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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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五蠹》
直躬, 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 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 仲尼以为孝,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 举而上之” 举而上之”。 结论: 结论: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父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四、汉律的特点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1、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 2、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春秋 决狱” 决狱”。 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3、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第五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德主刑辅;《九章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2.汉初法制思想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4.汉代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5.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引经决狱制度评析。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 他日分财,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 而七与婿。 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 子,而七与婿。’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 阅之,以酒酬地曰: 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阅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 而子与七。 婿,而子与七。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代中央审判机关是由皇帝、廷尉、丞相、御史 大夫组成 。
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和劾 (二)录囚
三、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兴起 1、概念。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折狱”、“引经断狱”、 “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 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判案断狱 的方法。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审判案件的指导 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 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御史府系统 丞相司直系统 司隶校尉系统
2、地方监察机关
全国分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每个 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可“以六条问 事” 。 在郡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 。 在县一级设置了地方最低级监察官员廷掾, 廷掾负责监察各乡吏员。
第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左官律》、《沈命法》等单行法规。
(二)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第二节 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原则
1、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2、关于长幼减免刑罚原则 3、关于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及改革
1、汉代的刑罚制度
死刑:弃市、腰斩、枭首。 肉刑:墨、劓、剕、笞、宫等 。 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 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财产刑:罚金、赎刑。 徙边刑: 禁锢:
2、春秋决狱的作用
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对封建法律中有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 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和劾 (二)录囚
三、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兴起 1、概念。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折狱”、“引经断狱”、 “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 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判案断狱 的方法。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审判案件的指导 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 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御史府系统 丞相司直系统 司隶校尉系统
2、地方监察机关
全国分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每个 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可“以六条问 事” 。 在郡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 。 在县一级设置了地方最低级监察官员廷掾, 廷掾负责监察各乡吏员。
第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左官律》、《沈命法》等单行法规。
(二)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第二节 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原则
1、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2、关于长幼减免刑罚原则 3、关于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及改革
1、汉代的刑罚制度
死刑:弃市、腰斩、枭首。 肉刑:墨、劓、剕、笞、宫等 。 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 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财产刑:罚金、赎刑。 徙边刑: 禁锢:
2、春秋决狱的作用
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对封建法律中有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 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国家抑制土地兼并,并要求“依律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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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 买卖契约(“券书”) 租佃契约(“租契”) 双方各执一份 借贷契约
注意:合同条款详细; 地租、借贷利率高,赔偿不 了者,沦为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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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
结婚:一夫一妻多妾, 女先30(西汉)后(东汉)20,男30不婚, 五倍纳税 离婚(休妻):“七出”,但“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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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世代同堂,休言析产;子不孝,弃市 继承:a、宗祧制(综合的法定继承) (其中官职、爵位继承,须嫡长子, 财产继承,不份嫡庶,子女均分) b、遗嘱继承(“遗令”、“先令书”) 收养:太监可收养子
评:世代同堂 政治目的:皇帝借助家长,国家借助家 庭,加强父权 实际结果:可能导致子能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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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入律
秦朝: 字面上,“一断于法”, 破除“刑不上大夫”
皇家狗,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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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自首减免原则 “先自告出其罪”,比 秦朝细化:数罪并罚中,自首一罪,只免一罪; 犯罪集团中,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如:谋反,通奸,自首谋反,通奸不免 谋反,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董仲舒:原心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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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制度的改革
其三、判之自由裁量,但有擅断罪责之险
律条之僵,案情之活,应给法官自由裁量权,但太关注主观 要件、善恶好坏,却不易认定,倒反加剧徇私枉法、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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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在监察权、审判权外,新增了统兵权
2、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州部刺史 全国13个州。 京师的监察机关——司隶校尉 其他13个州监察机关——刺史 东汉:郡县二级制 州郡县三级制
刘邦
2
第二阶段 :独尊儒术,增修法律 汉武帝时,弃道入儒, 就军政、朝政等增修律、令、科、比, 单律就达60章 第三阶段 :兴起律学,加重处罚 东汉初,光武帝减轻刑罚, 之后渐趋严酷,律学却富有成果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典型判例一则:假冒太子刘据一案 汉召帝,名弗陵,汉武帝少子。公元前95~前 74年。亲贤臣,远小人,内修德政,外和匈。 史称“昭宣中兴”。 首先,春秋决狱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 蕴含对人性的关爱,消解汉律的残酷和冷峻。 其次,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 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 再次,春秋决狱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 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道家黄老学派“无为 而治”的思想。
秦王朝在“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时, 令行禁止,风行万里,法制虽有严酷,但在社会承受 的范围内运行。 但实现统一的秦王朝,违背了“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的法家精神,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组成。 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汉 武帝曾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 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 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告劾”即起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及告劾,但蒙受 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 “诣阙上书”。阙:宫阙,中央司法机关所在 地。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有:《附益律》 》—系 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抑制《尚方律》—系抑制官 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史律》—系规范史 官撰写 史书的法律;《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 律;《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国并行制(汉初) 郡国并行制(汉初) 2、削藩 汉景帝:晁错“削藩” (1)汉景帝:晁错“削藩” 汉武帝: 推恩令” (2)汉武帝:“推恩令” 附益律》 阿党附益之法) 左官律》 《附益律》(阿党附益之法)、《左官律》 —基本解除封国对中央的威胁 由郡、县两级到州、 县三级制(东汉)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制(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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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 首匿: 首匿:首谋隐匿 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之间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其中: 其中: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 事责任。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思考题
1
本章重点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及相互关系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汉代的刑罚改革 汉代的司法制度
2
第一节 概
述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 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 一、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 确立了“德主刑辅” 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形成了以律为主体、 二、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 体系, 体系,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 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 的稳定需要, 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 生机 3
第五章 汉代法制
—— 《左氏传》、《公羊传》、《谷 梁传》。董仲舒属公羊派,《公羊春秋》 被作为最高经典
春秋决狱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 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 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 以经对,言之详矣‛ ——廷尉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 (汉武帝)皆以为是‛,春秋决狱盛 极一时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叔孙通作《傍章律》十八篇(又叫《汉 仪》)
(二)武帝以后的立法活动:
张汤 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 《越宫律》——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 的法律)
赵禹 制定《朝律》六篇;
(《朝律》又叫《朝会律》——关于朝贺制 度的专门法律)
《沈命法》:假如发生‚群盗‛,当地官
吏未能发觉,或者发觉后未能破案或全部 捕获,郡守以下,直到小吏都要处死。 ‚腹诽之法‛:当权者认为有人对法令有 不同看法而心怀不满的,尽管是不说话, 微反唇,而没有犯罪行为,也要以腹诽罪 处死。 削夺地方诸侯势力:《 酎金律》《左官律》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
律
——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九章
律》、《越宫律》、《朝会律》、《酎金 律》、《上计律》、《左官律》、《尚方 律》、《田租税律》、《沈命法》、《见 知故纵之法》
令
——是皇帝发布的诏令,汉律主要渊源之 一。 效力高于律 。廷尉杜周 :‚三尺法安在?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 为是,何古之法乎?‛
文帝下诏:‚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
不息‛,是‚不德‛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
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 弃市
即:以徒刑五年、笞三百、笞五百、弃市, 来取代原来的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 刑
春秋决狱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 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 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 以经对,言之详矣‛ ——廷尉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 (汉武帝)皆以为是‛,春秋决狱盛 极一时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叔孙通作《傍章律》十八篇(又叫《汉 仪》)
(二)武帝以后的立法活动:
张汤 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 《越宫律》——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 的法律)
赵禹 制定《朝律》六篇;
(《朝律》又叫《朝会律》——关于朝贺制 度的专门法律)
《沈命法》:假如发生‚群盗‛,当地官
吏未能发觉,或者发觉后未能破案或全部 捕获,郡守以下,直到小吏都要处死。 ‚腹诽之法‛:当权者认为有人对法令有 不同看法而心怀不满的,尽管是不说话, 微反唇,而没有犯罪行为,也要以腹诽罪 处死。 削夺地方诸侯势力:《 酎金律》《左官律》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
律
——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九章
律》、《越宫律》、《朝会律》、《酎金 律》、《上计律》、《左官律》、《尚方 律》、《田租税律》、《沈命法》、《见 知故纵之法》
令
——是皇帝发布的诏令,汉律主要渊源之 一。 效力高于律 。廷尉杜周 :‚三尺法安在?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 为是,何古之法乎?‛
文帝下诏:‚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
不息‛,是‚不德‛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
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 弃市
即:以徒刑五年、笞三百、笞五百、弃市, 来取代原来的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 刑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 景帝后元三年下诏规则:八十岁以上、七岁 以下,假定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 分。
• «刑法»第49条: • 立功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讯的时分怀
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 • 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审讯的时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酷手腕致人死亡的除外。〞
• 李某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 〔2〕区分惯犯与偶 犯原那么
• 〔3〕自首减刑原那 么
• 〔4〕严惩群盗原那 么
• 〔5〕维护皇权原那 么
• 〔8〕从严治吏原那 么
• 〔9〕维护孝道原那 么
• 〔10〕尊老爱幼原那 么
• 〔11〕亲属相隐原那 么
〔二〕刑罚体系
• 1.生命刑 腰斩;弃市;磔;枭首 磔—枭首—腰斩—弃市 • 2.身体刑 腐刑;斩趾刑;劓刑;黥
二、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权益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 • 重农抑商 • 〔二〕一切权 • 以土地私有权为中心 • 〔三〕债 • 买卖契约——券、券书 • 〔四〕婚姻、家庭和承袭 • 一夫一妻多妾制、七出、三不去 • 非正罪、非子罪
三、经济法律制度
• 〔一〕重农抑商 • 〔二〕币制革新 • 国度垄断铸币大权 • 〔三〕赋税制度 • 〝轻田租重人头〞 • 〔四〕以法律手腕对经济停止微观调控 • 垄断盐铁、〝均输平准〞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2021年7月25日星期日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点思想的演化 及立法概略
• 一、汉初黄老有为的法律思想及政策实际 • • 刘邦:〝乃公马上而得之,安事«诗»、«
书»?〞 • 陆贾:〝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
?……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 ,陛下安得而有之?〞
• «刑法»第49条: • 立功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讯的时分怀
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 • 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审讯的时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酷手腕致人死亡的除外。〞
• 李某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 〔2〕区分惯犯与偶 犯原那么
• 〔3〕自首减刑原那 么
• 〔4〕严惩群盗原那 么
• 〔5〕维护皇权原那 么
• 〔8〕从严治吏原那 么
• 〔9〕维护孝道原那 么
• 〔10〕尊老爱幼原那 么
• 〔11〕亲属相隐原那 么
〔二〕刑罚体系
• 1.生命刑 腰斩;弃市;磔;枭首 磔—枭首—腰斩—弃市 • 2.身体刑 腐刑;斩趾刑;劓刑;黥
二、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权益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 • 重农抑商 • 〔二〕一切权 • 以土地私有权为中心 • 〔三〕债 • 买卖契约——券、券书 • 〔四〕婚姻、家庭和承袭 • 一夫一妻多妾制、七出、三不去 • 非正罪、非子罪
三、经济法律制度
• 〔一〕重农抑商 • 〔二〕币制革新 • 国度垄断铸币大权 • 〔三〕赋税制度 • 〝轻田租重人头〞 • 〔四〕以法律手腕对经济停止微观调控 • 垄断盐铁、〝均输平准〞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2021年7月25日星期日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点思想的演化 及立法概略
• 一、汉初黄老有为的法律思想及政策实际 • • 刘邦:〝乃公马上而得之,安事«诗»、«
书»?〞 • 陆贾:〝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
?……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 ,陛下安得而有之?〞
5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的刑事法规
(一)、罪名
危害政权罪、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参 安全罪、危害中央集权罪、思想言论罪
汉朝的刑事法规
(二)、定罪量刑的原则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矜侐老幼妇残
自首减免刑罚 法不追究既往 诬告反坐
汉朝的刑事法规
(三)、文景废除肉刑
1、背景 •文明程度提高:肉刑破坏劳动力且不利 于长治久安 •社会矛盾缓和:全国一年仅400起刑事案 •导火索:公元前167年,太仓令淳于意之 女缇萦上书,请求代父受过,为官奴婢
汉朝的刑事法规
缇萦救父
汉朝的刑事法规
2、内容 ——取消黥、劓、刖刑 •黥刑 改为 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 改为 笞三百 •斩左趾 改为 笞五百 •斩右趾 改为 弃市 ——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取消无期徒刑 制,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3年的制度 •肉刑与徒刑并施 改为 髡、耐与徒刑并施
• 东汉史学家班固用他唯一的一首《咏史诗》开启了此类诗歌的先 例: 三王德弥薄,惟后用肉刑。太苍令有罪,就递长安城。 自恨身无子,困急独茕茕。小女痛父言,死者不可生。 上书诣阙下,思古歌《鸡鸣》。忧心摧折裂,《晨风》扬激 声。 圣汉孝文帝,恻然感至情。百男何愦愦,不如一缇萦。
•
3、
。20.1 2.103:2 4:1503: 24Dec-201-Dec-20
宁愿辛苦一阵子,不要辛苦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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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3:2 4:1503: 24:150 3:24Tue sday, December 0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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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向上的心态,是成功者的最基本要素 5、
。20.1 2.120.1 2.103:2 4:1503: 24:15D ecembe r 1, 2020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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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西汉其他立法活动 西汉建立时 , 刘邦为了巩固政权 , 分封了若 干同姓和异姓诸侯王 。 但是 , 分封诸侯王对于中 央集权却是极为不利的 。 于是中央政府制定了 一 系 列 法律来打击和控制诸侯王日益扩大的权力 , 如文帝时制定了 《 酌金律 》, 武帝时制定了 《 左官律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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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职官管理制度 1. 职官的选拔 汉朝建立之初选拔官吏采取以 ‚ 功 ‛ 任 ‚ 官 ‛ 的 方式 , 其后 逐步明 确 选官 以 ‚ 德才兼 备 ‛ 为基本标准 。 在 ‚ 德才兼备 ‛ 的标准下 , 汉朝确立了 以 ‚ 荐举 ‛ 和 ‚ 考试 ‛ 相结合 的选拔官吏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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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东汉的立法活动 由于光武帝刘秀建立的东汉王朝自诩为西汉的 正统继承者革创新 。 而这种制度上的突破要 等到二百年后由曹魏来完成 。 东汉的立法活动走 了一条几乎和西汉完全相同的道路 。 刘秀称帝时 , 同样面临着恢复生产 , 缓和矛盾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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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 ‚ 令 ‛ 为皇帝颁布的诏令 。 内 容广泛 , 法律效力 最高 , 是汉朝一种主要的 法律形式 。 它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 纷 的 重要依据 。 如 片税方面 《 田 令 》、 财产登 记方面的 《 缗钱令 》 等 。 ‚ 天子诏 所增 损 , 不在律上者为令 ‛,‚ 前主所是著为律 , 后主所 是疏为令 ‛。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 轻徭薄赋,宽法缓刑( 汉初 ) 汉朝继秦朝而起,封建生产关系得到巩固, 封建政治制度也有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在秦 朝的基础上,汉朝法制有了一些重要改革,是中 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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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德主刑辅 ( 汉武帝以后 ) 汉武帝即位前 , 经过汉初七十多年的积累 , 物质财富已经比较雄厚 , 国 家府库也相当充实 。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复兴 , 严重的社会问 题也接 踵而来 : 一方面 , 分封的诸侯日益壮大 , 危害 渐生 ; 另 一方面 , 社会上产生了 一批虽无官职 爵位却横行不法 、 骄奢淫逸的富豪吏民 , 严重破 坏了封建等级秩序 。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 首先,从天道上讲,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
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就人类社会统治方式而言 :教化为德,德为阳,刑罚为杀,刑为阴。
其次,从人性上讲,董仲舒根据人性中善恶的多少,人 可分为三品,即“圣人之性”:不经教化便可从善,并劝导天 下人向善之人,这种人是极少数;“中人之性”:身兼善恶两 性,经教化可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三是斗筲之性: 即恶性根深蒂固,冥顽不化,须以刑罚威吓方可收敛者, 此种人为少数。有“斗筲之性”,故刑不可废;而“中性之人” 为大多数,故应以教为主,“德多而刑少”。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 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 请廷尉以闻。”从这一诏令可以看出:卑幼首匿尊亲长,不 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 也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 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 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法律上主张约法省 禁,轻刑轻罚;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汉初统治者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在政治 上贯彻重德轻刑的原则,宽简刑罚、削除烦苛、约法省刑 。经济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对人民的 剥削。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科 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与 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
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 首先,从天道上讲,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
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就人类社会统治方式而言 :教化为德,德为阳,刑罚为杀,刑为阴。
其次,从人性上讲,董仲舒根据人性中善恶的多少,人 可分为三品,即“圣人之性”:不经教化便可从善,并劝导天 下人向善之人,这种人是极少数;“中人之性”:身兼善恶两 性,经教化可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三是斗筲之性: 即恶性根深蒂固,冥顽不化,须以刑罚威吓方可收敛者, 此种人为少数。有“斗筲之性”,故刑不可废;而“中性之人” 为大多数,故应以教为主,“德多而刑少”。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 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 请廷尉以闻。”从这一诏令可以看出:卑幼首匿尊亲长,不 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 也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 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 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法律上主张约法省 禁,轻刑轻罚;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汉初统治者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在政治 上贯彻重德轻刑的原则,宽简刑罚、削除烦苛、约法省刑 。经济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对人民的 剥削。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科 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与 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 四部律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构成汉律的基本框架。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µ 二、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Ø(一)律 律,是封建国家制定颁行的成文法典和单行 法律。
Ø (二)令 令,是根据时事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Ø (三)科 科,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科罪条文,是对 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Ø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F1 “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社会背景。 F2 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F3 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及局限。
Ø(三)汉朝的主要罪名 F1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F2 危害皇权的犯罪。 F3 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µ 二、民事法规 Ø(一)所有权 Ø(二)债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µ 一、汉初黄老学派与“无为而治” µ 二、“独尊儒术”与新儒家的法律思想
Ø(一)“独尊儒术”的原因与确立过程 Ø(二)儒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F1 君权神授。 F2 德主刑辅。 F3 “三纲”“五常”,礼律融合。所谓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 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 信”五常之道。
Ø(四)比 比,又称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 型判例。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µ 一、刑事立法 Ø(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F1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一定范围的 亲属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 互相包庇、隐匿犯罪行为而免除或减轻 刑罚。这一原则渊源于儒家思想。 F2 上请原则。上请,又称先请,是指一 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犯罪后,司法机关 不得擅自拘决,而需奏请皇帝裁决,是 贵族官僚享有的一项法律特权。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µ 二、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Ø(一)律 律,是封建国家制定颁行的成文法典和单行 法律。
Ø (二)令 令,是根据时事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Ø (三)科 科,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科罪条文,是对 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Ø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F1 “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社会背景。 F2 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F3 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及局限。
Ø(三)汉朝的主要罪名 F1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F2 危害皇权的犯罪。 F3 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µ 二、民事法规 Ø(一)所有权 Ø(二)债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µ 一、汉初黄老学派与“无为而治” µ 二、“独尊儒术”与新儒家的法律思想
Ø(一)“独尊儒术”的原因与确立过程 Ø(二)儒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F1 君权神授。 F2 德主刑辅。 F3 “三纲”“五常”,礼律融合。所谓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 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 信”五常之道。
Ø(四)比 比,又称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 型判例。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µ 一、刑事立法 Ø(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F1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一定范围的 亲属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 互相包庇、隐匿犯罪行为而免除或减轻 刑罚。这一原则渊源于儒家思想。 F2 上请原则。上请,又称先请,是指一 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犯罪后,司法机关 不得擅自拘决,而需奏请皇帝裁决,是 贵族官僚享有的一项法律特权。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3《傍章律》:是规定君臣朝请及宫廷所用的各种礼仪,共 十八篇
4《越宫律》与《朝律》:汉武帝时期的两次立法活动的成 果。越宫律是廷尉张汤主持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立法。 另一个是赵禹制定的《朝律》有关朝见皇帝的礼仪。 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奠定了汉律的大体规模,形成了 汉律的基本框架,被以后汉朝历代皇帝所遵循。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东汉对西汉的法律继承占据主要方面,刘秀称帝后,废除 了王莽之苛法,恢复了西汉的九章律。改变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三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制度改革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制度改革:
汉文帝初期,朝廷的刑罚还是相当严厉的,除死刑之外还 有肉刑,不是刺面削鼻,就是剜膝砍脚。有一次,齐国的太仓 令淳于公犯了罪,按法当判肉刑。汉文帝下诏把他逮捕到长安 治罪。淳于公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他见五个女儿柔弱, 不由叹了口气说:“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到了危机时刻就没有 用了。”淳于公的一个小女儿听了,下决心拼死也要将父亲救 出。她跟在逮捕父亲的官差后面,一直到了首都长安。到长安 以后,缇萦给汉文帝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的父亲是齐国的 一个小官吏,齐国的百姓全都称赞他为官廉明。如今触犯了法 律,当被处以刑罚。我感到很难过,因为我父亲很想悔过自新, 但人死了就不能再活,被损毁了的肉体就不能再恢复,即使他 想悔过自新都不可能了。因此我愿意把自己没入官家当奴婢, 以赎父亲的刑罪,使父亲有个自新的机会。 汉文帝见到这封信后,觉得缇萦小小年纪竟这样懂事,便赦 免了淳于公,并且下令废除了肉刑。
三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董仲舒特别推崇 《春秋》把它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董仲舒自己就 是按照《春秋》的“微言大义”行事的,凡是遇到 政治、法律等疑难问题,他都从《春秋》中找答案, 并按照《春秋》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 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 国家法律。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 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 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 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 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①不敬、大不敬:不敬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大不敬 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而且程度很重。汉朝对犯此罪 者予以严惩,或削爵,或处死。 ②阑入宫门罪: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无籍而擅入宫门 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①大逆不道:指反抗封建朝廷,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 ②群饮酒罪:指聚众饮酒,这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造反。 ③首匿罪:首匿是指主谋藏匿罪人。 ④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 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⑤见知故纵:无论是民众与官吏,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 不举报就是“故纵”,即故意纵容犯罪,依律与犯法者同 罪。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 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 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律》 、 《沈命法》 。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 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董仲舒改造了先秦儒学,提出了维护 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这种 “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 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 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 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二)内容
恢复农业,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 百姓,与民休息 ;
——萧规曹随 (三)意义
对当时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 国力的增强起了积极的作用。
•
二、汉武帝以后: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1.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有为奠定了经济基础。
•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①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 为“亡人”; ②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
•
四、主要罪名
(一)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罪名
•不敬、大不敬罪 ;•矫制、矫诏罪 ;•犯陛罪 ;阑入、失阑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阿党附益罪、事国人过律罪 •非正罪
•僭越、逾制罪 •出界罪 •漏泄省中语罪
(三)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腹诽罪; •怨望、诽谤罪;•左道、巫蛊罪;•废格诏书罪。
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
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
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③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
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汉初—汉武帝 汉律六十篇 •1.萧何定《九章律》 :新增《户》《兴》《厩》 2.叔孙通《傍章律》18 3.张汤《越宫律》27与赵禹《朝律》6
B.德主刑辅
•C.明德慎罚
D.出礼入刑
•
一、汉初: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一)背景
1.经济上,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 2.政治上,统治根基不牢 ; 3.军事上,与周边民族此消彼长 ; 4.汉初统治者比较清醒地看到了当时存在的问题和
恢复农业,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 百姓,与民休息 ;
——萧规曹随 (三)意义
对当时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 国力的增强起了积极的作用。
•
二、汉武帝以后: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1.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有为奠定了经济基础。
•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①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 为“亡人”; ②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
•
四、主要罪名
(一)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罪名
•不敬、大不敬罪 ;•矫制、矫诏罪 ;•犯陛罪 ;阑入、失阑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阿党附益罪、事国人过律罪 •非正罪
•僭越、逾制罪 •出界罪 •漏泄省中语罪
(三)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腹诽罪; •怨望、诽谤罪;•左道、巫蛊罪;•废格诏书罪。
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
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
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③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
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汉初—汉武帝 汉律六十篇 •1.萧何定《九章律》 :新增《户》《兴》《厩》 2.叔孙通《傍章律》18 3.张汤《越宫律》27与赵禹《朝律》6
B.德主刑辅
•C.明德慎罚
D.出礼入刑
•
一、汉初: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一)背景
1.经济上,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 2.政治上,统治根基不牢 ; 3.军事上,与周边民族此消彼长 ; 4.汉初统治者比较清醒地看到了当时存在的问题和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4)见知故纵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 (7)选举不实罪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1、改革契机:缇萦上书
2、内容: (1)汉文帝: 髡钳城旦舂代黥刑;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 斩左趾;弃市代斩右趾 ↓ ↓ (2)汉景帝: 笞二百 笞三百 ↓ ↓ 笞一百 笞二百
3、意义:瓦解奴隶制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制
何武断剑 沛中有富豪,家赀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 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 必当争财,男儿必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 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 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 诉之。司空何武曰: ‘剑,所以断决也。限 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 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 从这段材料可以看出:第一,当时已出现遗 嘱继承,这个遗嘱是家长生前病危时立的, 反映了家长的意愿。第二,庶子、女儿都有 财产继承权。
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三)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1、尊老怜幼(恤刑) 2、亲亲相隐(汉宣帝四年) 3、上请
四、民事法律 (一)婚姻制度:与西周基本相同 (二)继承制度 1、身份继承:诸子均有权继承爵位 2、财产继承:庶子和女子均有继承权 【参考案例】 陆贾分金 据《史记· 陆贾列传》记载,陆贾有五个儿子, 他将“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说明汉朝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评论: 这一条汉律颇有现代刑法中“正当防卫”的 意思。以后的各代法律仅规定无故入人家者 杀之无罪。 2、令 3、比(决事比) ★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三、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刑法制度 1、刑罚制度 (1)死刑(2)肉刑(3)徒刑(女徒顾山) (4)罚金刑(5) 徙边 2、主要犯罪 (1)大逆无道罪 (2)不孝罪 (3)不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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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情况 汉朝在量刑问题上,对老、 幼等人都有宽免规定,以标榜 统治者的‚仁慈‛。这类恤刑 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除特殊的犯罪和诬告及杀 伤罪外,符合年龄规定的老、 幼犯一般罪都可免刑。 如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 八十以上,非手杀人,皆勿 坐。‛
②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 替重刑。 《汉书· 惠帝纪》:‚民年七十以 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 皆完之‛,以完刑替代肉刑; 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等等。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 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 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 渡的标志。
2、刑罚制度 (1)死刑(殊刑) 枭首、腰斩、弃市 (2)笞刑 笞100、笞200
(3)徒刑 髡钳城旦舂,五岁刑; 完城旦四岁刑; 鬼薪白粲,三岁刑; 司寇、作如司寇,二岁刑; 隶臣妾,一岁刑; 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 月刑。 女徒顾山——平帝元始元年六月 诏:‚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 山钱月三百‛。
第 三 节 汉 代 的 民 事 法 律
一、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有权 三、债 1、买卖契约—— ‚券书‛ 2、借贷契约——‚取息过律‛ 3、租佃契约 4、雇佣契约
四、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的成立与解除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 一妻多妾;七出、三不去 即父为户主,儿子成 年后,只要经济条件 2、家庭 许可,基本都要娶妻 提倡同居共财,‚夫为妻纲‛ 别户,父亲要析出一 定财产作为产业。 但也有生分情况。
2、逮捕和羁押 (1)刑事诉讼 ①平民犯罪,告发即逮捕 ②贵族官僚犯罪,需逮捕先奏请 皇上。 (2)民事诉讼——调解
3、审理和判决 五听、讯问、传复、读鞫、 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 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 指复审案件。
5、执行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 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 的制度。 6、录囚: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 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 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 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1)张汤《越宫律》27篇 (2)赵禹《朝律》6篇 (3)《见知放纵、监临部主之法》、 《沈命法》 (4)《上计律》等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总之汉代主要法律是:‚约法三 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1)改革的背景原因: 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劳动力
(2)改革的内容 ①文帝时: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 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 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废除 宫刑。 ②景帝时: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 作进一步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笞300, 改为笞200(第二次改为笞100); 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 (第二次 改为笞200) ,而且还规定笞杖尺 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 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 前迈了一大步。
2、 ‚亲亲得相首匿‛ (1)含义 ‚亲亲得相首匿‛ ,是指在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 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产生、发展 ①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 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父为 子隐,乃父慈;子为父隐,乃子孝 也。‛ ②《秦简》的《法律答问》一篇中也 明文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和奴婢控告 主人 ③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 亲得相首匿‛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 项原则。 ④至汉代宣帝时,正式作为刑法原则 确定下来。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1、中央监察机关 御史府 御史台监察机关 司隶校尉 州(部)刺史
四、春秋决狱 1、含义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 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 始的,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 原则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的司法活动。
2、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 (1)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2)奸以事君,常刑不舍 (3)诛首恶 (4)以功复过 (5)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 (6)亲亲得相首匿,大义灭亲 (7)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
《汉书· 刑法志》:‚汉兴,高祖 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 juan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 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 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 捃摭jùn zhí 秦法,取其宜于时 者,作律九章。‛ 在《法经》 的基础上增加了《户》、 《兴》、《厩》三章。‚韩信 伸军法、张仓作章程、叔孙通 制礼仪(朝仪)‛
③老幼、孕妇等人在监狱服刑或 羁押期间免戴刑具。 《汉书· 景帝纪》:‚年八十以上, 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 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④汉朝还为女徒犯规定了专门的 赎罪方法。 《汉书· 平帝纪》:‚天下女 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总之,汉朝之所以宽宥老幼 及妇女,是由于他们的犯罪不构 成社会的严重危害,同时又能体 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 这一原则也可表述为:
3、春秋决狱总原则——原心论罪 (1)含义及实质 《春秋》:‚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 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 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故《春秋》之治狱, 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 恶而合于法者诛‛ 王充解释:‚刑故无小,宥过无大, 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故贼 加增,过误减损‛
(4)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 贼斗杀伤人或犯殊死,上请廷尉以闻,得减 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定, 近古而便民者也。‛ (5)平帝元始四年,‚明赦百僚,妇女非身 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 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 (6)东汉建武三年诏:‚男子八十以上,十 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 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
更让人惊奇的是,为百姓立遗 嘱、保管遗嘱成了汉代乡部官吏 也就是基层官吏的职责之一。若 乡部啬夫扣留‚先令‛,不写券 书则罚金一两。
第 四 节 汉 代 的 司 法 诉 讼 制 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 办的诏狱,审理地方上报的疑 难案件。(监狱、律学) (2)丞相 (3)尚书 (4)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2、地方司法机关 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2、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 9篇 ②叔孙通《傍章律》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 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第 二 节 汉 代 的 刑 事 法 律
一、刑法原则 1、尊老怜幼 (1)含义 尊老怜幼,即恤刑制度,恤 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 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 量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
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
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
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
汉朝的疆域
第 一 节
汉 代 法 制 概 况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第一阶段:汉初至文景时 期——‚黄老思想‛ 表现为: ‚无为而治‛,具体为 ①‚约法省刑‛ ②‚与民休息‛
4、先自告除其罪 (1)含义 汉律中自告是今天所说的自首。 先自告除其罪,是指犯罪者 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之前,自 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 免除其罪。
(2)特别规定 即两种不能免责的情况: ①数罪并发,只免除自首之罪, 未自首的仍要追究。 ②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 自首也不免其罪。
二、汉代的刑罚制度 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1)惠帝初即位,‚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 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2)景帝后元三年诏:‚年高老长,人所尊 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 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 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 (3)宣帝元康四年诏:‚朕念夫耆老之人, 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 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 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 它皆勿坐。‛
五、继承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1) 诸子均分 收养制度——中官之养子 与亲子同 (2) 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 面遗嘱
汉 代 遗 嘱 继 承
为百姓立遗嘱是汉代官吏的职责 否则被罚款 《户律》云:‚民欲先令相分田 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 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 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 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 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 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 两。‛
汉宣帝地节四年 (公元前66年)曾 下诏:‚自今子首 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皆勿 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 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 闻。‛
结论: 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 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 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 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律 所继承。由此可见,孔子的道 德观念已经被转化为法律原则 了。
(二)第二阶段:汉武帝以后—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的儒家思想。 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 (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2)礼法结合,法有等差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二、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及主要 法典 (1) ‚约法三章‛ (2)《九章律》9篇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 《户》、《兴》、《厩》3章。 (3)《傍章律》18篇 ‚韩信伸军法、张仓作章程、叔 孙通制礼仪(朝仪)等
汉代遗嘱的订立、备案和执行都 有严格的程序,都要比今天复杂。 立遗嘱时要有乡部啬夫等基层官 吏在场,以示其公证和立遗嘱人意思 的真实;遗嘱一式三份,像户籍簿一 样分别由乡部和县廷保管,以防止篡 改;当对财产分割发生异议时,以券 书所写遗嘱为准;券书所无或者没有 券书者,不予采纳。继承人虽然没有 单独立户,但仍然合法拥有按照遗嘱 所分的田宅、奴婢等财物,到八月再 统一登记立户。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1)含义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即所 谓上请制度,‚先请‛之制创 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 员,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 ‚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 保护贵族官员的特权。这也是 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 种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