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改进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效果,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所有分支机构都要依照本规定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责的职
1。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四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部工作人员以及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提供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和增强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公正、保密和谨慎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地位和形象。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直接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在公司内部建立独立议事机构,以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方法和程序;(二)开展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评估控制效果,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三)开展公司重要业务环节的审计,发现经营风险,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四)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情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五)参与公司对外审计的组织与执行,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六)接受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指派,开展特定审计项目;(七)监督公司各部门执行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程序应当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具体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搜集相关资料和证据;(二)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和范围;(三)进行现场审计,开展审计调查和检查;(四)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五)编制审计报告,正式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六)监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3•【字号】浦府[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01]5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三日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10月13日浦东新区管委会第213号文发布,根据2001年4月3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第55号文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通过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资产纽带关系,实行分层指导和监督。
浦东新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二)起草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三)促进新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四)组织培训内部审计人员,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直接指导各委办局、区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各委办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区直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下级全资、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农口各镇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新区审计局委托新区农发局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完整版)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暂行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依据《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集团其他有关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这里所指的审计过程,包括审计计划阶段和实施阶段。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全部内容是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也是明确审计责任、评价审计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并为以后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章审计工作底稿内容、编制方法和要求第四条针对审计工作所处阶段不同,可分为:(一)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底稿:1.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背景、组织结构和经营政策等,一般是审计人员针对首次开展内部审计的单位在实施现场审计之前所作的基本情况了解,在非首次开展内部审计的单位可酌情减少。
2. 审计工作计划。
包括现场审计工作进度、时间预算、人员分工,以及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初步规戈【J。
3. 现场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首先提供的资料清册。
4. 其它审计人员认为在审计计划阶段必要编制的工作底稿。
(二)审计实施阶段工作底稿:1. 针对具体审计事项的工作底稿。
主要指针对具体审计事项所涉及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引以证明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所记载审计结论的有关证据。
2. 审计工作计划修改记录和时间预算执行情况。
3. 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代为编制的各种报表。
包括被审计单位自查表等。
4. 审计人员编制的各种调查、测试表等。
包括内部控制情况调查表、委派财务负责人测评表等。
5. 其它审计人员认为在审计实施阶段必要编制的工作底稿。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素:(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是指审计对象的占有方,若被审计单位为下属公司,则应同时写明下属公司的名称。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司法通[1993]04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3月23日司法通[1993]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单位:现将《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和经济监督,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行政事业、企业及合资、合作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署驻司法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司法部审计特派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司法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政法院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派驻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发文)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发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审计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对所辖机构各项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实施审计后~发现的违反国家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或行为。
第三条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被审计单位负有整改义务和责任。
单位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布置和指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要按《审计报告》中规定的时间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并对整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要严格1审查~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辖各级机构。
第二章整改时限第七条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部门下发的审计报告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对确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向审计部门做出书面延期整改说明, 经审计部门审核认可后按照延期时限完成整改。
第三章整改标准第八条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照审计发现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趋于完善为止~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遵循“举一反三”的原则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但不局限于这些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2第四章整改措施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各项审计发现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一、概述本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保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1. 负责审核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确保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2. 审计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改进建议;3. 进行审核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合规性,保障企业合法经营;4. 对企业运营状况、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以供决策参考;5. 协助内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体系,提高企业预算执行水平;6. 参与重要决策过程,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
三、内部审计工作准则1. 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影响;2. 审计全面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全面覆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不遗漏任何环节;3. 审计准确性原则:内部审计报告应准确反映企业实际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可靠;4. 保密原则: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对审计过程和结果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内部信息;5. 专业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和技能,保持学习和进修,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四、内部审计工作流程1. 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企业需求和风险评估制定审计计划;2. 审计实施: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核;3. 审计发现整理:内部审计人员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分类;4. 审计报告编写: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整理的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5. 审计报告审核:内部审计报告应由内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6. 审计结果反馈: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企业管理层,并跟踪问题改进情况;7. 监督审计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和监督;8. 审计总结和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汇总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总结和报告,向企业管理层提供参考。
五、内部审计工作风险控制1. 确定风险评估指标:内部审计部门应确定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确保评估准确性;2. 风险识别和分析:内部审计人员应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3. 风险应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减轻风险影响;4. 风险监控和反馈: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跟踪风险状况,并对企业管理层进行风险反馈。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现公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3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其科学、严密、高效地进行,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严格遵循职业道德,保护企业机密。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经费保障,并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体制,实行内部审计的计划、组织、实施、总结、反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环节。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内外部信息交流,提高对企业风险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及时提供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前提,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规范;(二)开展内部审计评价和风险管理等工作;(三)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四)检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五)发现并防范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活动;(六)开展重大事件调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七)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环节。
第九条内部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周期、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审计人员等。
第十条内部审计实施应当根据审计计划,采取采集证据、核实证据和评价证据的方法,全面深入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审计结果,提出明确建议,并及时提交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内部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自评、外部审计、监事会监督和外部机构评估等方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自评应当定期开展,并对审计工作进行评价、总结和改进。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8.29•【文号】•【施行日期】1985.08.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1988年11月30日)废止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发布国务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
通过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审计机关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国务院设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审计工作,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一)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订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
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设派出机构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区镇 街道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讲解
(三)对有关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书 面审计报告,书面审计报告在提交相关部 门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 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 面意见,逾期则视同无异议; (四)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由镇 (街道)授权后作出审计决定,并督促被 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 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 授权内部审计机构作出下列处理: • (一)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 (二)收缴被侵占、挪用的国家、集体 资财; • (三)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 因拒不缴纳,依法给予处理。
五、内部审计工作基本程序
•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镇(街道) 和区审计机关要求,确定工作重点、编制项目计 划、实施审计项目。具体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在实 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进驻被审 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 (二)通过检查账、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合法取证,做好工作记录, 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盖有单位公章;
八、执行时间
•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一○年八月一 日起施行,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谢谢!
《(街道)内部审计工作暂行 规定》讲解
背 景
• 2009年3月审计室成立以来,以江苏省内部 审计协会2005年5月颁布的《江苏省乡镇审 计操作指南》作为指导、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的标准和依据 • 《操作指南》中一些规定概念不够清晰、 程序繁锁,部分条款也不符合我们新北区 的实际情况。
• 为进一步使我区基层内部审计工作行为的 规范化,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 率。 • 区政府在今年的7月29日出台了《新北区镇 (街道)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发布日期】2004-08-23【生效日期】2004-08-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现公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C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和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完整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和本规定实施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促进廉洁奉公,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设专职审计人员 1~2 名,依法、独立地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是:(一)客观公正;(二)热爱审计工作;(三)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五)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开展工作或者组织协调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由总裁聘任或者解聘。
在聘任和解聘之前,应征求董事会的意见。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日常一般审计工作在总裁领导下进行。
第八条在必要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监事会的委托,对某些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司审计,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亦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总裁决定。
必要情况下,可由总裁提请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对某审计事项实行回避,则由总裁另行聘请审计人员从事该项审计工作。
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对组织运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以提供有效的管理咨询和改进建议。
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制定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本文从内部审计目标、职责与权限、程序与方法、报告与跟踪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旨在做到内部审计的全面、专业和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外部审计除外。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保证审计的全面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内部审计目标第四条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发现、遏制和管理风险。
2. 确保公司资源合理配置、以及运作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
3. 提供管理咨询和改进建议,支持公司决策。
4. 推进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道德的要求。
5. 保护和维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利益。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内部审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2. 发现和评估潜在的风险,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改进情况。
3. 审核公司经营过程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4. 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纠纷和争议,保障公司利益。
5. 对公司的关键业务、重大项目和风险进行特殊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获取公司和相关部门的所有文件、记录和信息。
2. 要求公司员工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作。
3. 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解决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第七条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方法:1. 确立审计计划,根据风险评估和重点关注领域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2. 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和问题。
3. 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收集、分析和整理审计证据,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3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根据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制定了以下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一、审计对象准备1. 审计对象应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并按时提交审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二、审计计划制定1. 审计计划应根据宣布审计范围和目标,以及风险评估结果制定。
2. 审计计划应提前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程序执行1. 审计程序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审计计划执行。
2. 审计人员应根据资格和经验,进行审计工作。
3.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公正、客观和保密。
四、审计报告撰写和提交1. 审计报告应准确、清晰地描述审计发现、建议和结论。
2. 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 审计报告应在公司内进行内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审计结果跟踪1.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审计结果跟踪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2. 审计人员应定期跟踪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及时汇报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六、审计记录管理1. 审计记录应准确、完整地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
2. 审计记录应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并妥善管理。
七、审计自评和持续改进1.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自评和总结,发现不足并及时改进。
2. 审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和公司管理层汇报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以上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具体执行细则还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工作原则、方法、程序和标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设立与运营条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对象和范围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充分依据证据展开工作,确保审计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三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和监督,从而提供独立、客观和有力的建议和意见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形成协调工作机制。
第六条内部审计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需要,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框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泄露企业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程和制度;(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任务;(三)监督并评价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四)提供内部审计报告,并向公司高层管理层提供咨询意见;(五)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工作。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一名专职的内部审计责任人,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提供内部审计部门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满足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公司各业务部门形成有效沟通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形成合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撰写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公司风险管理需求、内部控制制度、法律法规等制定审计目标,并在年度审计计划中确定。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选派经验丰富、资质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管理,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组织机构通过专门的部门或部门职责,对企业内部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的监督、评价、检查和总结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并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条所有部门和员工都应当配合内部审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相关的责任。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组织和责任第五条每个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授权其他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跟踪落实情况,向企业管理层提供有关内部审计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关岗位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守职业操守,遵循内部审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第十条内部审计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并进行定期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全面、系统、持续、客观的原则,通过内部控制评估、风险管理评估、业务流程评价等方式,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如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现场检查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应当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报告和监督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明确问题和建议,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包括审计目的、方法、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4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
无
【期刊名称】《中州审计》
【年(卷),期】2003(000)005
【总页数】1页(P5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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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1999年4月l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发布) [J],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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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李生晓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促进科技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公司内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李生晓梦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内部审计监督及评价。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单位的指导,独立行使各项内审职责。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