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第一节基本建设程序的概念和客观规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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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
第一节 基本建设程序的概念和客观规律
一、基本建设程序的概念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这个顺序是基本建设中的客观规律的反映,这个规律与基本建设自身的特点分不开。基本建设涉及面广,协作环节多,完成一项基本建设工程,要进行多方面的工作,而这些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才能达到预计的效果。
三、设计任务书对于设计任务书的有关问题在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中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审批权限作了详尽的规定。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能否成立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
依照规定,所有大中型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都须经过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但是对生产原料涉及全国平衡的项目,应征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同意。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如要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协作关系等方面进行变动,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总体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安排需求,土地征用说明等方面的要求。
(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于设计方案的比较;材料设备的定货、生产按排;土地的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编制施工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生产准备等要求。
(三)技术设计。技术设计的内容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其设计深度应满足特殊工艺流程方面的试验、研究及确定;新型设备的制造、试验和确定;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关键部位的试验、研究及确定;技术复杂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的研究及确定等要求。
(二)选择建设地点时要注意节约土地,充分利用荒地,尽量少用或不用耕地。要考虑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建设地点的选择必须以批准的行业规划、地区规划为依据,尽量靠近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中心和产品销售地区并注意附近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选择建设地点工作,应由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和项目拟建地区的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三节 选择建设地点和工程设计的规定
一、建设地点的选择
对于新建项目必须根据设计任务书提出的建设地区、慎重地选择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地点是生产力布局的基本环节,又是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前提。建设地点选择好坏与否,不仅直接决定着建设对象在政治、经济、技术方面是否合理,而且对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城市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建设地点选择得好,有利于生产和使用,可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建设地点选择的不好,就会增加建设投资,影响建设速
(三)新建与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新建是基本建设的重要形式,是增加固定资产的重要手段。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是更新、改换以至增添固定资产的重要手段。两者都是固定资产再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各自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形式保证社会扩大再生产对固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所以基本建设计划的制定要将这两个方面的投资比例按排适当。为了有效地推动技术改造,就要切实加强对技术改造计划编制和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凡是企业的折旧基金,税后利润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上级拨给的有关资金,都应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的要求及技术改造计划的资金总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真正利用在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上。
(三)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主要是指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开采、利用的评述和对原料、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的供应性;对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情况的允许性等。
(四)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主要包括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及社会经济状况;交通运输;水、电、气的现状与发展前景;厂址比较及选择意见等。
(二)建设项目的选点工作,要根据技术要求对工程建设地址进行地形、地质、地貌的勘察,调查勘测其资源、原料、燃料、水文地质、动力、运输等情况。因为建设工程的位置是固定的,定在哪里建设,就在哪里形成生产能力,所以要搞好选点工作。
(三)施工工作必须在设计完成并获批准准之后才能进行。因为基本建设施工活动要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稍有失误和不慎,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由此看出基本建设前一阶段的工作是后一阶段的基础。没有勘察勘探,就无法定点,也无法进行设计;没有设计就无法施工;不经验收,就不允许交付使用。这就是基本建设客观规律的反映。
(五)设计方案。主要有项目的构成方案、技术来源,生产方法、技术工艺、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厂区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建设项目工程量的估算;公用辅助设施和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选择。
(六)环境保护情况。调查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措施方案。
二、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总论。说明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研究的依据、范围。主要指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等。
(二)未来产品的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主要包括对国内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对国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对销售预测、分析价格、产品竞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技术经济在发展方向上的分析和比较等。
二、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基本建设的特点,目前现行基本建设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十个内容。
(一)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内容:1.项目建议书;2.可行性研究;3.计划(设计)任务书;4.建设地点选择;5.设计文件编制;6.列入年度计编制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项目选点报告,就不能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就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设计工作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要求复杂的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
设计文件是从技术上和经济上对拟建工程进行全面具体规划的书面材料,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后的设计文件不得任意修改,如需要修改时,凡涉及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必须经原设计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必须经过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施工图的修改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本建设的综合部门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批准、颁发设计资格证书后,才具有设计资格。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的工作内容,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1983年)的规定,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上是否可行、合理,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一、编制基本建设计划的原则
(一)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是基本建设计划工作中正确处理集权与分权,民主与集中的一项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全国基本建设的投资总规模,分部门、地区的投资额,大中型项目及其主要产品的新增生产能力,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确定,在国家计委投资局编制的基本建设计划中统一安排,纳入国家计划。地方部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纳入国家计划。由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包括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进行平衡,实行指令性计划。地方、部门利用自筹资金和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地方、部门进行平衡,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地方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七)未来的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计划。
(八)工程实施进度建议。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渠道。包括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资金来源方式和筹措渠道;贷款的偿付方法等。
(十)社会效果、经济效果评价。
对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按照规定,要进行资格审查,未经资格审核批准的单位不能承担可行性研究任务。
(三)竣工投产阶段,包括内容:1.生产准备;2.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三、基本建设的客观规律
基本建设的客观规律与基本建设自身所具有的技术经济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于:
(一)任何建设项目,都要根据其使用的目地进行建设。为此,不论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工程结构的繁简,都要根据使用目的提出技术要求作为营建的基本依据,并以此先进行设计而后施工。
设计单位是设计的主办单位,要对设计全面负责。设计单位要参加建设项目的决策;编制各阶段的设计文件;配合施工和参加验收、总结的全过程。
设计的内容,在不同的设计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其深度和要求也不同。下面分别简述:
(一)总体设计。总体设计不是一个单独的设计阶段,而是对某个小区或某个大型联合企业进行的统一规划、部署和安排。
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的法律规定
一、可行性研究的概念
在基本建设中的可行性研究是指在建设项目确定之前,先对拟建项目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进行了充分的技术论证和方案比较后,如对项目建成后的市场需求情况、盈利情况、投资回收期的技术经济论证和方案比较后,提出项目建设究竟是否可行的研究报告。
大中型工业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建设目的和根据。即指建设的必要性和客观上的、法律上的依据,包括资源条件,原材料的供应和运输条件,生产方法,产品的销售对象,在经济上、技术上的根据。
(二)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和产量、品种。
(三)协作条件。主要指水、电、气的供应关系,资源的综合利用,交通运输,材料设备的供应关系等。
(四)建设地点的审批,新建工业区和大型建设项目报国家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中、小型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建设地点报告一经批准,就成为建设和设计的依据。
二、设计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选点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便可委托设计单位依此编制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内容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的。其深度应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和各种非标准设备的制作;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节 基本建设计划的规定
基本建设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再生产计划的重要方面。基本建设计划必须依据客观规律,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同时还要遵循下列原则:
度和投资的经济效益,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为此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中对选择建设地点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选择建设地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综合性的工作,要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多方案比较。要处理好生产与生态,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需要与可能,生产与生活,近期与远期等方面的关系。
(二)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基本建设计划要综合平衡,是指基本建设内外联系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相互衔接,比例协调。基本建设计划的综合平衡,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搞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平衡。要留有余地,把指标订的稳妥可靠,符合实际,对客观上可能达到的计划指标,不能满打满算,必须留有机动余力,这样在执行计划时才能掌握主动权,对于意外的变化和计划不周才能及时应付和调整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以保证基本建设和整个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四)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及估算。
(五)建设工期的进度与投资的估算。
(六)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污染的设施。
(七)未来企业的定员。
(八)要求达到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
对于改建、扩建的项目设计任务书要说明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新建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要有发展的区域规划,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要有资金、材料、设备来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