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与无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_1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
合同未生效度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等规定,而自始无效。
未生效合同未必一定无效,当某种条件成就时,未生效合同可以生效。
但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合同失效是指已经生效或者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某种条件成就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但也存在根本的不同,效力可补正合同也是一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若有权补正的一方依法补正了欠缺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如果不补正,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效力可补正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某些特征,它们均是相对无效合同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可补正合同,严格掌握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不同的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理,以正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特征。
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之比较
2 02 年 第 5 期 0
N 0. , 5 2002
学 术 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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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9 月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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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的 成 立 、 效 与 生 效 之 此 较 有
同 内 容 和 形 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而 是 否 受 法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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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当 然是 不 同 的 。 确 立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即 要 考 查 当 事 人 是 否 通 过 意思 表 示 设 立 、 更 或 终 止 了 某 些 民事 权 利 变 义务 关 系 。 只 有 这 些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确 定 且
适 用法 律上 的谨慎 。
关 键词 : 同法 ; 合 合同成 立 ; 同有效 ; 同生效 ; 合 合 比较
中 图 分 类 号 : 93. D2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7 3 2 0 )5—0 6 —0 10 2 X(0 2 0 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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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成 立 、 同 有 效 与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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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导语: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护的,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拘谨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缺乏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展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展撤销,再视详细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时机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根本原那么。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那么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那么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开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展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平安,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受让方不具有采矿权资质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受让方不具有采矿权资质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裁判结果:受让方不具有采矿权资质且未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即非法开采矿产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阅读提示《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必须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
”如果采矿权转让交易的受让方不具备采矿资质,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目前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无论合同效力是未生效或是无效,采矿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不具有资质而无法获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该转让合同不可能生效。
所以,采矿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应满足特定的资质条件,以确保获得批准,促成合同生效。
裁判要旨一、判断合同未生效还是无效,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审查,在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下,才需要判断合同是否具备生效条件及是否生效。
二、采矿权受让方不具有采矿权资质,并在未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严重扰乱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一、2003年,闫新春与双利公司签订煤矿转让合同,约定闫新春将其投资的宏伟煤矿四井转让给双利公司,矿井证照、印章全部交付给双利公司,转让总价款为9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办理煤矿转让的审批手续,双利公司即已开始生产,后煤矿因受政策性调整而关闭。
二、双利公司向七台河中院起诉,请求确认煤矿转让合同无效,闫新春向其返还转让款,赔偿投入损失。
闫新春提起反诉,要求双利公司支付违约金、井上下设备材料款及垫付款。
七台河中院认为,双方一直未办理煤矿转让的审批手续,故煤矿转让合同未生效。
案涉煤矿并非因双方当事人而被关闭,故双方对此均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该院判决:煤矿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闫新春返还双利公司投入、转让款;双利公司向闫新春返还原煤价值;上述相抵后,闫新春返还双利公司1129429.19元。
三、双利公司及闫新春均不服七台河中院判决,对金额计算存在异议,向黑龙江高院提出上诉。
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之比较
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之比较摘要:在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逐渐认识与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但对于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却未作严格的区分,更未区分合同未成立与未生效的法律后果,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混淆。
本文较详细地提出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区别之处的个人看法,以此与法学界的同行探讨,并以引起司法实践在适用法律上的谨慎。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合同生效;比较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2)05-0061-03一、合同成立、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概念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之间客观上产生了合同关系。
合同成立回答的是有没有合同的问题。
在各国立法例以及国际性条约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承诺,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即成立。
因此,合同订立的程序表现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具体阶段。
但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因各自的利害关系,为订立合同会进行几番讨价还价,所以,合同的成立又总是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
①合同的有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是回答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一个成立的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无效、有效等几种情况,因此,合同有效只是合同成立后的一种情况。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开始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回答的是一个有效合同是否具备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一个有效的合同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即符合生效要件时是一个生效合同,否则是一个不生效的合同,因而合同生效只是合同有效的一种情况。
二、合同成立、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由于以前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规定不太清楚,对于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的认识也有较大分歧,当然,由于人们对合同成立问题重视不够,对其成立要件的研究也很薄弱。
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People's Livelihood Guarantee‖民生保障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合同行为为主的市场主体间交易活动占据了我国市场的半壁江山,在我国《合同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的背景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随着合同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也随之显现。
在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如何准确适用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致使合同无效,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颇具争议。
为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对此问题作出回应,本文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发展作为切入点,对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判别加以探讨。
[关键词]合同效力问题;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范 [中国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168X(2021)05-0037-02邢思宇一、以合同法的作用与基本原则切入市场经济是动态的过程,始终处于运行的状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多以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庞杂的交易活动又构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市场,合同成为调整市场资源配置和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主要手段。
在合同自由与鼓励交易原则的背景下,当事人意思自治成为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多数基于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并排斥国家权力的不当干涉。
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不能跳脱法律体系而独立存在,上述行为仍然要受法律与道德的约束,故合同效力的问题也应在法律规制的框架之内。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正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对于当事人合意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应当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更新其应有的内涵。
二、关于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演变对于无效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自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之后,便在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相关规定。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案件事实复杂。
除了有施工合同及一系列的补充合同,还有大量的设计及施工图纸、大量的签证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证据多、专业性强。
二是当事人争议面广,焦点众多。
承包人说发包人没有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发包人说承包人拖延工期、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说工程价款给少了,发包人说工程价款给多了,等等,对于施工进度、款项支付、设计调整、工程质量、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当事人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争议,这样那样的争议。
三是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
除了极个别案件可以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外,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少者一年半载,多者二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审结。
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鉴定,鉴定资料及鉴定报告的开庭质证往往就要搞七、八个回合,甚至开了十几次庭还打不往。
四是裁判风险高。
由于事实复杂、争点众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加大,很难做到对每个争点的裁判方案都没有瑕疵,一审判决被二审发改的可能性大,二审判决被再审判决发改的可能性也不小。
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时间长、工作量大,但发改率却长期处于警戒线高位。
如何审快、审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我们民事审判的重要课题。
下面,我从如何认定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工程价款、如何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三个角度,来展开讨论。
一、关于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当事人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需要首先解决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者虽有建设用地批准证书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如何认定相关施工合同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有三种判法:第一种判法,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没有取得用地批准及规划许可的情况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属于违法施工,所建工程属于违法建筑。
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
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1.1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情况:1.1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1.1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1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
1.1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1.1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
1.2 合同主体:无具体合同主体。
1.3 合同标的:明确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及相关定义和解释。
1.4 权利义务:无具体权利义务。
1.5 违约责任: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6 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民纪要30-53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
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一)关于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
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合同无效和合同没有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效和合同没有⽣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有⽆效和不⽣效的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他们的法律性质是有差异的,在遇到这两种情况时要注意区分,不要把他们弄混淆,如果在合同过程中弄错了,造成的后果是很⿇烦的,现在就由店铺⼩编来为⼤家具体讲⼀讲吧。
合同⽆效和合同没有⽣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效:是⼀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指因⽋缺⼀定⽣效要件⽽致合同当然不发⽣效⼒。
合同不⽣效:也是⼀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是指合同成⽴但仍然没有⽣效。
主要包括两个情形:
1.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在条件成就、期限届满前合同未⽣效。
2.需要办理审批⼿续的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批准前,合同未⽣效。
相关知识:《民法典》
第⼀百五⼗⼋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效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百六⼗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零⼆条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综上所述,合同⽆效与合同不⽣效是完全不同的,在实际⽣活中遇到该类问题⼀定要注意正确区分,⼩⼼辨别,不要造成错误,否则后果会很⿇烦,他们的法律后果当然也是不同的,所以⼀定要仔细看合同。
对以上问题还有疑问的,你可以在店铺进⾏法律咨询,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法律规定合同效力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合同效力时间,即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起止时间,是合同法研究的重要领域。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合同效力时间的角度,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合同效力时间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合同效力时间的规定更为详细。
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时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合同效力时间的认定1. 合同成立时生效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时即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关系。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2. 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如股权转让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
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为准。
3. 约定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时间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照约定的时间生效。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生效。
四、合同效力时间的法律效力1. 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效力时间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批准《生效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引
言
《合同法》 : “法律、 我国 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 ①对于没有办理批准 、 ② 那么这类未 ” , 其规定。 登记等手续的, 合同“未生效 ” 此点已为司法解释明定。 生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吗 ? 绝大多数人认为,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没有办理批准 、 登记等手续的, 合同应当认定为未生效。 既然未生效, 那么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力, 应当比照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问题是, 这一观点正确吗? 下举笔者承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的一个真实案件来分析批准生效合同的效力 。 2003 年 12 月 21 日, 王永飞( 甲方) 与王旭昭( 乙方) 签订煤矿转让协议, 约定: 甲方将其煤矿转让给 乙方, 转让费 550 万元, 甲方需向乙方提交转让煤矿产权有关证件 , 煤矿从协议签订之日起, 由乙方行使 自主经营, 甲方无权干涉。合同签订后, 王永飞将煤矿移交给了王旭昭, 王旭昭支付了煤矿转让费 546 万元。后王永飞反悔, 要求收回煤矿, 王旭昭不同意。于是, 王永飞向人民法院起诉称, 煤矿转让协议未 生效, 请求王旭昭返还煤矿。王旭昭答辩称, 王永飞应将煤矿转让事宜报有关部门审批, 其不履行报批 义务, 却要求返还煤矿, 其请求应予驳回。法院查明: 王永飞没有向行政主管机关报送办理采矿权转让 ③ 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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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3 年第 6 期
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其结果就会使不诚信的当事人获得其本不应获得的利益 。相反, 却使诚实守信 的当事人受到损害。其结果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 不利于诚信市场的建立。 第三, 报批义务也因批准而生效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 。 王永飞与王旭昭的订约目的就是王永 而采矿权转让需要批准才能生效 。如果认定合同的报批义务未生效, 飞将该矿的采矿权转让给王旭昭, 王永飞就没有义务进行报批, 那么就无法达到双方订约目的。只有报批义务独立于合同生效, 课以当事 人报批义务, 并通过报批促成合同生效, 才会达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 。《合同法 》 : “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四, 报批义务也因批准而生效不符合现行法规定 第 8 条规定 对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从该条的文字表述来看, ” 的效力, 并不是依法 的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的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来看 , 还有不少人并没有透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4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一旦合同成立,各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合同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再受合同约束。
那么,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将介绍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合同缺乏法定要素。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必须具备法定要素,包括要约、承诺、标的和附条件等。
如果合同中缺少任何一个法定要素,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某人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因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因此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二种情形是合同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协商结果,如果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欺骗、胁迫、误解等非法手段影响,导致合同缺乏真实性,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时,乙方故意隐瞒合同中的某些重要事实,导致甲方签订了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三种情形是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是要遵守法律的,如果合同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某合同中涉及非法交易、侵犯公共利益、违反社会道德等内容,都会导致这份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是合同涉及违法目的。
合同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如果合同涉及违法目的,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实施犯罪活动、侵犯他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都属于违法目的,这样的合同自然就是无效的。
第五种情形是合同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础,合同的内容和执行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约定违反基本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风气等情况,都会导致这份合同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要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注意合同的法定要素、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涉及违法目的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的问题。
附条件合同效力探析
附条件合同效力探析一、未生效合同效力讨论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没有成就之前的上位概念是未生效合同,因此,为了了解此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我们首先需要考察未生效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于合同的效力,应该区分为效力评价和效力内容,所谓效力评价其实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对于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评价。
在我国合同法上,效力评价是指合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而效力内容则是指法律作出效力评价之后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
对于未生效合同来说,在效力评价上,其并非是终局的,随着未生效合同中有效要件的实现或者不实现,未生效合同最终是要转化为有效合同或者是无效合同,在效力内容上,关于未生效合同具有何种法律效果,学界目前有两类不同的观点。
第一类是无法律约束力说,该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明确化,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尚未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其直接的后果是使当事人关于彼此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得以确定,但不一定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生效,则使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类是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其中又包括两种学说,一种是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合同效力说,该观点认为:“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系指此意。
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与消灭,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附条件合同或附期限生效或失效的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的特别生效手续才生效的合同中的效力系指此意。
”另一种学说是合同拘束力与效力说,此种观点与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合同效力说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本文中将其归为一类,二者在本质上是同样的观点,即都承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自合同成立时就存在。
未生效合同中的未生效并不是指合同的全体都未生效,只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没有具体享有,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是指履行效力的未生效,具体到义务形态上来看,即是指决定合同目的实现的给付义务未生效,合同的其他义务已经生效。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1. 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这些规定,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买卖房屋合同、借款合同等。
如果合同未按照法定形式订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 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合同目的不正当:如果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规避法律义务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6.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果合同条款含糊不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7. 合同未经批准、登记: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如涉外合同、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等。
未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8. 合同违反公平原则:如果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导致一方利益严重
受损,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9. 合同违反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一原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0. 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基于重大误解,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是认定合同无效的一些常见情形,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当事人意愿、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的
效力和法律后果上。
1. 未生效合同:
- 未生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
或尚未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 这种合同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但暂时不产生法律效力。
- 未生效合同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转变为有效的合同。
-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在一方支付定金后生效,或者需要经过某个
政府部门的批准。
2. 无效合同:
- 无效合同是指从一开始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的合同。
- 无效合同可能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合同当事人
无行为能力等原因而无效。
-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合同从未在法律上成立。
-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在处理合同问题时,区分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至关重要,因为它们
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
未生效合同
的当事人可能需要采取行动以满足生效条件,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则
可能需要寻求法律救济,以解决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问题。
什么是合同无效
什么是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存在某种缺陷或违法情况,导致合同不
能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被法院宣布无效。
合同无效可能由以下情况引起:
1. 主体无资格,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缺乏法定资格或者行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2. 缺乏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误导,导致合同无效。
3. 违法目的或内容,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例如违反公序良俗、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4. 程序违规,合同的签订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例如未经必要的授权、未按照
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不再受合同约束,合同的效力
将被撤销。
因此,合同无效的情况需要及时进行法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发生。
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标题,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未生效的合同通常是指未满足法定条件或者未
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未生效的合同是可以被解除的。
首先,未生效的合同通常是指未满足法定条件,比如未经双方
同意、未按照法律程序签订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这样的合同。
其次,未生效的合同也可能是因为合同中存在违法或者违反公
共利益的情况,这样的合同也是可以被解除的。
比如,合同内容涉
及非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是
无效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
总之,未生效的合同是可以被解除的,但在解除合同时,需要
注意解除的方式和程序,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建议在解除合同前,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确保合法有效地解除合同。
合同关键要素涂改
合同关键要素涂改
对于涂改的合同,我国有以下规定:
1、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认为应当修改的,则更改过后的合同有效;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更改的内容不明确的,则视为无效;
3、合同的修改应该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在更改过后的合
同无效;
4、合同上涂改的内容如果是双方都认可的,没有异议的,则该
合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
5、如果一方擅自修改合同的,隐瞒了另一方当事人并且有证据的,该合同无效;
6、涂改过后的合同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签章。
要想合同生效,则需要先满足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都达成了一致的前提,其次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成立,则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而合同成立则是指该合同已签订完成。
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合同成立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合同生效才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与合同未生效时不同的,未生效的合同有可能是有效合同,而合同有效也与合同生效也不一样,主要看令合同生效的条件和合同生效的时间。
不同性质合同法律后果也不同。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只要涂改过后的合同是双方都认同的,
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就擅自修改和通过内容的,隐瞒了真实意思的,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则该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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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与无效的区别
律师实务中区分合同无效和合同未生效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
一、认定的前提
认定合同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其效力是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发生。
例如,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或者依法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经批准。
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致使有义务报批的一方故意不去报批,或者审批机关基于某种事实暂不予以批准。
而无效合同不存在已合法成立的前提,自签订时起就因合同主体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条款的效力
合同被认定未生效后,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将来有可能生效,也有可能不生效。
认定时合同实体条款虽然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报批条款的效力。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解决争议的程序性条款有效外,合同的其他条款自始无效,缔约双方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三、适用条件
认定合同未生效的条件是,合同主体适格,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定无效的情形。
只是由于设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或者依法该登记而未登记,导致合同未生效。
认定合同无效的条件是合同主体或者内容本身违反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范,首先是缔约一方或者双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缔约方未取得特许行业资质而签订合同,比如未取得建筑资质承包人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其次是因为内容违法而认定无效的合同,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当事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四、法律后果
如果合同被认定未生效后,客观上没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只因合同未办理报批手续而未生效的,此时可以责令:1、有合同报批义务的一方履行报批义务,促使合同生效,贯彻合同法关于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精神;2、依照合同条款,违约方承担违反合同报批条款的责任,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如果当事人未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则还可以另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可以法判令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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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