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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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大夫总领弹劾之权。丞相等与御 史大夫要在朝堂之上,皇帝面前拒理争 辩,是否处理,最后听由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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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二)亲亲得相首匿 (三)先自告除其罪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上 请)
(三)先自告除其罪
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 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 2、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 首也不免其罪。
二、主要罪名
(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 (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 (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 (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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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
1、侵犯皇帝权利方面的犯罪 (1)矫制矫诏罪 (2)废格诏令罪 2、侵犯皇帝安全方面的犯罪 (1)阑入和失阑罪 (2)犯跸罪 3、侵犯皇帝尊严方面的犯罪 (1)不道罪 (2)不敬、大不敬罪 (3)僭越罪、逾制罪(4)祝诅、巫贾罪 (5)腹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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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制度
1、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 府控告。
2、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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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拘捕制度
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进行逮捕。 对普通人犯罪,随时予以逮捕; 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则“上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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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制度
对被告的审讯,称为“鞫狱”。 实行“传复”制度。
二、春秋决狱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的立法
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汉朝的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二)德主刑辅,礼法结合
二、汉朝的立法活动
(一)约法三章 (二)汉律六十篇
(一)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二)汉律六十篇
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 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 《朝贺律》六篇。 《九章律》 《傍章律》 《越宫律》 《朝贺律》
乃上书阙下。朝奏,暮召入见。所言九事, 其八事为律令,一事谏伐匈奴。尊立卫皇 后,及发燕王定国阴事,盖偃有功焉。大 臣皆畏其口,赂遗累千金。人或说偃曰: “太横矣。”主父曰:“臣结发游学四十 余年。身不得遂,亲不以为子,昆弟不收, 宾客弃我,我阸日久矣。且丈夫生不五鼎 食,死即五鼎烹耳。吾日暮途远,故倒行 暴施之。”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皇帝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太常 光禄勋 卫尉 太仆 廷尉 宗正 大鸿鲈 大司空 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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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州(州牧) 郡(郡守、郡尉) 县(县令、县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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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与弹劾制度
1、监督 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
察区,每处派刺史一人,作为国家监察 官。 2、弹劾
东汉光武帝时,陈留(今河南开封东 南)太守富宗生活奢侈淫糜,所使用 的车辆、服饰、器物等超出了作为一 个县令的限度,不符合当时汉律的规 定。功曹虞延劝谏他要注意俭约,遵 守规定。富宗不悦,虞延当即辞退。 不久,富宗以逾制罪被捕,判处死刑。
“(颜)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 者,异不应,微反唇。(张)汤奏异 当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 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以此 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史 记·平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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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朝贺律》
主要规定了朝贺方面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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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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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主父偃者,齐临菑人也。学长短纵横 之术,晚乃学《易》、《春秋》、百 家言。游齐诸生间,莫能厚遇也。齐 诸儒生相与排摈,不容于齐。家贫, 假贷无所得,乃北游燕、赵、中山, 皆莫能厚遇,为客甚困。孝武元光元 年中,以为诸侯足游者,乃西入关见 卫将军。卫将军数言上,上不召。资 用乏,留久,诸公宾客多厌之,
(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
1、左官罪 2、附益罪 3、阿党罪 4、“酌金”违例罪 5、“事国人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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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
1、首匿与通行饮食罪 2、篡囚罪 3、盗窃与盗商罪 4、持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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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
1、沈命罪 2、见知故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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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制度
(一)死刑
(二)徒刑
(三)徙边
2、离婚 以“七去”、“三不去”为基本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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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封建继承制度
嫡长子才能封爵,对于财产继承 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 定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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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法律
(一)对公私财物,也严禁盗窃 (二)实行均输平准 (三)更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起诉制度 (二)拘捕制度 (三)审判制度
1、在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有一案例: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 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 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 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 也。……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四)禁锢
(五)罚金
(六)赎刑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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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
1、夷三族 2、枭首 3、腰斩 4、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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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徒刑
1、髡钳城旦舂
2、完城旦舂
3、鬼薪白粲
4、司寇
5、罚作、复作
特点:废除肉刑
缇萦上书救父
后世的评价及历史意义
刑制 改革 黥
文帝
景帝
髡钳城旦舂 未变
劓
笞三百 笞二百,后减为一百
斩左趾 笞五百 斩右趾 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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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章律》
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中 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 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 篇,故称为《九章律》,它是整个 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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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傍章律》
侧重于制定规范性的礼仪法度, 用以维护皇帝的权威和朝廷上下 有别的等级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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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越宫律》
主要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
笞三百 ,后减为二百 未变
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一)傅籍制度 (二)所有权制度 (三)债权制度 (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五)封建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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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制度
1、土地买卖关系 2、奴婢买卖 3、外交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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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关系的建立 实行一夫一妻制,以纳妾为补充。 但是妾不得超越妻,否则受法律制 裁。
(一)概念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
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特别 是《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要旨
1、必须依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 动机 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 刑责 3、首恶者从重惩治 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 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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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二)亲亲得相首匿 (三)先自告除其罪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上 请)
(三)先自告除其罪
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 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 2、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 首也不免其罪。
二、主要罪名
(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 (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 (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 (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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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
1、侵犯皇帝权利方面的犯罪 (1)矫制矫诏罪 (2)废格诏令罪 2、侵犯皇帝安全方面的犯罪 (1)阑入和失阑罪 (2)犯跸罪 3、侵犯皇帝尊严方面的犯罪 (1)不道罪 (2)不敬、大不敬罪 (3)僭越罪、逾制罪(4)祝诅、巫贾罪 (5)腹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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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制度
1、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 府控告。
2、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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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拘捕制度
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进行逮捕。 对普通人犯罪,随时予以逮捕; 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则“上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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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制度
对被告的审讯,称为“鞫狱”。 实行“传复”制度。
二、春秋决狱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的立法
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汉朝的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二)德主刑辅,礼法结合
二、汉朝的立法活动
(一)约法三章 (二)汉律六十篇
(一)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二)汉律六十篇
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 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 《朝贺律》六篇。 《九章律》 《傍章律》 《越宫律》 《朝贺律》
乃上书阙下。朝奏,暮召入见。所言九事, 其八事为律令,一事谏伐匈奴。尊立卫皇 后,及发燕王定国阴事,盖偃有功焉。大 臣皆畏其口,赂遗累千金。人或说偃曰: “太横矣。”主父曰:“臣结发游学四十 余年。身不得遂,亲不以为子,昆弟不收, 宾客弃我,我阸日久矣。且丈夫生不五鼎 食,死即五鼎烹耳。吾日暮途远,故倒行 暴施之。”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皇帝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太常 光禄勋 卫尉 太仆 廷尉 宗正 大鸿鲈 大司空 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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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州(州牧) 郡(郡守、郡尉) 县(县令、县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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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与弹劾制度
1、监督 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
察区,每处派刺史一人,作为国家监察 官。 2、弹劾
东汉光武帝时,陈留(今河南开封东 南)太守富宗生活奢侈淫糜,所使用 的车辆、服饰、器物等超出了作为一 个县令的限度,不符合当时汉律的规 定。功曹虞延劝谏他要注意俭约,遵 守规定。富宗不悦,虞延当即辞退。 不久,富宗以逾制罪被捕,判处死刑。
“(颜)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 者,异不应,微反唇。(张)汤奏异 当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 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以此 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史 记·平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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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朝贺律》
主要规定了朝贺方面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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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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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主父偃者,齐临菑人也。学长短纵横 之术,晚乃学《易》、《春秋》、百 家言。游齐诸生间,莫能厚遇也。齐 诸儒生相与排摈,不容于齐。家贫, 假贷无所得,乃北游燕、赵、中山, 皆莫能厚遇,为客甚困。孝武元光元 年中,以为诸侯足游者,乃西入关见 卫将军。卫将军数言上,上不召。资 用乏,留久,诸公宾客多厌之,
(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
1、左官罪 2、附益罪 3、阿党罪 4、“酌金”违例罪 5、“事国人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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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
1、首匿与通行饮食罪 2、篡囚罪 3、盗窃与盗商罪 4、持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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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
1、沈命罪 2、见知故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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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制度
(一)死刑
(二)徒刑
(三)徙边
2、离婚 以“七去”、“三不去”为基本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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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封建继承制度
嫡长子才能封爵,对于财产继承 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 定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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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法律
(一)对公私财物,也严禁盗窃 (二)实行均输平准 (三)更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起诉制度 (二)拘捕制度 (三)审判制度
1、在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有一案例: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 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 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 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 也。……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四)禁锢
(五)罚金
(六)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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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
1、夷三族 2、枭首 3、腰斩 4、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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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徒刑
1、髡钳城旦舂
2、完城旦舂
3、鬼薪白粲
4、司寇
5、罚作、复作
特点:废除肉刑
缇萦上书救父
后世的评价及历史意义
刑制 改革 黥
文帝
景帝
髡钳城旦舂 未变
劓
笞三百 笞二百,后减为一百
斩左趾 笞五百 斩右趾 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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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章律》
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中 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 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 篇,故称为《九章律》,它是整个 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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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傍章律》
侧重于制定规范性的礼仪法度, 用以维护皇帝的权威和朝廷上下 有别的等级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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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越宫律》
主要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
笞三百 ,后减为二百 未变
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一)傅籍制度 (二)所有权制度 (三)债权制度 (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五)封建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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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制度
1、土地买卖关系 2、奴婢买卖 3、外交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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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关系的建立 实行一夫一妻制,以纳妾为补充。 但是妾不得超越妻,否则受法律制 裁。
(一)概念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
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特别 是《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要旨
1、必须依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 动机 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 刑责 3、首恶者从重惩治 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 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