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5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
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罚款____元/人.次。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下颌带(或下颌带过松)的;2、坐在安全帽上休息,或将安全帽提在手中、放在一边的;3、不按规定颜色佩戴安全帽,或用油漆涂刷安全帽的;4、戴有缺陷或不合格安全帽的。
第二条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胸卡,严禁穿短裤、裙子、凉鞋、拖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违者,将责令立即离开施工现场,并视情节罚款____元/人.次。
第三条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四条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司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罚款____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班和上班时间内喝酒(含啤酒)。
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六条禁止到池塘、河流、航道中游泳、洗澡,违者,给予罚款____元/人.次,并作退场违纪处理。
第七条禁止从设有禁行标志的便道、边坡、管道等危险处通行,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八条任何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管理,禁止强行进入禁止施工控制区。
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____元/人.次。
第九条禁止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或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罚款100~____元/人.次。
第二章高处作业第十条下列情况均属于高处作业范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施工人员佩挂、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1、坠落高度在两米和两米以上的;2、临边部位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低于80cm的;3、坡度大于____度、滚落高度大于____米的。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人员处以警告、教育,或____元罚款。
高危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绳,罚款____元/人.次。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规范佩挂安全带(安全绳);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部领导已要求张挂水平、垂直安全网,必须规范张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受到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司领导为最高责任人。
第二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停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二)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检修、验收重大危险源设备的;(三)未设置、配备、使用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轻微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口头警告;(二)一般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三)严重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罚款;(四)造成重大事故,给予停产整顿,并吊销相关资质。
第八条对于再次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加重处罚力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及其申诉第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处罚:(一)事发后立即调查取证,查清事实;(二)开展听证调查,听取相关责任人的解释和申辩;(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四)对处罚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五)公司领导将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第十条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保持中立、公正,并按照程序执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裁决。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警告: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于造成一定安全风险或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 责令停产、停业、停产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可以责令暂停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
4. 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长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无法进行有效整改的,可以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吊销执照:对于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可以吊销其经营经济行为许可证。
6. 刑事处罚:对于故意犯罪、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处罚标准和程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并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的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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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处罚条例。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全体员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叉车驾驶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三、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整改,并跟踪复查。
四、安全生产责任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安全生产处罚1. 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
2.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并暂停岗位工作。
3. 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 故意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或者事故调查处理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 违反安全生产检查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及处罚条例由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及处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单位各部门、车间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及处罚条例,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1. 违章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检测、安全许可等安全管理活动的;未经安全检验、鉴定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安全设备、安全器材的;未按照法定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的。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情节,对单位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2. 违章行为:未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向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约定的;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事故。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对单位处以罚款、暂扣执照、暂停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等处分。
3. 违章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造、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或者伪造、重用或者超范围使用检测结果、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骗取、逃避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单位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等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处罚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推卸。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四)进行公开曝光的;(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备;(二)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未制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未配备或者未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具;(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标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对于具有前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能够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并处以每日限额处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四)通报批评;(五)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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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罚款的收取方式和时间。
罚款应当及时收取,确保罚款的实际执行。
第九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具体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对单位进行停产、停业处理;对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实施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
下文是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欢迎阅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的关键问题,相应的处罚条例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是一份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旨在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一条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环保的实施。
第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伪造或劣质的安全生产设备、产品和材料。
第三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查程序。
第四条企业必须每年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发现隐患后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无事故。
第五条企业必须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第六条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企业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防护装备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可以停产停业,直至整改完毕。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三)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以下处罚:(一)追究法人责任和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吊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责令关闭企业。
(三)禁止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行业从事任何职业。
第十条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警告和帮助:(一)扣留或没收违法所得。
(二)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提供相关技术和培训支持。
(三)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隐瞒、伪造事故事实和数据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以下处罚:(一)对企业进行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确定。
(二)吊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个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一)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禁止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职业。
生产车间处罚条例
生产车间处罚条例标题:生产车间处罚条例引言概述:生产车间是企业的核心部门,为了保障生产秩序和工作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产车间处罚条例的内容和执行方式。
一、违规操作处罚规定1.1 违规操作包括未经培训擅自操作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行为。
1.2 第一次违规操作将受到口头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1.3 第二次违规操作将受到书面警告,并进行一定时间的工作停职处罚。
二、安全生产规定处罚规定2.1 安全生产规定包括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未及时上报安全隐患等行为。
2.2 第一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将受到严厉批评,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3 第二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将受到停职处罚,并进行安全意识培养。
三、质量问题处罚规定3.1 质量问题包括产品不合格、生产过程浮现问题等情况。
3.2 第一次质量问题将受到产品返工处理,并进行质量管理培训。
3.3 第二次质量问题将受到停职处罚,并进行质量管理考核。
四、纪律问题处罚规定4.1 纪律问题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擅自离岗等行为。
4.2 第一次纪律问题将受到口头警告,并进行纪律教育。
4.3 第二次纪律问题将受到停职处罚,并进行纪律考核。
五、紧急情况处罚规定5.1 紧急情况包括火灾、泄漏等突发事件。
5.2 在紧急情况下,违反安全规定将受到停职处罚,并进行安全演练。
5.3 对于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将进行严厉处罚,包括停职、降职、甚至开除。
结论:生产车间处罚条例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执行方式,可以有效维护生产秩序和工作安全。
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处罚条例,确保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出台了《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制裁。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其次,条例还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违反生产安全规定、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使用不合格的设备等行为将会受到罚款、警告甚至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严重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最后,该条例还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出台,为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贯彻执行该条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是一部旨在促进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规。
通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能够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履责的安全生产局面。
第一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根据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被处以罚款、停产整顿、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刑事处罚等措施。
第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可以按照违规事故造成的后果大小,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对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的企业,可以同时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责令整顿,直至完成整改任务。
对屡次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个人,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对发生严重事故,或者多次违规的个人,可以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和职业,直至重新经过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在安全生产中违犯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依照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被处以罚款、停职、辞退等处罚。
对于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故意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对从事有偿代理、转让、出租许可证等行为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同样可以处以罚款,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六条在安全事故调查中,如发现企业和个人故意隐瞒、编造事故原因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消除现场证据、阻碍调查工作的,可以依法处以刑事处罚。
第七条对于故意破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或者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对于发生事故后企业隐瞒或者不按规定上报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隐瞒事故、虚报事故等行为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事故的发生往往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条例》。
根据该条例,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企业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等。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造成事故或者有重大隐患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同时,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和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安全生产。
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同时也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条例》的出台将有力促进企业提高
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若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就要依照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以下是关于安全生产处罚的相关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一、对于单位来说,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1. 警告。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 罚款。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所得或造成的损失情况,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直接造成的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3. 暂停生产。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有可能被责令暂停生产整顿,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责令重新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恢复生产。
4. 吊销许可证。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重新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
二、对于个人来说,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1. 警告。
对于个人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指出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限期改正。
2. 罚款。
对于个人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百以下,或者直接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3. 暂扣或者吊销证照。
对于个人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权利。
4. 管制。
对于个人实施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管制。
管制时间为三年以内。
总之,安全生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罚款条例
安全生产罚款条例安全生产罚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罚款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省级以上政府是安全生产罚款的执法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罚款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罚款;对安全生产罚款的执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罚款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和遗留生产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罚款的种类和幅度第六条安全生产罚款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或限制生产许可证、暂停生产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罚款的幅度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具体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制定。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如果其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设备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罚款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罚款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罚款执行等。
第十条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执法机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进行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后果评估。
第十一条对确认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其开展听证,并记录听证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执法机构应当进行裁决,并告知其所需缴纳的罚款金额以及缴纳的期限。
第十三条拒不缴纳安全生产罚款的企事业单位,执法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其财产、限制其出境等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罚款的执行由执法机构主导,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执法机构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罚款的执行中,如果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罚款条例
安全生产罚款条例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惩处。
为了更好地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特制定了《安全生产罚款条例》。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应以罚款的形式进行处罚。
罚款的金额根据违反的法规严重程度和事故后果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的30%。
二、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罚款金额应予以适当提高。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2.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相关费用;3.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对于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破坏或者弃而不用;4.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不制定、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5.违反劳动法规,对员工的安全权益进行侵害等。
三、对于较轻微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罚款金额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企业年度利润的5%。
四、对于不具备经济能力的企业,可以改变罚款形式,采取限制或者扣押财产、暂停相应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处罚。
五、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也应根据其责任程度予以相应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负责人等。
六、对于屡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罚款金额应逐次增加,同时可以采取暂停或者撤销相关生产许可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强制措施。
七、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者销毁事故相关证据材料的企业,应予以重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八、罚款所得应专款专用,用于改善和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以上是《安全生产罚款条例》的主要内容,强化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旨在打破违规企业“宁罚款、不关停”的无底线心态,形成强力震慑,为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也要加强对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好安全生产的大局。
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单位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罚款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的目的是通过罚款手段,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罚款种类及标准第四条罚款种类:1. 警告;2. 记过;3. 罚款;4. 暂停工作;5.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罚款标准:1. 警告: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 记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其改正。
3. 罚款:(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人民币100元至500元;(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定后果的,罚款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4. 暂停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可能对他人或单位造成重大危害的,暂停工作3至10天。
5. 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六条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上级领导。
第七条上级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组织调查核实,确定违法事实。
第八条确定违法事实后,根据本罚款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罚款决定应书面通知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不服处罚有权申请复核。
第十条违法行为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由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全生产执罚条例
安全生产执罚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单位、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
二、违法行为及处罚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煤矿、金属冶炼等高风险行业的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得合法许可证。
2.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
3. 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整改合格。
4. 未及时报告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告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 隐瞒安全生产信息单位或个人隐瞒安全生产信息、故意作假、篡改、销毁安全生产记录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6. 违反职业健康安全规定单位或个人违反职业健康安全规定,导致职业病发生或者人员伤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整改合格。
三、执法程序及权力1. 执法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和管理。
2. 执法程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勘验现场等手段,确保执法公正、客观。
3. 行政处罚权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罚款、停业整顿。
4. 申诉和诉讼程序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提出申诉,并有权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1.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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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一、违反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定处罚细则:
1、操作旋转机床或进入该机床附近作业的人员,留有超过颈部以下长发,
不戴工作帽,或未把长发置于帽内者,处50元罚款。
2、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者,处20元罚款。
3、敞开衣襟、戴围巾、系领带或衣服绑带不扎紧,敞开衣袖操作旋转机
床或检查试车者,处20元罚款。
4、加工有颗粒物飞溅作业人员不带防护眼镜,开砂轮机打磨时不戴防护
眼镜,处20元罚款。
5、穿背心、短裤、短裙(膝盖以上)、拖鞋、赤膊、赤脚进入车间区或作业
者,处20元罚款。
6、进入生产车间人员须佩戴安全帽,否则处50元罚款。
7、穿硬底鞋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处10元罚款。
8、从事电气作业时不穿绝缘鞋的人员处20元罚款。
9、带电作业(检修)不戴绝缘手套者,处20元罚款。
10、凡手动化学材料时,要做好安全措施,包括手套、鞋、口罩等,违者
处10元罚款。
11、焊接人员不使用防护面罩,处20元罚款。
12、违反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定,造成伤害的当事人及责任人,处50元至
100元罚款。
二、违反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1、操作机床时不使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有缺损者,处20元罚款。
2、将手伸入正在作业的冲床或油压机模具工作区内取物料,每次处罚50
元。
3、任意开动与己无关的、非本工种的设备者,处20元罚款。
4、未经领导批准,任意开动封存或被查封的设备者,处20元罚款。
5、未经准许,任意进入危险区域、高压配电房等要害部位逗留无关人员,
处50元罚款。
6、任意拆除设备上的防爆、防火、警示等安全标志者,处20元罚款。
7、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线,或设置临时电源线不挂安全牌警示的当
事人,处20元罚款。
8、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灯具作业的责任者,处20元罚款。
9、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源或不挂警示牌者,处50元罚款。
10、设备带负荷运行时,断开配电闸刀或总开关者,处50元至100元罚款,
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经济损失程度处罚。
11、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生产工具者,按经济损失程度处理。
12、不精心操作、损坏成品或半成品者,每次罚款按原材料30%处理。
13、高处作业必须配备安全带,往地下任意抛掷物件者,处20元罚款。
14、擅自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火区域内动火、抽烟的责任人,处500元
罚款。
15、严禁在消防设备附近堆放杂物,阻挡通道,处50元罚款。
16、在非固定支撑面上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者,处20元罚款。
17、饮酒后上岗生产作业,按如下处罚:
(1)、机动车、起重机驾驶员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2)、生产一线岗位人员处50元罚款。
18、使用不符合规范的吊具、吊索者,处50元罚款。
吊运材料起吊承载超
载造成事故者处50元罚款。
19、冒险施工、野蛮作业,一般处20元至50元罚款,构成严重后果者处
100元至500元罚款。
20、对已发现但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处100至500
元罚款。
三、伤亡事故处罚细则:
1、伤害事故:
(1)、因违章造成轻伤者,除按违章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200元罚款。
(2)、因违章为主要原因造成他人伤害的,除按违章处罚外,要脱产1至2天进行安全教育,脱产期间按事假考勤。
2、在一个月内发生二起(含一次二人)以上较重伤害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如
下罚款:
(1)、车间负责人200元至500元。
(2)、班长100元。
四、作业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1、物件堆放高度超过4米,不稳妥就结束工作,又不按时完成整改,对
该单位安全生产对车间负责人处50元至100元罚款。
2、生产场地或路面有油污不及时清理,可能造成路人或操作者打滑影响
安全,负责该区域5S责任人员处20元至50元罚款;对该部门班长处
30元至80元罚款。
3、擅自在厂区主干道、车间出入口要道,及车间预留通道,乱堆乱放物
件,影响通行,每占一处,对当事人及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处
20元至50元罚款。
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在车间或办公楼门口停放,在车间、库房内
作业场所停放者,处50元罚款。
5、作业场地的垃圾、污油、污水、废料等污物,不及时清理干净,又不
按时完成整改,处20元罚款。
导致伤害事故的对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6、乙炔气、氧气瓶、割具,三者存放距离应保持在10米以上,达不到本
项规定又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罚款50元;违章作业人员罚款30元。
7、串岗人员与机台、危险岗位操作人员闲聊,对串岗人员罚款30元.
8、运输加工铁屑、废料、废渣等固体散装物,以及有污染的液体,撒落
在厂区道路上,由运输人负责(1小时内)清扫干净,如不及时清扫或逃避者,每次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