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节水型社会经济结构体系建设方案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数字经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数字经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泰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数字经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数字经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8日泰州市数字经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泰州市数智赋能行动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我市产业数字化提升、园区数字化转型、数字资源高效配置,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泰州市数智赋能行动实施意见》要求,围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公共基础数据、企业生产数据、供应链数据、消费服务数据、贸易流通数据等融合应用,实现资源要素的高效配置和经济社会的高效协同,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到2023年底,建设产业大脑,推动各平台、中心、企业数据流通、资源汇聚,提升各行业各领域资源的价值和利用效率,推动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培育和引进一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高细分领域专业化服务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产业资源集成共享1.推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发挥“链主”“链核”“链源”企业产业整合力、影响力、吸引力,打造重点产业链协作平台,加快与配套企业形成联动发展格局。
鼓励基于产业链协作平台的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销售和协同配送等应用,提高产业链协作效率和供应链一体化协同水平。
支持产业链企业推行数字化交付,带动上下游企业数字化协作和精准对接,培育数字化产业生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市(区)配合)2.推进园区数字化转型。
推动国有企业、通信运营商、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组建联合体,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促进园区产业链企业整体数字化升级。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苏水资〔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苏水资〔2014〕2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6年起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
在各级政府及其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至2013年,全省先后有徐州、张家港等7个国家级试点获得全国节水型社会示范区称号;淮安、江宁等11个省级试点被省政府授予江苏省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市、县)称号。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56号)、《江苏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苏水资考传〔2014〕1号)和《江苏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定,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省开展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增强节水保障能力为重点,以强化节水全过程管理为手段,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省“两个率先”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力争到2020年全省70%以上市、县(市、区)建成省级节水型社会示范区。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6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2日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治水兴水部署,牢牢把握水利改革发展机遇,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统领,实施生态河湖行动计划,着力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着力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构建现代化水治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水利保障。
二、目标任务全年计划完成水利投资19.97亿元,其中,省级重点工程计划投资5.88亿元,启动下官河、蚌蜒河、古马干河、如泰运河接通等市县骨干引排工程,实施高港龙窝泵站、长江应急崩岸治理工程;城市水利建设计划投资5.84亿元,重点实施2017年度结转项目及2018年水生态河道治理工程;农村水利建设计划完成投资7.95亿元,重点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中小河流重点县工程、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水利管理能力提升建设0.3亿元,累计完成水利土方1496万方。
三、工作重点1.加快推进区域重点水利工程。
加快补齐防洪除涝薄弱环节,开工建设高港龙窝泵站,提高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
完成长江干流杨湾段崩岸应急治理工程、靖泰界河整治工程,加快推进泰兴古马干河整治、如泰运河接通工程。
加快里下河地区骨干河道疏浚,启动下官河、蚌蜒河整治工程,提高区域引排能力。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通南地区水利规划(2013—2030)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通南地区水利规划(2013—203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8•【字号】泰政办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通南地区水利规划(2013—2030)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135号靖江市、泰兴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泰州市通南地区水利规划(2013—203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8日泰州市通南地区水利规划(2013—20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泰州市通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水利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水利,泰州市水利局组织编制了《泰州市通南地区水利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强科学治水的要求,针对泰州通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城镇化程度较高、对水的需求日益提高的现状,以建成现代化的水利综合保障体系为总目标,科学规划河湖水系,合理构建引排兼顾的重点工程框架,注重修复城乡水生态环境,设计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水资源配置和管理制度,为2020年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2030年全面实现水利现代化提供规划支撑。
第三条编制原则。
坚持民生优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两手发力,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范围。
泰州市通南地区,西与扬州江都区接壤,东至南通市际交界,南临长江,北至老328国道,面积2678.5平方公里。
其中三泰片2023.3平方公里(高沙土区1672.5平方公里、沿江圩区350.8平方公里),靖江片655.2平方公里。
第五条规划期限。
现状基准年:2012年;规划水平年:近期2020年,远期2030年。
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
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第一章总论第1条为适应泰州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指导泰州市城市水系治理,统筹安排城市的水系保护和建设,支撑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逐步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质恶化等重大水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编制《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城市水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水系专题的深化和细化,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时,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本规划为城市的水系保护、建设、管理及水事活动提供技术法规依据,是进行河道管理、保护、开发的控制性依据,是城乡发展、产业布局及基础设施建设中等涉河(水)活动的规划引导和管理依据,也是今后城市分区规划、园区布局规划中涉及有关河道布局等水利专题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3条指导思想在认真研究泰州城市自然条件、历史人文的基础上,以人水和谐、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理论为指导,遵循“以水为脉、以绿为体、以文为魂”的城市治水新理念,以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水系为宗旨,围绕“安全水利、资源水利、环境水利、民生水利”,科学规划水系,合理布局工程,充分发挥水系的防洪排涝、城市引排、生态调节、景观美化及航运旅游等功能,促进城市水系与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挖掘泰州市水历史与水文化资源,倾力赋予水系及水利工程以丰富的文化内涵,重现“江城”、“水国”特色,建设魅力泰州,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4条规划原则与流(区)域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尊重水系的自然属性,保护城市水系的自然形态,确保城市适宜水面率;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遵循城市水系的安全性、生态性、公共性、系统性和特色化原则,因地制宜,突出骨干河道、重点区域的保护和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水和谐,彰显泰州市水文化的传承与鉴赏。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投资方向,从源头上遏制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低效益、低产出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本)》、《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省政府 2006 年发布的《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本《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目录组成。
不属于以上四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目录主要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重点鼓励和支持我市医药、机电(造船)、化工优势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对列入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19【实施日期】2010.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投资方向,从源头上遏制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低效益、低产出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本)》、《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省政府 2006 年发布的《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本《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目录组成。
不属于以上四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目录主要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重点鼓励和支持我市医药、机电(造船)、化工优势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对列入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泰政办发〔2018〕113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6日泰州市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推进长江经济带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切实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推进江苏省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的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18年底,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长江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加快推进,水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减少,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重点水域、重点区域、重要水体治理工程加快实施,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工程全面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初步建立,长江水质进一步改善,地表水省考及以上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8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100%。
到2020年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沿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逐步增强,水资源实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基本恢复,市区及各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地表水省考及以上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保持8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保持100%;森林质量和生产力显著提升,沿江绿化带基本建成,林木覆盖率达到24%;湿地得到有效保护与修复,湿地面积不低于10.33万公顷;城市污水和垃圾实现全收集全处理,重点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泰政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4日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基本情况第三章河道功能第四章河道保护方案与措施第五章实施安排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
落实《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推行河长制工作要求,突出河道空间要素、资源和公益性功能保护,维护河道生命健康,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结合“两违”整治、“三乱”治理,规范河道管理行为,实现河道长效管理和资源合理利用,促进泰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以维护河道生命健康为主旨,以保障河道功能良好为基础,以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节约集约利用为核心,以强化河道空间管控、规范河道开发利用为抓手,不断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支撑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规划原则。
规划编制坚持下列原则:(一)生态优先、保护为要的原则;(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三)联动合作、协调共治的原则;(四)社会参与、共护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6.《江苏省防洪条例》7.《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8.《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9.《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0.《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1.《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12.《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1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14.《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15.《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16.《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17.《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18.《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泰政规〔2011〕2号)19.《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办发〔2017〕27号)(二)有关标准规范、规划1.《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SL201-2015)2.《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2015)3.《防洪标准》(GB50201-2014)4.《治涝标准》(SL723-2016)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6.《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DB32/T 3674-2019)7.《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8.《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国办函〔2017〕20号)9.《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国办函〔2012〕124号)10.《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发〔2003〕29号)及2016年调整补充的水功能区划成果11.《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12.《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13.《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苏政复〔2018〕97号)14.《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2018年修订)》(苏政复〔2019〕20号)15.《江苏省耕地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苏发改农经发〔2017〕1176号)16.《江苏省区域水利治理规划》(苏水计〔2020〕8号)17.《泰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16-2030)》(泰政办发〔2018〕70号)18.《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修编)(泰政办发〔2018〕71号)19.《泰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16-2030)》20.《泰州市内河航道网规划(2015-2030)》21.《泰州内河港总体规划(2020-2035年)》阶段性成果第五条规划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苏政复[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批复(苏政复〔2009〕62号)泰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实施泰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请示》(泰政发〔2009〕11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编制的《泰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既是丰水地区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水资源的积极探索,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你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确保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
三、加强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节水减排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不断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
强化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高校、节水型城市等各类载体建设,深化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节水投入机制,设立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四、加大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群众性节水减排活动,树立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意识和依法管水、依法用水观念,营造全社会参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工作,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完善试点工作体系,创新试点工作措施,为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经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泰政发[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泰政发〔2011〕2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水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发挥其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保障作用。
根据《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江苏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理清今后水利发展的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十一五” 成就与评价“十一五”期间,泰州水利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力度,以防洪除涝安全、供水安全、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为主要任务,在巩固流域、区域防洪标准的同时,全面实施中心城区及所辖市(区)的城市水利工程,启动实施中小河流整治,全面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县乡村河道疏浚整治、大型灌区改造等民生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明显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迈出重要步伐,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水利改革稳步推进。
全市水利总投资达36.2亿元,是“十五”期间的2倍,实现新的跨越,“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基本实现。
1.防洪保安能力进一步巩固。
调整重建、维修加固六助港闸、跃进闸等通江涵闸55座,治理长江农场、丹华港、过船港、杨湾港等长江易坍段。
实施周山河整治、兴化市城区洼地挡排、盐靖河南段下六圩港、溱湖水系、靖泰界河西段等区域治理、洼地治理项目,启动实施夏仕港、白涂河等中小河流治理。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泰政办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管理,非居民用水实行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管理。
第八条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采用节水型器具。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泰政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7〕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泰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市、市(区)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住建、环保、交通运输、农业、国土、物价、泰州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
第六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泰政办发[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131号)泰兴市、姜堰市、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保护,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对饮用水源的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确保供水企业安全和正常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域供水(泰州市第三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及输水管线覆盖地区、专用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区域供水,是指跨行政区域实施城市供水;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区域供水所涉及的由泰州市第三自来水厂至泰州市二水厂东门水厂、泰兴市杨庄水厂、姜堰市第二自来水厂用于引水输水的设备设施及辅助设施。
包括:引水管道、水表井、输水管道、阀门、排气阀、输电设施(含线路、电线杆塔、接地装置)、取水口专用浮标、取水口、各项取供水构、建筑物、各类管道支墩、阀门井、各种标志及水源地保护区封闭设施等。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都有权对污染水源和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设置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保护区界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泰政发[2011]251号【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9【实施日期】2011.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泰政发〔2011〕2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水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发挥其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保障作用。
根据《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江苏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理清今后水利发展的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十一五” 成就与评价“十一五”期间,泰州水利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力度,以防洪除涝安全、供水安全、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为主要任务,在巩固流域、区域防洪标准的同时,全面实施中心城区及所辖市(区)的城市水利工程,启动实施中小河流整治,全面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县乡村河道疏浚整治、大型灌区改造等民生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明显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迈出重要步伐,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水利改革稳步推进。
全市水利总投资达36.2亿元,是“十五”期间的2倍,实现新的跨越,“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基本实现。
1.防洪保安能力进一步巩固。
调整重建、维修加固六助港闸、跃进闸等通江涵闸55座,治理长江农场、丹华港、过船港、杨湾港等长江易坍段。
实施周山河整治、兴化市城区洼地挡排、盐靖河南段下六圩港、溱湖水系、靖泰界河西段等区域治理、洼地治理项目,启动实施夏仕港、白涂河等中小河流治理。
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
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第一章总论第1条为适应泰州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指导泰州市城市水系治理,统筹安排城市的水系保护和建设,支撑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逐步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质恶化等重大水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编制《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城市水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水系专题的深化和细化,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时,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本规划为城市的水系保护、建设、管理及水事活动提供技术法规依据,是进行河道管理、保护、开发的控制性依据,是城乡发展、产业布局及基础设施建设中等涉河(水)活动的规划引导和管理依据,也是今后城市分区规划、园区布局规划中涉及有关河道布局等水利专题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3条指导思想在认真研究泰州城市自然条件、历史人文的基础上,以人水和谐、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理论为指导,遵循“以水为脉、以绿为体、以文为魂”的城市治水新理念,以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水系为宗旨,围绕“安全水利、资源水利、环境水利、民生水利”,科学规划水系,合理布局工程,充分发挥水系的防洪排涝、城市引排、生态调节、景观美化及航运旅游等功能,促进城市水系与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挖掘泰州市水历史与水文化资源,倾力赋予水系及水利工程以丰富的文化内涵,重现“江城”、“水国”特色,建设魅力泰州,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4条规划原则与流(区)域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尊重水系的自然属性,保护城市水系的自然形态,确保城市适宜水面率;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遵循城市水系的安全性、生态性、公共性、系统性和特色化原则,因地制宜,突出骨干河道、重点区域的保护和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水和谐,彰显泰州市水文化的传承与鉴赏。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29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水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泰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在防汛防旱、水环境监测、水生态保护及水资源管理中的支撑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活动,是指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四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资金安排、水文站网建设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地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及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编制。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泰州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利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活动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同时接受市水利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第六条市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生态文明建设、河湖管理的实际需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和市水文机构编制全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利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9〕3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9〕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节约用水资金的投入,将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二)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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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节水型社会经济结构体系建设方案
泰州市水利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二次全会精神,推动转型升级示范区创建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经济结构转型节水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调结构、促转变,扩内需、促增长,推创新、促升级,惠民生、促和谐”的总体思路,以“全省转型升级示范区”为目标,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核心,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全力推进节水型社会经济结构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发展节水高效产业,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行业流转,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解决本地水资源量供给不足,大量依靠客水的前提下,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结构转型提供水资源量与质的问题。
三、具体措施
(一)、产业布局调整与节水
经过多年发展,我市已基本形成了以造船、医药、化工为龙头的产业结构模式,经济规模和地区生产总值逐年增加。
但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市一、二、三产业的用水量比例变化不大,农业用水量占全市总用水量的60.05%,工业用水量占全市总用水量的34.74%以上,生活用水量占全市总用水量的比例5.11%以上。
2011年,中央提出了“三条红线”的管理目标,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长江与淮河将不再是自家门前的免费水资源。
要实现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快速发展,必须立足于本地水资源承载能力,推动农业工业化、工业低耗低污染、服务业向生产型的转变。
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带动用水结构的调整,第一产业耗承结构大幅度减少,第二产业的用水效率得到有效提高,支持水资源向高效益行业流转,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
目前,火力发电、化工等高用水行业过度集中在长江水域。
使该地区水体自净能力日趋下降,水环境变化状况明显,由此带来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在制定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市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要加强建设项目评估。
严格控制不符合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项目上马。
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
作为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泰州具有黄金水道优势、多年医药生产优势、独具特色的湿地旅游资源优势等,按照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立足造船和医药两大优势资源。
加速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优化和调整三产结构和经济布局,实现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二)、全面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支撑经济结构转型
1、加强农业节水
我市种植业用水耗水量大,产出水平低。
当前,要在充分考虑各区域的水资源条件的基础上,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
逐步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农业种植结构体系,促进种植业由传统的零散型向集中高效型转化。
使农业的资源配臵更加合理。
要在通南高沙土地区推广硬质化渠道,在里下河水网地区推广喷灌、微灌、滴管,在增加农业经济总量的同时,减少农业生产的耗水量。
使得农业化肥、农药残留导致的河道水污染境况得到遏制。
着眼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开展湿地恢复工程建设,增强水体自净能力,进一步保护生态水环境。
为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行业流转提供基础;在农业经济结构向节水高效方向调整的同时,坚持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引导农业水权向高效益、高效率的行业流转。
2、加强工业节水
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
坚持以水定发展规划,以水定经济规模,以水定建设项目,化工、纺织等传统高耗水行业要加节水技改工作,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造船等低耗高产行业要加大生产规模,提升经济效益。
通过工业结构调整科学
配臵水资源,将水从低效益用途配臵到高效益领域,提高单位水资源消耗的经济产出,形成与水资源禀赋相适应的工业结构。
把水资源保护作为“绿色高压线”的重要内容,实行新开工项目用水评估和“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建设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实施、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控制不符合水资源规划、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项目上马。
3、加强城镇节水
城镇化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城镇化建设必须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以建设功能齐全、规模适中的中小城镇为重点发展城镇化。
经多年发展,目前我市城市化率达55.6%,城镇常住人口257万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市各类住宅小区鳞次栉比,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污水处理压力不断增大,近年来的监测数据显示,全市骨干河道水质达标率每年以约8个百分点的速度在下降,201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34.2%。
为此,需要大力推进小区、社区、公共机构的节水工作,缓解城市水环境压力。
(三)、进一步加大治污工程和引水工程的建设力度
自淮河流域开展水污染治理以来,我市近三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6.5万/日,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基本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但我市污水处理管网铺设的滞后影响了城市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
为改善城市水环境,要加快污水管网铺设速度,增加铺设范围,尽快使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指标
达到100%。
同时,应提高沿江口门的设计标准,加大引水能力,补冲城市河道生态需水,疏浚骨干河道,拓宽水面,贯通水系,消灭断头河,让水流动起来,增加水体的自净能力,通过河道水质的改善,减轻城区水环境的压力,遏制水质下降的趋势,使城市水环境趋向良性循环。
(四)、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节水宣传
要在流域水资源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区域初始用水权分配,制定全市水资源优化配臵方案,确定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单位的水资源使用权指标和用水定额。
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经济、科技等多种措施,保证用水控制指标的实现。
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效益,做到地表水与地下水、农村水与城市水、流域水与区域水、水量与水质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科学规划和建设。
同时,努力营造良好用水氛围。
建设节水型社会、引导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要以节水宣传周为契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水忧患、水环境和水法制意识,使全体市民掌握科学的水知识,养成正确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文明生活方式,把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变成每个市民的自觉行动,在全市形成惜水、爱水、节水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