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2)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培训讲座(doc 55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培训讲义鼓楼国税局高少捷企业所得税立法改革必要性及若干基本问题一、现行所得税法简介内资: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通过1994年1月1日实行外资:法案全国代表大会1991年4月9日通过1991年7月1日实行二、新法立法背景1、市场经济主体框架已初步建立。
企业经济呈多元化和混合化发展,企业资本融合度加快,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以企业性质设置所得税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新形式。
2、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造成内外资有别,内资竞争处于劣势,压力增大。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企业的若干市场准入限制将逐步取消,从做大做强民族经济,开拓海外市场考虑,也要求公平税负,因此应按世贸公平竟争原则,削减区域性优惠,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和税收环境。
3、现行内外资优惠政策不一,外资优惠政策多于内资,存在滥用优惠;另外,一些内资企业和个人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或到某避税地成立公司再通过境外或某避税地成立的公司投资到境内“返程投资”享受优惠,造成骗取优惠导致税收流失和引资水分较高,据统计,2005年我国利用外资603亿,其中有30%外资实为中资。
4、税制不规范,名义税率高于实际税率,据统计,外资企业实际税负14%,内资企业实际税负24.53%,均低于法定税率,不利于税收征管。
我国内外资企业两个所得税法条文总共只有50条规定。
税法条文的抽象性、概括性、原则性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必将导致税法解释的随意性和排他性。
简单的税法条文往往产生各种不一致的理解。
特别是我国地域辽阔,“税、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们对各种经济现象认识程度不一,甚至会产生狭义的看法。
由于税法简单、笼统,给税法的解释执行带来很多困难。
5、企业划分标准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按企业性质划分,国际惯例按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划分,现行外资非完全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而内资企业对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是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判定,但在实际判断起来很难。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一、应纳税所得额
2、我国税法上采用的是收入法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
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我国会计上采用的是资产负债法
3、确定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 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如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捐赠等) (2)净所得征税原则
第一章:总则
内容概要: 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基本概念、
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即对纳税人及纳税 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规定;
税法从第1条至第4条,共4条 实施条例从第1条至第8条,共8条 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法第1条、条第1-2条) 二、征税范围(法第2条、条第3-5条) 三、纳税义务(法第3条、条第6-8条) 四、税率(法第4)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解读
财政部税政司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综述 第二部分: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第三部分:问题及解答
第一部分:
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概述
内容提要: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 二、企业所得税改革必要性 三、新企业所得税出台时机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 五、新企业所得税主要改革内容 六、新企业所得税主要特点
税法和实施条例的体例一样,内容包括: 第1章--“总则”共4条、条例共8条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条例共67
条 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条例共6条 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条例共21条 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条例共6条 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条例共15条 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条例共7条 第8章--“附则”共4条、条例共3条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法
1.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分为三类:25%、20%和17%。
对于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5%;营业收入超过300万
元至1亿元的企业,税率为20%;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税率为17%。
2.税务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有以下税务义务:
(1)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2)企业必须按期申报所得税,并支付相应的税款。
(3)当企业发生变更,如经营范围、负责人、登记地址、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完备会计凭证,保存会计账簿,定期报送会计报告等。
3.免税额度
免税额度是企业所得税中税收减免的措施,有助于企业的发展。
免税
额度一般分为农村小微企业免税额度和经营一定期限内的企业免税额度。
农村小微企业免税额度指由农民经营的企业,按征收期内营业收入的
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总论
总论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何时起施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经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有何重要意义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形成公平竞者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有利于改进民生和社会建设,有利于对外改革开放,有利于推动税收制度的现代化建设。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特点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按照新时期中央确立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负,严征管”税制改革原则设计的,,并按照贯彻公平税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现行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现状。
要把握好“五个统一”、“两个过渡”。
这既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较之过去的主要变化,又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所在。
新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为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税负差距过大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制“合二为一”,对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个税法,实现不同经济主体在税收上的平等待遇,为公平竞争、公平税负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精品PPT课件
[注意]非法收入是否应纳入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
税率优惠(所得税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 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两个过渡 1、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 2、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
施
具体过渡优惠政策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
1享.原受享上受述低过税渡率优(惠1政5%策)的优企惠业政,策是的指企20业07,年在3月 1新6日税以法前施经行工后商5年等内登逐记步管过理渡机到关法登定记税设率立,的按企3业%;、 实2%施、过2渡%优、惠2政%、策1的%项的目幅和度范逐围步按提《高实到施2企5%业。所得 税过2渡.原优享惠受政“策两表免》三执减行半。”(、国“发五〔免2五00减7半〕”39等号 ) 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享受至期 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 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 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 价值确定收入额。▲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共72页文档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 条例讲解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 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所有者投资成本的部分
第二节 收入
新税法对收入的框架体系: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实际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注:与取得收入是否合法没有关系,非 法上的有可税性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概要:
主要明确应纳税所得税一般规定,以及收入、扣 除、资产税务处理等
税法从第5条至第21条,共17条 条例从第9条至第75条,共67条 具体包括: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第5条、第9-11条) 二:收入(法第6条、条第12-25条) 三:不征税收入(法第7条、条第26条) 四:扣除(法第8-18条、条第27-75条) 五:非居民企业收入、扣除(法19条、条103条) 六:税基的管理及授权(法20条) 七:税收与会计的关系(法21条)
二、收入
二、收入总额的定义 (一)国际惯例
各种来源、取得各种方式、一切导致净资产 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 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税法定义
税法的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 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 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 豁免等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 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收入
6、租金收入: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 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 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 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 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 资产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 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施条例第四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
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新讲稿
借款费用
• 扣除标准: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 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 出,据实扣除;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
汇兑损失
•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 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 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 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 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
•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 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取消价值量的标准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 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 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 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 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 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 费用为计税基础;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
• • • • • • 相关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不允许重复扣除原则 真实性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
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 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 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 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 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 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 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 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 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第七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八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四章税收优惠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讲解-PPT文档资料
❖ 《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 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 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0
税法亏损的概念
《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 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 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 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居民管辖权(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得征
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定
居民企业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一国境内、 外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一国境内的 所得纳税。
补充:企业所得税税法 第23条直接抵免;
第24条间接抵免;
22
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的具体种类
❖ 《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 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 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 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 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 益等。
15
第一章 总则---税 率
《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 得,适用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 注:预提所得税优惠: 税法26条(三)+ 条例91条
❖ 《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72页PPT文档
的非居民企业取的境内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政策 规定,即原外资所得税中的预提所得税。
(国家主权的体现)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新税法的新增内容,主要规定了防止关 联企业关联交易的反避税政策
第七章-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要求
第八章-附则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等内容
由此我国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真正运行起来,内外两套 所得税制实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三)2019年实现两法合并
—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深化变革对我 国经济社会的意义及深远影响
90年代初第二次税制改革,客观上对发展市场 经济、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一 定时期的经济发展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但同时存 在着很大的弊端。
2、“两税合并”势在必行
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改革开放进程 加速,为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人 均GDP(国民生产总值)2019年突破2000美元;
另一方面税收连续几年超额增长为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 提供了充裕的财力支持和充分的操作空间,这时候进行“两法 合并”改革,财政已经完全可以承受;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新税法中规定最详 细的部分(其中又分为计算应纳所得额的一般规定、收 入、扣除、资产等4项内容)
第三章-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包括境外所得 及境外抵免税额的计算)
第四章-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所有的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
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产业优惠 等所有减免税政策。减免税政策最能体现国家对 鼓励性行业的倾斜态度,充分体现出税收调节宏 观经济的杠杆作用。(政策变化最大的部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一、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概念、分类、范围概念:是主权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来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的总称。
分类:按照优惠方式,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
(一)直接优惠直接优惠方式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优惠方式更加简便易行,具有确定性,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倾斜、补偿企业损失上。
主要方式有:税收减免、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等。
1、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转让国债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要计税、外国政府国债利息收入均要计算缴纳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同时符合7个条件)。
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必须具备的条件:1、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排除非直接投资、来自于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必须具备的条件:1、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须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定期减免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花、茶、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内陆养殖,减半征收);——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减免税)。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承包经营、建设项目不享受优惠);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列举的8个项目公路、公交水利、电力(3)、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公共污水列举的环保项目公共垃圾沼气开发列举的节能节水项目:节能减排、海水淡化上述两个“三免三减半”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讲义zks)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 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 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 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 额。 •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 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 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 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 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 者损失。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 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 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 组织。 • 条例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 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 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 控制的机构。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 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 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 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财政收入影响情况表
项 目
影响收入额
实施新税法对收入的影响
-927亿元
其中:内资企业
-1340亿元
+413亿元
外资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 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扣 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内容一、新所得税颁布的背景和意义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的“四统一、一过渡”: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新税法公布前已设立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过渡措施。
并确定了指导思想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是势在必行,因为现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定的需要。
现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修改、完善了许多内容。
二、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的变化(《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一)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二)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三)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和计数公式的变化(《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条)(一)原内外资的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另外,内外资还分别实行多种档次的优惠或照顾税率,增加了征管难度。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
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保留了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
(二)应税所得额的变化:原计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用参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doc
从新撰写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主讲人:毕君业)第一节、纳税人的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25%)名词解释:1、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解析:[也就是:我们现在按现行政策征税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说“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原讨论稿中列举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有两种:a.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b.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名词解释:1、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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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2)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本节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规定,是本法的核心部分。
根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一般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最关键步骤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就要界定收入总额的概念,还要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这样才能得到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接下来,就要界定各项税前的范围和标准,这一环节税收上可能会与会计上的规定存在差异,这时就要遵循税法优先的原则;界定好了应税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之后,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对原内资税法第四条和外资税法第四条进行修改后形成的,主要是增加了“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内容,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更加准确和完整
根据征管法第五条)我们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人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而原内资、外资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免税所得
将新旧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
现:
第一,新税法公式中,增加了“不征税收入”一项,新税法创设该项的主要目的是对有些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人中排除。
“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
第二,新税法公式中,除了从“收入总额"中减掉“扣除额”之外,还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均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这样更能准确地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
第三,新税法公式中,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就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保证了国家相关产业、经济、社会政策的准确贯彻落实。
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中将“免税所得"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这就容易导致:(1)当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为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居民之间的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新法中被界定为“免税收入",按照新税法公式,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就已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旧税法中对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并未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当年存在利
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属于税后利润,在计人“收入总额”时并未还原为税前所得,就会出现企业用税后利润补亏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重复征税,造成了资本收益的税收负担高于经营收益的税收负担。
二、所得确定原则。
(一)、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提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二)、税收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第七条)、免税收入(二十六)、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名词解释:
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提示: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名词解释:
所称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就要界定收入总额的概念。
下一讲收入总额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