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主要理解掌握: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 二、《九章律》及汉律六十篇的基本内容; 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四、汉律开始出现的儒家化表现; 五、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一,两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 逐步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 国家机关体制;职官管理制度。
二、刑事法律 刑罚制度。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体系的变化。 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恤刑制度;亲亲首匿制度;上 请制度;三纲制度等。 主要罪名。危害皇帝安全、君主尊严、专制皇权、中央集 权、社会秩序等罪。
第二,从西汉初年编纂律典,到诏令、科、比、 律学章句的广泛适用,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 法律形式并用的法律体系。
第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 越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第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 社会的稳定需要,同时也扼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 发展的生机。第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 上满足了农业社会的稳定需要,同时也扼制了商 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生机。
三、民事法律内容 民事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所有权;债与契约;婚姻、家 庭、继承制度。
四、经济法律内容 农业、赋役、金融、商业等法律内容。
第四节 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告劾”;“鞫狱”;“传复”;“断 狱”;“读鞫”;“乞鞫”;“奏报”; “奏谳”;“录囚”。《春秋》决狱与秋 冬行刑
第二节 儒汉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一、立法思想汉初黄老“无为”的政治思想与 “宽省刑罚”的法律思想的产生。 武帝时期“春秋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与“德主刑 辅”的法律思想的确立。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汉朝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罪名、民事立法,掌握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文景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内容及意义、汉朝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刑罚种类、汉朝的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录囚。
教学重点: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文景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内容及意义、汉朝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司法制度----春秋决狱教学难点: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法律的儒家化、春秋决狱的概念及原则。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一、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三个时期:(一)汉初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70年内奉行黄老(黄帝、老子)的“清静无为”思想作为治为之策,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轻徭薄赋,安定百姓,以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封建经济。
黄老思想在西汉初期的兴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汉初特定的社会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统治者总结历史教训,探索治国之道的结果。
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自参加或经历过秦末农民大起义(如刘邦、肖何、曹参),比较了解社会下层的疾苦,深知秦末农民大起义的根本原因是秦王朝的残酷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是由于秦朝专任刑罚,暴政虐待人民。
所以在夺取政权以后,面临国家经济凋敝,百姓流离失所的严峻局面,他们特别注意总结秦朝短促灭亡的教训。
为了巩固汉王朝的统治,避免重蹈秦王朝的覆辙,特别注意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在政治上对农民阶级作出一定让步。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汉朝法律制度遵循了“以礼为法”的原则,并通过《汉律》进行规范和制定。
汉朝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礼法制度,即以尊重礼仪和家族道德为依据的法律制度。
汉朝尊重礼仪和家族道德,认为对于人们的行为规范应该是以道德与伦理为基础的。
因此,在法律制度中,礼仪规范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在刑事、民事和家族制度中。
刑事法律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主要依赖于礼法制度,并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目标。
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罚金、禁锢、杖刑、流放等。
汉朝刑法实行的原则是“中庸之道”,即刑罚应该适当,切不可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民事法律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土地、财产、婚姻、继承、契约等方面。
在土地和财产方面,汉朝实行公有制,鼓励土地充分利用,并对土地和财产进行严格保护。
在婚姻和继承方面,汉朝遵循礼法制度,注重家族道德和传统,在婚姻和继承方面进行规范和保护。
在契约方面,汉朝实行宽严相济的原则,保障契约的平等和公平。
家族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家族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汉朝注重家族的地位和权利,家族成员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家族制度鼓励家族成员团结互助,传承家族传统和道德,维护家族利益。
总的来说,汉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秉持以礼为法的原则,并体现在刑事、民事和家族制度中。
刑事法律制度重视适度和中庸之道,民事法律制度保护土地、财产和个人权益,家族制度强调家族的地位和权利。
这些法律制度为汉朝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
四、监察机构 五、职官管理制度 (一)任免制度 (二)考绩制度 (三)俸禄制度 (四)致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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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法律
一、关于人的规定 二、关于物的规定
三、关于债的规定 1 买卖契约 2 借贷契约 3 租赁契约
四、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 (一)婚姻 (二)家庭 (三)继承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法律 司法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二、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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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 形式
(四)官吏职务犯罪 1.贪污罪 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 3.选举不实罪
(五)侵害人身的犯罪 1.杀人罪 2.伤人罪
(六)思想言论犯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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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1 起诉 2 逮捕和羁押 3 审理和判决 4 上诉复审 5 录囚 6 执行
(二)危害皇权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废格”及“矫诏”罪 3.欺谩、诬罔、祝诅罪 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 5.犯跸罪
(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2.事国人过罪 3.私出界罪 4.酎金不法罪 5.左官罪 6.僭越罪 7.漏泄省中语罪
(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三)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4.先自告除其罪 5.不溯及既往 6.诬告反坐
4汉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律体系的建立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 想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其在政治 上主张清静无为、与民休息,在法律上 主张约法省刑、轻刑轻罚 ►(二)汉武帝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 形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答案】A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 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 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 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考点】汉文帝除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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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汉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课件
三、汉代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汉代的刑名 (二)汉代的罪名 (三)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四)法律原则的发展
(一)汉代的刑名
1.死刑。基本沿袭秦代,另外增加“殊死” 这一新的刑名,即斩首。
2.肉刑。基本沿用秦代。 3.徒刑。继承了秦代的城旦舂、鬼薪、白粲、
(2)选官还采用:
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征召”, 大臣任命士人为官称“辟召”;
上书拜官:指士人因上书得到皇帝的赏识 而得官;
任子:指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满三年可 保举一人为官;
纳赀:即用钱或用谷买官。
4.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三种方法: (P81)
“上计”;
“积劳”之官;
“明达法令”之人。
(四)法律原则的发展
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归 罪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 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 护。
四、汉代的行政、民事、经 济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法律制度。 2.家庭法律制度。
1.婚姻法律制度
(1)女子在15岁到30岁期间若不出嫁,则 对其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五 算”:即出5倍的算赋。
(2)一夫一妻多妾制。 (3)“七弃”制:即婚后女子若有不孝、
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疾和盗窃诸 行为之一,即可被丈夫休弃。
(1)中央设三公九卿制。(P81) 汉武帝时期,把丞相改为大司空(主 管土木工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 全部隶属于皇帝;原来作为丞相下属 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河南师范大学
(四)亲属继承 1、婚姻制度 (1)结婚 (2)一妻多妾 (3)离婚 2、亲属与继承 (1)亲属 (2)继承
四、经济法律 (一)赋税立法 1、田租 2、算赋和口赋 3、关税 (二)工商管理立法 1、盐铁酒专卖法 2、抑商制度
第四节 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丞相(西汉初年) 三公曹(汉成帝以后) 两千石曹(东汉时期,刑部的前身) 御史台 廷尉(专门司法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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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记录确实填,制程稳定展笑颜。2020年9月13日 星期日 1时43分13秒13:43:1313 Septembe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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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子不擦试不明事故不分析不清。下 午1时43分13秒 下午1时43分13:43:13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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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以厂为家,共 同发展 。2020年9月13日下午 1时43分20.9.13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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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就是节约,安全就是生命。2020年9月13日星期 日下午 1时43分13秒13:43:13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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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管制人人做,优良品质要提高。2020年9月下午 1时43分20.9.1313:43September 13, 2020
(四)监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初期以御史大夫魏监察长官 汉成帝以后为御史中丞 2、地方监察机关
(1)司隶校尉 (2)州刺史
汉武帝时期,十三州部监察区, “以六条问事”
二、刑事法律
(一)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上请
——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 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四)比
——”决事比”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1、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 2、中枢机关的变化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
十、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两汉统治者以“德主 刑辅”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 2、打击封建割据势力。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制的地主阶级专政。 • 3、改革刑制。
• 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本章思考题:
• • • • • • • • • 一、问答题 1、试述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 2、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意义是什么? 3、汉朝刑罚原则与秦朝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4、如何评价汉代的春秋决狱制度 ? 5、汉朝抑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6、汉朝法律的特点有哪些? 二、名词解释 约法三章 《九章律》 左官罪 阿党附益罪 乞鞫 录囚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 决事比
汉代可以用来作为审案依据的儒家经典主要有《诗 》《书》《礼》《易》《春秋》等五经,其中又以《春 秋》最为常用。
• 2、春秋决狱的原则及其影响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阐述了春秋 决狱的原则,提出审理案件应依据案件事实考察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他说:“《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 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本殊方也”。
五、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原则
也称为“有罪先请”,它是汉朝以后中国封建王朝的一项 重要的审判和定罪量刑原则。指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及 其子孙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处理,而应先奏请 皇帝议决后才予以裁断的制度。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和皇室 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情况,来决定 如何减免其刑罚。
• (二)改革后两汉的刑罚种类(变化)
• 1、死刑:沿用秦制 • 2、肉刑:除宫刑外的肉刑被废除 • 3、笞刑 :文景刑罚改革后,笞刑成为汉代最主 要的刑罚制度之一 • 4、劳役刑。汉代规定了固定的刑期. (1)髡钳 城旦舂 ; (2)完城旦舂 ; (3)鬼薪白粲 ; (4)司寇 ; (5)罚作、复作 . • 5、徙边 • 6、禁锢 • 7、罚金 • 8、“女徒顾(雇)山” 。
4.汉朝的法制
第二节
汉朝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公元前2O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 布废秦苛法,并与百姓“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 秦法”。 这与繁苛的秦律相比,简便 易懂,故秦民大喜,惟恐刘邦不做关中 王。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的开端。
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 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 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萧何在秦 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 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 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 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礼 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汉初的 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 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第三节 两汉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一)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汉代沿用了秦律中自首减免、区 分故意、过失等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 但又确立了一些新的原则。
1. 上请 上请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 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而必须 奏请皇帝裁断,并给以减免刑罚的制 度。上请制度始于西汉初期,自西汉 宣帝以后享受这种特权的官吏越来越 多,到东汉时,范围扩大到县长、郡 守、皇室宗亲、王公列侯及其嗣子、 廉吏,等等。
2. 恤刑 汉朝的统治者为标榜“仁政”, 在法律中对老、幼、孕妇及残废者犯 罪作出了减免刑罚的规定。 汉惠帝 规定:七十以上,不满十岁者,有罪 当处肉刑者可以徒刑代之。汉景帝在 诏令中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 及残废者、孕妇等在监禁期间可以免 带刑具。汉宣帝规定:八十以上,只 有诬告、杀伤人应受刑事处罚,其它 犯罪行为均可免除刑事处罚。
汉律也惩罚盗窃其他公、私财产的行 为。①“盗马者死,盗牛者加”(加常刑 一等处罚)。②盗窃皇室财物,处罚就更 为严厉。如“敢有盗郊祀宗庙之物,无多 少皆死”。③汉律为确保私有财产甚至允 许所有权人对“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 车船,牵引人(盗窃财物者)欲犯法者, 其时格杀之,无罪。”(“凡盗贼军、乡 邑 及家人,杀之无罪。” 《周礼秋官 朝士 》)
法制史之两汉法律制度
法制史之两汉法律制度概述两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阶段,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对于当时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特点等方面。
制度起源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起源于上古时代的部落法律,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但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
根据时代的不同,法律制度也逐渐向着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发展过程。
刚开始的时候,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制度还比较简单,主要以部族习惯法为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统一,汉朝开始进行法律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法律条文。
在这个阶段,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和丰富,包括刑罚制度、奴隶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
制度特点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这个时期的法律比较注重实用性和公正性,力求保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其次,法律制度相对灵活,法律文本并不是僵硬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变。
此外,两汉时期也有相对开明的法律观念,重视法律的普及和法官的公正裁决,对于个人权益和财产保护也有一定的保障。
在具体的法律内容上,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刑罚制度、物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
刑罚制度方面,汉朝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刑法体系,对于各种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罚则和处罚标准。
物权制度方面,汉朝通过法律确保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流转,保证了农民和地主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制度方面,汉朝对于婚姻关系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婚姻登记、离婚、夫妻财产等方面。
影响与启示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启示。
首先,它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包括唐代的法律制度和现代的法治社会。
其次,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了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为后世的人权保护和社会公平做出了贡献。
最后,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对后世的法律修订和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
两汉的法律制度
4、《朝律》 武帝时期赵禹制定,计6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
规定。
(三) 《酎金律》、《沈命法》、《腹诽之 法》、《左官律》
1、汉文帝时制定《酎金律》。
2、汉武帝时制定《沈命法》、《腹诽之法》、 《左官律》。
二、法律形式
1、律—汉朝基本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 典”。
2、令—皇帝的命令,随时颁布,效力高于律。
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 从“无为而治”到“独尊儒术”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黄老之术 黄——黄帝 老——老子
老子像
汉武帝以后
❖ 社会的经济形式有了很大变化
❖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约法三章
“与(秦)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 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统一的中央集权 制度,采纳了当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 尊儒术",把儒家思想中的 "德"与法家思想中的"刑" 结合起来,以 "德主刑辅"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汉武
帝及其以后的立法,都是从维护统一的专制主义中
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出发,相继颁布了《左官律》、
《酎金律》、《沈命法》、见知故纵之法、阿党附 益之法,并设立了"通行饮食罪"等。
3、刑制改革 (1)汉文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除肉刑
“缇萦上书”
以徒刑、笞刑和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刖 刑。
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300百 斩左趾改为笞500百 斩右趾改为笞300百
(2)汉景帝进一步改革笞刑
第一,减少笞数。 第一次500改300百,300百改200百;第二次300改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立 西汉政权是在经历长期战乱之后建立起来的, 由于战争对生产造成的严重破坏,汉初的社会 经济呈现一派凋敝景象。为了尽快恢复生产, 发展经济,巩固新生政权,汉初统治者吸取秦 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休养生息”、“与 民休息”的黄老无为政策,确立了“务在宽 厚”、“约法省刑”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缓和 尖锐的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在这一思想政策 的指导下,经过汉初约七十年的发展,国家积 累起雄厚的物质财富。
• 4.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 汉末董卓之乱,“典宪焚燎,靡有孑 遗”, 汉律遭到一场空前的劫难。建安 元年(196年),太山太守应劭对汉律进行 了一次整理。他除删定律令制成《汉仪》 外,还撰具《律本章句》等二百五十篇, 集成驳议三十篇。 这次整理汉律,涉及
内容广泛,是东汉时期规模最大也是最 后一次立法活动。
• 从社会制度和国家体制来说,“汉承秦 制”, 秦汉之间是一脉相承的;但就其 立法思想和法律制度而言,秦汉之间既 有继承发展,又有改进更新。西汉初年, 推行休养生息、宽省刑罚的黄老无为政 策,社会经济迅速恢复起来,但社会问 题也急剧增多。针对严峻的政治现实,
•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 尊儒术,继承了西周时期以礼为法、礼 刑并用的传统,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仪道 德规范纳入法律制度,确立了引礼入律、 礼法合流的原则,使西汉法律制度的发 展开始了儒家化的进程,影响和决定了 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方向。因此,汉朝 堪称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
•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 光武帝时期,虽然恢复了汉律,但其“汉世之 轻法”仍极繁苛严酷。章帝即位后,尚书陈宠 遂建议删简汉律,废止了部分繁杂科条,但仍 未改变其严刑峻法性质。到和帝即位时,律令 中已有死刑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 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故陈宠任廷 尉后,再次删简律令,仅定大辟之刑二百条, 耐罪与赎罪二千八百条,合计为三千条。不过, 这次大规模的删修律令未及实施,陈宠便因涉 嫌犯罪被免职。
汉代法律制度PPT
汉代法律制度PPT汉代法律制度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汉高祖刘邦登基后,一方面他亲眼目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以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悲惨结局,另一方面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用”、“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这一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立法状况1、汉律六十篇的制定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干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立法的重要变化一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
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立法的重要变化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
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走上繁刑峻法的老路。
法律形式1、律: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人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而有效能。
3、科: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须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行政法律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大权。
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至成帝、哀帝时,被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所替代。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郡为汉朝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
县是郡下一层行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行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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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疆域
第一章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 一、西汉初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 以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作为治国方略 • 立法指导思想: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 为恢复、重建法律秩序,汉初统治者以身
垂范;
• 二、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 从崇尚黄老到独尊儒术 • 董仲舒其人 • 董仲舒的儒家学说 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提出“君权神授”、
• (后分别改为大司马、大司空、大司徒)
• 3.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⑴封国
封国的积弊;
削弱封国的措施:“分土而不治民”、“推 恩削藩”。
⑵郡县
西汉:郡县两级制,
郡-郡守(后称“太守”,通称“两千 石”)、都尉
县-县令、县丞
东汉:州、郡、县三级制
州-(武帝设置的监察区)刺史(后改 “州牧”)
• 5.职官管理制度 ⑴任免制度 任用:察举
征辟 “太学”选拔 恩荫与.刑罚的种类 • ⑴死刑:斩首(殊死)
枭首 腰斩 弃市 磔刑/剐刑(后改弃市)
• ⑵肉刑 汉初:黥、劓、斩左右趾、宫刑
文帝刑制改革后:宫刑、斩右趾
• ⑶笞(chi)刑:竹板击打背部、臀部。 取代黥、劓、斩左右趾,成为汉代主要刑 种。
• ⑶景帝时期进一步完善刑制改革 恢复斩右趾刑罚 减少笞刑的数量 制定《箠令》使笞刑规范化
• ⑷刑制改革的意义:
• 废除肉刑,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 护生产力;使我国古代刑罚手段由野蛮残 酷变得较为人道。
•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古代法制史上具有 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 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 汉朝时期法律的私家解释 西汉,南阳杜周、杜延年父子
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 等人。
最后,皇帝下诏,明确以郑玄对法律的解 释作为官方承认的标准。
• 三、法律形式 • 律:“法典”、各个方面的专门法规。
• 令:皇帝的命令,凌驾于律之上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 何古之法乎?
• 2.危害皇权的犯罪 • 不敬、大不敬 • 废格、矫诏 • 欺谩、诬罔、祝诅 • 阑入宫殿门、失阑 • 犯跸
• 3.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 阿党、附益 • 事国人过罪 • 私出界罪 • 酎金不法罪 • 左官罪 • 僭越罪 • 泄露省中语罪
• 6.思想言论犯罪 诽谤妖言罪 非所宜言罪 腹诽罪
• 四、经济法律 1.均输平准法:使“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
• ⑻罚金:适用于轻微的犯罪。
2.文帝景帝时期的刑罚制度改革 • ⑴缇萦上书: • ⑵文帝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 • 一方面:废除肉刑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劓刑改笞三百(笞刑)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笞刑)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 另一方面:使“罪人有期”,将终身劳役刑改为 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第四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西汉:前206年-公元8年 东汉:公元25年-公元220年
• 学习重点: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 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 走向和特点。具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 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
• 一、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 二、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 三、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 四、汉朝的司法制度
• 3.定罪量刑制度 ⑴刑事责任年龄:体现矜恤老幼的精神 ⑵亲亲得相首匿:礼法结合的表现
家族主义法的体现
⑶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贵族官员享有的特 权
特权法的体现
⑷先自告除其罪: ⑸不溯及既往: ⑹诬告反坐:达到“省刑息诬”的目的
㈡犯罪
• 1.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 谋反罪 • 大逆无道罪 • 首匿罪 • 通行饮食罪 • 见知故纵罪 • 沈命法
• ⑷徒刑:刑期逐渐固定 髡钳城旦舂:5年 完城旦舂:4年 鬼薪、白粲:3年 司寇、如司寇:2年 罚作、复作:1年 隶臣妾:1年(汉武帝后为罚作、复作替代)
• ⑸徙边:将减刑的死囚及其家属集体迁移到 边疆定居服劳役。
• ⑹禁锢:终身禁止犯法者做官。 • ⑺赎刑:以钱、谷、罚俸等办法。
“女徒顾山”
“德主刑辅”思想。
⑴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集权制
⑵在思想上,要求“独尊儒术、罢黜百家”
⑶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 刑辅”
• 董仲舒的儒家学说是一种新儒学。 • “德主刑辅”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形儒实
法。
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 一、《约法三章》 • 前206年,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2.逮捕和羁押
3.审理和判决:鞫狱、断狱(五听) 传复、 读鞫
4.上诉复审:乞鞫
5.录囚:皇帝、监察机关、专门机关对在 押犯进行复核审录,监督、监察既决案件 有无差错,以及时平反冤狱的活动。
6.执行
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 一、春秋决狱 又称“引经诀狱”、“经义断狱”。是西汉
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 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 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 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
伤人及盗抵罪”。
• 二、汉律六十章 • 《九章律》:西汉最初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在
《法经》六篇后增加户、兴、厩三篇,共9篇;
• 叔孙通增补汉律未及的礼仪,完成《傍章》18篇; • 张汤制定有关宫廷警卫的《越宫律》27篇; • 赵禹制定诸侯百官朝贺制度的《朝律》6篇。
• 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和帝,陈宠建议删修汉律 献帝,应劭重新厘定汉律
均输:各郡国设置均输官 平准:在京师、大城市设立平准机构 2.盐铁专营
第四节 汉朝的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构 • 皇帝 • 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廷尉 •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 地方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郡守、县令、封国丞相、监察御史
•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当事人及其家属“告劾”
监察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 罪”
——《汉书·杜周传》
• 科:弥补律、令不足的专门规定 • 比: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 一、行政法律 • 1.皇帝制度
一整套的皇帝专用名称的规定; 掌握最高的行政、司法、军事大权。
• 2.中央行政管理机构 汉初:丞相-辅佐皇帝、总理国政 太尉-掌管全国军事行政及武官赏罚 御史大夫-监察官之首、丞相副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