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监局关于吴晓艳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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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李莉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225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李莉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225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李莉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李莉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225号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李莉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紫保苏分发〔2020〕71号)收悉。

经审查,李莉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6月5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刘颖等2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刘颖等2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刘颖等2人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7.20
•【字号】苏州银保监复〔2020〕214号
•【施行日期】2020.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刘颖等2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州银保监复〔2020〕214号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颖、唐烨董事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昆农商发〔2020〕311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颖、唐烨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二、上述拟任人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7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燕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燕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燕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0.10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451号
•【施行日期】2020.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燕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451号
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关于核准胡燕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国泰财务〔2020〕16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胡燕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特此批复。

2020年10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关于吴江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关于吴江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关于吴江艳任职资格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6.11
•【字号】镇银保监复〔2020〕99号
•【施行日期】2020.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关于吴江艳任职资格的批复
镇银保监复〔2020〕99号
工商银行镇江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吴江艳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镇发〔2020〕95号)于2020年5月20日收悉。

经审查,核准吴江艳中国工商银行镇江中山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特此批复。

2020年6月11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吴宇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吴宇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吴宇超任职资格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2.18
•【字号】苏州银保监复〔2020〕52号
•【施行日期】2020.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吴宇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州银保监复〔2020〕52号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你公司《东吴人寿苏州分公司关于核准吴宇超任职资格的请示》(东吴苏州字〔2019〕71号)收悉。

经审查,吴宇超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2月18日。

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
〔2022〕2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苏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2.05.23
【处罚机关】江苏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江苏省
【处罚对象】陆焱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7
(陆焱)
(陆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被处罚
当事人个

姓名陆焱
单位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
由)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5月23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处罚日期】2021.06.30【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苏州市【处罚对象】徐燕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6 13:36:55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当事人:徐燕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20522197302******住址: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职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原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太仓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大地财险太仓支公司在相关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的注册、注销等工作,存在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问题。

大地财险太仓支公司原经理徐燕峰对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调查通知书,事实确认书,大地财险苏州分公司情况说明,大地财险苏州分公司关于执业证登记、代理合同等自查材料,调查人员对徐燕峰的调查笔录,徐燕峰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扬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1〕161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扬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1〕161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扬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扬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1〕161号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扬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紫保发〔2021〕146号)收悉。

经审查,刘扬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1年4月20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陆瑶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619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陆瑶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619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陆瑶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陆瑶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619号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合规负责人的请示》(汇丰南通〔2020〕01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核准陆瑶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

特此批复。

2020年12月25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燕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451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燕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451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燕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0.10
施行日期
2020.10.10
文号
苏银保监复〔2020〕451号
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特此批复。
202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451号
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关于核准胡燕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国泰财务〔2020〕16号)收悉。经审查,核准胡燕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丽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505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丽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505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505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关于聘任王丽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请示》(利保苏发〔2020〕171号)收悉。

经审查,王丽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11月5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吴永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吴永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吴永丽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1.08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吴永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1〕8号
上海同人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同人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吴永丽同志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上同发字〔2020〕13号)和《上海同人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吴永丽同志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补正材料的报告》(上同发字〔2020〕16号)收悉。

经审核,核准吴永丽上海同人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特此批复。

2021年1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李莉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李莉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李莉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6.05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225号
•【施行日期】2020.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李莉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225号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李莉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紫保苏分发〔2020〕71号)收悉。

经审查,李莉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6月5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扬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扬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扬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20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1〕161号
•【施行日期】2021.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扬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1〕161号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扬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紫保发〔2021〕146号)收悉。

经审查,刘扬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1年4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吴海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吴海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吴海清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9.18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413号
•【施行日期】2020.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吴海清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41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吴海清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苏报〔2020〕133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吴海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特此批复。

2020年9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丽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05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505号
•【施行日期】2020.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505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关于聘任王丽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请示》(利保苏发〔2020〕171号)收悉。

经审查,王丽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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