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河南师范大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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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汉朝法制的特点★(一)德主刑辅和春秋决狱(二)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并用(三)刑制改革(四)重农抑商第二节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一、立法思想(一)黄老思想(初期):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二)儒家思想(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1、“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2、大一统3、德主刑辅4、三纲五常(1)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2)五常:仁、义、礼、智、信【参考资料】第一、五常的含义仁者:仁爱,仁慈,仁义之师之仁。

义:义务,大义,义举之义。

礼者:礼貌,礼让,礼义之邦之礼。

智者:智慧,智力,睿智之智。

信者:诚信,信誉,公信之信也。

第二、五常的关系仁义礼智信它们也呈相生、相克的关系:仁(木)-生-礼(火)-生-信(土)-生-义(金)-生-智(水)。

信-克-智-克-礼-克-义-克-仁。

这样一来古代伦理道德的脉络就清楚了。

为什么夫子强调归仁?因为仁是恻隐之心,发端之气。

归仁就是一个善的开端,以后就是自然的发展。

(三)章句律学的兴起(东汉)二、立法概况(一)汉律六十篇1、萧何制《九章律》:《法经》六篇加《户》(婚姻、赋税);《兴》(徭役);《厩》(畜牧)★2、叔孙通编《傍章律》18篇3、张汤编《越宫律》27篇4、赵禹编《朝律》6篇(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改革契机:缇萦上书2、内容:(1)汉文帝:髡钳城旦舂代黥刑;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斩左趾;弃市代斩右趾↓↓(2)汉景帝:笞二百笞三百↓↓笞一百笞二百3、意义:瓦解奴隶制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三、法律形式(一)律【参考资料】汉《贼律》逸文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译文:对于毫无理由而企图进入他人的房屋居室,或者登上他人的车辆船只拉扯他人企图进行违法侵害的,可以当场杀死,不算犯罪。

评论:这一条汉律颇有现代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意思。

以后的各代法律仅规定无故入人家者杀之无罪。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117页PPT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117页PPT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31、园日涉以成趣,门虽设而常关。 32、鼓腹无所思。朝起暮归眠。 33、倾壶绝余沥,窥灶不见烟。
34、春秋满四泽,夏云多奇峰,秋月 扬明辉 ,冬岭 秀孤松 。 35、丈夫志四海,我愿不知老。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

汉朝法律制度(ppt81)

汉朝法律制度(ppt81)
•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 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 弃市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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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废除肉刑的改革,是用劳役刑、笞刑、死 刑三种刑罚,分别取代黥、劓、斩左右趾三种 肉刑。其总的精神是由重改轻,如黥刑改为劳 役刑,劓刑与斩左趾改为笞刑。但也有由轻改 重的,如斩右趾改为死刑。从刑罚执行的客观 效果来看,不仅斩右趾者改为死刑明显加重了 量刑标准,而且以笞刑取代劓刑与斩左趾也往 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所以,东汉班固在《汉 书?刑法志》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改革是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应该说,废除 肉刑的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却也留下 一些消极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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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比的大量援用 比即比照援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判例或断案成 例。秦朝以前,已有援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制 度。这种判例,云梦秦简称为“廷行事”,汉朝则 称“决事比”,即律无正条规定者,比附已决事例 进行判断。 援用比审理判决案件,较之律、令、科等更具灵 活性和针对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一条便宜捷径。 因此,汉朝的比数量、种类都极为繁多。如汉武 帝时,仅死罪决事比一项,就多达一万三千四百 七十二事。其后,司徒鲍公将婚姻嫁娶辞讼方面 的决事比,撰为《法比都目》一书,内容多达九 百零六卷。汉末献帝时,应劭助整理汉律,也曾 撰著《决事比例》和《春秋折狱》。
帝废除新制,“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 世之轻法”, 重新恢复了西汉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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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 光武帝时期,虽然恢复了汉律,但其“汉世之 轻法”仍极繁苛严酷。章帝即位后,尚书陈宠 遂建议删简汉律,废止了部分繁杂科条,但仍 未改变其严刑峻法性质。到和帝即位时,律令 中已有死刑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 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故陈宠任廷 尉后,再次删简律令,仅定大辟之刑二百条, 耐罪与赎罪二千八百条,合计为三千条。不过 ,这次大规模的删修律令未及实施,陈宠便因 涉嫌犯罪被免职。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汉朝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罪名、民事立法,掌握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文景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内容及意义、汉朝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刑罚种类、汉朝的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录囚。

教学重点: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文景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内容及意义、汉朝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司法制度----春秋决狱教学难点: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法律的儒家化、春秋决狱的概念及原则。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一、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三个时期:(一)汉初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70年内奉行黄老(黄帝、老子)的“清静无为”思想作为治为之策,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轻徭薄赋,安定百姓,以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封建经济。

黄老思想在西汉初期的兴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汉初特定的社会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统治者总结历史教训,探索治国之道的结果。

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自参加或经历过秦末农民大起义(如刘邦、肖何、曹参),比较了解社会下层的疾苦,深知秦末农民大起义的根本原因是秦王朝的残酷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是由于秦朝专任刑罚,暴政虐待人民。

所以在夺取政权以后,面临国家经济凋敝,百姓流离失所的严峻局面,他们特别注意总结秦朝短促灭亡的教训。

为了巩固汉王朝的统治,避免重蹈秦王朝的覆辙,特别注意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在政治上对农民阶级作出一定让步。

法制史之两汉法律制度(PPT 39张)

法制史之两汉法律制度(PPT 39张)

三、秦汉律学的诞生
经学: 律学: 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 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还出现了董仲 舒这样的以经释律的大师;还有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 律》、《小杜律》。 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他 们通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执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 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开创了立法者同时编撰律 疏的传统,也开创了对法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 释等传统,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
张汤审鼠案
张汤的父亲是长安县丞,在当时是主要负责长安县司法事务的地方官吏。张 汤年幼时,有一次他的父亲有事外出,留张汤看家。可是他父亲回家后却发 现他们家的肉被老鼠偷了,于是大发脾气,鞭打张汤。张汤挨打以后,就去 掘开鼠洞,找到了偷肉的老鼠和吃剩的肉。于是精彩的张汤审鼠开始了: 张汤先是作为公诉人揭发老鼠偷肉的罪行,然后对老鼠进行审问,其间还曾 动刑,然后还将整个审问过程制成文书。这还不算,他还提取老鼠吃剩的肉 作为物证,对案件作出判决,并且还模拟了判决上报的程序,待案件所有程 序文书齐备后,才对老鼠正式判决,而处以的刑罚是在堂下对罪鼠分尸。张 汤的这一系列做法,都被他的父亲看到了,他的父亲看到张汤所做的判决文 书的词句居然像长期从事审案的老狱吏一样,大吃一惊,于是就让张汤学习 刑狱文书。其父亲死后,张汤也担任长安县吏。 张汤少年时审鼠一事,不仅《史记· 酷吏列传》中有记载,《汉书· 张汤传》 中也有记述。更为有趣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由于汉代司法方面文献记 载的匮乏,关于少年张汤审鼠的记述,遂成为学界研究秦汉时期司法制度的 最为重要的文献,有学者就认为在张家山汉简出土以前,关于汉代司法制度, 尤其是审判程序的研究,许多都是基于张汤模拟法庭对老鼠审判的推测。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三)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4.先自告除其罪 5.不溯及既往 6.诬告反坐
二、犯罪 (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1.谋反罪 2.大逆无道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6.沈命法
(五)侵害人身的犯罪 1.杀人罪 2.伤人罪
(六)思想言论犯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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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1 2 3 4 5 6
三、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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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皇权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废格”及“矫诏”罪 3.欺谩、诬罔、祝诅罪 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 5.犯跸罪
(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2.事国人过罪 3.私出界罪 4.酎金不法罪 5.左官罪 6.僭越罪 7.漏泄省中语罪
(四)官吏职务犯罪 1.贪污罪 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 3.选举不实罪
二、汉律六十章
三、法律形式 1
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
式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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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法律
一、皇帝制度 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 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一)封国 (二)郡县
四、监察机构 五、职官管理制度 (一)任免制度 (二)考绩制度 (三)俸禄制度 (四)致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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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法律
一、关于人的规定 二、关于物的规定
三、关于债的规定 1 2 3
四、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 (一)婚姻 (二)家庭 (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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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法律
一、农业管理法 二、手工业管理法

三、商业管理法 1 2 3
四、金融管理法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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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刑事法律

《汉代法律制度》课件

《汉代法律制度》课件
等。
刑罚制度
汉代刑罚制度包括死刑、肉刑、 徒刑、流刑和罚金等,其中死刑
和肉刑较为常见。
审判程序
汉代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 别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案 件,特别程序适用于重大、疑难
案件。
民法
土地制度
汉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对土 地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土地 买卖和租赁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
系。
婚姻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在程序正义方面存在不足,一些案件的处理缺乏必要的程 序保障,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现代法律应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过于依赖刑罚
汉代法律制度过于依赖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这种做法容易造成人权的 侵犯和社会的不满。现代法律应更加注重预防和教育,减少对刑罚的依 赖。
05
汉代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
后世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现代法律的启尊重和关怀,现代法律应借鉴 这一思想,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关注人的权利和利益。
强化法律的道德约束力
汉代法律制度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现代法律可以借鉴 这一做法,强化法律的道德约束力,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 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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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张汤审鼠
总结词
展现汉代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详细描述
张汤审鼠案例展示了汉代法律制度在处理案件时的灵活性和公正性。在这个案例中,张汤通过观察老鼠的行动和 反应,成功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依法进行了公正的审判。这个案例表明,汉代法律制度不仅注重事实和 证据,而且注重灵活运用法律,以实现公正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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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制度PPT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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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罢黜百家,独尊儒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
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 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 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 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 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 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 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 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 所从矣。——《汉书· 董仲 舒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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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王堆帛书欣赏
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
汉墓出土的帛书《老子》 乙本卷前有《十六经》 《经法》《称》《道原》 四篇古佚书,共1.1万 多字,学者称为《黄帝 四经》 是研究中国思想 史中有关汉初黄老思想 的重要出土文献。 帛书全卷幅宽48厘米, 朱丝栏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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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省禁
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
汉朝法律制度
课时:6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汉朝前后不同的治国指导思 想;掌握汉朝法制的变化,特别是两汉 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 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等。 重点:“德主刑辅”治国思想;文景刑制改革;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 难点:春秋决狱;罪名;诉讼审判制度 司考考点:文景刑制改革;“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2.汉初统治者为何采用黄老之学?
材料一: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
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 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 乘牛车。——《汉书· 食货志》 材料二:丞相李斯曰:“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 而定一尊。……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 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 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 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 旦。”——《史记· 秦始皇本纪》 材料三:伏生者,济南人也。故为秦博士。孝文帝 时,欲求能治尚书者,天下无有,乃闻伏生能治, 欲召之。是时伏生年九十馀,老,不能行,於是乃 诏太常使掌故朝错往受之。

汉朝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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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汉律六十篇,分别是各方面的专门法规。其 中《九章律》作为最基本的刑事法典,系最主要 的核心和主干;其他三部法规,则均为《九章律》 的重要补充。它们共同构成了汉律的主体和基础。
• (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 汉律六十篇形成以后,两汉立法及其法律内容又 有一些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武帝以后法律的扩充 自武帝时期开始,西汉政权又进行过一些立法活 动,各类法律大为扩充。据《汉书?刑法志》 载,,当时共有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大辟之刑四 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一万三 千四百七十二事,故“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 遍睹”。到成帝时期,更增至律令百余万言,大 辟之刑千余条。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西汉末年。 2.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 西汉末年,王莽尊奉周礼,实行复古改制新法, 汉律遭到废弃和破坏。东汉政权建立以后,光武 帝废除新制,“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 世之轻法”, 重新恢复了西汉旧律。
• 2.《傍章律》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秦朝仪法已废,新的礼仪 法度尚未确立,朝廷秩序杂乱无章。每逢朝会, “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 刘邦 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博士官叔孙通征得 同意,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主持制定朝廷礼 仪,附于《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 此即《傍章律》十八篇。与《九章律》以刑为 主、重在罚罪的内容不同,《傍章律》十八篇 的内容则是朝廷、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 度与等级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 据《汉书?高帝纪下》载:“初,顺民心,作 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 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
• 董仲舒认为,当时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 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地改变统治政策。 要想扭转这一局面,必须改弦“更张”, 既要抛弃秦朝推行的法家重刑主义的严 刑峻法传统,也要摈弃汉初奉行的黄老 无为政策。

第四讲 汉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四讲 汉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课件
3.比。比即判例。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 判例。又称为“决事比”。
三、汉代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汉代的刑名 (二)汉代的罪名 (三)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四)法律原则的发展
(一)汉代的刑名
1.死刑。基本沿袭秦代,另外增加“殊死” 这一新的刑名,即斩首。
2.肉刑。基本沿用秦代。 3.徒刑。继承了秦代的城旦舂、鬼薪、白粲、
(2)选官还采用:
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征召”, 大臣任命士人为官称“辟召”;
上书拜官:指士人因上书得到皇帝的赏识 而得官;
任子:指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满三年可 保举一人为官;
纳赀:即用钱或用谷买官。
4.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三种方法: (P81)
“上计”;
“积劳”之官;
“明达法令”之人。
(四)法律原则的发展
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归 罪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 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 护。
四、汉代的行政、民事、经 济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法律制度。 2.家庭法律制度。
1.婚姻法律制度
(1)女子在15岁到30岁期间若不出嫁,则 对其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五 算”:即出5倍的算赋。
(2)一夫一妻多妾制。 (3)“七弃”制:即婚后女子若有不孝、
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疾和盗窃诸 行为之一,即可被丈夫休弃。
(1)中央设三公九卿制。(P81) 汉武帝时期,把丞相改为大司空(主 管土木工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 全部隶属于皇帝;原来作为丞相下属 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河南师范大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河南师范大学

(四)亲属继承 1、婚姻制度 (1)结婚 (2)一妻多妾 (3)离婚 2、亲属与继承 (1)亲属 (2)继承
四、经济法律 (一)赋税立法 1、田租 2、算赋和口赋 3、关税 (二)工商管理立法 1、盐铁酒专卖法 2、抑商制度
第四节 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丞相(西汉初年) 三公曹(汉成帝以后) 两千石曹(东汉时期,刑部的前身) 御史台 廷尉(专门司法官署)

检验记录确实填,制程稳定展笑颜。2020年9月13日 星期日 1时43分13秒13:43:1313 September 2020

镜子不擦试不明事故不分析不清。下 午1时43分13秒 下午1时43分13:43:1320.9.13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以厂为家,共 同发展 。2020年9月13日下午 1时43分20.9.1320.9.13

安全就是节约,安全就是生命。2020年9月13日星期 日下午 1时43分13秒13:43:1320.9.13

品质管制人人做,优良品质要提高。2020年9月下午 1时43分20.9.1313:43September 13, 2020
(四)监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初期以御史大夫魏监察长官 汉成帝以后为御史中丞 2、地方监察机关
(1)司隶校尉 (2)州刺史
汉武帝时期,十三州部监察区, “以六条问事”
二、刑事法律
(一)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上请
——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 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四)比
——”决事比”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1、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 2、中枢机关的变化

《汉代的法制》课件

《汉代的法制》课件

枭首;弃市;腰斩;磔;车裂
身体刑
1.黥刑。即夏、商、周时代的墨刑。 2.劓刑。 3.斩左趾。是砍去罪人左脚的刑罚。 4.宫刑。 5 .髡刑。 髡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
罚。古代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 毁伤,孝之始也”。故剃去头发也是对身体的 一种损害,而且还带有耻辱刑的含义。 耐刑程度轻于髡刑。
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城旦舂是秦朝 徒刑中最重的一级。
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罪人从事砍
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3.隶臣妾。是强制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
女为隶妾。
4.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
审判制度
依据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秦朝审理案件已经 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和相对完善的制度。 1.现场勘察和检验。《封诊式》中“穴盗”、“经死”、 “贼死”和“出子”等案例详细记述了官府对入户盗窃、自缢死亡、 他杀死亡、女子流产死亡等死亡案件进行现场勘验的经过。从中可 以清楚地看出,秦朝在诉讼过程中注重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并认 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验。 2.拷讯。在“有罪推定”原则下,为审结案件而对犯罪人实施 拷讯是合乎法律的程序。按照秦朝法律的规定,讯问人犯应先以言 辞为主,反复讯问。若不用拷讯而能审得实情,则是“上策”。若 再三审讯而仍不得实情,才可以动用刑讯取得口供。 3.爰书。是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 证词以及拷讯等文字记载。秦朝法律规定各种审判案件都应该有这 种爰书。 4.乞鞫。指要求重审案件称为“乞鞫”。“乞鞫”可由被告自 己提出,也可由他人代为提出。
制书:是皇帝颁布重大制度时使用。 诏书:颁布不属于重大制度的命令,多用 于对群臣的训示和答复臣僚的上奏。

汉代法律制度 (PPT 42张)

汉代法律制度 (PPT 42张)

张汤讯鼠
反映了汉代刑事诉讼程序——讯、鞠、论、报:
“ 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兒守舍。还,鼠 盗肉,父怨,笞汤。汤掘熏得鼠及余肉, 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 与肉,具狱磔堂下。父见之,视文辞如 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①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为 “亡人”; ②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
③边境地区,外患不断 ; ④思想上,各种学说纷争,容易导致统治阶级集团内部思想分歧 和社会思想的混乱 。 3.董仲舒把儒学改造成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神学化了的 儒家思想。
• 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酎,是一种醇酒;金,
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是惩罚诸侯
在酎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主要强制
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
二、民事法律规范
(一)所有权 明令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 国有与私有土地所有权并存; (二)买卖关系 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 (三)借贷关系 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
(四)婚姻制度 :“夫为妻纲”
(五)家庭关系:“父为子纲”
汉代家庭关系的规定
1.汉代父家长的权利:
卖子权 、 殴打子女权 、 子女婚姻支配权 、
特殊情况下杀子权 、
督责子女生产权
家庭财产处理权、
2.财产继承关系 :
一般财产实行诸子均分制; 爵位等仍实行长子继承制;
已经出现遗嘱继承;
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
惠帝时,废除了挟书令 ; 吕后时废除了妖言罪,缩小了夷三族的适用范围, 并废除了具五刑 。
3.肉刑既是对生产力的一种破坏,也阻塞了犯人的自 新之路 。 4.文帝继位以后,进一步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经 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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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汉中后期立法发展趋势 4、东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一)律
——法律体系的主干,国家的基本法典。 (二)令
——皇帝针对具体事件发布的政令。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对律起到增补、修改的作
用。
(三)科
——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一类事项 制定的单行法规。内容多涉及行政管理和定罪量 刑。
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 董仲舒新、东汉时期章句律学的兴起 章句之学 律学章句 代表人物 影响
二、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见教材 (二)主要立法活动 1、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改革背景 直接诱因 改革内容 消极影响 景帝的改革 意义与影响
3、亲亲得相首匿
——汉朝法律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 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 法律也不追究责任。
4、恤刑
(二)主要犯罪 1、危害政权罪(类罪) 反逆罪—— 谋反 大逆不道 通行饮食罪 群饮罪
《沈命法》 《见知故纵法》
2、侵犯皇权、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 违反诏令罪 欺谩、诋欺、诬罔罪 3、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左官律》 《阿党附益之法》 《酎金律》 《事国人过律》
2、录囚
汉朝统治者创制的由皇帝、刺史、郡守 审录在押囚犯,坚持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 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平反冤案, 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
(三)秋冬行刑 理论依据 作用与影响
汉朝法律的特点:
第一,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确立了 “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从西汉初年编纂律典,到诏令、科、比、律 学章句的广泛适用,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 律形式并用的法律体系。
(二)地方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一 郡县两级变成州郡县三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告劾 察举 2、审讯(鞠狱) 刑讯 ——合法 3、读鞠和乞鞠 4、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含义 原因 定罪量刑标准 案例 影响
(二)疑狱谳报和录囚
1、疑狱谳报
汉朝统治者本着仁政和恤刑的思想,规 定地方官将疑难案件逐级上报,直至皇帝的 制度。
• 10、人的志向通常和他们的能力成正比例。21:43:1221:43:1221:438/13/2020 9:43:12 PM
• 11、夫学须志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20.8.1321:43:1221:43Aug-2013-Aug-20
•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21:43:1221:43:1221:43Thursday, August 13, 2020
(四)亲属继承 1、婚姻制度 (1)结婚 (2)一妻多妾 (3)离婚 2、亲属与继承 (1)亲属 (2)继承
四、经济法律 (一)赋税立法 1、田租 2、算赋和口赋 3、关税 (二)工商管理立法 1、盐铁酒专卖法 2、抑商制度
第四节 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丞相(西汉初年) 三公曹(汉成帝以后) 两千石曹(东汉时期,刑部的前身) 御史台 廷尉(专门司法官署)
(四)监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初期以御史大夫魏监察长官 汉成帝以后为御史中丞 2、地方监察机关
(1)司隶校尉 (2)州刺史
汉武帝时期,十三州部监察区, “以六条问事”
二、刑事法律
(一)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上请
——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 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四)比
——”决事比”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1、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 2、中枢机关的变化
西汉初期——三公九卿制 西汉中期以后———形成中朝、外朝
(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县与封国并存 2、削藩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 (三)职官管理制度 1、官吏选任度 ——察举、征辟和其它选官方式 ——任用方式 2、职官的考课与奖惩制度 考课方式——上计,《上计律》
第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使中国古代法律超越 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第四,推行重农抑商,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的 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生机。
• 9、春去春又回,新桃换旧符。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在这醉人芬芳的季节,愿你生活像春天一样阳光,心情像桃花一样美丽,日子像桃子一样甜蜜。20. 8.1320.8.13Thursday, August 13, 2020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公元前206年 西汉建立 公元8年,外戚王莽篡权,建立新朝 公元25年,豪强地主刘秀重新建立刘汉王朝,
史称东汉 公元184年,爆发黄巾军起义,名义上的东汉
王朝延续到公元220年。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一、立法思想 1、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
背景 内容 效果 2、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背景 内容 影响
非正罪 僭越罪 出界罪 4、违反伦常罪
(三)刑罚制度 1、死刑 2、肉刑 3、笞刑 4、劳役刑 5、徙边 6、禁锢 7、赎刑 增设女徒顾山
三、民事法律 (一)等级身份制度
商人 (二)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 2、私人土地所有权 3、所有权的保护 4、遗失物的处理 (三)债权 买卖契约
借贷契约 租佃契约
• 13、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20.8.1320.8.1321:43:1221:43:12August 13, 2020
• 14、Thank you very much for taking me with you on that splendid outing to London. It was the first time that I had seen the Tower or any of the other famous sights. If I'd gone alone, I couldn't have seen nearly as much, because I wouldn't have known my way 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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