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认定与加计扣除:研发费归集有差异-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研发费用归集的区别
笔者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装备制造的研发与生产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都在销售收入的8%以上。
去年11月24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今年在所得税汇算期间,也进行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备案,结合工作实际,下面就“研发费用”列支与“加计扣除”问题,浅谈一些体会,欢迎大家指正。
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与加计扣除口径有差别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口径是不一样的,财政部在指导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是遵循的是财企(2007)194号文件,而税务总局在审核企业“研发费用”并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
如果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对研发费用的审计确认的口径也不一样,其口径是按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来进行归集的。
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研发费用”的掌握情况并不是十分清楚,对这三个文件中很多“似是而非”的细节,相当多的企业还是很模糊。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然关注的原因。
而且在企业中,“研发费用”的发生会牵涉到方方面面,每个小的环节都会对最终的政策享受情况产生影响。
比如日常的业务发票开具时,如果不理解文件精神,随意书写用途,最后很有可能在纳税申报时被“踢”出来。
而且,这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企业财会人员个人学识、能力、经验和敬业精神不一样,企业对这一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情况的差别也很大。
具体对“研发费用”来说,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政策需要必须进行对近三年内发生的费用进行审计,而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一般是不要求审计的(可能不同的地区的税局要求有差别,笔者所在的地区,税务局明确要求要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申请加计扣除备案时还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实际上,可列入的“研发费用”远远大于实际能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
研究开发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中的异同
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差异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
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
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
研发费归集及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山西笃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shanxi believe in tax firm c归集范围 (3)注意的问题:科技人员的统计:主 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 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满183天 以上。 高新申报材料中列明的科技人员应该与 财务核算相一致(科技人员工资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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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2.直接投入费用 (1)范围: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 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 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 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 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 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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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3)注意的问题:研发用材料领料手续必 须完备:研发用材料必须要有领料单,领料单 上须有相关研发人员签字,同时须注明领用 材料的相关研发项目名称。财务核算时根据 领料单记录的内容核算相应研发项目的费用。 水电费(燃料费)的分配要合理:研发 费用核算中不能把企业发生的所有水电费用
研发费归集与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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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 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及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产品(服务)收入 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科技人员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加计扣除新变化,加计扣除及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调整
加计扣除新变化,加计扣除及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调整加计扣除政策变化《财税〔2018〕99号》中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75%在税前摊销。
不断出台的新政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重要体现,鼓励科技企业持续研发和实现成果转化。
但是加计扣除的时间是每年的汇算清缴之前,也就是5月31日之前。
加计扣除中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做好加计扣除才能拿研发经费后补助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广东省和各市、区对研发费用有额外的补助:(1)《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试行方案》中规定:500万以下,按10%补贴;超过500万部分(含500万)按5%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
一文弄清高企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确认及差异
一文弄清高企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确认及差异作者:刘志成来源:《中国商人》2023年第11期高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那么如何区分高企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两者的适用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呢?高企研发费用的构成及确认注意点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企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8项。
相关费用确认时需注意:人员人工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包括“五险一金”,也包括补充养老保險、补充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以及支付给外聘专家、技术人员的费用。
但需注意研发人员福利费、餐费、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不得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直接投入。
确认时需关注,一是研发过程中生产的样品、样机和残次品对外销售形成销售收入应冲减直接投入研发费用;二是研发过程中的废料、下脚料变卖收入应冲减直接投入研发费用。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如果是共用建筑物,其折旧不得作为研发费用。
生产与研发共用的仪器、设备应能明确划分使用工时,建议设立台账,登记生产与研发各自的使用工时,按工时比例分摊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如无明确使用工时统计,则其折旧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设计费。
确认时需注意设计费应与研发项目相关,为支付外部设计单位的单一设计费用,且应避免与委托外部开发费用混淆。
至于企业内部发生的设计费,已体现为人员人工费用,不应再单独列支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无形资产摊销。
对于办公软件、财务软件等无形资产摊销额不得计入作为研发费用。
与研发项目无关的无形资产摊销和土地使用权等非技术类无形资产摊销也不得计入作为研发费用。
其他费用。
确认时需注意,一是这些费用必须与研发项目相关;二是实务中一些企业按研发部门归集费用,导致研发部门发生的一些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比如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等。
研发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两种政策情况下归集范围比较
注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加计扣除。
直接投入费用口径趋于一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不在要求相关费用“专门用于”研发,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固定资产的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对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仅限于仪器、设备;而高新认定中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凡是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用均可计入,包括房屋、建筑物等,范围上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有五个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有五个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出《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简称新政策),放宽了研发加计扣除的范围,简化了核算管理要求,归并了资料报送程序。
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简称原政策)同时废止。
对照新旧规定,纳税人需关注五个主要变化。
变化一:扣除范围放宽原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新政策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同时,新政策明确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还要注意的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关注5点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关注5点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该公告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的进一步细化,除了解释119号文的相关条款外,又增加了一些新内容。
其中,两项新增内容和两项细化内容需要企业关注。
另外,还有一项适用范围的内容也要注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从四个税务稽查案件再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张伟>一、新增特殊收入扣减97号公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过程中取得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扣减研发费用,这与在建工程取得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有异曲同工之处;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其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其他费用仍然可以。
二、新增与加速折旧的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现为119号文和97号公告作者注)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异同对照表
研发费用(装备开发调试费)归集 范围趋同
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归集范 围趋同 1、加计扣除时研发费用(委外研 发费用)符合一定条件及费用归集 范围才允许在委外方按规定计算加 计扣除。 2、高新认定时按实际发生额80%计 算纳入研发费用总额
1、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其他费 用)包含为研发活动发生必要的办 公费、通讯费、差旅费等,与专利 申请费用、保险费用。以及研发成 果的论证、评审、鉴定费用等。且 有总额10%限制。 2、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他费 用)只包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 、验收、鉴定费用,且无总额10% 限制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 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 (5)装备调试 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 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 费 等)。
(5)装备调试 费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 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 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 计入。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
(五)专门用于研发 (6)无形资产 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 活动的软件、专利权 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 、非专利技术等无形 摊销 、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 资产的摊销费用。 生的费用摊销。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 、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 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 116号文第6条 对企 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 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 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 开发的研发费用,凡 (7)委托外部 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 研究开发费用 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 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 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 加计扣除,受托方不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 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 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 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 、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 (八)研发成果的论 (五)研发成果的鉴 (8)其他费用 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 证、评审、验收费用 定费用。 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 。 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税会差异分析及应用
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税会差异分析及应用按照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在研发新产品、创新工艺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研发费用50%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加计扣除。
如果最终形成了无形资产,则可按照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1.5 倍进行摊销。
同时,国家为了鼓励中小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资金压力,从2017—2019 年末期间,对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从50%提升到了75%。
此外,为了进一步指导企业正确处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税收法律及会计核算准则之间的差异,于2021 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以上政策的出台不仅为科研型企业提高研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提供了政策优惠,还为其处理税会差异提供了政策指导[1]。
一、企业研发过程与内容(一)项目立项阶段企业成立了研发工作部门,编制项目立项方案,并组织业务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最终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集体决议审批后,向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二)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补贴经费通常情况下,企业如果通过了立项审批后,则可向地方财政部门、科技部门申报财政补助申请,以享受国家在研发、技术创新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
(三)正式进入研发阶段企业应根据研发流程与需求,配备相当数量的研发人员,成立项目研发小组,由该团队专门负责项目的研发工作。
同时,在经费方面,应按照项目研发预算,并按照时间节点办理结题。
如果在预算、人员、研发目的等方面发生调整时,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专利如果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符合国家专利法规定,被知识产权部门审批认可后,企业将获得专利证书,形成企业无形资产。
(五)研发项目最终验收与结题阶段企业研发部门在完成了以上工作后,将编制结题报告,其中包括了研发经费决算报告,并通过审计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形成最终意见。
将以上结题报告向股东大会、董事会集体审议后,该研发与技术创新最终完成,并由组织的专家在验收、结题报告中签名后才算项目完成。
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之比较
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之比较作者:贾素萍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33期摘要: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更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发生了变化,二者在研发费用范围之间的差异进一步缩小,本文对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进行比较。
关键词: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2企业研发费用归集、高新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三者口径是不一样的。
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归集遵循《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从这几年国家不断规范完善和实施来看,在研发费用归集的基础上差异越来越小,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口径要小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
一、企业归集研发费用企业归集研发费用是指技术开发费,即企业在新产品研发、技术改进、新材料研发、工艺改进、标准研发过程发生的各种费用。
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科目核算,费用化支出月底结转到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研发费用从口径上都小于企业财务账面归集的发生额。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比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重要指标。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过程中已有明确规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新加计扣除与高新认定口径差异
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 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 究开发成果为委托方所有,且与该 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按80%计入。
新的高企业认定 境外的研发费不允许加计 办法 扣除,高企认定可以算。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 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 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 委托外部开发 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 财税2015年119号文件 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 费用 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 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 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 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项目
加计扣除 定义 文件依据
人员的概念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财税2015年119号文件 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 的劳务费用
福利、工会、 教育经费 折旧不允许列支 设备折旧,房屋折旧不允许加计
财税2015年119号文件 财税2015年119号文件
不允许列支 设备房屋折旧都可以
新的高企业认定 办法
两者一致
新的高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房屋折旧不算, 办法 高企认定可以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 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 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 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 新的高企业认定 其他费用总额占比一个是 、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 办法 10%,一个是20% 、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 发费用总额的20%
其他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 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 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 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 财税2015年119号文件 、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 、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 发费用总额的10%
2015年第9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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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1月0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
者问)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
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开发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中的差异
ACCOUNTING LEARNING03研究开发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中的差异尚利好 上海维尔泰克螺杆机械有限公司摘要:自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政治地位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同时为我国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文化、法律的环境氛围,使我国各行各业兴盛发展、国家基础建设越来越完善,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迎来了新时代。
在这样百业俱兴的大环境下,各行各业都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新的变革和新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城市的不断扩张,再回首看这几十年间我国在基础建设、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的一系列重大成就,而各个行业的发展、技术的革新、创新都与一系列的开发研究密切相关,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针对新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尤为重要。
针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中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企业能否长足稳定地发展和保持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国家对技术发展越发重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加计扣除,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对创新和科研意识的引导;随着税务的改革,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同高新企业认定范围有些许不同,两种不同政策的应用也需要有一定的基础才能更好地为企业在税务方面提供服务。
本文就从认定政策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接着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企业高新认定申报所需材料进行探讨,最后提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研究开发费;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差异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基础建设的不断完善要得益于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为此,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科技的创新,从而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较大力度政策上的帮扶。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统称《认定办法》),并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了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认定条件中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做了明确规定;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2017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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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研发费用审计别篇一:研发费用归集的区别笔者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装备制造的研发与生产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都在销售收入的8%以上。
去年11月24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今年在所得税汇算期间,也进行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备案,结合工作实际,下面就“研发费用”列支与“加计扣除”问题,浅谈一些体会,欢迎大家指正。
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与加计扣除口径有差别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口径是不一样的,财政部在指导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是遵循的是财企(201X)194号文件,而税务总局在审核企业“研发费用”并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的是国税发[201X]116号文的规定。
如果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对研发费用的审计确认的口径也不一样,其口径是按照国科发火〔201X〕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来进行归集的。
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研发费用”的掌握情况并不是十分清楚,对这三个文件中很多“似是而非”的细节,相当多的企业还是很模糊。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然关注的原因。
而且在企业中,“研发费用”的发生会牵涉到方方面面,每个小的环节都会对最终的政策享受情况产生影响。
比如日常的业务发票开具时,如果不理解文件精神,随意书写用途,最后很有可能在纳税申报时被“踢”出来。
而且,这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企业财会人员个人学识、能力、经验和敬业精神不一样,企业对这一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情况的差别也很大。
具体对“研发费用”来说,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政策需要必须进行对近三年内发生的费用进行审计,而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一般是不要求审计的(可能不同的地区的税局要求有差别,笔者所在的地区,税务局明确要求要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申请加计扣除备案时还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实务:研发费用扣除财税处理有差异
研发费用扣除财税处理有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为确保企业能够有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准确把握研发费用在会计核算和税法要求上的异同,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核算依据不同。
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人工费用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处理时可列入“研发费用”科目的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人工费用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范围比会计处理的范围小。
直接投入费用内容基本一致。
财务核算中研发费用涉及的直接投入费用主要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研发费用涉及的直接投入费用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
其他直接费用范围不同。
财务核算中,企业研发费用涉及的其他直接费用主要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范围比会计处理的范围小。
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不同。
研发经费归集与加计扣除工作
研发经费归集与加计扣除工作
研发经费归集与加计扣除工作是企业合理安排研发支出、节税筹划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中间试验及产品试制费等。
企业应对研发项目形成的费用进行准确界定、分类核算。
2. 加强研发项目立项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立项制度,对研发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投入、工作计划等进行审核,并据此核算归集研发费用。
3. 规范研发费用归集流程
企业应明确研发费用归集的部门职责、工作程序,制定费用核算办法,规范研发费用的开支审批、入账核算等流程,确保费用数据的真实完整。
4. 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减轻企业实际税费负担。
企业应及时、准确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张优惠。
5. 加强研发档案管理
企业应全面归集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费用明细、工作总结等资料,作为加计扣除优惠的佐证依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通过加强研发经费的规范管理,企业不仅可以合理核算研发支出,还能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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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资格认定与加计扣除:研发费归集有差异-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归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两者均涉及研究开发费用,但存在如下几方面差异。
一、归集用途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归集研发费的目的在于计算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这是申请时的一项必备条件;而加计扣除政策中,归集研发费是为了按其发生额的50%,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二、归集要求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需在认定或汇缴备案时报送《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等相关资料;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需履行备案手续,填报《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相关资料。
三、归集口径不同。
两者虽为同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8项费用的具体归集口径不同。
总体来说,高新认定研发费的口径大于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口径,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人员人工。
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只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而高新认定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补助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
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以及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
而高新认定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