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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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
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容环发[2005]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4.19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沪容环发〔2005〕56号)
各有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社会、企业、市场的关系,积极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系,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沪府[2004]28号)和《关于本市市容环卫行业事权、经费下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办[2005]10号),为平衡不同处置方式成本差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费对象)
凡是由市安排处置生活垃圾的有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水域保洁单位,均为缴纳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的对象。

第三条(征收标准)。

上海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上海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加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将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实施;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自行收运的条件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以同一法人单位名义实施餐厨垃圾收运;(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有收运车辆和设备;(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处置去向,并按《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处理费用。

第五条自行收运的备案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首次收运前持下列资料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一)备案申请表(附件一);(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及自行收运方案;(四)收运车辆和设备的有关自有产权证明;(五)与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签订的委托处理服务合同;(六)餐厨垃圾产生申报及处理费用交纳证明;(七)规范收运承诺书。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首次自行收运前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同一行政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连锁经营企业,实行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三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市废管处,由市废管处在上海绿化和市容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告。

第六条备案变更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自行收运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向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12.20【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保护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三、定义1. 餐厨废弃物:指餐厅、厨房等场所产生的废弃食品、食物残渣、剩饭剩菜、厨余垃圾等。

2. 废弃物分类:将废弃物按照可回收、可降解和有害三类进行分类。

四、管理责任1.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

2.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餐厨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五、处置要求1. 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和转运。

2. 可回收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并定期送往专门的回收站点进行处理。

3. 可降解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储存,并配备封闭式容器进行暂存,定期送往专门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 有害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并配备专用容器进行暂存,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5. 餐厨废弃物的转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环境不受到污染。

六、监督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2.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人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并积极配合进行整改。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照分类要求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故意违反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开业的餐厅、厨房等场所,应于30日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

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

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1、《办法》颁布有哪些重要意义?答:《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市长韩正签署市政府第45号令发布,这标志着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办法》的颁布实施,一是规范了行政行为;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三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四是建立了运行机制;五是强化了监督措施;六是建立了诚信制度。

这对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防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现状如何?答:据统计,本市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每天约1100吨,主要采取填埋、堆肥、加工宠物饲料、生化处理等方式处置。

目前除填埋外,本市利用厨余垃圾堆肥、加工宠物饲料等资源化处置厂的处置能力每天约700吨,实际资源化处置每天约250吨。

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每天约40吨,其中20多吨已纳入有关部门组织的回收系统,主要用于制造肥皂、硬脂酸等化工产品的原料。

3、什么是餐厨垃圾?答: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食物残余包括在餐饮活动中产生的剩余食物、食堂供餐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等;食品加工废料包括在食品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加工废料、剩余物等。

4、任意处理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对市民身体健康有哪些危害?答:厨余垃圾:用厨余垃圾喂养禽畜,会通过食物链,将厨余垃圾中致病菌等有害物质转移到人体,容易危害人体健康。

产生危害原因:由于厨余垃圾不仅包括食物残余同时也包括食品加工废料,带有大量化学、农药、病原微生物等残留物,厨余垃圾在喂养禽畜时又未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菌,致使有害物质直接转移到禽畜体内,人再食用这类禽畜时极易感染病菌,导致交叉感染,造成人畜共患疾病,进而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承担。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并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招标方案应当明确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依据“就近、经济”原则确定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服务范围,收运单位服务期限一般为5年。

区绿化市容部门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对跨区连锁经营产生单位实施集中收运的,其收运单位由市绿化市容局招标确定。

第五条(收运单位招标要求)区绿化市容部门设定的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区绿化市容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贮存及初加工场所条件、初加工设备配置、收运车辆数量、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第六条(收运单位信息公开)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中标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企业名录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便于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信息,并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产生单位申报受理和签约)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通过“一网通办”网上平台向所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并和区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收运单位签约。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事项办理及相关问题解答等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事项办理及相关问题解答等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事项办理及相关问题解答等问
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事项办理及相关问题解答等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申报》、《自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处置申报(备案)》等行政文书。

同时为加强本市各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进一步规范餐厨垃圾产生申报、收运、处置行为,和便于广大市民解读《办法》的相关内容,我们还编制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务》、《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等资料,特此公告。

附件:1、《上海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申报》(略)
2、《自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处置申报(备案)》(略)
3、《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务》(略)
4、《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由市、区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为规范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二00五年四月五日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为切实有效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及管理的实际,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实现厨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规范收运;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各区厨余垃圾实现妥善处置;建设高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实现集约化处置,杜绝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的可能。

二、工作任务1、完善管理网络在已经建立的厨余垃圾管理网络的基础上,将废弃食用油脂纳入管理范畴,完善市、区、街道(镇)餐厨垃圾管理网络。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包括组织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招投标和监管,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实施《办法》等。

具体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包括餐厨垃圾申报管理、组织餐厨垃圾收运、组织厨余垃圾处置,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以及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执法活动、社会宣传等。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承担。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并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招标方案应当明确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依据“就近、经济”原则确定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服务范围,收运单位服务期限一般为5年。

区绿化市容部门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对跨区连锁经营产生单位实施集中收运的,其收运单位由市绿化市容局招标确定。

第五条(收运单位招标要求)区绿化市容部门设定的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区绿化市容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贮存及初加工场所条件、初加工设备配置、收运车辆数量、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第六条(收运单位信息公开)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中标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企业名录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便于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信息,并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产生单位申报受理和签约)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通过“一网通办”网上平台向所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并和区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收运单位签约。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商业、工商行政、房地资源、水务、质量技监、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饮食经营场所的要求)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二)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四)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第五条(利用现有房屋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要求)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现有居住房屋改为不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划管理、居住物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但油烟排放口位置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的,与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须征得相邻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3•【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上海餐厨垃圾垃圾处理

上海餐厨垃圾垃圾处理

上海餐厨垃圾综述发布时间:2011-05-10 浏览次数:225 [字体:大中小 ]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对餐厨垃圾的相关规定,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成分餐厨垃圾的主要成分包括蛋白质、淀粉类、食物纤维类、动物脂肪类等有机物质。

特点含水率高、有机质比例高、油脂成分高、盐分高等特点,容易腐烂发酵、滋生细菌,具有典型的资源和废物双重特征。

现状发布时间:2011-05-10 浏览次数:228 [字体:大中小 ]国外:除日本外,餐厨垃圾实行集中化处理方式。

国内:近年来随着城市生活设施和居住条件的改善,餐厨垃圾的产生量有增长趋势。

我国一些城市有机垃圾占城市生活垃圾的比例为:北京37%,天津54%,上海59%,沈阳62%,深圳57%,广州57%,济南41%。

家庭厨余,国内目前主要采取就地处理,如北京,已安装600多台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但由于处理费用很高,很多设备没有正常运行;此外,国内还引进日本的蚯蚓处理技术,如2009年3月份,原宣武椿树社区的20户居民开始试点养蚯蚓清除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近几年国内引进、开发了几种适用技术,主要有生物发酵、堆肥、厌氧产沼、亚临界水解技术等。

各类技术的对比见下表:上海市:产量:2009上海市每天厨余垃圾收运量约535吨、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量约29吨;2010年,上海市共收运厨余垃圾21.96万吨,平均每日602吨;2011年上海市餐饮垃圾产量预计为2000t/d。

收运:全市获得收运许可资质的企业有45家、收运人员253人,共有77辆密闭型专用收集车、中心城区约40辆专业三轮车;处理:目前全市共有8家厨余垃圾处置厂,处置能力超过600吨/日,其中7家已获得处置许可并运营正常,1家试运营并已申办处置许可。

处置产品主要是饲料添加剂、蚯蚓饲料、有机肥料等;崇明餐厨垃圾处理厂采用的是上海格尔普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亚临界水解技术。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务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务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务一、基础管理:1、《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市长韩正签署市政府第45号令发布,这标志着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范畴。

《办法》的颁布实施,一是规范了行政行为;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三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四是建立了运行机制;五是强化了监督措施;六是建立了诚信制度。

这对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防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现状据统计,本市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每天约1100吨,主要采取填埋、堆肥、加工宠物饲料、生化处理等方式处置。

目前除填埋外,本市利用厨余垃圾堆肥、加工宠物饲料等资源化处置厂的处置能力每天约700吨,实际资源化处置每天约250吨。

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每天约40吨,其中20多吨已纳入有关部门组织的回收系统,主要用于制造肥皂、硬脂酸等化工产品的原料。

3、餐厨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食物残余包括在餐饮活动中产生的剩余食物、食堂供餐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等;食品加工废料包括在食品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加工废料、剩余物等。

4、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非法处置的危害厨余垃圾:用厨余垃圾喂养禽畜,通过食物链,厨余垃圾中致病菌等有害物质转移到人体,容易危害人体健康。

产生危害原因:由于厨余垃圾不仅包括食物残余,同时也包括食品加工废料,带有大量化学、农药、病原微生物等残留物,厨余垃圾在喂养禽畜时又未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菌,致使有害物质直接转移到禽畜体内,人再食用这类禽畜时极易感染病菌,导致交叉感染,造成人畜共患疾病,进而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环境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环境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研[2001]第062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1.08.28
【实施日期】2001.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研[2001]第06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

本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策引导、源头减量、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集中处置为主的方式。

三、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综合协调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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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
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
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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