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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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
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
(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
(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1)《越宫律》。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
1.律
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
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
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4.比
“决事比”,就是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对于某种恶行,若律无正条,法官就可以比照律条中最相近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种比照近似律条断罪的结果,就形成了一些特定判例,被后人引据为判例法。
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经义等多种法律形式。法律章句,即是汉代儒生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律令所形成的;故事就是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经后人认可为法则者;在汉代,儒家经义也可能被法官直接作为“法理”引用,以断决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这就叫“经义决狱”。
第二节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
二、行政机构
1.中央行政机构
三公制。汉成帝、哀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改丞相为大司徒,正式称为“三公”。
九卿制。沿用秦制,同时,“三公”还“分职授政”,即除基本职责外还分管九卿。
尚书制。战国时亦作“掌书”,齐、秦均置。秦属少府,为低级官员,在殿中主发布文书。武帝时,选拔尚书、中书、侍中组成“中朝”(或称内朝),成为实际上的中央决策机关,因系近臣,地位渐高。和御史、史书令史等都是由太史选拔。在汉宣帝时期权势就已经很高。成帝置尚书五人,秩六百石,分掌三公曹、常侍曹、二千石曹、户曹、主客曹,职权始重。东汉政悉归尚书台,各曹尚书地位更见重要。
2.地方行政机构
汉初地方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武帝后完全确立郡县两级体制。东汉又设州,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第三节汉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制改革
汉朝立国之初,积极吸取秦亡的教训,改变原有的严刑峻法。如高祖、惠帝、吕后时,“弛商贾律”,“除参夷连坐之罪”,“除三族罪妖言令”,除“挟书律”,文帝即位后“除收孥相坐律”、“除诽谤律”等。而前167年的缇萦上书事件,成为大规模刑制改革的契机。
1.文帝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废除了三种肉刑,即墨刑、劓刑、刖刑。
(2)以“髡钳为城旦舂”即徒刑取代黥(墨)刑;以笞三百取代劓刑。
(3)斩左右趾(刖刑)的废除比较特殊。以笞五百取代斩左趾,以弃市取代斩右趾。
2.汉景帝即位后,继续深化文帝的改革。
首先是下令改笞五百为笞三百,改笞三百为笞二百。
紧接着又进一步减轻刑罚,“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同时为了防止笞刑实际上成为死刑,景帝还下令制定了《箠令》。
3.意义
虽有“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的局限,但首次打破了自夏朝以来的旧五刑体系,基本废除了残忍不仁的肉刑,从此犯罪者除死刑外基本得以自全其身,犯罪人的人身人格得到了尊重和保障,是中国刑法史上一次大规模的人道主义改革,同时也标志着新五刑(笞杖徒流死)体系开始形成。
二、刑名
1.族刑。又称族诛,主要指“夷三族”,是刑罚中最严重的情形。汉初曾于高后元年(前187年)曾宣布废除,文帝时复行三族之诛。
2.死刑。在汉代有斩首、腰斩、枭首、弃市、磔刑等名目。
3.肉刑。汉代肉刑主要是在文帝改革后又恢复的,有宫刑和斩右趾,其作用基本上是死刑的替代刑。
4.笞刑。景帝《箠令》确定了笞刑的行刑制度:“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5.徒刑。
(1)髡钳城旦舂。徒刑之最重者,刑期五年。
(2)完城旦舂。徒刑之次重者,刑期四年。
(3)鬼薪白粲。刑期三年。
(4)司寇、作如司寇。有时称“司寇作”。徒刑中较轻者,刑期二年。
(5)罚作复作。徒刑中最轻者,刑期一年。
(6)隶臣妾。徒刑之最轻者,刑期一年。
6.徙边。
7.赎刑。
(1)金赎
(2)女徒顾山
8.罚刑。
三、罪名
四、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
2.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
第四节汉朝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汉朝经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