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笔记】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笔记(完整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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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1)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1)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1)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1.法:(1)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2)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3)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2.律:《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即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

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传入。

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1)西文的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2)西文的法律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3)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即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二节法的本质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1.鉴别“本质”与“现象”; 2.界定“内容”与“形式”; 3.区分“实然”与“应然”。

“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幺”;“应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幺”。

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距离。

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差异。

法的定义:法是由。

法律硕士法理学笔记全面

法律硕士法理学笔记全面

2017年法律硕士联考法理学考点及笔记(一)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1,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不是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

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

12世纪至16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

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

之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

它们为法学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合理的观点。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有的则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指导的法学,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硕考研:法理学笔记2

法硕考研:法理学笔记2

法硕考研:法理学笔记2第二章、法律历史(非重点章)#1、法律历史概说一、古代的法律1、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共同性,P9,3点,“三性”到“三化”;二、资本主义法产生与发展1、资本主义法产生:(1)萌芽于封建社会中后期。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2、资本主义法发展共经历了三个阶级:可出简答,联系法律部门凯程法私法的划分,P39。

(1)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经济自由竞争,法律很少干预,只是保障。

(2)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法律干预经济,法的公法化和社会化。

(3)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社会化,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注意理解“社会福利”。

#2、法律历史的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可出简答或论述)法律起源即法律的产生,是在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的过程中,由习惯变为法律。

1、经济方面: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原始社会没有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出现,才出现法律2、政治方面: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法律和国家产生的原因一样。

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规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简答)1、不断进步的规律。

2、由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法律的发展以经济发展、生产力发展为决定条件。

3、历史类型的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了,上层建筑也要随之改变,法律属于上层建筑。

4、依赖于革命和改革而发生的规律、法的更替、发展往往伴随社会变革,而社会变革又常常伴随革命。

#3、法律的历史传统法律传统的概念一、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未出过题,可能考);二、法系与历史传统;法系的定义三、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为制定法;英美法系为判例法。

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均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则多为单行法规、判例法。

3、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 );英美法系则把法分为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

法理学笔记(精典版)

法理学笔记(精典版)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二节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

(2)理性论。

(3)规范论。

(4)意志论。

(5)自由论。

(6)事物性质论。

(7)民族精神论。

(8)利益论。

(9)社会控制论。

第三节法律的特征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

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法理学完整版笔记

法理学完整版笔记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第一部分: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第二部分:法的构成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

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2、权利、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学者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成为法律。

)法的阶级本质:第一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

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需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法的效力,法律外部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9、法律解释非正式渊源:1、习惯2、政策3、指导性案例(判例)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5、法理(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法硕(法学、非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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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考试重点及难点问题汇总笔记之法理学考试类型:法硕(法学、非法学)科目类别:法理学适用人群:法硕、司考等目录一、绪论 (3)二、法的特征与本质 (5)三、法的起源与演进 (7)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11)五、法律渊源、效力及分类 (17)六、法律要素及法律体系 (22)七、立法 (28)八、法律实施 (31)九、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38)十、法律关系 (45)十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48)十二、法治 (51)十三、法与社会 (55)法理学一、绪论1.法学的概念及性质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性质:法学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法学不是自然科学)。

1.社会科学: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2.人文科学:法律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面临的问题,要为在规则下生活的人们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2.法学体系的概念及分类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1)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2)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①理论法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基础理论、发展历史等,属于大的框架,法官一般不能引用。

比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律思想史等。

②应用法学:即常见的各种法律学科,有具体的法条内容,可以被法官直接引用。

比如:宪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

(3)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法学本科、法学交叉学科。

①法学本科:只研究法律这一门科目的内容,比较专一。

比如: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

②法学交叉学科:除了法律本身的内容之外,还会和其他学科的内容相结合。

比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医学等。

3.现代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①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认为真正的法是体现正义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自然法大于人定法)本身的法学学派。

法硕考研:法理学笔记3

法硕考研:法理学笔记3

法硕考研:法理学笔记3第三章、法律作用(重点章:分析、论述)#1、法律作用释义本节中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法的实质如何认识(详细内容参考指南),即从何种角度入手去看法的作用。

从而引出问题二,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的联系和区别。

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1、法律作用的实质两个方面:(1)、(2)1、法律作用的定义:二、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划分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法律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一)、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规范作用的联系: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是一对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手段,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发挥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规范作用的区别: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点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

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2、法的规范作用本节着重要求掌握五个重要名词概念,一、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及其分类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学专业法理学考研题库笔记资料

法学专业法理学考研题库笔记资料

法学专业法理学考研题库笔记资料法学专业法理学考研题库笔记资料法理学是法学专业考研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备的基础知识。

在考研过程中,掌握一定的法理学知识对于学生的提分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的主要理论以及法理学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律和原理。

它是法学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形式、法律的效力以及法律的解释等方面。

二、法理学的主要理论1. 法律的本质论法律的本质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法律的本质论中,有两种主要观点:实证主义观点和价值主义观点。

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国家权力的表现,是一种社会事实;而价值主义则认为法律是一种价值体系,是一种道德规范。

这两种观点在法理学的研究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2. 法律的规范性论法律的规范性是法理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在法律的规范性论中,有两种主要观点:规范主义观点和实证主义观点。

规范主义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是一种行为的指导准则;而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一种行为的实际表现。

这两种观点在法理学的研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3. 法律的解释论法律的解释是法理学研究的又一重要问题。

在法律的解释论中,有两种主要观点:文字主义观点和目的主义观点。

文字主义认为法律的解释应该以法律文字的字面意义为准;而目的主义则认为法律的解释应该以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为准。

这两种观点在法律的解释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三、法理学在实践中的应用法理学不仅仅是一门理论学科,还具有一定的实践应用价值。

在实践中,法理学可以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种思维方法和分析工具,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同时,法理学也可以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种法律解释的理论基础,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法理学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第页.doc

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第页.doc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或“立法”。

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

通常将判例法归入不成文法2.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国际法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全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主法;程序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

4.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法律效力低于宪法5、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地域或在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一般特别优于一般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众多的法律规范有机的构成统一整体的“中介”,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民、行政、婚姻家族法等);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经济、行政、民商、刑法等)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体系的范围更广泛)。

法律体系是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法学体系会出现多个并存)。

研究法律体系,有助于科学地划分法律学科,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恰当地进行立法预测等。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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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分享第十章、法律职业本章内容较新,以前出过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本章重要知识点包括: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的主体1、法律职业及其形成标志一、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泛指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性职业的总称。

法律职业主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应注意的是,法律职业主体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涵。

在我国,广义上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及一切法律工作者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内;狭义上仅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因此,法律职业仅指受过专业法律教育,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和理论与实践经验,具备职业伦理道德修养,其所属机构具有较强独立性,并从事以法律工作为生涯社会生活的职业,其主体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二、法律职业形成的标志(即特征):P69★1、法律的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亦即司法的独立性。

法律机构在社会生中具有相对独立性.3、法律职业的分层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业内部的分层,即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有高低之分;二是职业服务对象的分层,即不同的社会阶层有不同的社会需求。

4、法律职业的伦理性:法律职业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即职业道德.5、法律职业的一体化:一是法律职业主体的知识结构的一体化;二是法律职业主体对法律的公正价值追求的一体化。

2、法律职业主体(了解)3、法律职业伦理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

职业伦理即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原则.2、法律职业伦理的特征。

——法律职业伦理是集公共性、职业性与政治性三重的统一。

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伦理、律师的职业伦理二、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1、人性原则:趋利避害,向善去恶。

2、理性原则:忠于职守。

3、****原则:平等地对等每个人。

4、司法公正原则:以司法公平与社会意识为标准。

【重点笔记】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笔记(完整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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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笔记】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笔记(完整打印版)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1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法律考研法理学笔记

法律考研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名词1,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发不可缺少的要素。

3、法的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发生的影响。

4、法的渊源: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务。

==-5、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

6、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7、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本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8、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9、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0、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砖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3、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4、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5、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6、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法第一性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硕士完整笔记全套个人笔记

法律硕士完整笔记全套个人笔记

法制史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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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笔记】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笔记(完整打印版)
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
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
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
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
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
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
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
2、不经常的重点
3、非重点:偶尔会考
三、考试类型
(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
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
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
(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
引论
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1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
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
⊙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知识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灵活把握。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似乎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法学思维
(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无须深入理解,记住要点即可]
二、法学方法(以下知识点必须熟记)
1 、从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2 、狭义的法学方法就是法律适用方法
3 、(狭义)法学方法的任务就是“找法”,就法官和其他的法律职业者能够怎样的手段和方式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从而为法律问题和争讼纠纷提供判断。

2
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
形成
5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
作为背景常识了解即可
二、法理学体系
法理学体系由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法学方法论构成。

其他内容都是纯法理学教学方面的问题,不可能出题。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2005简答]
重点掌握法理学的地位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了解即可)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法
第一、二节法的名称及概念争议[2006年单选]
所谓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三大学派都在试图说明“法是什么”。

P28页,法的内涵与外延部分说明了本书的语境和视角,本书所讲的法,是从实证法的角度理解的,这一观念是必须首先树立的,否则在复习中你会走入死胡同。

“国法”即国家制定的法,是本书所指的法的内涵,外延有四,此略。

第一节第二节内容,关键不在于记忆,而在于树立起一种观念或者说进入语境即可
第三节法的特征[2005单选]
需要明确的是:本节所讲的“法的特征”是指法的外部特征,是在法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层面上说的
一、关于法的规范性
P30,第二段内容至关重要,必须深刻理解并准确记忆
(法律文件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依据该段的内容。

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可在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简言之,即具有
(天学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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