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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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2号 )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2号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2 号《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5月16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0日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气)站除外);(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五)其他需要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的。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国家、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试生产备案文件 资料审查要点

试生产备案文件 资料审查要点

试生产备案文件、资料审查要点附注1施工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附注2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附注3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3)安全、健康注意事项。

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

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要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盖章)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填表说明: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化学工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真正把化工产业的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

2、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皖安监化…2010‟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改建项目,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1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作者:行政服务…来源:本站原创录入:行政服务大厅时间:2011-7-11 责编:行政服务大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二、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三、申办程序:(一)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四)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安监局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六)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八)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

(九)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和延期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要求:(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要包含:(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4)采取的安全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安全试生产方案备案要求

安全试生产方案备案要求

安全试生产方案备案要求安全生产是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备案。

下面,我将从编制安全生产方案的要求和备案的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一、编制安全生产方案的要求: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要点:安全生产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

2.企事业单位自身要求的要点: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与教育、事故应急预案等。

3.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要点:根据所属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方案。

如建筑行业要参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

4.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方案。

如对矿山企业、化工企业、危险物品运输企业等有特殊要求。

二、备案的程序:1.编制方案:企业根据上述要求编制安全生产方案,并经企业负责人审核通过。

2.内部审查:企事业单位组织内部专业人员对编制的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符合要求。

3.三审公示:将审查通过的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公示对象可以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结束后,根据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4.报级备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所有审查和修改后,将安全生产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备案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备的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合规性、可行性、针对性等。

6.批准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批准备案并予以回执,同时通知企事业单位收回方案备案表。

7.方案实施:企事业单位按照备案的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方案的有效执行。

8.年度报告: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对安全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报告,对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一)组织形式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专家审查要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专家审查要点

日期明确,确保期限内完成试生产调试等工作。
B
三、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及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10
总述
对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分专业、车间检查安全设施落实情况,(附安全设施一览表)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落实到位明确结论,
重大变更具体说明,内容及原因合理、安全可靠。
B
11
总平面布置
说明项目总平面布置情况,应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专篇及图纸一致,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规范。(附设计与实际对照表)
B
12
主要设备
布置
说明主要设备、设施安装布置合理,且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专篇和图纸一致,符合工艺生产要求,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明确,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附设计与实际对照表)
A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表格填写完整,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齐全且是原件。(注意校核各专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符合性)
A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2
建设项目
基本情况
简述建设项目前期行政许可情况、建设完成情况和本次试生产(使用)的范围。
B
3
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A
18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有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范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遵循一岗双责、有岗必有责)。
B
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全面、可行(文本备查)。
B
试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规程符合生产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规程齐全,项目完整,操作规程应包括:(1)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2) 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3) 安全、健康注意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B
消防设施检验报告齐全。
B
12
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B
13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已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得证明文件。
B
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的报告。
B
三、安全设施
14
现场情况
主体工程及安全设施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
A
现场已施工结束,无扫尾工程。
B
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料满足试生产的要求。
B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按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A
9
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的专家审查意见明确。
A
10
资质证书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质量监督手续符合要求。
B
11
安全设施检验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设施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齐全。
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报告齐全。
B
7
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从业条件,且在有效期内参加安全管理资格培训。
B
相关从业人员符合从业条件,且有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B
经培训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B
8
制度与规程
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B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B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A
二、附件材料
3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试生产(使用)的范围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A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试生产(使用)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已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操作规范【模板】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操作规范【模板】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辖城区内以及跨县(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三)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XX市辖城区以及跨县的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五、申请材料(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安全试生产方案备案要求

安全试生产方案备案要求

安全试生产方案备案要求一、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内容要求:(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二)投料试车方案;(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即“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外部专家评审意见)(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编制且签字盖章)(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编制且签字盖章)(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即“三查四定”)(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提供厂级、车间级、班组级考试成绩清单)(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十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十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格证。

注:上报材料必须加盖镁业公司或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鲜章。

申请日期:申请编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书(试行)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经办人填写日期联系电话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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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8)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9)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A
2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内容完整,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A
设计单位资质符合要求,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A
施工单位资质符合要求,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A
监理单位资质符合要求,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2)投料试车方案;
(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5)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6)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B
6
检查和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出具书面报告。
B
7
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从业条件,且在有效期内参加安全管理资格培训。
B
相关从业人员符合从业条件,且有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B
经培训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A
现场已施工结束,无扫尾工程。
B
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料满足试生产的要求。
B
现场标识标志明晰、齐全、准确。
B
施工区域和生产区域有明显划分。
B
现场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要求。
B尚未进Biblioteka 投料试车。A结 论
口通过 口原则通过 口不予通过
专家签名
说明: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如有一项A项或五项B项不符合,则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查不予通过;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填写在审查意见栏中,按“Ⅰ-符合”、“Ⅱ-基本符合”、“Ⅲ-不符合”三个等级,分别填写“Ⅰ、Ⅱ或Ⅲ”。对Ⅱ、Ⅲ等级,请简要说明理由。
B
11
安全设施检验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设施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齐全。
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报告齐全。
B
消防设施检验报告齐全。
B
12
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B
13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已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得证明文件。
B
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的报告。
B
三、安全设施
14
现场情况
主体工程及安全设施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建设单位
山东汇科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口 改建口 扩建口
审查内容
试生产(使用)备案材料及现场安全设施符合性
审查地点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专家组
组长姓名
职务/职称
电话
专家组成员名单
序号
内容
审查要点
类别
审查意见
一、基本要求
1
试生产(使用)方案
A
企业组织专家审查的意见明确,专家本人签字。
A
二、附件材料
3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试生产(使用)的范围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A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试生产(使用)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已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
A
5
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针对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及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出具书面报告。
B
8
制度与规程
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B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B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B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按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A
9
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的专家审查意见明确。
A
10
资质证书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质量监督手续符合要求。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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