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法律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讲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220年)

学习重点:

了解汉朝法制作为中华法系步入正轨的表现

主要内容: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二、汉朝律学的发展

三、汉朝的立法概况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见教材P106)

(一)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

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二)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

表现为“德主刑辅”。

二、汉朝律学的发展

汉武帝时期,经学地位的提高,带动了律学的盛行,加固了经学与律学的关系。

中国古代特有的一门学问,是秦汉时期随着成文法典的出现,统治阶级为了使法典得以贯彻实施而对其进行注释诠解而形成的一个学术研究领域,它是中国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不是一回事。它不包括中国古代法哲学(法律思想),不包括法史学和法医学,也包括以律注经等学术活动。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

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

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他们通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热潮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对律令的文意作出解释,对律令的立法背景和历史渊源作出解释。

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

三、汉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110)

(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1)《九章律》:萧何受命制定,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

2)《傍章》:又称为《汉仪》,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傍章为名,是为《九章律》的补充之意。

3)《越宫律》:张汤制定,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法律,共27篇。

4)《朝律》:赵禹制定,是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共6篇。

(二)主要立法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汉书·宣帝纪》:“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汉书·杜周传》:“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

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4、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

据,又称“决事比”。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

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见教材118页)

思考:为什么封建社会会采取这一做法?

2、刑罚

(1)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见教材P120)

1)改革的背景原因:缇萦上书。

请思考:改革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2)改革的内容:

①文帝时,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

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②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

后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③景帝时又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3)改革的意义:①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2)女徒顾山:汉代对女犯适用徒刑的特殊作法,允许其每月出三百钱,顾人去从事劳动,不必亲自服刑。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见教材第114页)

①首匿罪:打击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犯罪。

②通行饮食罪:为起义、暴动的农民通风报信、充当向导,供给饮食。

③见知故纵罪:各级官员即时举告,严厉审判,不告者与犯罪人同罪,不严加

审理,上级官员要判连坐。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对皇帝和朝廷的尊严有所侵犯。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对皇帝、大臣朝廷欺骗、毁谤、污蔑的行为。

③左道:用迷信诅咒人。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有才能的人擅自到地方为官。

②漏泄省中语:将核心机密泄漏出去。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说了不该说的话。

②腹诽罪:思想上有不满。

(二)民事法制(见教材第126页)

王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上实行诸子均分。

(三)经济法制

1、口赋与算赋:口赋是针对未成年人所自征收的,算赋是针对成年人征收的。

2、商业管理立法:

1)均输法:负责将原来由商人收购的物产,按当地价格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由

政府统一配置征调、运输。

2)平准法:中央在司农下设平准令、丞,垄断各地运输到京师的物资,根据物价

行情,贱时国家收购,贵时国家以平价卖出,以平抑物价。

3、抑商政策: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商人不得购田,商人不得为吏,对商

人课以重税。

思考:抑商政策为何在此时出现,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廷尉

2、地方:州、郡、县三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1、告劾:①严禁越诉②严禁卑幼控告尊长③诬告反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