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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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这是原则的体现。

()A .恤刑原则B •特权原则C.自首原则D.比附原则2.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A .均输法B.平准法C.告缗令D.专卖法3.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A .乞鞫B.读鞫C.传复D.断狱4.汉代把对被告人进行宣判称为()。

A .乞鞫B.读鞫C.鞫狱D.断狱5.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A .黥刑B.劓刑C.宫刑D.斩右趾6.汉代时,审判之后,受审者若喊冤,对判决不服,可提出再审的请求这叫做()A .乞鞫B.读鞫C.鞫狱7.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A •黥刑B•劓刑C.宫刑D.斩右趾8.最早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A .汉武帝B.汉文帝C.汉献帝D.汉宣帝9.汉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改革始( )。

A .汉高祖B.汉文帝C.汉景帝D.汉武帝10.汉朝的刑制改革始于( )。

A .文帝B.景帝C.惠帝D.高后11.汉代“女徒顾山”是女犯可不去服劳役,每月出钱( )。

A .一百B.二百C.三百D.四百12.汉律规定享受减免刑罚的最低年龄为( )。

A.7 岁以下B. 6 岁以下C.8 岁以下D.9 岁以下13.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这是原则的体现。

( )A.恤刑原则B.特权原则C.自首原则D.比附原则14.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 )A .均输法B.平准法C.告缗令D.专卖法15.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A •乞鞫B•读鞫D.断狱16.汉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以黄老思想为主。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两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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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首减免 自首在汉律中称自告。汉律规定,犯罪后能向 官府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但规定了二种限制: 一是共犯或集团犯罪中的主谋和首犯不得援引此 例;二是一人犯有数罪,自首一罪,只减免一罪, 没有自首的罪,仍要给以处罚。 上述几项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汉时 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始人 律条。其他如故意与过失,汉律在故意中又区分 出“造意”和“非造意”,在犯罪情节上比秦律 的区分更为微细。
3. 亲亲得相首匿 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 事责任。按汉律的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祖父母,属于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 任,反之,尊长首匿卑幼者,死罪以下也不负刑 事责任,即使所匿为死罪,也可通过上请程序来 减免刑事责任。 汉律的这一规定,是儒家经义的直接法律化, 对后代的封建 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本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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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变与发展。比在最初只是律条的一种补充形式,
刑,所以“比”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萧规曹随
萧何制定的法律曹参遵循不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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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刘邦攻入咸阳后,与秦地百 姓相约,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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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律》
刘邦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 萧何在“秦六律”(盗律、贼律、囚 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称“九章律”。
2
第一节 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汉初的统治者总结了秦朝暴政虐民, 严刑竣罚而导致速亡的历史教训,在法 制指导思想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 化可分为两个方面。
3
1.约法省刑,无为而治。自汉高祖至汉武帝期间,黄老 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黄老思想的核 心是”清静无为”,落实到汉初的法制原则上,即表现为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不用繁重的徭赋来扰民, 不以严苛的刑罚来残民,通过“与民休息”,发展封建经 济,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2. 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 了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董仲舒的儒学思想,乃是一种吸收了各家学派思想,特别 是法家思想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是“德主刑 辅”,要求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应以礼义教化为主,而以 刑事处罚为辅。所谓“王霸道杂之”。汉初确立的这种法 制指导思想,对后代的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国并行制(汉初) 郡国并行制(汉初) 2、削藩 汉景帝:晁错“削藩” (1)汉景帝:晁错“削藩” 汉武帝: 推恩令” (2)汉武帝:“推恩令” 附益律》 阿党附益之法) 左官律》 《附益律》(阿党附益之法)、《左官律》 —基本解除封国对中央的威胁 由郡、县两级到州、 县三级制(东汉)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制(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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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 首匿: 首匿:首谋隐匿 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之间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其中: 其中: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 事责任。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思考题
1
本章重点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及相互关系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汉代的刑罚改革 汉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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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 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 一、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 确立了“德主刑辅” 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形成了以律为主体、 二、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 体系, 体系,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 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 的稳定需要, 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 生机 3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的内容比较多,但其主要核心内容依然是在指导思想的变化、刑罚制度、司法制度方面。

在学习是要了解,两汉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所以在刑罚、罪名和司法方面都有儒家伦理等级精神的体现,尤其是刑制改革活动。

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强化使得两汉在经济方面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它体现在三部法律之中。

随着官僚制度的进一步成熟,两汉时期在官吏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这些是我们在学习时要掌握的重点。

【本章知识点】:1.黄老思想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4.《九章律》5.《汉律六十篇》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7.“亲亲得相首匿”8.自告9.先请10.刑制改革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14.危害统治的犯罪15.券书16.七出17.三不去18.君权神授19.尚书台20.官吏选任制度21.考课制度22.致仕制度23.司吏校尉24.六条问事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29.诉讼制度30.审判制度31.春秋行刑32.春秋决狱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

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

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其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

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

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疑难解析】: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法制史总结

法制史总结

一、夏商法律制度1.夏代的奴隶制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

2.司法制度: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商代1.商代立法思想:①“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真是地反映了商代奴隶主贵族所崇尚的信念。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地位合法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②“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谓奉天刑罚与代天讨罪。

2.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在法律思想方面,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是说所谓得天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世间万事万物的最高主宰,上天对所选择的那些有德者,将天命赋予他们,并保佑他们完成自己的使命。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使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它不仅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德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特殊的“礼治社会。

2.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渊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3.礼与邢的关系:①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②所谓“刑”,是指所有刑法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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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刘邦入关与秦人约法三章,全文是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和盗抵罪”

盗贼囚捕杂具 九章律

户、兴(兵)、厩

法 傍章律
叔孙通18篇
活 动 越宫律
张汤29篇
朝律
赵禹6篇
抵和骶同音抵罪 实是骶罪,亦即 笞臀或笞背的罪
汉 律 6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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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首先皇帝要求“具为令”“议为 令”“议著令”
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
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
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注:
《汉书·董仲舒传》。) 。
董仲舒将德刑生杀与阳阴夏冬相配,力图以自然、宇宙的运行规律印 证人类与社会的统治模式:
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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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
西周的“明德慎罚”; 先秦儒家为“为政以德” ; 汉初经陆贾与贾谊的融合为“德刑相济”; 董仲舒时,提出“德主刑辅”、“大德小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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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
董仲舒 通过天道阴阳,论证了德刑关系: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
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即上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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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矜恤老幼
魏晋的规定同于汉代,
唐律中的系统规定;凡年70以上、15以下以和残疾者,犯应处流 刑以下的罪,可以用金钱赎罪而不必服刑;凡80以上、10岁以下犯 一般的罪可以免刑;年90以亡、7岁以下除受到连坐(唐代只有谋反、 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皇权的罪才连坐)以外,虽犯死罪亦予免刑。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1.黄老思想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4.《九章律》5.《汉律六十篇》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7.“亲亲得相首匿”8.自告9.先请10.刑制改革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14.危害统治的犯罪15.券书16.七出17.三不去18.君权神授19.尚书台20.官吏选任制度21.考课制度22.致仕制度23.司吏校尉24.六条问事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29.诉讼制度30.审判制度31.春秋行刑32.春秋决狱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

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

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

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

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疑难解析】: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第二节两汉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无为而治”思想二、“独尊儒术”三、汉朝法律的儒家化第二节汉朝立法概况及其法律形式“汉承秦制”即汉朝在秦律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活动。

汉朝立法最集中的两个时期分别是汉高祖刘邦时期和汉武帝刘彻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形成了著名的汉律六十篇,并完善了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汉朝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公元前206年,刘邦在率领军队占领咸阳之后,召集关中父老、豪杰,与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苛法,使得刘邦争取到了关中的民心,并且起到了重要的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是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九章律》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基础上,直接在其后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共九篇而成,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在篇章体例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将总则篇《具律》放在中间的位置,具有明显的拼凑的痕迹,起不到其在《法经》中总结的作用。

但在内容方面,相较秦律而言,还是做了一定的变更。

(2)《傍章律》(3)《越宫律》(4)《朝律》3.其它立法(1)《酎金律》(2)《左官律》(3)《沈命法》二、汉朝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在秦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以律、令、比、故事等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2.令3.比4.“故事”5.《春秋》等儒家经典《春秋》等儒家经典,具体来说包括《春秋》、《诗经》、《书经》、《易经》、《仪礼》等儒家经典。

《春秋》等儒家经典之所以能成为汉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与汉朝时儒家推行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有直接关系。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为了将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在司法领域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中国法制史 汉1

中国法制史 汉1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 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本章思考题:
1、简论汉代法制思想的变化及原因 2、如何理解 “汉承秦制”(自学第2节) 3、简论汉代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4、何谓春秋决狱,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 义如何 5、解释、辨析下列名词: 法律章句 春秋决狱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 九章律 汉律六十篇 汉代法律形式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 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 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 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 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 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 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汉初诸侯国.ppt
汉代疆域.ppt
汉武帝 刘彻像
(二)儒家正统思想的确立
1、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
思想上:统一百家,独尊儒术 政治上:君主集中一切权力 法律上:大德小刑, 德主刑辅

大一统.ppt
2、对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变化的认识
第二节:汉代立法概况
一、西汉初年的立法 1、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
狱尚不全
自是笞者得全
箠令
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 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 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 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汉书· 刑法志》
汉 代 的 刑 徒
左下:狱吏与刑徒 右下:西汉阳陵刑徒 墓地 右上:刑具——钳
(四)汉代刑罚改革的意义与局限
其意义在于——
1、中国的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 2、为封建五刑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2剖析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2剖析

第一章夏、商、周的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1、天讨天罚2、五刑3、汤刑4、炮烙5、颠越不恭7、脯8、兄终弟及二、简答题1、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律观。

2、简述商代的的罪名玉刑罚。

3、简述奴隶制五刑。

4、简述中国古代的法律起源的特点。

三、分析题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分析。

1、“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尚书.甘誓》2、“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已疑众,行伪而坚,学非而博,顺非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十巫以疑众,杀。

”——《礼记.王制》四、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1、试述商代的神权政治法律思想。

2、试述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含义。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1、五听2、五过3、三刺4、七出三不去5、六礼6、《吕刑》7、刑罚世轻世重8、九刑9、五礼10、乞鞠11、质剂、傅别二、简答题1、简述西周时期实行的同姓不婚原则。

2、简述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3、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4、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律知道思想。

三、分析题请说明下面这些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穿透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1、殷因于夏礼,其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其损益可知也。

——《论语》2、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3、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记.曲庙》4、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

——《礼记.5、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时乃不可杀。

——《尚书.康诰》6、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7、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可。

——《诗经》8、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9、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资额哦民听。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四、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1、试述西周时期的“礼”。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立法活动: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是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刑事法律规范: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夏商)<名解>“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监狱制度: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夏末时,称之为夏台商朝时称之为羑里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名解>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西周的立法活动<名解>五礼指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

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一分>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名解>《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一分>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过失。

非眚:非过失,即故意。

终:一贯,始终。

惟终:坚持不改,惯犯。

非终:即指初犯或偶犯。

<填空>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契约制度<名解>“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婚姻继承制度<简答>婚姻关系的成立。

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名。

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

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

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简答>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五)录囚 由皇帝或上级司法监察机关或专差的官吏对在押 犯进行监察、审录,以便疏理滞狱, 犯进行监察、审录,以便疏理滞狱,平反冤狱的一种 制度。 制度。 (六)汉律章句与汉代律学 法律的儒家化
本章思考题: 本章思考题
1、从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看法律儒 、 家化; 家化; 2、汉初刑罚改革的原因及其历史意义 、
汉中后期立法: 汉中后期立法: 4、张汤《越宫律》27篇 、张汤《越宫律》 篇 律》 篇 朝贺制度 6、以上各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以上各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三、行政法律制度
(一)帝制
1.维护君主权威 维护君主权威 2.加强中央集权 加强中央集权 钳制诸侯; 钳制诸侯; 进行机构改革:大司徒、大司马、 进行机构改革: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220年)
学习重点: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 学习重点: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汉朝前后不 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改革等。 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改革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三、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四、汉朝刑事法律制度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
(3)改革的意义: )改革的意义: ①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②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③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生产力的 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 发展; 发展;
(三)刑罚原则 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 )上请制度: 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汉高祖诏) 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宣帝诏) 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平帝诏) 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县令长,侯国相,秩三百石)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一、基本信息二、课程简介(不超过300字)本课程主要讲授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发展状况,主要内容是:(1)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也包括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曾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起实际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乡里关系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

(2)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司法设施,如监狱、配所、公堂等。

还有典型案例。

(3)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包括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

(4)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学说。

(5)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精神实质和社会作用以及产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和基本规律,更好地领会和贯彻我国的现行法律;批判地吸收与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的精华,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提高对我国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为进一步学习法学理论和各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历史知识的基础;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自信心。

本课程注重运用法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文化现象。

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应做到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分析中国历史上法制的发展、变革;从中国历史的具体实际出发,认识历代统治阶级如何利用法制为其统治服务,了解一代法制的兴废沿革的客观原因,并总结其经验教训;认识学习本课程的意义,掌握学习方法。

三、知识点(一)基本知识点导论1.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研究范围2.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与研究状况第1章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起源与夏代法制简况2.商代的法律制度第2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2.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3.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4.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第3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2.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第4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统一后的秦代法制2.秦代司法制度第5章汉代的法律制度1.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2.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3.汉代刑事立法4.汉代民事立法5.汉代司法诉讼制度第6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2.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第7章隋唐的法律制度1.隋代立法概况2.唐代的立法概况3.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4.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5.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6.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7.唐代的司法制度第8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宋代的法律制度2.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3.元代法律制度第9章明代的法律制度1.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2.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3.明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第10章清代的法律制度1.清代的立法概况2.清律的内容及其特点3.清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4.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第11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清末立法的指导思想2.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3.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第12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主要宪政立法3.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规4.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第13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立法思想2.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3.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主要法规4.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第14章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2.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3.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4.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第15章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1.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概况及立法指导思想2.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3.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4.革命根据地的土地立法5.革命根据地的民事立法6.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二)重要知识点先秦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出礼入刑。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书· 刑法志》:‚汉兴,高祖 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 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 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 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 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 章。‛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 加了《户》、《兴》、《厩》 三章。‚韩信伸军法、张仓作 章程、叔孙通制礼仪(朝仪)‛
五、继承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1) 诸子均分 收养制度——中官之养子 与亲子同 (2) 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 面遗嘱
汉 代 遗 嘱 继 承
为百姓立遗嘱是汉代官吏的职责 否则被罚款 《户律》云:‚民欲先令相分田 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 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 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 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 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 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 两。‛
②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 替重刑。 《汉书· 惠帝纪》:‚民年七十以 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 皆完之‛,以完刑替代肉刑; 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等等。
③老幼、孕妇等人在监狱服刑或 羁押期间免戴刑具。 《汉书· 景帝纪》:‚年八十以上, 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 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④汉朝还为女徒犯规定了专门的 赎罪方法。 《汉书· 平帝纪》:‚天下女 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2、逮捕和羁押 (1)刑事诉讼 ①平民犯罪,告发即逮捕 ②贵族官僚犯罪,需逮捕先奏请 皇上。 (2)民事诉讼——调解
3、审理和判决 五听、讯问、传复、读鞫、 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 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 指复审案件。
5、执行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 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 的制度。 6、录囚: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 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 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 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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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五蠹》
直躬, 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 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 仲尼以为孝,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 举而上之” 举而上之”。 结论: 结论: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父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四、汉律的特点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1、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 2、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春秋 决狱” 决狱”。 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3、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第五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德主刑辅;《九章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2.汉初法制思想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4.汉代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5.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引经决狱制度评析。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 他日分财,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 而七与婿。 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 子,而七与婿。’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 阅之,以酒酬地曰: 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阅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 而子与七。 婿,而子与七。
《春秋繁露》: 春秋繁露》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 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 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 论轻。 论轻。” 原心论罪” 原情论罪多沿秦制,另有“殊死”刑名。 、死刑:多沿秦制,另有“殊死”刑名。 2、徒刑:有了明确的刑期。 、徒刑:有了明确的刑期。 另有“女徒顾山” 只适用于女犯。 另有“女徒顾山”,只适用于女犯。 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 “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 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 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
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 一、汉代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汉代刑事责任年龄在不同帝王时期屡有变 但其“矜老恤幼”原则贯彻始终。 化,但其“矜老恤幼”原则贯彻始终。 2、亲亲得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 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 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 且减免刑罚。 且减免刑罚。
2、汉中期立法 张汤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 张汤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 六篇,至此,汉律六十篇完成。 六篇,至此,汉律六十篇完成。 3、东汉立法 初期沿用西汉旧制,后期法律日渐严苛。 初期沿用西汉旧制,后期法律日渐严苛。
《后汉书·循吏传》:东汉初年,“解王 后汉书·循吏传》 东汉初年, 莽之繁密,还汉室之轻法” 莽之繁密,还汉室之轻法”。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阿党与附益;事国人过律;非正;僭越; 阿党与附益;事国人过律;非正;僭越; 出界。 出界。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非议诏书;左道。 欺谩、诋欺;非议诏书;左道。
3、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 不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大逆不道;群饮酒;首匿;见知故纵。 大逆不道;群饮酒;首匿;见知故纵。
3、上书复审 乞鞫:被告对判决不服,可要求复审。 乞鞫:被告对判决不服,可要求复审。 乞鞫以三个月为限。 乞鞫以三个月为限。 4、执行 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 春夏不用刑,用刑待秋冬” “春夏不用刑,用刑待秋冬” 。
三、春秋决狱 概念:在审判案件时, 1、概念: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 规定, 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 依据。 依据。 2、基本原则 审断案件时,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审断案件时,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同 依据事实,综合考虑,决定量刑。 时,依据事实,综合考虑,决定量刑。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 “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 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 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 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减免其刑罚。 减免其刑罚。
二、汉代的刑罚制度 刑制改革: (一)刑制改革:汉文景废肉刑 1、改革的背景 原因:汉初行“黄老之术” (1)原因:汉初行“黄老之术”,经济 恢复,社会安宁。 恢复,社会安宁。 动因: (2)动因:缇萦上书
二、汉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 汉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 1、基本内容 治国先行道德教化,教化不成, 治国先行道德教化,教化不成,再施刑 先德后刑,大德小刑。 罚。先德后刑,大德小刑。 论语·为政》中说: 导之以政, 《论语·为政》中说:“导之以政,齐之 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 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 有耻且格” 礼,有耻且格”
2、改革的主要内容 废除肉刑。文帝、 废除肉刑。文帝、景帝时先后三次下令 改革。 改革。 (1)文帝时 ) (2)景帝时 )
3、改革的历史评价及意义 顺应历史发展趋势, (1)顺应历史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 和经济发展; 和经济发展; 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的标志; (2)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的标志; 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3)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局限:没有彻底废除肉刑。 局限:没有彻底废除肉刑。
3、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及历史评价 (1)原因:为了解决汉代法律思想与法律 )原因: 制度之间存在的矛盾。 制度之间存在的矛盾。 (2)评价: )评价: 一方面,通过司法的方式实现了对法律 一方面, 制度的一定程度的改造; 制度的一定程度的改造; 但另一方面, 但另一方面,这一作法在实际运作中易 擅断论”提供依据。 为“擅断论”提供依据
第五节 汉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廷尉; 廷尉;丞相 2、地方司法机关 郡县两级, 郡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合而为一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告劾: 1、告劾:自诉与公诉 2、审理和判决 鞫狱:审理案件; 鞫狱:审理案件; 断狱:判决案件; 断狱:判决案件; 传复:经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复审; 传复:经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复审; 读鞫:宣读判决。 读鞫:宣读判决。
第四节 汉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婚姻关系 1、婚姻的成立 、 (1)婚姻年龄限制 (2)一妻多妾制 2、婚姻的解除 七出” 三不去”制度。 “七出”、“三不去”制度。
二、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 、宗祧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制产生;遗嘱继承产生 诸子均分制产生;遗嘱继承产生。
《汉书·宣帝纪》:宣帝地节四年下诏: 汉书·宣帝纪》 宣帝地节四年下诏: ……自今 子首匿父母、妻匿夫、 自今,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 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 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 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 大父母匿孙,罪殊死, 以闻。 以闻。”
《孟子·尽心上》: 孟子·尽心上》 桃应问曰: 舜为天子,皋陶为士,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 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 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 而已矣。 而已矣。”…… 然则舜如之何?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 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 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 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2、“德主刑辅”思想产生背景 德主刑辅” 汉武帝时, 汉武帝时,意图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 儒学被确立为一尊。 制,儒学被确立为一尊。 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成为此后封建社会正统法律 思想。 思想。
第二节
汉代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1、汉初立法 三章之法:汉初刘邦颁布。 (1) 三章之法:汉初刘邦颁布。 史记·高祖本纪》 杀人者死, 《史记·高祖本纪》“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 罪”。 汉九章律: 法经》六篇的基础上, (2)汉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 加户、 厩三篇。由萧何制定。 加户、兴、厩三篇。由萧何制定。 傍章律》 十八篇,叔孙通制定, (3)《傍章律》:十八篇,叔孙通制定,主要 为朝仪制度。 为朝仪制度。
文帝时: 文帝时: 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 “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 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当斩右趾者,弃市。 当斩右趾者,弃市。” 景帝时: 景帝时: 两次下诏减少笞数,最终,笞五百改为二百, 两次下诏减少笞数,最终,笞五百改为二百, 笞三百改为一百,并规定了刑具规格、 笞三百改为一百,并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 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更人。 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更人。
《老子》: 老子》 “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誉之。 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誉之。 其次,畏之。其下,侮之。 其次,畏之。其下,侮之。” “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 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 我无事而民自富, 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 自朴。 自朴。”
陆贾《新语·至德》 陆贾《新语·至德》: “是以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寂然 是以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 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 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闾 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 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近者无所 议,远者无所听。邮驿无夜行之吏,乡 远者无所听。邮驿无夜行之吏, 闾无夜召之征。犬不夜吠,鸟不夜鸣。 闾无夜召之征。犬不夜吠,鸟不夜鸣。 老者息于堂,丁壮者耕耘于田。……强 老者息于堂,丁壮者耕耘于田。……强 弱相扶,小大相怀,……不言而信 不言而信, 弱相扶,小大相怀,……不言而信,不 怒而威。 怒而威。”
第五章 汉代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220年) 本章学习要点: 学习本章,应着重了解汉朝统治者法 制思想的发展变化,汉律的基本内容, 汉初刑制改革以及汉代法制儒家化的特 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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