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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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教育部最近发布了一项规定,明确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这一规定旨在解决当前中小学生面临的过重课业负担和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并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 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在课外时间以有偿形式提供补习课程。

此举旨在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自主学习和兴趣发展。

2. 禁止中小学校和教职工以任何形式在校内外组织有偿补课培训班。

这样可以防止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避免给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

3. 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接受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培训机构的邀请。

这样可以避免学校和教师利用有偿补课培训机构谋取私利,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教育部对这一规定的出台有着明确的目标和意义。

首先,禁止有偿补课可以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自主学习和全面发展。

其次,禁止有偿补课可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减少因经济差异而导致的教育不公平现象。

最后,禁止有偿补课可以遏制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保障教育资源的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对于中小学和教职工来说,遵守这一规定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教职工应当以教育公平和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己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利用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总之,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是为了解决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和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推动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中小学和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规范教育秩序的政策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有偿补课界定
本规定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盈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行为。

三、禁止行为
1. 中小学校禁止行为
1.1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

1.2 中小学校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参加校外的有偿补课。

2. 教师禁止行为
2.1 教师不得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任何形式为学生提供有偿补课服务。

2.2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推荐或者介绍校外有偿补课机构。

四、违规处理
1. 对中小学校的处理
1.1 对违规组织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1.2 对违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 对教师的处理
2.1 对违规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2.2 对违规教师,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举报和查处
5.1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举报。

5.2 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XXX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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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1. 背景近年来,有偿补课现象在中小学教育领域逐渐兴起,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教育部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规定内容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禁止进行有偿补课,具体内容包括:2.1 严禁中小学教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中小学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

对于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2 严禁在学校场地进行有偿补课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研究环境,不得允许在学校场地进行有偿补课。

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场所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3 严禁中小学及其教职工参与有偿补课中小学及其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落实与监管为确保教育部规定的有效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的监管,具体措施包括:3.1 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2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3.3 鼓励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社会各界对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4. 结语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旨在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

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及其教职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为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而努力。

严禁补课管理制度

严禁补课管理制度

严禁补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严禁无许可擅自进行补课活动。

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学校师生,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学校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手段,加强学生和教职工的教育教学管理,形成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各教研室、年级组、班级应当落实责任,对教学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不发生擅自进行教学补课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并督促教师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六条学校要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进度和质量,提高学生学习效果。

第七条学校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认真备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学生的学习负担。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教学监督,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九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各类课外活动,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和技能,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减少学生的课外学习压力。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压力,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学习,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规范的教师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教学业绩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予奖励,对擅自进行补课的教师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的教师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学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擅自进行补课活动的教师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教师信息档案,并定期对教师进行绩效考评,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四条学生要切实履行学习任务,按照教学计划学习,并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要主动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学习辅导活动,提高学习效果。

第十六条学生要自觉抵制擅自进行补课的行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学校要坚决打击擅自进行补课活动的学生,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对于教师擅自进行补课的,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取消绩效工资资格等处分。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
格规定
教育部针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以
确保教育公平和教师职业道德。

以下是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
有偿补课的主要规定:
1. 教育公平原则:教育部强调教育公平的重要性,禁止中小学
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不公平。

教育资源应当平等
地分配给所有学生,不应因有偿补课而导致学生之间的差距加大。

2. 在职教师补课限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应该遵守以下限制:
- 在职教师不得在本职学校内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或其家长主动提供有偿
补课服务;
- 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机构、社会组织等地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 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3. 中小学补课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补课管理制度,并加
强对补课行为的监管。

学校应当:
- 审查教师的补课行为,确保其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 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防止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 对发现的有偿补课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 督导和检查:教育部将加强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督导和检查力度。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措施,以维护教育秩序和师德师风。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旨在保障教育公平和提高教师职业道德。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遵守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
偿补课的规定
背景
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研究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教育部制定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解决教育资源不平衡、课外负担过重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规定细则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具体细则如下:
1. 禁止中小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教师进行有偿补课活动,以保障学生平等的研究机会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禁止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导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导师应专注于在校教学工作,确保学生获得规范的教育。

3. 推动课后辅导与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教育部将推动课后辅
导与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以提供更加丰富的研究资源和培养机会,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4. 建立监督机制:教育部将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校和
在职中小学导师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得以有效执行。

若违反规定的后果
对于违反规定从事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教
育部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降职和开除等。

结论
教育部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旨在
营造公平竞争的教育环境,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推动课后辅导与
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我们应当遵守这一规定,为学生提供公正的
教育机会。

教育部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及其教师不得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教育部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及其教师不得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教育部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及其教师不得进行有偿补课活动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有偿补课现象在一些地区和学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及其教师不得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二、政策内容1. 禁止有偿补课:中小学校及其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线下补课、线上补课、家教等。

禁止有偿补课:中小学校及其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线下补课、线上补课、家教等。

2. 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学校应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堂教学内容,确保教学质量。

教师应认真备课、上课,不得敷衍塞责。

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学校应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堂教学内容,确保教学质量。

教师应认真备课、上课,不得敷衍塞责。

3.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

4. 保障学生权益:学校和家长应共同关注学生的研究需求,引导和鼓励学生自主研究,不得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保障学生权益:学校和家长应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需求,引导和鼓励学生自主学习,不得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5.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教师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教师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三、政策实施与监管1. 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提高广大师生及家长的认识。

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提高广大师生及家长的认识。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十条规定”(3)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十条规定”(3)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十条规定”
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在职教师从教行为,对有偿补课作如下规定:
1.严禁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或介绍、动员学生参加由学校在校内校外进行的有偿补课。

2.严禁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或介绍、动员学生参加由校外机构或个人在校内校外进行的有偿补课。

3.严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各种名义与校外机构、个人联合,让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严禁学校为校外机构或个人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5.严禁在职教师在家或到其他场所组织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辅导、补课。

6.严禁在职教师在机构、个人举办的有偿补习班等兼职兼课,与其联合办班,让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7.严禁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暗示、动员、诱导或直接、变相地迫使本校本班学生参加任何机构及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

8.严禁在职教师以家属、亲友等名义通过开办寄读所、补习班、兴趣班等进行有偿补课。

9.严禁学校、在职教师之间相互提供有偿补课生源。

10.其它违规参与有偿补课的行为。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部规定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部规定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
部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严禁进行有偿补课。

此规定旨在维护学生权益,保证教育公平,并加强教育质量管理。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定义:有偿补课指在正常教学工作之外,教师以任何形式接受学生或家长的付费补课请求,并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2. 禁止性质:有偿补课被视为一种违规行为,教育部将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的教师和相关机构。

3. 学生权益保护:有偿补课容易造成教育资源的差异化分配,加重学生之间的负担差异。

该规定旨在保护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益,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有公平的研究机会。

4. 教育公平:教育部鼓励学校通过提供充足的研究资源,确保学生能够在校内充分研究。

学校应加强自身教育质量管理,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以满足学生的研究需求。

5. 教育质量管理:教育部将通过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估机制,对学校进行监督和评估。

对于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和教师,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6. 家长监督责任:家长应积极履行监督教育的责任,不鼓励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家长应重视学生的研究兴趣和能力培养,合理安排研究时间和课外活动。

教育部的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旨在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教师和家长都应共同遵守该规定,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平等的研究机会。

小学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制度

小学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制度

小学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凡是在校期间,任何教师均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第三条禁止教师有偿补课,是我校贯彻落实教育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偿补课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我校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关心学生的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二、禁止内容第五条教师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等时间,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不得在学校内、外租用场地、教室进行有偿补课。

第七条教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补习学生信息,不得参与社会培训机构的补习活动。

第八条教师不得以家访名义进行有偿补课,不得在学生家中进行补课。

第九条教师不得以推荐学生参加竞赛、考试为由,进行有偿补课。

第十条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推荐、介绍、宣传有偿补课机构。

三、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教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批评教育、责令检讨;(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三)降低职称等级;(四)调离教学岗位;(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教师,学校将依法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教师,学校将将其处分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依据。

四、保障与监督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教师遵守本制度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校定期对教师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的,学校将给予奖励。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师[2015]5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

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
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规定该文档旨在简要概述教育部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行为的严禁规定。

背景教育部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确保学生的权益和教育质量。

因此,教育部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设立了严格的规定。

规定内容根据教育部规定,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行为。

具体规定如下:1.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安排或允许教师在自己的授课时间以外,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

2. 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私下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

3.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不得借助名义模糊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有偿补课规定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教育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对中小学校进行警告、罚款或撤销办学资质等行政处罚。

2. 对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进行警告、纪律处分、取消教师资格证等行政处罚。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处措施。

效应和意义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规定具有以下效应和意义:1. 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有偿补课可以减少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确保学生在同一教育环境下获得平等的研究机会。

2. 提升教育质量:有偿补课行为可能导致教育质量下降,因此该规定能够促进教师专注于正式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3. 保护学生权益:禁止有偿补课可以避免学生和家长过度负担,减少可能带来的教育和经济问题。

结论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教育公正和提升教育质量而制定的重要措施。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应该严格遵守该规定,确保学生的权益和教育的公平性。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部规定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部规定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
部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严禁有偿补课。

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1. 禁止中小学有偿补课:教育部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这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防止形成教育资源的二级市场,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2. 严禁利用职务从事有偿补课: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这是为了防止教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教师专注于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3. 责任和处罚:教育部强调,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管和管理中小学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教师,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纪律处分甚至解聘。

4. 加强监督和检查:教育部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通过建立举报渠道和投诉机制,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教师的行为。

5. 提高教师待遇:为了减少教师有偿补课的动机,教育部将努力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福利,确保教师可以获得公平的报酬和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教育部也鼓励学校和社会各界提供更多的补充教育资源,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总之,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正。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背景近年来,中国教育系统面临着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教师有偿补课现象普遍等问题。

为了规范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教育部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规定内容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有偿补课: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课后辅导、竞赛辅导等。

教育部强调,教师的职责是在正式课堂上进行教学,不应以有偿补课的形式增加学生的课外负担。

禁止有偿补课: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课后辅导、竞赛辅导等。

教育部强调,教师的职责是在正式课堂上进行教学,不应以有偿补课的形式增加学生的课外负担。

2. 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有偿补课规定的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教育部将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相关部门将对违规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有偿补课规定的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教育部将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相关部门将对违规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3. 加强监管:教育部将加强对中小学有偿补课现象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各级教育部门将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确保学校严格执行有偿补课规定,并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

加强监管:教育部将加强对中小学有偿补课现象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各级教育部门将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确保学校严格执行有偿补课规定,并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

4. 加强家长引导:教育部呼吁家长积极引导孩子,合理安排课外活动时间,不过分追求研究成绩。

同时,鼓励家长与学校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研究情况,共同营造轻松的研究氛围。

加强家长引导:教育部呼吁家长积极引导孩子,合理安排课外活动时间,不过分追求学习成绩。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背景教育部意识到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对中小学教育的负面影响,并决定制定严格的禁令来解决问题。

目标教育部的目标是严格禁止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以保障公平的教育机会和提高教育质量。

禁令内容教育部制定了以下禁令内容:1. 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私人辅导、培训班授课等。

2. 教师不得在课余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有偿工作,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育工作中。

3. 学校不得组织或支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并应建立监督机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4. 学校和教师须遵守教育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实施措施为了确保禁令的有效实施,教育部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的监督力度,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和学生家长积极参与监督。

2. 建立专门的检查机构,定期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教育意识和职业素养。

4. 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中小学教育的质量,减少学生和家长对有偿补课的需求。

受益与影响该禁令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受益和影响:1. 公平教育机会:禁止有偿补课将减少学生之间的差距,确保每个学生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2. 提高教育质量:教师将更专注于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研究效果。

3. 缓解学生和家长压力:减少有偿补课的需求,降低学生和家长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4. 职业道德规范:通过禁止有偿补课行为,教师将更加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结论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旨在保障公平的教育机会和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加强监督力度和实施相应措施,禁令将带来受益和影响,推动教育体系的改善和发展。

教育局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教育局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龙江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县教育局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补课违规违纪行为作如下规定:一、严禁教师组织中小学学生在家或其他场所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

二、严禁任何学科教师课堂不讲新课内容,课后办班收费讲新课。

??? 三、严禁教师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 四、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

五、严禁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

??? 六、严禁在职教师接受民办学校或社会其他文化补习学校聘请,兼职兼课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 七、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 以上七项行为,一经查实,对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将给予如下处理:一、学校组织开展有偿补课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从严追究校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校长作出组织处理。

二、学校一年内出现两起教师个人有偿补课行为将追究校长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年终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 三、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四、取消其两年的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等资格。

五、对已经取得了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在其后三年中予以降职聘用。

六、对已经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解聘。

以上办法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

凡过去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禁止通告

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禁止通告

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禁止通告
一、背景
根据我国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教育公平,确保学生身
心健康,禁止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

为此,我校特制
定本通告,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行为。

二、禁止内容
1. 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活动。

2.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或推荐学生参加
有偿补课。

3. 禁止任何形式的线上和线下有偿补课活动。

三、处罚措施
1.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2.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教师,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取消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等处罚。

3. 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
行举报。

四、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其他事项
1. 学校和教师应高度重视本通告的内容,切实加强自我约束,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2. 学校应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
校内就能得到充分的学。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员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员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员有
偿补课的规定
背景
根据教育部的严格要求和政策,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员严禁进行有偿补课。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提高教育质量,以及保护学生和教师的权益。

规定内容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有偿补课的任务或提供有偿补课的服务。

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在学校以外的时间为学生提供有偿教学或辅导服务;
2. 接受学生或家长的资助,并提供有偿补课服务;
3. 以个人名义或通过合作机构提供有偿补课服务。

惩罚措施
针对有偿补课行为,教育部将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 记过处分:对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员给予嘉奖、通报批评等处分;
2. 停职整顿:对有偿补课行为严重的教员给予停职整顿,并责令其参加相关培训和教育;
3. 解聘处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教员,将被解聘并列入教育部的黑名单,禁止其从事教育工作。

落实措施
为确保这一规定能够有效落实,教育部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监督管理:教育部将加大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员的监督力度,加强巡查和检查,并建立举报投诉机制;
2. 宣传培训:教育部将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师生和家长宣传禁止有偿补课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3. 奖惩激励:教育部将对严格执行规定的学校和教员给予嘉奖和激励,提高违规成本和风险。

结论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员有偿补课,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和保护学生权益。

中小学校和在职
中小学教员应牢记这一规定,切实履行教育使命,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局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教育局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龙江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县教育局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补课违规违纪行为作如下规定:一、严禁教师组织中小学学生在家或其他场所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

二、严禁任何学科教师课堂不讲新课内容,课后办班收费讲新课。

???三、严禁教师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四、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

五、严禁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教师接受民办学校或社会其他文化补习学校聘请,兼职兼课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七、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以上七项行为,一经查实,对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将给予如下处理:一、学校组织开展有偿补课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从严精心整理追究校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校长作出组织处理。

二、学校一年内出现两起教师个人有偿补课行为将追究校长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年终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三、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四、取消其两年的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等资格。

五、对已经取得了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在其后三年中予以降职聘用。

六、对已经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解聘。

以上办法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

凡过去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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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泾河工业区中心学校
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市和石油普教中心的有关规定,学校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补课违规违纪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教师组织中小学学生在家或其他场所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

二、严禁任何学科教师课堂不讲新课内容,课后办班收费讲新课。

三、严禁教师以任何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四、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

五、严禁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教师接受民办学校或社会其他文化补习学校聘请,兼职兼课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七、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以上七项行为,一经查实,对责任教师将给予如下处理:
一、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一律退回违规所得,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教师师德评价、年度考核和评优晋级一律一票否决。

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

二、对学校处理置之不理,二次违纪,继续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除按第一条处理外,降一级职务聘任并取消三年内职务晋升资格,全校通报批评。

三、经上述处理后仍然从事有偿补课、屡教不改者:
1、取消其三年内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等资格。

2、对已经取得了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在其后三年中予以降职聘用。

3、对已经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四、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向主管部门建议停职检查,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对违规补课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和教师,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经济损失。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
任后果。

上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西安泾河工业区中心学校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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