创新药物 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同时,恒瑞医药还与国内外的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共同开展新药研发,提高企业的核心竞 争力。
华润三九
华润三九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多元化的策略,不仅对药品本身进行专利保护,还对其制备方法、用途等相 关技术申请了专利。此外,华润三九还注重与政府、行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医药行业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 护工作。
辉瑞制药
辉瑞制药在全球范围内采取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 册等方式保护其创新药物的研发成果。同时,辉瑞制药还注重与科研机构、高校 合作,共同开展新药研发,实现产学研一体化。
默克集团
默克集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全面覆盖的策略,不仅对药品本身进行专利 保护,还对其制备方法、用途等相关技术申请了专利。此外,默克集团还注重与 政府、行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01
02
03
促进产学研合作
鼓励企业、高校和研究机 构之间的合作,共同开展 医药领域的研发和创新活 动。
加强技术转移转化
促进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技 术转移转化,推动科技成 果在医药行业的实际应用 。
第十二章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一切人 对其权益的客体 享有独家实施、 占有、收益和奖 励的权益
普通状况下,不允 许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主体同时对同 一属性的智慧财富 依法享有权益
商业秘密权、 著作权中的署 名权、修正权 和维护作品完 整权不受时间 的限制
•法律所确认的药品 知识产权的效能具 有法定的期限
•超越法律规则的维 护期,知识产权就 丧失了法律效能, 成为全人类的共同 财富
•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主要维 护制度 •医药商业秘密维护、原地 域维护和产地维护的基本 概念和概略
第一节 医药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分类: 〔一〕概念 知识产权
又称〝智慧财富权〞、〝智力财富权〞,是对包括著 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 商业标志、天文标志等迷信技术效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 权益的统称。
申请
约1天
资料齐备
约 12 个
月
商标局受理
初步审定
约3个月
发注册证
约1个月
注册公告
初审公告 约3个月
药品商标注册程序图
第四节 中药种类维护
〔一〕中药种类维护实施的背景和意义 〔二〕中药种类维护范围、监视管理部门 〔三〕中药维护种类等级的划分 〔四〕中药种类维护央求和审批 〔五〕中药维护种类的维护和管理(P349) 〔六〕中药种类维护指点原那么
七、专利侵权和违法的处置
1、侵犯专利权的处置 未经专利人容许而实施其专利,可采取三种方式依
法取得维护,即协商、司法救援和行政救援,权益人可 以自在选择救援方式。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P339 了解〕 3、冒充专利的情形
冒充专利的,除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外,有管理专利 的部门责令矫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 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贰拾 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其刑事责任。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篇一:知识产权在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在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药学齐献利s20XX005070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指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资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作为一名药学系的学生,通过听老师在课上讲解的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结合自己所查阅的文献,并综合自己的理解,我将对知识产权在药物研发中的作用进行阐述。
在回顾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不能不提到医药工业,在重温医药工业的百年光辉史时,更不能忘却知识产权。
展望当今世界,凡是医药工业比较发达,新药研究实力强、水平高的国家,都是知识产权历史悠久,专利保护力度大、水平高的国家。
这些国家往往代表着世界医药工业的主流,主导着药物研究的发展方向。
正走在与世界接轨道路上的中国,也开始意识到和感受到专利与知识产权的威力。
尤其是中国的医药行业,因为缺乏专利与知识产权意识已交纳了不菲的“学费”。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须逐渐把医药产品的关税降低到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相等的水平,国外品牌药、新药也已经大量涌入。
而随着医药市场进一步开放,国内企业为了生存和竞争的需要,也将迫使自己不得不按其规则办事。
医药工业最大的特点是该产业对专利高度依赖性和专利药品发达国家的高度垄断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药物的研发,是药学工作者们在以往的研发工作的基础上,筛选、合成新的化合物,发现新的作用机理,制备出新型的,对人类疾病有治疗作用的,毒副作用小的药物。
药物研发大致分为基础研究、开发研究、产品生产、市场销售几个阶段。
各阶段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只不过涉及种类、关系大小、影响强弱不同。
中国药品知识产权法规的最新进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部长张清奎
新 药保 护 的对 象 是 在我 国 未 生 产过 的 药 品 ,其 中按 中
( 保 护 的期限 和手 段 2)
芎 直 接 获得 的产 品 。如 果 有 人 未经 许 可 而 实施 其 药 、化 学药 品和 生物 制品各 分 为五类 。 法
} 权 人 或利 害 关 系人 既可 以向 人 民法 院 起诉 ,也 利 专 利 管理 机 关 对侵 权 人 进 行 处理 ,要 求 其停 止侵
3新 药的行 政保 护 . ( 保 护 的对象 及条 件 1)
起计算。专利权被 授予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请 求工 商行 政管 理部 门处 理 。
又 许 可 ,都 不 得 实施 其 专 利 ,即 不得 为生 产 经 营 人
童、使 用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其 专 利 产 品 ,或 委 利 方 法 以及 使 用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依 照 专
格的变化 ,从而对公共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因此 ,中国政 护 条例 》和 《 中药 品种保 护 条例 》 ,这 两个 条例 均 于 1 9 93 府非常重视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司法a 年 1 1 月 日起 施 行。 另 外 ,作 为对 知 识产 权 立 法 的补 充 ,人 或行政保护法规 ,努 力在 | : 述两方 面之闻寻找符合国情的 大 常委会 1 9 年9 日还通 过 了 《 9 3 月2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 不正
手 偿 损 失。 而 且 ,按 照 专 利 法 实施 细 则 的规 定 , 赔
平衡 点
当 竞争 法 》。实 践 证 明 ,以上 法律 及 法 规 的 实施 ,都 对我 国的 药品开 发和 市场 管理起 到 了积极 的作 用。
一
、
《课件精选:中医药法律概述》
中医药法律法规需要平 衡传统医学的特点和现 代医学的科学性。
3 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 和交流合作是中医药法 律法规面临的重要问题。
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发展前景
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发展将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实施与执行
1
法律发布
中医药法律法规开始在法定渠道发布
培训与宣讲
2
和公示。
相关机构开展培训பைடு நூலகம்宣讲活动,普及
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3
检查与监管
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检查和监管,确 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
中医药法律法规的问题与挑战
1 非法从业
2 传统与现代
一些非法从业者存在, 违反中医药法律法规, 给行业带来风险和挑战。
《课件精选:中医药法律 概述》
深入了解中国法律体系,并探讨中医药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分类、内容、实 施与执行、问题与挑战,以及其发展前景。
中国法律体系概述
中国拥有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分支。这 些法律为中医药行业提供了一个框架。
中医药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1 保障民众健康
中医药法律法规确保了中医 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有效 保护了民众的健康权益。
2 促进行业发展
法律法规为中医药行业提供 了指导和规范,推动了行业 的发展与创新。
3 维护传统文化
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传承和保护中医药的千年文化遗 产。
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分类
行政法规
由政府管理机构颁布,用于 规范中医药行业的行政管理。
药品管理法规
规定了中医药药品的研发、 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 节。
中医法律法规
中医法律法规在中国,中医药是一项悠久的传统医疗技术,拥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和临床实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规范化,中医药的合法地位也逐渐受到重视,如何规范和保护中医药的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因此,中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医药的合法地位中国的《中医药法》是中医药领域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中医药的地位、范围和规范要求。
中医药执业医师需要经过相关的资质认证和执业培训,同时也要遵守相关的医疗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
只有经过合法认证的中医药机构和从业人员才能进行中医药的诊疗和治疗。
二、中医药的行业监管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中医药的行业需要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中医药的管理工作,包括中医药机构的审批、执业医师的资质认证、中药的生产和质量监管等方面。
同时,中医药机构和从业人员需要遵守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作为一种传统知识体系,其知识产权保护也备受人们关注。
国家对中医药相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进行保护,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盗用现象的发生。
同时,中医药的科研机构和企业也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积极申请相关的专利和商标,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四、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医药在国际上也备受关注。
中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推动中医药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和认知度。
同时,中医药认证和注册的国际标准也得到了日益完善,为中医药在海外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五、中医药的未来发展随着国家对中医药的重视和投入,中医药在未来的发展前景可期。
中医药的制度建设、科研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继续努力,中医药行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也有待提高。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医药一定会为人类健康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结语中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质量的重要途径。
中医药法内容
中医药法内容
中医药法是指中国在医药领域实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中医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中医药的概念和范围,包括中医诊断、中药、中医治疗等内容。
2. 中医药的管理机构:设立了中医药管理机构,负责中医药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中医药的正常运作。
3. 中药的种植、加工和质量控制:规定了中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的管理办法,保证中药质量的安全和有效性。
4. 中医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明确了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管理要求,规范了中医医师的注册和执业要求,保障中医医疗的安全和质量。
5. 中医药临床研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的临床研究,提升中医药的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中西医结合。
6. 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对中医药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鼓励创新和保护中医药的传统知识。
7. 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中医药在国际上的应用和认可。
中医药法的出台,旨在保护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和创新,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9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二、复习题(一)A型选择题(最佳选择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佳答案。
1.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不包括( )A.专利权B.商标权C.专利权和商标权D.著作权E.商业秘密2.须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是( )A.植物新品种权B.著作权C.著作邻接权D.商业秘密权E.发表权3.有关商标注册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申请人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B.药品商标必须与医药行业的属性相吻合c.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时应当附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D.申请人既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也可以自行申请E.商标注册实行自愿申请原则4.我国专利法开始实施的日期是( )A.1983年3月1日B.1991年6月1日D.2001年7月1日E.1984年4月1日5.用作药品辅料的新化合物可以申请( )A.实用新型专利B.外观设计专利D.方法发明专利E.商品商标6.以下对象中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是( )A.一种新药B.药品的包装盒D.药品的处方E.新的用途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 )A.专利权人制造的产品为准B.以专利权人的销售广告为准c.以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设计图或照片为准D.以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简要说明为准C.1985年4月1日c.产品发明专利C.药品的制造方法E.只以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照片为准8.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 )为准。
A.专利请求书B.说明书c.摘要D.权利要求书E.附图9.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A.须经过实质审查后授权B.经初审合格后即授权c.递交申请后即可授权D.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才可授权E.公告后授权10.以下医药商业秘密论述错误的是( )A.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c.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D.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能够永久独占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B型选择题(配伍选择题)备选答案在前,试题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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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 、“红新月” 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知识产权法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十六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十九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一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二十七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八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三十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1)冒充注册商标的;(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知识产权法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四、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