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黔地税发[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4]99号)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省级民间组织:为了加强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关于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和发票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全省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书(副本)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发票领购簿》;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并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在2005年3月1日前按前款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经全省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按核准的章程开展业务培训、业务咨询、信息服务、技术鉴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论证、举办展览、竞赛等有偿服务性的收费,从2005年3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贵州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发票或收款收据。
公务员学科划分与部门代码
说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报考程序是非常严格的,考生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专业完全吻合,但是有些考生对公务员招考职位专业了解不够透彻,导致一字之差在资格审查中失去考试资格,针对这种情况,特绘制表格,以供参考。
中央党群机关部门代码部门名称902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903 中央办公厅904 中央组织部907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908 中央政法委910 中央编译局911 中国外文局912 全国人大机关913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914 民革中央915 民建中央916 民进中央917 农工党中央918 致公党中央919 九三学社中央920 台盟中央921 民盟中央922 共青团中央923 全国妇联924 中国科协925 中国文联926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928 全国工商联93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939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945 全国总工会949 最高人民检察院950 最高人民法院952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954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956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957 中央台办958 中央党校960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961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963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965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966 黄埔军校同学会974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976 欧美同学会977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978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979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980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981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部门代码部门名称603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605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607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608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102 外交部10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6 教育部107 科学技术部108 工业和信息化部109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10 公安部111 安全部113 民政部114 司法部115 财政部1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17 国土资源部118 环境保护部1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21 交通运输部120 铁道部123 水利部124 农业部125 商务部126 文化部128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29 中国人民银行130 审计署132 国家税务总局134 中国民用航空局13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36 国家体育总局139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140 国家林业局14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44 国家旅游局145 国家宗教事务局146 国务院参事室147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48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50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15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64 国家能源局165 国家粮食局16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8 国家外国专家局170 国家海洋局172 国家邮政局173 国家文物局17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75 国家外汇管理局18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86 国务院三峡办187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188 国务院扶贫办193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150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部门代码部门名称035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079 国家邮政局系统201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202 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231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32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33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34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41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242 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243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244 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45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246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247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248 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249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250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251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252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253 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254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255 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256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257 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258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261 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2 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3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4 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5 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6 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7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8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9 汕头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2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273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2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2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2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278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2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285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287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291 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地区管理局292 中国民用航空局华东地区管理局293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地区管理局294 中国民用航空局西南地区管理局295 中国民用航空局西北地区管理局296 中国民用航空局东北地区管理局297 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298 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3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33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33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33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33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33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33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33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33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34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34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34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34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34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34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34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34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34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34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35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35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352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35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354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35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356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357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358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35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36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471 河北储备物资管理局472 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473 山西储备物资管理局474 辽宁储备物资管理局475 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476 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478 江西储备物资管理局479 山东储备物资管理局480 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481 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482 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483 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484 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485 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486 贵州储备物资管理局487 云南储备物资管理局488 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489 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490 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491 宁夏储备物资管理局492 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493 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494 国家物资储备局上海办事处495 国家物资储备局浙江办事处496 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501 北京海关502 天津海关504 石家庄海关505 太原海关506 满洲里海关507 呼和浩特海关508 沈阳海关509 大连海关515 长春海关519 哈尔滨海关522 上海海关523 南京海关529 杭州海关531 宁波海关533 合肥海关535 福州海关537 厦门海关540 南昌海关542 青岛海关546 郑州海关549 长沙海关551 广州海关552 黄埔海关553 深圳海关557 拱北海关560 汕头海关564 海口海关567 湛江海关568 江门海关572 南宁海关579 成都海关580 重庆海关583 贵阳海关586 昆明海关590 西安海关594 乌鲁木齐海关595 兰州海关596 银川海关597 西宁海关598 拉萨海关591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592 海关总署驻天津特派办593 海关总署驻上海特派办651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2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3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4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5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6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7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8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9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0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1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2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3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4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5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6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7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8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9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0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1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2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3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4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5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8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9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80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83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84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85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86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841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842 沈阳铁路公安局843 北京铁路公安局844 太原铁路公安局845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846 郑州铁路公安局847 西安铁路公安局848 武汉铁路公安局849 济南铁路公安局850 上海铁路公安局851 广州铁路公安局852 南宁铁路公安局853 成都铁路公安局854 昆明铁路公安局855 南昌铁路公安局856 兰州铁路公安局857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858 青藏铁路公安局441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442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443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448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450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453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457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458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459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460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461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462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464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465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466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46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611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2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3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4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5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6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7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8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9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0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1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2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4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5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6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7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8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0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1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2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3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4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5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6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7 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8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9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40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41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42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43 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44 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45 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部门代码部门名称107 科学技术部109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10 公安部113 民政部115 财政部1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18 环境保护部124 农业部127 卫生部129 中国人民银行137 国家统计局140 国家林业局143 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147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53 中国工程院15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156 国家行政学院157 中国地震局158 中国气象局16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63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165 国家粮食局16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8 国家外国专家局170 国家海洋局18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18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83 中国纤维检验局192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保部)196 中华供销合作总社199 中国地质调查局859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221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22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223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224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225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226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227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285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286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287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302 天津市地震局303 河北省地震局304 山西省地震局307 吉林省地震局308 江苏省地震局309 浙江省地震局310 安徽省地震局312 山东省地震局314 湖北省地震局315 广东省地震局316 四川省地震局318 西藏自治区地震局319 陕西省地震局320 甘肃省地震局32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322 黑龙江省地震局325 湖南省地震局328 重庆市地震局3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371 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37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373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374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375 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377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37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浙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380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福建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381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38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湖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385 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388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贵州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401 北京市气象局402 天津市气象局403 河北省气象局404 内蒙区气象局405 黑龙江省气象局406 辽宁省气象局407 安徽省气象局408 江苏省气象局410 广西区气象局411 重庆市气象局412 贵州省气象局413 陕西省气象局414 甘肃省气象局416 青海省气象局417 新疆区气象局419 江西省气象局421 山西省气象局422 吉林省气象局423 上海市气象局424 浙江省气象局425 山东省气象局426 福建省气象局428 湖南省气象局429 广东省气象局430 四川省气象局431 云南省气象局432 西藏区气象局433 河南省气象局434 湖北省气象局439 海南省气象局687 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688 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689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691 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687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697 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698 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700 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701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702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703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704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705 国家统计局内蒙调查总队706 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707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708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709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710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711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712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713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714 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715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717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718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719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720 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721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722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723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724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725 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726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727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728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729 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730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860 国家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73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73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73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74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74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74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74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75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75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75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75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75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76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76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86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76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76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76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76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77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77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77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77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77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77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77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77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77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77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78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78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78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78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78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78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78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78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78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78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79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79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79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79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79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79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79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79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79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80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文章来源于易贤网/n137106c1016.aspx。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黔国税函[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我省主管国税机关(县及县以上,下同)负责对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年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须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对于2011年度已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且2012年需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按15%税率预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重新审核确认和备案。
三、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自行对照减免税条件,如实填写《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
企业未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作相应的纳税申报调整。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筑府办发[2012]157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2〕15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5日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促进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机制,防止资金财产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管理工作。
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决定-黔府[1984]1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决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决定(1984年1月24日黔府〔1984〕14号)为了振兴贵州经济,全面落实党的十二大确定的战略目标,省政府确定,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放宽政策,采取多种办法,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
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同时,针对我省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当作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之一。
在发挥国营经济主导作用的同时,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发展经济的长远方针。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容纳劳动力较多等优点,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广开门路、搞活经济、满足需要、增加出口、积累资金,都有重大作用。
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对于振兴贵州经济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今后不论是发展生产,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还是扩大劳动就业,都需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有一个大的发展。
因此,要进一步端正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认识,迅速改变那些歧视、限制的政策、措施,代之以引导、扶植的政策、措施。
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决不允许任何方面对它们排挤和打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振兴经济的一件大事切实负责地抓起来。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贵州省工商局信息化及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贵州省工商局信息化及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贵州省工商局信息化及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分局、总队),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省政府要求贯彻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行动的通知》(国办函[2012]102号)要求,经省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成立贵州省工商局信息化及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杨正国(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罗保林(党组成员、副局长)丁琨(党组成员、副局长)蔡东(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冯国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胡微微(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勇(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亦康(正厅级干部)康新福(副厅级纪检员、监察专员)高明龙(副巡视员)成员:曹隽(办公室主任)徐林(信息中心主任)王育贵(财务处处长)王训伟(法规处处长)彭勇(竞争执法局局长)谢端林(直销监管处处长)李廷桥(消保处处长)王立全(市场合同处处长)严勇(食品处处长)胡帮军(注册指导处处长)罗佳(外资处处长)刘永丽(广告处处长)张跃(个体处处长)代守兰(申诉举报受理处处长)顾苏军(电子商务处处长)龙化(人事处处长)崔佳薇(机关党办主任)杨毅(离退休干部处处长)杨宏沛(纪检监察室主任)佘源(市场诚信处处长)童琨(微企处处长)付熙勇(注册分局局长)姚肃(经检总队总队长)高广明(国酒茅台分局局长)陈红美(商标局局长)杨帆(省消协秘书长)张安宁(广告监测中心主任)王群(省个私协秘书长)曾以军(工商研究所副所长)杨志明(咨询中心主任)范良猛(招待所所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和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研究制定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网路信息安全保护工作计划,对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和网络信息安全建设项目进行审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预〔2013〕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总分机构均设在我省内的汇总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
现将我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市(县)总分机构登记管理(一)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评定,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在征管系统只进行税务登记,不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评定。
(二)总机构应将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内容按照《跨地区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填报。
总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30日内报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国家公务员考试部门代码
中央党群机关部门代码部门名称902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903 中央办公厅904 中央组织部907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908 中央政法委910 中央编译局911 中国外文局912 全国人大机关913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914 民革中央915 民建中央916 民进中央917 农工党中央918 致公党中央919 九三学社中央920 台盟中央921 民盟中央922 共青团中央923 全国妇联924 中国科协925 中国文联926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928 全国工商联93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939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945 全国总工会949 最高人民检察院950 最高人民法院952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954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956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957 中央台办958 中央党校960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961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963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965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966 黄埔军校同学会974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976 欧美同学会977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978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979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980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981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部门代码部门名称603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605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607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608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102 外交部10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6 教育部107 科学技术部108 工业和信息化部109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10 公安部111 安全部113 民政部114 司法部115 财政部1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17 国土资源部118 环境保护部1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21 交通运输部120 铁道部123 水利部124 农业部125 商务部126 文化部128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29 中国人民银行130 审计署132 国家税务总局134 中国民用航空局13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36 国家体育总局139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140 国家林业局14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44 国家旅游局145 国家宗教事务局146 国务院参事室147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48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50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15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64 国家能源局165 国家粮食局16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8 国家外国专家局170 国家海洋局172 国家邮政局173 国家文物局17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75 国家外汇管理局18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86 国务院三峡办187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188 国务院扶贫办193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150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部门代码部门名称035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079 国家邮政局系统201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202 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231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32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33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34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41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242 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243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244 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45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246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247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248 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249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250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251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252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253 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254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255 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256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257 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258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261 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2 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3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4 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5 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6 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7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8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69 汕头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2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273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2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2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2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278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2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285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287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291 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地区管理局292 中国民用航空局华东地区管理局293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地区管理局294 中国民用航空局西南地区管理局295 中国民用航空局西北地区管理局296 中国民用航空局东北地区管理局297 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298 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3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33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33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33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33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33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33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33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33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34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34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34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34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34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34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34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34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34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34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35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35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352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35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354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35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356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357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358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35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36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471 河北储备物资管理局472 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473 山西储备物资管理局474 辽宁储备物资管理局475 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476 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478 江西储备物资管理局479 山东储备物资管理局480 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481 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482 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483 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484 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485 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486 贵州储备物资管理局487 云南储备物资管理局488 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489 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490 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491 宁夏储备物资管理局492 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493 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494 国家物资储备局上海办事处495 国家物资储备局浙江办事处496 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501 北京海关502 天津海关504 石家庄海关505 太原海关506 满洲里海关507 呼和浩特海关508 沈阳海关509 大连海关515 长春海关519 哈尔滨海关522 上海海关523 南京海关529 杭州海关531 宁波海关533 合肥海关535 福州海关537 厦门海关540 南昌海关542 青岛海关546 郑州海关549 长沙海关551 广州海关552 黄埔海关553 深圳海关557 拱北海关560 汕头海关564 海口海关567 湛江海关568 江门海关572 南宁海关579 成都海关580 重庆海关583 贵阳海关586 昆明海关590 西安海关594 乌鲁木齐海关595 兰州海关596 银川海关597 西宁海关598 拉萨海关591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592 海关总署驻天津特派办593 海关总署驻上海特派办651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2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3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4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5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6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7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8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59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0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1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2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3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4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5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6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7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8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69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0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1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2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3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4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5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8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79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80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83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84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85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86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841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842 沈阳铁路公安局843 北京铁路公安局844 太原铁路公安局845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846 郑州铁路公安局847 西安铁路公安局848 武汉铁路公安局849 济南铁路公安局850 上海铁路公安局851 广州铁路公安局852 南宁铁路公安局853 成都铁路公安局854 昆明铁路公安局855 南昌铁路公安局856 兰州铁路公安局857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858 青藏铁路公安局441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442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443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448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450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453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457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458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459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460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461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462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464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465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466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46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611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2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3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4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5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6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7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8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19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0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1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2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4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5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6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7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28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0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1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2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3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4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5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6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7 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8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39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40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41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42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43 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44 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645 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部门代码部门名称107 科学技术部109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10 公安部113 民政部115 财政部1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18 环境保护部124 农业部127 卫生部129 中国人民银行137 国家统计局140 国家林业局143 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147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53 中国工程院15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156 国家行政学院157 中国地震局158 中国气象局16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63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165 国家粮食局16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8 国家外国专家局170 国家海洋局18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18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83 中国纤维检验局192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保部)196 中华供销合作总社199 中国地质调查局859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221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22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223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224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225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226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227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285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286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287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302 天津市地震局303 河北省地震局304 山西省地震局307 吉林省地震局308 江苏省地震局309 浙江省地震局310 安徽省地震局312 山东省地震局314 湖北省地震局315 广东省地震局316 四川省地震局318 西藏自治区地震局319 陕西省地震局320 甘肃省地震局32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322 黑龙江省地震局325 湖南省地震局328 重庆市地震局3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371 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37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373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374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375 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377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37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浙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380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福建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381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38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湖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385 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388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贵州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401 北京市气象局402 天津市气象局403 河北省气象局404 内蒙区气象局405 黑龙江省气象局406 辽宁省气象局407 安徽省气象局408 江苏省气象局410 广西区气象局411 重庆市气象局412 贵州省气象局413 陕西省气象局414 甘肃省气象局416 青海省气象局417 新疆区气象局419 江西省气象局421 山西省气象局422 吉林省气象局423 上海市气象局424 浙江省气象局425 山东省气象局426 福建省气象局428 湖南省气象局429 广东省气象局430 四川省气象局431 云南省气象局432 西藏区气象局433 河南省气象局434 湖北省气象局439 海南省气象局687 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688 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689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691 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687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697 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698 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700 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701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702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703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704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705 国家统计局内蒙调查总队706 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707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708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709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710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711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712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713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714 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715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717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718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719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720 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721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722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723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724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725 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726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727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728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729 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730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860 国家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73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73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73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73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74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74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74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74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75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75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75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75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75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76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76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86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76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76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76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76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77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77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77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77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77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77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77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77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77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77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78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78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78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78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78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78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78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78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78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78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79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79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79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79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79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79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79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79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79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79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80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黔地税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8号)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贵州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炭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煤炭行业纳税人),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煤炭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代征人),依法负有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煤炭行业地方税收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实行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基础,科技手段为依托,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并存,直接征收与委托代征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税务登记管理第四条煤炭行业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于证照齐全的,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煤炭行业纳税人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五条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煤炭税收征管档案,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开业及关、停、并、转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继续有效的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含联合发文12件),部分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一)货物和劳务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站、网)收取的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85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3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与慈善总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0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71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7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6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7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沾复线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130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2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49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2020年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贵州)
1
本科
不限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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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办公室科员
0703105001
1
本科
不限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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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人事教育科科员
0703105002
1
研究生(硕士)
不限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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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用人司局
职位名称
职位代码
招考人数
学历
政治面貌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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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小河区国家税务局
政策法规科科员
0703104001
1
研究生(硕士)
不限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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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小河区国家税务局
办公室科员
0703104002
1
研究生(硕士)
不限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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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小河区国家税务局
收入核算科科员
0703104003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办公室科员
0703105001
1
本科
不限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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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人事教育科科员
0703105002
不限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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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云岩区国家税务局
政策法规科科员
0703102001
1
研究生(硕士)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黔府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30日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升税收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打造税务领域“贵人服务”品牌,更好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提升政府数据治理应用能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坚持为民便民,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改革创新,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和方式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取得重要进展。
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31•【字号】黔府办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作了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孙志刚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分管财政、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
秦如培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煤电油运调度和保障、安全生产、能源、税务、统计、金融以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铁路建设、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业发展、区域经济协作、煤矿整顿、机关事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等工作。
协助省长分管财政、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
分管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省民营经济发展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银行、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联系省国家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金融机构驻贵州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有关工作。
公务员考试AB两类的区别
招考职位按性质和权责的不同分为A类和B类。
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两科;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一科。
A类职位指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的研究起草等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B类职位指在机关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另外还有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中直接将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人事部副部长尹蔚民针对两类考生两套考题的考法解释说,A类职位一般从事宏观的管理工作,对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抽象概括能力、语言文字表达等能力要求较高;B类职位多在专业领域和基层一线,对考生的执行、实施和业务操作能力要求较高。
已经试行了两年的《申论》科目将不再用来考B类考生。
同时,考试取消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并相应取消了考试指定用书。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没有AB卷之分,而申论则有A卷和B卷,原因就在于国家公务员招考的人员主要是分两种,一种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一种是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由于两种职位以后面对的工作不同,所以会通过申论考试来考察考生不同的能力,所以会有A卷和B卷,其中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用的是A卷,而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用的是B卷,两套卷实际上内容是一样的,只是个别题目不一样的。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公务员考试职位根据报考单位属性一般可分为省级(含副省级)或市(地)以下,省级(含副省级)是指国家、中央、部以及省级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职位,市(地)以下是指市政府以及市政府以下部门里面的行政管理部门职位,其中根据职位的工作内容又可分为A 类综合管理类、B类行政执法类。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黔发改财金〔2020〕410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文件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现将《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附件: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2020年5月7日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精神,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工作计划。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黔国税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8〕75号)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贵阳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位于地级市、州、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转发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75 号)第一条、第二条停止执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07〕327号)第一条、第二条停止执行。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评定其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的内容,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于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业户暂不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和分值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1.开业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扣减2分。
2.扣缴税款登记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减2分。
3.税务变更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发生一次(项)扣0.5分。
4.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纳税人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15分;转借、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10分;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5分;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的,扣减2分;税务登记证件未按照规定公开悬挂的,扣减1分。
5.年检和换证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扣减2分。
6.银行账号报告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扣减3分;开户银行发生变化后,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变化情况的,扣减2分。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黔财行〔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24〕19号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2024年6月6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过紧日子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级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 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 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及办事指南等内容,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 年第 12 号通告)。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 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16:00 前向税 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 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 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具体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
Regulations 法规
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19 号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 署,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 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 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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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黔国税发[2012]11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2.07.16
【实施日期】2012.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的通知
(黔国税发〔2012〕112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精神,落实好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全省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以下简称“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经济增长、科技创新、增加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发挥好自身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和贵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帮助微型企业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创业者不断积累管理经验,提高经营水平,加快微型企业健康的重要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紧密协作,落实好“3个15万元”政策,确保各项优惠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分类适用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收方式
(一)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分类逐户核定征收。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微型企业,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纳税宣传,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要引导和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的微型企业规范建账建制。
(三)对不允许核定征收的会计、审计、律师、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行查账征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县(市、区)微企办要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微型企业发展计划、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反映微型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疑问和诉求。
每月末,各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将本月微型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基本信息通报同级税务部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尽快实现网络数据共享。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经营情况调查,积极协助相关
部门规范微型企业经营管理。
按季度将微型企业纳税情况提交同级微企办。
二要建立税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在税收征管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要建立税收奖励审核协作制度。
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工商办〔2012〕24号)要求,建立健全由微企办牵头负责,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税收奖励审核机制,共同做好微型企业的税收奖励审核工作。
四要支持个私协会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积极帮助微型企业健全投资决策、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机制,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纳税。
(二)做好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微企办将税收法律、法规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内容。
同时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以及新闻媒介等场所和载体,广泛宣传支持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普及纳税知识,解答微型企业纳税问题。
(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经营情况调查。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要及时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微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定期了解经营情况,及时将停业或注销的情况反馈给同级微企办,由微企办统计上报上一级微企办。
附件: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