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梅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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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7.18上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及舆情应对肖宝华

(18年.7.18上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及舆情应对肖宝华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追究
• 二、、校长及相关负责人追责 • 校长(学校举办者) • 安全副校长 • 总务副校长及相关负责人 • 教学副校长及相关负责人 • 学生工作副校长及相关负责人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
• 三、教育行政人员追责 •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
• 规定》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 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 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 的; 2.导致二十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和谐美丽的校园我们准备好了吗
• 安全健康教育层面:
• 68.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突出强化预防溺 水和交通安全教育,有计划地开展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 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 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教育,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技 能。 • 69.落实《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普及疾病预防、营养 与食品安全以及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知识和技能,提升师生 健康素养。 • 70.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定期开展应急 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追究
• 一、教师的追责
• 依据: 《教师法》第八条:教师有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
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 长的现象。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教师发现学生 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于学生监护人沟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 1.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 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 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 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 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 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浅谈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

浅谈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

356赤子法律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它是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法则。

有人为它喜,有人为它忧,有人因为它在成功的道路上越走越辉煌,也有人为它而断送了自己幸福的一生。

不管是哪一件事例,都足以证明:法律上的每一条规定都是事关紧要的。

在我从教二十年里,遇到过很多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多年来,老师都战战兢兢地过日子,生怕学生发生什么意外,因为学校每每遇到类似事件,总是不管是不是老师的责任,先让老师上门道歉,平息家长的不满,然后就是接受学校的各种处分,老师特别委屈,可是这又有什么办法呢?前段时间在我们班级里发生了一起学生受伤事件,学生家长起了很大的纠纷,学校也多次出面调解,前前后后花了半年多的时间,才算是把事情处理完。

这件事情,让我开始关注起了校园伤害事故及处理方法,特别是老师和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小鹏和小强(均11岁)是我班学生。

2014年4月22日下午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休息一会,就在这空档,学生们开始打闹嬉戏,调皮的小强趁小鹏不备,伸腿将小鹏绊倒,导致小鹏重重摔倒在地,我们急忙将小鹏送至医院治疗,小鹏被诊断为左侧胳膊骨折,门牙摔掉一颗。

小鹏父母屡次到学校要求解决,作为班主任,我多次召集小强和小鹏的家长进行协商,双方对该由谁来赔偿小鹏的损失,该赔偿多少,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争议很大,谈判耗费了大半年的时间。

直到2014年12月份,小鹏胳膊伤情恢复良好,修复牙齿的事也有了较好的方案后,双方家长才达成了赔偿协议。

在这起事件中,作为班主任,我很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老师和学校在这起事故中,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扩大范围来问,学校在校园事故案件中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毋庸置疑,学校在教育活动中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和职责,具体表现在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恰当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但是,千防万防,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很难说绝,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如何正确处理,关键是要解决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

湖北十堰市校园伤人事件舆情分析

湖北十堰市校园伤人事件舆情分析
入 传 播 ,使 得 该 事 件 在 发 生 当 天 就 得 到 了较 大
范 围关 注 。
流 媒 体 微 博 的介 入 , 使得事件形 成二次传播 , 事
件 在 微 博 平 台上 的热 度 快 速 上 升 。 从 活 跃 网友 的关 注 来 看 .截 至 9月 3 日 1 6 时 ,有 @ 大 鹏 看 天 下 、 @ 光 远看 经济 、 @ 朱 永 新、 @ 老榕 、 @ 老徐 时评 、 @ 陈里 、 @ 王于 京 、 @ 米 瑞蓉 、 @ 十年 砍 柴 、 @ 叶 匡政 、 @作 家崔成浩 、
9月 1日 1 2时左 右 。湖 北 当地 网 络 媒 体 荆
楚 网率 先 对 事 件 做 出报 道 .这 则 报 道 很 快 被 新
不该伤及无 辜 ; 再歹毒 , 也 不 能屠 戮 孩 子 。毁 了
他人 , 也 毁 灭 了 自家 。恶 不 能 纵 , 罪 不 容 恕 。” 主
浪 等 门户 网站 转 发 , 事 件 的传 播 度开 始 提 升 。 随 后. 新华 网 、 央 视 网等 主 流媒 体 网站 也 对 此 事 件 进 行 了播 报 。 1 5时左 右 , - ̄ t L 传 统 都 市 类 媒 体 介
和 转 发 了此 事 。其 中 @ 光 远 看 经 济评 论 道 : “ 行
网 络媒 体 大 量 转 发 , 其 中腾 讯 等 媒 体 在 转 发 时 将
标题改为《 湖 北 十堰 校 园砍 人 凶手 曾 4次 求 老 师
凶者即使碎尸万 段 , 也死有余辜 , 没有任 何理 由
同 情 或者 为其 行 为 辩 护 , 这就是恶魔。 但 因为 暑 假 作 业 没 有 完 成 就 不 让 孩 子 报 名 .这 种 事 应 该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

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所谓故意是指致害人施加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2000年4月3日晚7时许,云南某县某中学教师聂某晚自己时检查初一年级学生所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三名学生未交笔记,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

8点30分许,聂某看见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便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案例三: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盗窃尸体配阴婚荒唐村民被起诉

盗窃尸体配阴婚荒唐村民被起诉

PROCURATORIAL NEWS检讯实践整治校园欺凌 推出专项组合拳“真的没想到,检察院的一份关于校园欺凌的检察建议如此及时到位,这次8部门联合开展的一系列欺凌专项整治行动很有针对性,很及时,这下校园的孩子们可以平安快乐成长了……”近日,在听完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反馈后,该县人大代表、社区人员缪晓云十分高兴,称赞检察院和职能部门这次联合开展的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组合拳”打得准、打得好。

今年暑期开始不久,该院未检科严锦梅检察官关注到扬州当地一条新闻,扬州旅游商贸学院一女生遭多人谩骂侮辱、被逼下跪,并遭多人拳打脚踢,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遂萌生利用今年暑期两个月时间,联合职能部门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检察建议。

该院检察长李响听了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工作汇报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发出一份检察建议联合县政法委、妇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关工委等7部门在暑期开展一次校园欺凌专项整治行动。

“小朋友们,在学校以大欺小、以强欺弱、强拿硬要的行为对不对?”这是严锦梅检察官正在该县合利镇中心小学作预防校园欺凌的专题法制讲课的现场。

预防大于救济,严检察官运用简单易懂的事例、案件,并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用形象生动的语言告诉孩子们,在遇到校园欺凌的过程中要如何保护好自己,并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如何有效地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并且还通过有奖互动答题将活动推向高潮。

此外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8个职能部门联合通过预防、教育、惩治多种手段净化校园环境,共同开展了“预防校园欺凌,共建阳光校园”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开展校园综合治理,结合所办案件开设“女生课堂”,开展预防性侵、猥亵及杜绝涉黄系列讲座;开展暑期法治夏令营活动,通过广播、黑板报、宣传橱窗、国旗下演讲、观看微电影等多种形式对全县20多所中小学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消防、用电、食品卫生等专题安全教育,收到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时事论据】作文时事论据素材: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_3000字

【时事论据】作文时事论据素材: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_3000字

【时事论据】作文时事论据素材: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_3000字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本安静宁和的校园这块净土上,现在也接二连三地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因此校园安全已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

导致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一些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是非不分,从而引发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

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处于发展阶段。

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没有完全形成,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和因素的影响。

因此,校园安全管理不能简单地由任何学校领导或少数教师来完成。

我们必须依靠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给他们一个和谐、舒适、快乐的校园。

以下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在制止校园暴力和防止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一、具体案例:2022年9月的某一天,在离学校大门50米的拐角处,一位高中二年级的同学湛和班上的五名学生进行了一场小组赛,一名高级班的同学李,导致两颗门牙脱落,多处受伤,李住院。

后来,根据学校政治教育部门的调查,两名学生之间的矛盾源于当天中午李在学校食堂吃饭时插队,詹上前制止。

李没有听从建议,两人在食堂吵了一架。

詹回到课堂后,[查看必要的|在“XRS light class app”>>>点击了解中的大量免费学习视频资源]告诉班上的其他男孩。

经过讨论,我们决定下午在学校门口拦住李,好好教训他一顿。

结果,詹和其他五名学生集体殴打李,导致了暴力事件的发生。

随后,学校邀请了詹、李和其他五名参加战斗的学生的家长来到学校。

经过协商,最终同意詹某承担主要责任,承担50%的医疗费用,其他五名学生承担次要责任,共同承担50%的医疗费用。

参与战斗的学生在接受学校和家长的教育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责任和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案例分析:1.从学生自身的角度,分析校园暴力的成因。

詹某李某等学生在校属于经常违纪违规的学生,他们缺乏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校园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析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析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一、近年校园事故的概况和特点学生平安工作是学校管理中的头等大事。

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1、、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平安事故概况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平安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平安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从整体上看,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平安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

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

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平安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

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平安意识薄弱,平安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视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标准,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根底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平安隐患。

邹某某1、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与袁某某、邹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某1、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与袁某某、邹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某1、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与袁某某、邹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皖18民终1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红谢振曹沂【审理法官】汤红谢振曹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勇;宣城市第十三中学;袁磊;邹家俊【当事人】邹勇宣城市第十三中学袁磊邹家俊【当事人-个人】邹勇袁磊邹家俊【当事人-公司】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代理律师/律所】赵静安徽郎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静安徽郎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静【代理律所】安徽郎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邹勇;宣城市第十三中学【被告】袁磊;邹家俊【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本案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划分问题。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等内容的综合审查,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故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本案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划分问题。

经查明,本案损害事实发生于2017年2月20日在十三中内,袁磊、邹家俊上体育课、距下课10分钟左右的自由活动时间。

期间因袁磊拒绝邹家俊解其鞋带,双方嬉闹追逐过程中,袁磊不慎摔倒受伤。

虽无证据证明邹家俊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故意,但邹家俊解袁磊鞋带、后追逐对方的行为,与袁磊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和鉴定意见,判令邹家俊的监护人邹勇对袁磊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教招热点新闻解析----少年杀母

教招热点新闻解析----少年杀母

教招热点新闻解析----少年杀母【热点链接】四川13岁留守少年袁小明杀母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尸检结果显示,袁小明的母亲陈三妹被有钝有锐的工具刺、切、砍全身多处,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

令人不解的是袁小明杀害母亲之后,淡定的去上学,直到同班同学的父母报警后,警方才将其抓获,在调查中发现,在抓获当天他还曾登录过《王者荣耀》和《穿越火线》两款游戏。

袁小明是留守儿童,他的母亲陈三妹和父亲袁林长年在外打工,一般只有过年才回来,所以袁小明一直是在爷爷奶奶家长大,而陈三妹这次回来是因为袁小明偷了老师的手机。

据邻居和亲戚反映,由于袁小明和爷爷奶奶生活,二老对袁小明非常溺爱,甚至多次包庇其偷窃行为,并出钱帮孙子解困。

此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孩子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返回学校授课,引起很多人的震惊与愤慨,教师借此事件,帮助大家梳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考点。

【知识链接】一、《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1.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点拨】材料中的学生13岁,未满14周岁,因此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产生这个悲剧的原因分析如下:1.家庭教育缺失,父母长期外出务工,孩子属于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

校园安全事故警示案例

校园安全事故警示案例

校园安全事故警示案例校园,本应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乐园,但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却时有发生,给学生、家庭和学校都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损失。

以下是一些令人痛心的校园安全事故警示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对校园安全的高度重视。

案例一:校园踩踏事故在某小学,课间休息时,大量学生涌向楼梯准备下楼去操场做课间操。

由于楼梯狭窄,学生们又拥挤无序,导致踩踏事故发生。

多名学生受伤,其中一些学生伤势严重。

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学校没有合理规划学生的课间活动流程,没有安排专人在楼梯口进行疏导。

同时,学生们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遵守秩序。

这起事故提醒我们,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让他们明白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秩序,不拥挤、不推搡。

同时,学校也要完善安全设施,确保楼梯、通道等符合安全标准。

案例二:校园食物中毒事件在一所寄宿制中学,多名学生在食堂用餐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调查,原来是食堂采购的食材存在变质问题,厨师在烹饪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卫生标准操作。

这起食物中毒事件反映出学校食堂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学校应该严格把控食材的采购渠道,确保食材新鲜、安全。

食堂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严格遵守食品加工的规范流程。

此外,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

案例三:校园火灾事故在某高校的学生宿舍,一名学生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由于宿舍内易燃物品较多,火势迅速蔓延,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给学生的财产带来了很大损失。

这起事故警示我们,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用电规定,不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学校也要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要组织学生进行消防演练,让他们掌握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

案例四:校园暴力事件在一所初中,一名学生经常受到其他同学的欺负和殴打,导致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欺负人的学生存在家庭关爱缺失、学校教育不足等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学生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

这类事故往往给学生和家长带来巨大的伤害和困扰,也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学生伤害事故案例,以便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警惕。

第一起案例发生在某中学的实验室。

在一次化学实验中,学生小明因操作不当,不慎将化学试剂溅入眼睛,导致严重的眼部伤害。

事后调查发现,学校实验室管理不严格,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教师的指导,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起案例发生在某小学的操场上。

在一次体育课上,学生小红因为操场地面不平整,摔倒受伤。

经过诊断,小红腿部骨折,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

调查发现,学校操场的维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第三起案例发生在某幼儿园的食堂。

在一次用餐过程中,幼儿园学生小华因食用发霉食物导致食物中毒。

经过调查,发现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管理不到位,食材保存不当,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安全隐患存在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我们可以看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有关。

因此,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同时,学生和家长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遇到安全问题及时报告老师或相关工作人员。

只有学校、家长和学生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涉及学校、家长和学生的综合性问题。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家长应当关注学生的安全,学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

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所谓故意是指致害人施加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2000年4月3日晚7时许,云南某县某中学教师聂某晚自己时检查初一年级学生所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三名学生未交笔记,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

8点30分许,聂某看见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便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案例三: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幼儿园老师过失导致孩子伤残的案例

幼儿园老师过失导致孩子伤残的案例

幼儿园老师过失导致孩子伤残的案例以幼儿园老师过失导致孩子伤残的案例为题,列举一下,要求符合标题内容,不少于10个,字数不少于800字。

1. 2018年,广东省深圳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孩子被烫伤的事件。

当时,一名老师在给孩子喂饭时,不小心将热汤洒到了孩子的脸上,导致孩子面部严重烫伤,留下了终身疤痕。

2. 2019年,江苏省南京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孩子被烫伤的事件。

当时,一名老师在给孩子喂饭时,不小心将热汤洒到了孩子的手上,导致孩子手部严重烫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3. 2020年,山东省济南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孩子被烫伤的事件。

当时,一名老师在给孩子喂饭时,不小心将热汤洒到了孩子的身上,导致孩子身体多处烫伤,需要住院治疗。

4. 2017年,北京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孩子被欺负的事件。

当时,一名老师没有及时制止一名学生欺负另一名学生,导致被欺负的孩子头部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5. 2016年,上海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孩子被摔伤的事件。

当时,一名老师没有及时制止一名学生在玩耍时将另一名学生摔倒,导致被摔倒的孩子手臂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6. 2015年,湖南省长沙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孩子被烫伤的事件。

当时,一名老师在给孩子喂饭时,不小心将热汤洒到了孩子的腿上,导致孩子腿部严重烫伤,需要住院治疗。

7. 2014年,广西省南宁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孩子被欺负的事件。

当时,一名老师没有及时制止一名学生欺负另一名学生,导致被欺负的孩子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

8. 2013年,江西省南昌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孩子被摔伤的事件。

当时,一名老师没有及时制止一名学生在玩耍时将另一名学生摔倒,导致被摔倒的孩子头部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9. 2012年,河南省郑州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孩子被烫伤的事件。

当时,一名老师在给孩子喂饭时,不小心将热汤洒到了孩子的胸部,导致孩子胸部严重烫伤,需要住院治疗。

10. 2011年,四川省成都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孩子被欺负的事件。

教育领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教育领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教育领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教育领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例子:
1. 校车安全事故:比如江苏省如皋市郭园镇的私人幼儿园的校车超载事件,导致一名4岁女孩死亡。

2. 学生伤害事故:比如学生之间发生打斗或意外伤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校园欺凌事件:比如某学校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4. 教师性侵学生事件:比如某小学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事件,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创伤。

5. 食品安全事故:比如某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导致多名学生出现身体不适症状。

6. 校园火灾事故:比如某学校发生的火灾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案例都提醒我们,教育领域安全事故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我们应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则新闻素材摘抄及分析

一则新闻素材摘抄及分析

新闻素材:
今年5月,13岁的钟美梅因模仿老师在网上走红,引起网友热议。

但随后,他关于教师的视频被删除,一些宣传正能量的视频被发布。

有网友表示,他们接受了教育局的采访,这让事件再次火爆起来。

6月4日下午,江苏省常州市河滨小学五年级学生苗可欣下课后走出教室,翻过栏杆,从4楼坠落。

女孩坠楼的导火索是,她的书《读后白骨精三击》被教授汉语的袁老师批评说没有“正能量的传递”。

评论:
1、背景:一方面,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群众对先进文化的需求得到了较好的满足,从而促进了社会发展。

另一方面,教育体制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制约了人才的自由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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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1.[案情]徐某、宋某、王某均系某小学四年九班的学生。

2001年4月9日下午,教师在开会,徐某挑逗坐在前面的王某,拿书打了王某头部几下后跑回自己的座位,王某即转身将书向徐某扔去,恰巧打在宋某的右眼上,宋某当即被学校送至医院治疗。

该事故致宋某继发性青光眼od,已达7级伤残。

宋某以王某、徐某互相扔书嬉闹,将其右眼致伤为由,诉请法院要求某小学、徐某以及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

[审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扔书将宋某致伤,对其伤害后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徐某挑逗王某扔书,对造成此次伤害负有引起责任。

某小学管理不严,导致伤害发生在课堂上,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管理失职责任。

王某、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给宋某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令王某之监护人负责赔偿50%,由徐某之监护人负责赔偿30%,由某小学负责赔偿20%。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挑逗王某致王某扔书打徐某时失手将宋某致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某小学作为进行教育的机构,其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到伤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以学校是否具有过错为标准,也就是学校是否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根据王某、徐某的过错情况,王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

遂判令王某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70%,徐某的
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30%。

[评析]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

目前,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是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监护职责;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管理职责。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与末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

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和法制教育、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这种管理是一种社会职责,与民事监护制度小的监护人的职责是有明显区别的。

民事监护制度小的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监护,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只要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存在,其监护职责就不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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