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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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 9篇 ②叔孙通《傍章律》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 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第 二 节 汉 代 的 刑 事 法 律
一、刑法原则 1、尊老怜幼 (1)含义 尊老怜幼,即恤刑制度,恤 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 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 量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1)张汤《越宫律》27篇 (2)赵禹《朝律》6篇 (3)《见知放纵、监临部主之法》、 《沈命法》 (4)《上计律》等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总之汉代主要法律是:‚约法三 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 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 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 渡的标志。
2、刑罚制度 (1)死刑(殊刑) 枭首、腰斩、弃市 (2)笞刑 笞100、笞200
(3)徒刑 髡钳城旦舂,五岁刑; 完城旦四岁刑; 鬼薪白粲,三岁刑; 司寇、作如司寇,二岁刑; 隶臣妾,一岁刑; 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 月刑。 女徒顾山——平帝元始元年六月 诏:‚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 山钱月三百‛。
2、 ‚亲亲得相首匿‛ (1)含义 ‚亲亲得相首匿‛ ,是指在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 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产生、发展 ①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 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父为 子隐,乃父慈;子为父隐,乃子孝 也。‛ ②《秦简》的《法律答问》一篇中也 明文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和奴婢控告 主人 ③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 亲得相首匿‛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 项原则。 ④至汉代宣帝时,正式作为刑法原则 确定下来。
第 三 节 汉 代 的 民 事 法 律
一、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有权 三、债 1、买卖契约—— ‚券书‛ 2、借贷契约——‚取息过律‛ 3、租佃契约 4、雇佣契约
四、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的成立与解除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 一妻多妾;七出、三不去 即父为户主,儿子成 年后,只要经济条件 2、家庭 许可,基本都要娶妻 提倡同居共财,‚夫为妻纲‛ 别户,父亲要析出一 定财产作为产业。 但也有生分情况。
汉代遗嘱的订立、备案和执行都 有严格的程序,都要比今天复杂。 立遗嘱时要有乡部啬夫等基层官 吏在场,以示其公证和立遗嘱人意思 的真实;遗嘱一式三份,像户籍簿一 样分别由乡部和县廷保管,以防止篡 改;当对财产分割发生异议时,以券 书所写遗嘱为准;券书所无或者没有 券书者,不予采纳。继承人虽然没有 单独立户,但仍然合法拥有按照遗嘱 所分的田宅、奴婢等财物,到八月再 统一登记立户。
(1)改革的背景原因: 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劳动力
(2)改革的内容 ①文帝时: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 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 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废除 宫刑。 ②景帝时: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 作进一步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笞300, 改为笞200(第二次改为笞100); 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 (第二次 改为笞200) ,而且还规定笞杖尺 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 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 前迈了一大步。
《汉书· 刑法志》:‚汉兴,高祖 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 juan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 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 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 捃摭jùn zhí 秦法,取其宜于时 者,作律九章。‛ 在《法经》 的基础上增加了《户》、 《兴》、《厩》三章。‚韩信 伸军法、张仓作章程、叔孙通 制礼仪(朝仪)‛
(2)适用情况 汉朝在量刑问题上,对老、 幼等人都有宽免规定,以标榜 统治者的‚仁慈‛。这类恤刑 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除特殊的犯罪和诬告及杀 伤罪外,符合年龄规定的老、 幼犯一般罪都可免刑。 如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 八十以上,非手杀人,皆勿 坐。‛
②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 替重刑。 《汉书· 惠帝纪》:‚民年七十以 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 皆完之‛,以完刑替代肉刑; 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等等。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1)惠帝初即位,‚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 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2)景帝后元三年诏:‚年高老长,人所尊 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 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 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 (3)宣帝元康四年诏:‚朕念夫耆老之人, 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 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 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 它皆勿坐。‛
2、逮捕和羁押 (1)刑事诉讼 ①平民犯罪,告发即逮捕 ②贵族官僚犯罪,需逮捕先奏请 皇上。 (2)民事诉讼——调解
3、审理和判决 五听、讯问、传复、读鞫、 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 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 指复审案件。
5、执行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 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 的制度。 6、录囚: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 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 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 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1)含义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即所 谓上请制度,‚先请‛之制创 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 员,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 ‚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 保护贵族官员的特权。这也是 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 种维护。
(2)适用范围 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 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 请‛的特权。 ①公侯及其嗣子 ②官吏三百石以上者 (3)效果 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免刑。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1、中央监察机关 御史府 御史台(兰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 2、地方监察机关 司隶校尉 州(部)刺史
四、春秋决狱 1、含义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 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 始的,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 原则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的司法活动。
2、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 (1)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2)奸以事君,常刑不舍 (3)诛首恶 (4)以功复过 (5)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 (6)亲亲得相首匿,大义灭亲 (7)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
③老幼、孕妇等人在监狱服刑或 羁押期间免戴刑具。 《汉书· 景帝纪》:‚年八十以上, 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 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④汉朝还为女徒犯规定了专门的 赎罪方法。 《汉书· 平帝纪》:‚天下女 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总之,汉朝之所以宽宥老幼 及妇女,是由于他们的犯罪不构 成社会的严重危害,同时又能体 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 这一原则也可表述为: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告劾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 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 犯罪。 ①严禁越诉——诣阙上书 ②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③诬告反坐
出现诣阙上书的原因如下: (1)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 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 (2)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 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 得不越级上告。 (3)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 使受害者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 诉。
(4)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 贼斗杀伤人或犯殊死,上请廷尉以闻,得减 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定, 近古而便民者也。‛ (5)平帝元始四年,‚明赦百僚,妇女非身 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 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 (6)东汉建武三年诏:‚男子八十以上,十 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 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
3、春秋决狱总原则——原心论罪 (1)含义及实质 《春秋》:‚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 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 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故《春秋》之治狱, 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 恶而合于法者诛‛ 王充解释:‚刑故无小,宥过无大, 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故贼 加增,过误减损‛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
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
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
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
汉朝的疆域
第 一 节
汉 代 法 制 概 况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第一阶段:汉初至文景时 期——‚黄老思想‛ 表现为: ‚无为而治‛,具体为 ①‚约法省刑‛ ②‚与民休息‛
汉宣帝地节四年 (公元前66年)曾 下诏:‚自今子首 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皆勿 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 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 闻。‛
结论: 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 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 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 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律 所继承。由此可见,孔子的道 德观念已经被转化为法律原则 了。
五、继承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1) 诸子均分 收养制度——中官之养子 与亲子同 (2) 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 面遗嘱
汉 代 遗 嘱 继 承
为百姓立遗嘱是汉代官吏的职责 否则被罚款 《户律》云:‚民欲先令相分田 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 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 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 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 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 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 两。‛
4、先自告除其罪 (1)含义 汉律中自告是今天所说的自首。 先自告除其罪,是指犯罪者 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之前,自 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 免除其罪。
(2)特别规定 即两种不能免责的情况: ①数罪并发,只免除自首之罪, 未自首的仍要追究。 ②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 自首也不免其罪。
二、汉代的刑罚制度 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2、危害君主专制(皇权)的犯 罪 (1)欺谩、诋欺、诬罔 (2)非议诏书,毁先帝 (3)怨望诽谤政治 (4)左道 (5)废格诏书 3、危害皇帝尊严与安全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阑入宫殿门 (3)犯跸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1)大逆无(不)道 (2)群饮酒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 (5)见知故纵、监临部主 ‚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 《沈命法》(武帝)‚群盗起不发 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 下至小吏主者皆死。‛东汉安帝, ‚自今强盗为上官若它郡县所纠觉, 一发,部吏皆正法,尉贬秩一等, 令长三月奉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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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徙边 (5)禁锢 (6)赎刑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 不举奏‛。 附益,‚言欲增益诸侯也‛。 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2)酎(酹)金律 ‚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 县,候免国‛。 (3)左官 ‚舍天子而仕诸侯‛。
(4)事国人过律 (5)非正 指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 律免为庶人。 (6)僭越 (7)出界 (8)漏泄省中语
更让人惊奇的是,为百姓立遗 嘱、保管遗嘱成了汉代乡部官吏 也就是基层官吏的职责之一。若 乡部啬夫扣留‚先令‛,不写券 书则罚金一两。
第 四 节 汉 代 的 司 法 诉 讼 制 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 办的诏狱,审理地方上报的疑 难案件。(监狱、律学) (2)丞相 (3)尚书 (4)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2、地方司法机关 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二)第二阶段:汉武帝以后—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的儒家思想。 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 (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2)礼法结合,法有等差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二、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及主要 法典 (1) ‚约法三章‛ (2)《九章律》9篇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 《户》、《兴》、《厩》3章。 (3)《傍章律》18篇 ‚韩信伸军法、张仓作章程、叔 孙通制礼仪(朝仪)等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 9篇 ②叔孙通《傍章律》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 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第 二 节 汉 代 的 刑 事 法 律
一、刑法原则 1、尊老怜幼 (1)含义 尊老怜幼,即恤刑制度,恤 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 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 量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1)张汤《越宫律》27篇 (2)赵禹《朝律》6篇 (3)《见知放纵、监临部主之法》、 《沈命法》 (4)《上计律》等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总之汉代主要法律是:‚约法三 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 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 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 渡的标志。
2、刑罚制度 (1)死刑(殊刑) 枭首、腰斩、弃市 (2)笞刑 笞100、笞200
(3)徒刑 髡钳城旦舂,五岁刑; 完城旦四岁刑; 鬼薪白粲,三岁刑; 司寇、作如司寇,二岁刑; 隶臣妾,一岁刑; 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 月刑。 女徒顾山——平帝元始元年六月 诏:‚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 山钱月三百‛。
2、 ‚亲亲得相首匿‛ (1)含义 ‚亲亲得相首匿‛ ,是指在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 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产生、发展 ①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 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父为 子隐,乃父慈;子为父隐,乃子孝 也。‛ ②《秦简》的《法律答问》一篇中也 明文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和奴婢控告 主人 ③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 亲得相首匿‛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 项原则。 ④至汉代宣帝时,正式作为刑法原则 确定下来。
第 三 节 汉 代 的 民 事 法 律
一、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有权 三、债 1、买卖契约—— ‚券书‛ 2、借贷契约——‚取息过律‛ 3、租佃契约 4、雇佣契约
四、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的成立与解除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 一妻多妾;七出、三不去 即父为户主,儿子成 年后,只要经济条件 2、家庭 许可,基本都要娶妻 提倡同居共财,‚夫为妻纲‛ 别户,父亲要析出一 定财产作为产业。 但也有生分情况。
汉代遗嘱的订立、备案和执行都 有严格的程序,都要比今天复杂。 立遗嘱时要有乡部啬夫等基层官 吏在场,以示其公证和立遗嘱人意思 的真实;遗嘱一式三份,像户籍簿一 样分别由乡部和县廷保管,以防止篡 改;当对财产分割发生异议时,以券 书所写遗嘱为准;券书所无或者没有 券书者,不予采纳。继承人虽然没有 单独立户,但仍然合法拥有按照遗嘱 所分的田宅、奴婢等财物,到八月再 统一登记立户。
(1)改革的背景原因: 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劳动力
(2)改革的内容 ①文帝时: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 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 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废除 宫刑。 ②景帝时: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 作进一步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笞300, 改为笞200(第二次改为笞100); 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 (第二次 改为笞200) ,而且还规定笞杖尺 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 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 前迈了一大步。
《汉书· 刑法志》:‚汉兴,高祖 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 juan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 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 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 捃摭jùn zhí 秦法,取其宜于时 者,作律九章。‛ 在《法经》 的基础上增加了《户》、 《兴》、《厩》三章。‚韩信 伸军法、张仓作章程、叔孙通 制礼仪(朝仪)‛
(2)适用情况 汉朝在量刑问题上,对老、 幼等人都有宽免规定,以标榜 统治者的‚仁慈‛。这类恤刑 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除特殊的犯罪和诬告及杀 伤罪外,符合年龄规定的老、 幼犯一般罪都可免刑。 如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 八十以上,非手杀人,皆勿 坐。‛
②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 替重刑。 《汉书· 惠帝纪》:‚民年七十以 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 皆完之‛,以完刑替代肉刑; 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等等。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1)惠帝初即位,‚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 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2)景帝后元三年诏:‚年高老长,人所尊 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 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 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 (3)宣帝元康四年诏:‚朕念夫耆老之人, 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 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 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 它皆勿坐。‛
2、逮捕和羁押 (1)刑事诉讼 ①平民犯罪,告发即逮捕 ②贵族官僚犯罪,需逮捕先奏请 皇上。 (2)民事诉讼——调解
3、审理和判决 五听、讯问、传复、读鞫、 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 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 指复审案件。
5、执行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 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 的制度。 6、录囚: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 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 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 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1)含义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即所 谓上请制度,‚先请‛之制创 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 员,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 ‚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 保护贵族官员的特权。这也是 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 种维护。
(2)适用范围 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 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 请‛的特权。 ①公侯及其嗣子 ②官吏三百石以上者 (3)效果 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免刑。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1、中央监察机关 御史府 御史台(兰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 2、地方监察机关 司隶校尉 州(部)刺史
四、春秋决狱 1、含义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 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 始的,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 原则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的司法活动。
2、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 (1)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2)奸以事君,常刑不舍 (3)诛首恶 (4)以功复过 (5)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 (6)亲亲得相首匿,大义灭亲 (7)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
③老幼、孕妇等人在监狱服刑或 羁押期间免戴刑具。 《汉书· 景帝纪》:‚年八十以上, 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 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④汉朝还为女徒犯规定了专门的 赎罪方法。 《汉书· 平帝纪》:‚天下女 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总之,汉朝之所以宽宥老幼 及妇女,是由于他们的犯罪不构 成社会的严重危害,同时又能体 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 这一原则也可表述为: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告劾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 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 犯罪。 ①严禁越诉——诣阙上书 ②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③诬告反坐
出现诣阙上书的原因如下: (1)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 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 (2)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 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 得不越级上告。 (3)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 使受害者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 诉。
(4)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 贼斗杀伤人或犯殊死,上请廷尉以闻,得减 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定, 近古而便民者也。‛ (5)平帝元始四年,‚明赦百僚,妇女非身 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 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 (6)东汉建武三年诏:‚男子八十以上,十 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 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
3、春秋决狱总原则——原心论罪 (1)含义及实质 《春秋》:‚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 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 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故《春秋》之治狱, 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 恶而合于法者诛‛ 王充解释:‚刑故无小,宥过无大, 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故贼 加增,过误减损‛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
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
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
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
汉朝的疆域
第 一 节
汉 代 法 制 概 况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第一阶段:汉初至文景时 期——‚黄老思想‛ 表现为: ‚无为而治‛,具体为 ①‚约法省刑‛ ②‚与民休息‛
汉宣帝地节四年 (公元前66年)曾 下诏:‚自今子首 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皆勿 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 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 闻。‛
结论: 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 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 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 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律 所继承。由此可见,孔子的道 德观念已经被转化为法律原则 了。
五、继承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1) 诸子均分 收养制度——中官之养子 与亲子同 (2) 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 面遗嘱
汉 代 遗 嘱 继 承
为百姓立遗嘱是汉代官吏的职责 否则被罚款 《户律》云:‚民欲先令相分田 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 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 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 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 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 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 两。‛
4、先自告除其罪 (1)含义 汉律中自告是今天所说的自首。 先自告除其罪,是指犯罪者 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之前,自 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 免除其罪。
(2)特别规定 即两种不能免责的情况: ①数罪并发,只免除自首之罪, 未自首的仍要追究。 ②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 自首也不免其罪。
二、汉代的刑罚制度 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2、危害君主专制(皇权)的犯 罪 (1)欺谩、诋欺、诬罔 (2)非议诏书,毁先帝 (3)怨望诽谤政治 (4)左道 (5)废格诏书 3、危害皇帝尊严与安全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阑入宫殿门 (3)犯跸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1)大逆无(不)道 (2)群饮酒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 (5)见知故纵、监临部主 ‚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 《沈命法》(武帝)‚群盗起不发 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 下至小吏主者皆死。‛东汉安帝, ‚自今强盗为上官若它郡县所纠觉, 一发,部吏皆正法,尉贬秩一等, 令长三月奉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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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徙边 (5)禁锢 (6)赎刑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 不举奏‛。 附益,‚言欲增益诸侯也‛。 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2)酎(酹)金律 ‚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 县,候免国‛。 (3)左官 ‚舍天子而仕诸侯‛。
(4)事国人过律 (5)非正 指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 律免为庶人。 (6)僭越 (7)出界 (8)漏泄省中语
更让人惊奇的是,为百姓立遗 嘱、保管遗嘱成了汉代乡部官吏 也就是基层官吏的职责之一。若 乡部啬夫扣留‚先令‛,不写券 书则罚金一两。
第 四 节 汉 代 的 司 法 诉 讼 制 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 办的诏狱,审理地方上报的疑 难案件。(监狱、律学) (2)丞相 (3)尚书 (4)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2、地方司法机关 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二)第二阶段:汉武帝以后—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的儒家思想。 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 (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2)礼法结合,法有等差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二、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及主要 法典 (1) ‚约法三章‛ (2)《九章律》9篇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 《户》、《兴》、《厩》3章。 (3)《傍章律》18篇 ‚韩信伸军法、张仓作章程、叔 孙通制礼仪(朝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