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 9篇 ②叔孙通《傍章律》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 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第 二 节 汉 代 的 刑 事 法 律
一、刑法原则 1、尊老怜幼 (1)含义 尊老怜幼,即恤刑制度,恤 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 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 量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1)张汤《越宫律》27篇 (2)赵禹《朝律》6篇 (3)《见知放纵、监临部主之法》、 《沈命法》 (4)《上计律》等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总之汉代主要法律是:‚约法三 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 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 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 渡的标志。
2、刑罚制度 (1)死刑(殊刑) 枭首、腰斩、弃市 (2)笞刑 笞100、笞200
(3)徒刑 髡钳城旦舂,五岁刑; 完城旦四岁刑; 鬼薪白粲,三岁刑; 司寇、作如司寇,二岁刑; 隶臣妾,一岁刑; 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 月刑。 女徒顾山——平帝元始元年六月 诏:‚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 山钱月三百‛。
2、 ‚亲亲得相首匿‛ (1)含义 ‚亲亲得相首匿‛ ,是指在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 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产生、发展 ①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 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父为 子隐,乃父慈;子为父隐,乃子孝 也。‛ ②《秦简》的《法律答问》一篇中也 明文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和奴婢控告 主人 ③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 亲得相首匿‛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 项原则。 ④至汉代宣帝时,正式作为刑法原则 确定下来。
第 三 节 汉 代 的 民 事 法 律
一、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有权 三、债 1、买卖契约—— ‚券书‛ 2、借贷契约——‚取息过律‛ 3、租佃契约 4、雇佣契约
四、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的成立与解除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 一妻多妾;七出、三不去 即父为户主,儿子成 年后,只要经济条件 2、家庭 许可,基本都要娶妻 提倡同居共财,‚夫为妻纲‛ 别户,父亲要析出一 定财产作为产业。 但也有生分情况。
汉代遗嘱的订立、备案和执行都 有严格的程序,都要比今天复杂。 立遗嘱时要有乡部啬夫等基层官 吏在场,以示其公证和立遗嘱人意思 的真实;遗嘱一式三份,像户籍簿一 样分别由乡部和县廷保管,以防止篡 改;当对财产分割发生异议时,以券 书所写遗嘱为准;券书所无或者没有 券书者,不予采纳。继承人虽然没有 单独立户,但仍然合法拥有按照遗嘱 所分的田宅、奴婢等财物,到八月再 统一登记立户。
(1)改革的背景原因: 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劳动力
(2)改革的内容 ①文帝时: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 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 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废除 宫刑。 ②景帝时: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 作进一步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笞300, 改为笞200(第二次改为笞100); 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 (第二次 改为笞200) ,而且还规定笞杖尺 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 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 前迈了一大步。
《汉书· 刑法志》:‚汉兴,高祖 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 juan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 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 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 捃摭jùn zhí 秦法,取其宜于时 者,作律九章。‛ 在《法经》 的基础上增加了《户》、 《兴》、《厩》三章。‚韩信 伸军法、张仓作章程、叔孙通 制礼仪(朝仪)‛
(2)适用情况 汉朝在量刑问题上,对老、 幼等人都有宽免规定,以标榜 统治者的‚仁慈‛。这类恤刑 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除特殊的犯罪和诬告及杀 伤罪外,符合年龄规定的老、 幼犯一般罪都可免刑。 如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 八十以上,非手杀人,皆勿 坐。‛
②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 替重刑。 《汉书· 惠帝纪》:‚民年七十以 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 皆完之‛,以完刑替代肉刑; 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等等。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1)惠帝初即位,‚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 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2)景帝后元三年诏:‚年高老长,人所尊 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 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 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 (3)宣帝元康四年诏:‚朕念夫耆老之人, 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 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 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 它皆勿坐。‛
2、逮捕和羁押 (1)刑事诉讼 ①平民犯罪,告发即逮捕 ②贵族官僚犯罪,需逮捕先奏请 皇上。 (2)民事诉讼——调解
3、审理和判决 五听、讯问、传复、读鞫、 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 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 指复审案件。
5、执行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 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 的制度。 6、录囚: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 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 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 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1)含义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即所 谓上请制度,‚先请‛之制创 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 员,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 ‚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 保护贵族官员的特权。这也是 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 种维护。
(2)适用范围 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 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 请‛的特权。 ①公侯及其嗣子 ②官吏三百石以上者 (3)效果 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免刑。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1、中央监察机关 御史府 御史台(兰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 2、地方监察机关 司隶校尉 州(部)刺史
四、春秋决狱 1、含义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 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 始的,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 原则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的司法活动。
2、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 (1)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2)奸以事君,常刑不舍 (3)诛首恶 (4)以功复过 (5)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 (6)亲亲得相首匿,大义灭亲 (7)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
③老幼、孕妇等人在监狱服刑或 羁押期间免戴刑具。 《汉书· 景帝纪》:‚年八十以上, 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 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④汉朝还为女徒犯规定了专门的 赎罪方法。 《汉书· 平帝纪》:‚天下女 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总之,汉朝之所以宽宥老幼 及妇女,是由于他们的犯罪不构 成社会的严重危害,同时又能体 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 这一原则也可表述为: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告劾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 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 犯罪。 ①严禁越诉——诣阙上书 ②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③诬告反坐
出现诣阙上书的原因如下: (1)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 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 (2)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 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 得不越级上告。 (3)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 使受害者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 诉。
(4)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 贼斗杀伤人或犯殊死,上请廷尉以闻,得减 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定, 近古而便民者也。‛ (5)平帝元始四年,‚明赦百僚,妇女非身 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 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 (6)东汉建武三年诏:‚男子八十以上,十 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 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
3、春秋决狱总原则——原心论罪 (1)含义及实质 《春秋》:‚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 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 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故《春秋》之治狱, 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 恶而合于法者诛‛ 王充解释:‚刑故无小,宥过无大, 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故贼 加增,过误减损‛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
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
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
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
汉朝的疆域
第 一 节
汉 代 法 制 概 况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第一阶段:汉初至文景时 期——‚黄老思想‛ 表现为: ‚无为而治‛,具体为 ①‚约法省刑‛ ②‚与民休息‛
汉宣帝地节四年 (公元前66年)曾 下诏:‚自今子首 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皆勿 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 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 闻。‛
结论: 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 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 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 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律 所继承。由此可见,孔子的道 德观念已经被转化为法律原则 了。
五、继承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1) 诸子均分 收养制度——中官之养子 与亲子同 (2) 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 面遗嘱
汉 代 遗 嘱 继 承
为百姓立遗嘱是汉代官吏的职责 否则被罚款 《户律》云:‚民欲先令相分田 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 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 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 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 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 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 两。‛
4、先自告除其罪 (1)含义 汉律中自告是今天所说的自首。 先自告除其罪,是指犯罪者 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之前,自 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 免除其罪。
(2)特别规定 即两种不能免责的情况: ①数罪并发,只免除自首之罪, 未自首的仍要追究。 ②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 自首也不免其罪。
二、汉代的刑罚制度 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2、危害君主专制(皇权)的犯 罪 (1)欺谩、诋欺、诬罔 (2)非议诏书,毁先帝 (3)怨望诽谤政治 (4)左道 (5)废格诏书 3、危害皇帝尊严与安全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阑入宫殿门 (3)犯跸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1)大逆无(不)道 (2)群饮酒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 (5)见知故纵、监临部主 ‚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 《沈命法》(武帝)‚群盗起不发 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 下至小吏主者皆死。‛东汉安帝, ‚自今强盗为上官若它郡县所纠觉, 一发,部吏皆正法,尉贬秩一等, 令长三月奉赎罪‛。
ຫໍສະໝຸດ Baidu
(4)徙边 (5)禁锢 (6)赎刑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 不举奏‛。 附益,‚言欲增益诸侯也‛。 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2)酎(酹)金律 ‚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 县,候免国‛。 (3)左官 ‚舍天子而仕诸侯‛。
(4)事国人过律 (5)非正 指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 律免为庶人。 (6)僭越 (7)出界 (8)漏泄省中语
更让人惊奇的是,为百姓立遗 嘱、保管遗嘱成了汉代乡部官吏 也就是基层官吏的职责之一。若 乡部啬夫扣留‚先令‛,不写券 书则罚金一两。
第 四 节 汉 代 的 司 法 诉 讼 制 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 办的诏狱,审理地方上报的疑 难案件。(监狱、律学) (2)丞相 (3)尚书 (4)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2、地方司法机关 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二)第二阶段:汉武帝以后—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的儒家思想。 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 (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2)礼法结合,法有等差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二、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及主要 法典 (1) ‚约法三章‛ (2)《九章律》9篇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 《户》、《兴》、《厩》3章。 (3)《傍章律》18篇 ‚韩信伸军法、张仓作章程、叔 孙通制礼仪(朝仪)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