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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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9.11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
率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4号)
为加强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切实做到税负公平、统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8〕30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
号),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分行业执行以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