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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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债权法的法律解读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法律解读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法律解读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新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全面、最系统的民法典,其中以债权法为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新民法典债权法进行解读,为读者详细阐述其内容和实际应用。

一、债权的定义和种类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追索权。

新民法典中规定,债权是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给付、实现约定的利益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等情形下,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权利。

根据债权的性质,可分为人身债权和财产债权。

按照债权人行使的方式,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合同债权。

根据债权的来源,可分为民事债权和行政债权。

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但应当依法履行清偿顺序和抵押担保等责任。

债权转让的方式、时效等方面,新民法典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债权的保全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保护其债权不受侵害。

同时,在债务人违约或者发生破产等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回其应得的债权。

3.债权的放弃和变更债权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应当符合新民法典的规定。

在债权行使过程中,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债权人可以对债权内容进行变更,但变更应当经过债务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定程序。

三、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1.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自己的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若债务人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了但不能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的代位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无法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代位履行。

新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抵押人代为履行债务。

四、保证和担保保证和担保是民法中常见的债务保障方式,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

保证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履行债务能力提供信用支持,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而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侵入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金等方式。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

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

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

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

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

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

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

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具 有 普遍 性 、 而 是 一般 性 和 原 则 性 的规 则 从 具 体 、 多样 的 制 度 中 抽 象 出 来进 行 汇 总 , 于 编 首 , 辖 其 下位 的各 种 具 体 制 度 。 置 统 总 则 将 各 种 制 度 有 机 联 系在 一起 , 有 总则 , 种 制度 就 成 为 一 盘 散 没 各 沙 。 就 债 法 而 言 , 果 没 有 一个 债 法 总 则 的规 定 , 法 的 体系 性 价值 如 债 就无法体现。
罗马法认为, 债是法律 关系 , “ 基于这种关 系, 我们受 到约束 而必 须依照我们 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 的义务” 。王泽 鉴先生 也认为 :债 0 “ 指特 定当事人之间得 请求一 定给付 的法律关系” 。 画 。 因此 , 的本 质是 债 给付 , 是可 以最终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债 是一种相对法律 关系, 它不 同于物 权的绝对法律关系 , 由于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控 机 制 不 同 , 得 它 们 分 别 成 为 两 种 不 同 的法 律 体 系 。 因此 , 权 利 义 使 对 精神, 充分注意到我国国民素质和法 官队伍 素质, 使我 国的民法典具 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时, 应首先对法律 关系的类 型作出区分, 然后再分 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即使创新,也是在 原有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扬 别进行规范。 绝对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 直接 设定, 而相对法律 弃、 吸收和发展, 而不宜彻底推翻或抛弃 已被接 受并逐渐沉淀下来的 关系的产生却必须源 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 使特定主体间产生特定的法 我 国 立 法 实 践 的特 点 。否 则 , 因 法律 的 适用 引起 法 律 文 化 的 混 乱 。 会 律关系。这正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发生根据 机制 。如果否认债法体系 1 我国现行的立法实践 . 的存在 , 将无法清晰区分法律 关系的类型。 有学者根据债 的发生根据 消末 民初, 中国开始考察、 移植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立法例 。我 国 将债分为典型之债和非典型之债 ( 因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 现 行 的 民法 通 则 和 合 同法 正 是 在 个 基 础上 继 受 而 来 的 , 本 上仍 是 德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四种 债 是 典 型 之债 , 它 的 都 是 非 典 型 之债 ) , 着 社 基 其 0随 国 法 系 的 立 法 模 式 。 我 困 未 来 民 法 典 中债 法编 的 结构 应 以 民法 通 则 会 的 发 展 , 会 有 更 多 的 非 典 型 之债 出 现 。 果 甭 认 债 法 体 系 的 控 合 将 如 和合同法为基础。 民法 通 则 的 第 五 章 第 二节 规 定 了债 的概 念 、 份 之 作 用 , 来 越 多 的 非 典 型 之 债 将 无 法 在 民 法 典 中 定 位 。 因 此 ,“ 消 按 越 取 债 和连 带之 债 、 的担 保 、 当得 利 、 因管 理 , 债 不 无 并规 定 了合 同 的概 念 、 ‘ 债法总则编 ’ 也就取消了债权概念~, 这样就会摧毁民法 的体系性和 履 行 、 同 的 转 让 等 合 同 的 一 般 规 范 。 而 19 合 9 9年 的合 同法 更 是 暂 时 逻辑性, 响民法典的体系化建构, 影 债法也很难成为独立的一编 , 并种 设置了合同总则, 随着 我 同 民 法 典 的 制 定 , 同 总 则 中本 属 于 债 法 总 债 法 制 度 很 难 统 一 。 依 潘 德 克 顿 体 系 , 总 则 编 【I 定 物 权 、 权 的 合 “ 在 f规 债 则的部分必然会重新整入侦法总则内。 共通规则 。因此在理论上就需要在物权编、 债权编中分别设置总则 。 2 德 国潘 德克 顿 式 民 法理 论 已成 为 我 国 民法 理 论的传 统 , 法 编 因此 债 权 总 则 必 不 可 少 ” 。 统 债 法 体 系 还 没 有 到 非 解 体 的 时候 , . 债 。传 它 应 设 债 法 总 则 统 率 债 法 强健 的生命力来 自于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种典型之债虽各有其 我 国 民 体系 主 要 受 大 陆法 系 的 影 响 , 然 近 来在 继 受 英 美 法系 个性不 同, i 虽 合 司制度在于实现意思 自治 , 维护平等主体的交易安全和 各 国 , 其 是 美 国 法律 文 化 方 面 仃 所增 加 ( , 同法 、 权 行 为法 、 尤 如 合 侵 担 效 率 ; 因管 理 在 于 发 扬 人 类 互 助 精 神 和 见 义 勇 为 的 精 神 ; 当得 利 无 不 保法)但整体还是 以采用德国潘德克顿式立法例为主。 , 德国潘德克顿 制度在于规 范私法上没有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 : 侵权行为在 于赔偿 式体例 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结构, 它的最大特 受害人 的损失 。 四种典型之债的法律效果都具有债 的法律性 , 但 即特 色就是设总则编来规定民事法律制度 中共性的内容 。 该体例的体系性 定人与特定人之 间得 以请求特 定给付的行为, 正是债法需要有一个 这 和逻辑性特点使其更具科学性和严谨性, 便于法官正确适用, 也便国民 债 法 总 则来 进 行 统 领 的理 论 基 础 所 在 。 学 习 和 掌握 。债 法 方 面 , 们 己 熟知 德 国 民法 系 债 法 的 总则 和 分 则体 我 二 、 法 总 则 的结 构 债 系; 运用德国式 的关于债 的概念、 原则 、 制度和理 论体系来进行债法 的 研究债

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法规

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国债资金安全;(二)科学合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二)社会事业发展;(三)生态环境保护;(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五)其他符合国债政策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资金来源明确;(四)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具备可行性;(五)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三章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同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国债工程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确保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四章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和监督第八条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防止擅自变更;(四)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九条国债工程项目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三)加强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四)加强项目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第十条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三)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在发挥债法总则功能方面的重要作用与实践意义。

文章首先简要回顾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背景和发展历程,强调了其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随后,文章详细分析了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何有效地规范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法总则的功能发挥方面,本文着重讨论了合同编如何通过明确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环节,实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面调整。

同时,文章还探讨了合同编在促进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文也关注了合同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进一步阐释了合同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本文通过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全面分析,旨在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学者以及公众提供一份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深入解读,以期促进对民法典合同编的正确理解和有效运用。

二、民法典合同编在债法总则中的体现民法典合同编作为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债法总则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

合同编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为债法总则提供了基础性的规范。

通过明确合同的要素和形式,合同编确保了债法总则中关于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原则在合同领域得到具体落实。

合同编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与债法总则中的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转让等制度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债法体系。

合同编的具体规定不仅丰富了债法总则的内容,也为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合同编还通过引入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如电子合同的认定、格式条款的规制等,对债法总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这些新的制度和规则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为债法总则注入了新的活力。

民法典合同编在债法总则中的体现是全面而深入的。

它不仅为债法总则提供了基础性的规范,还在多个方面与其相互呼应、补充和完善,共同构成了科学、完整、实用的债法体系。

我国债权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

我国债权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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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债法实申问及考 权 在 践 的 题 思
债 权 法 又


民事司法权 的异化不利于债权 期出庭的交通费、 住宿费、 生活费和误
工补贴费。3 采用诉讼保全措施 的申 、
称债 法 , 是调整 的实现
特 定 当 事 人 之
民事 司法 权 是 司 法 权 的 重 要 组 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 4 执行判决、
障 。 民 法 所 调 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 区的 民事经 避法律的现象增多 ,必然会影响到债 整 的 财 产 关 系 济案件的活动 中,受地方经济利益驱 法实体法 的实施。
主 要 分 为 两 个 动 , 不顾法律和事实 , 偏袒本地 区当事
部 分 :一 是 物 人 , 外地债权人在本地难 以胜诉 ; 司法
但 债 法 不 简 单 地 等 同 于 商 品 交 换 的 的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必须对民事审判 明教授 、 张新宝 , 品交换表 现在 法律上 活动 法律 监 督立 法 进一 步完 善 。 商 就 是财产 让度 ,而 财产让 度 除商 品 在 , 当发 生债权 损 害赔偿 , 因管 如 无 交换 外 ,在其 他社 会领域 也 同样 存 法 实体法的实施。
品 流 通 关 系 的 制 , 即对财产保全裁定、 督促程序中的 总 则 编 ,法 学界 的分 歧 很 大 。 总 的来
反映 ,而且 是对商 品 流通 关系 的保 支 付 令 、 产 还 债 程 序 中 的裁 定 、 破 执行 说 , 主要 有两 种 观 点 : 种 意 见 是绝 大 一 障。 同时 , 品经济 孕育 了债 法 , 商 使 程序 中的查封财产裁定等不适用抗诉。 多数学者主张设立债法总则。持这种 债 法 包含 了商 品 交换 的一 般 规 则 , 因立法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 中 意 见 的 学者 主要 有 梁 慧 星教 授 、王 利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刘长秋【摘要】On the issue weather should we set the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in academic circle, an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our country's Civil Code, d targeted legislation advices were put foward separately.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s the leading and guiding part for obligation law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 Chi- na's Civil Code. It's not only be determined by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but it is also demanded by the position of civil law in risk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lso the wise choice to absorb other's experience. In the future,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law legislation we shall try to amend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so as to make the latter 2 ones the function of the general partm,but also the result determined by orientation of civil law in the society of venture.What's more, it's the choice for China's Civil Code to learn from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s. During the future legislation of Chi- na's civi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nd counterpart of Contract Law as well as Tort Liability Law should be revised so that the latter should adopt with the demand of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the future days of civil legislation we shall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general part of contract and tort law thus make the latter 2 ones adaptable to general law of obligation law and even make necessary amendment to meet the generalpart of obligation law's need.%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债权与债务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分支。

债权与债务作为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解析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一、债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凭债权可以要求相应的利益或者对债务人进行限制。

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债权的构成要件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事实、债权的形成与取得、债权的效力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权才能成立。

二、债务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务的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法定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劳务等。

2. 债务的构成要件债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事实、债务的形成与取得、债务的履行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务才能成立。

三、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1. 债权债务的产生和终止债权和债务的产生主要通过合同订立或者法律规定。

当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务将得以终止。

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和终止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力履行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实现其债权。

3.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主体,享有追索权等一系列权利,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的意义和影响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促进经济发展债权与债务法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促进各类主体间的交易活动。

民法典债权法解读

民法典债权法解读

民法典债权法解读随着中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其中的债权法备受关注。

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债权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债权法进行解读,探讨其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债权法简介债权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旨在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该法律明确了债权人享有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以及各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权的基本原则债权法中确定了债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等。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交易的公正合理。

平等原则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中地位平等,避免强弱不对等的情况出现。

自愿原则要求各方参与交易的行为均为自愿的,不得采取强迫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则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的稳定和诚信。

三、债权的分类债权法将债权分为个人债权和法人债权。

个人债权是指自然人主张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享有依法行使的债权,主要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法人债权是指法人主张对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主体享有依法行使的债权,主要包括许可权、合同权益等。

债权的分类有利于更好地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实施和保护。

四、债权的取得和行使根据债权法,债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同订立、依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国家的规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

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主张债权,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索赔或者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等。

债权的行使取决于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五、债权的转让和转移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转让和转移问题。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可以通过债权人的转让、继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旨在明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意义,规范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总则编共有十二章,涵盖了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为民事关系的发展和维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总则编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总则编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效力规定。

总则编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事项、意思、能力、表达等成立要件方可生效,同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和保护,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应当予以无效。

第四,总则编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规定。

总则编规定:合同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合同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合同履行应当诚实信用;合同的成立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合同变更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五,总则编规定了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针对不同民事主体的责任规定。

总则编规定:责任应当基于过错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对于过错行为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民事主体的责任规定应当分别适用,如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责任、商品质量责任等。

第六,总则编规定了民事事实认定和证据的规定。

总则编规定:事实认定应当以证据为基础,既可以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也可以用推定、借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七,总则编规定了民法典中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定。

总则编规定:民主主体享有一系列权利保护和救济措施,如请求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寻求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法救济措施,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所谓合同之债,指的是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了解完合同之债的定义后,那么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一)意思自治说。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即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选用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无默示的合意时,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来的。

到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可以说,19世纪以后,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

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 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在采纳这一原则的同时, 又分别对这一原则规定有若干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限制。

1、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

选择法律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形式, 通常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是否或如何承认默示选择法律方式上。

有的国家如美国、法国、瑞士以及1995 年《海牙动产买卖公约》则是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2、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通常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其二是在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合同订立时原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金可可 债法总论

金可可 债法总论

金可可债法总论金可可债法总论第一章债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一、债法的基本概念债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债法通过规定合同债权关系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事项的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秩序。

二、债法的性质债法具有私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法的自治性:债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分支,具有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和院审判体系。

2. 债法的相对性:债法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规定和解决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一种权利义务法。

3. 债法的追溯性:债法具有追溯力,即法律适用于合同成立之日即生效的效力。

第二章债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原则债法的公平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平衡双方的权益,避免单方面利益的损害,确保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自由原则债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中,双方应当遵循自愿约束原则,行使合同自由意思的原则,即当事人在没有违法情形的前提下,自由选择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

三、公共利益原则债法的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合同履行对于社会的有益结果。

四、诚实信用原则债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的行为态度,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商业信誉,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债权和债务的基本概念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执行的权利,即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债务的基本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负债的行为和债权人的权益。

三、债权和债务的特征1. 债权具有初始性和可转让性,即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2. 债务具有特殊性和不可转让性,即债务人不能将其债务义务转让给其他人。

3. 债权和债务之间存在对等性和互补性,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得到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才得到保护。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立法初衷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在《民法典》之中设立债法总则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支持设立债法总则的学者从增强债法规范的体系性、尊重历史惯性以及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等角度作了相应的论证,阐述了在《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反对设立债法总则的学者则从降低法典抽象性、维护债法单行法体系的完整性以及顺应债法制度发展趋势等角度论证了无需在《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

应当承认的是,一国法典编纂体例的选择在考虑学理自恰的同时,也要考虑立法条件和立法成本方面的约束。

在《民法典》编纂活动开展之前,我国的债法规范在整体上呈现出松散化的特征。

各类债法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中,不同类型之债的规范充实程度也具有极大的差别。

[1] 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成体系的现实约束下,拆分已成体系的债法单行法,继而设立债法总则的方案从立法成本角度来看并非是最优解。

如何在维护既有单行债法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统合现有债法规范,实现债法规范的体系化就成了一个需在《民法典》编纂中予以回应的问题。

从最终立法结果来看,《民法典》采取了增加合同编内容和设立适用规范的方式,使合同编通则起到“准债法总则”功能的立法模式。

该立法模式优点在于:第一,降低了法典的抽象性。

[2] 采用“提取公因式”抽象出共同性规则,并以总则加以规定的立法模式是抽象性逻辑思维在立法方法上的体现,对于构建科学理性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应当明确的是,抽象出共性因素并在总则中加以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恰及法律适用的便利。

然而,过度抽象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债法知识点总结

债法知识点总结

债法知识点总结债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它规定了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

债法主要涉及债权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还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债法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下是债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一、债法的基本概念1. 债法的概念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规定了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还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2. 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要求一定行为或者行为的利益,例如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履行合同等。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承担的一定行为或者行为的义务,例如支付债务、履行合同等。

3. 债法的核心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债法强调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平等自愿地开展合作,不得违法限制对方的权利,也不得强制对方承担义务。

(2)信义原则债法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信任、信守承诺,不得利用欺诈、恶意等手段获取利益。

(3)有利于债权人保护原则债法在制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则时,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债法的基本内容1. 债权的取得债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管理人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等方式。

其中合同是取得债权的主要方式,它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债权的行使债权的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提出索赔等方式行使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3.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义务。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按量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依法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等。

观“债法总论”有感

观“债法总论”有感

观“债法总论”有感----浅析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的性质问题不当得利的性质我国法律无规定,学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

我们认为,应当具体分析。

非给付的不当得利认定为事件比较恰当,如甲家鱼池的鱼跃入乙家的鱼池;给付的不当得利认定为事实行为,如银行因错误多付给取款人1万元。

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如养子女对生父母不具有赡养义务,但是养子女支付了赡养费后悔的,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②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如甲因提前履行债务而丧失的期限利益。

③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

如甲因赌博向乙支付的赌债。

④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如甲因售货员的错误而少付了货款500元。

2、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因收益人的善意或恶意而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具体有三种情况:第一,受益人在获利时善意,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第二,受益人获利时恶意的,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利用不当得利所获得的收益,扣除劳务费后,予以收缴。

第三,受益人在获利时不知而后才知的,即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以知道的时间为界,以前以及此后分别按照上述两种情况决定其返还利益的范围。

3、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的竞合①在得利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只要得利人受有利益,不管实际得利与否,均负有不当得利之债。

债权债务法的基本知识

债权债务法的基本知识

债权债务法的基本知识债权债务法(以下简称《债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规范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债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以便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一、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根据《债法》的规定,债权是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债务则是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经济交往中的重要法律关系形式。

二、债务的履行在《债法》中,规定了债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债务的履行方式可以是支付货币、提供劳务或者交付特定物等,债务的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时间、债权人提出要求时或者债务发生时即可履行。

三、债务的违约责任当债务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即构成了违约。

《债法》对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债权人可以向违约方要求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四、债权债务终止根据《债法》,债权债务有多种终止方式,包括主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债权人的死亡、债务的变更或者债权债务的告知等。

一旦债务终止,债务人即不再履行相关义务。

五、诉讼保护当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时,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作出公正的裁决。

六、债权债务法的适用根据《债法》,债权债务法适用于我国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无论是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间、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都适用本法进行规范和保护。

总结:《债权债务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务人的义务履行。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形式,其核心包括债权和债务。

《债法》明确规定了债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诉讼保护是债权债务法提供的一种重要保障手段,当事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权纠纷。

瑞士《债法典》之债法总则

瑞士《债法典》之债法总则
① 根据 1990年 10月 5日的联邦法第 1节增补 ,自 1991年 7月 1日起生效 (RO 1991 846;FF 1986II 360)。
瑞士 《债 法典 》之债 法总则
第 10条 (非 当面订 立合 同的生效 时间 ) 1.当事 人非 当面订立 的合 同 ,自寄 出承诺 时合 同生效 。 2.不需要 明示承诺 的合 同, 自收到要约 时合 同生效 。

l73 —
法 治 现 代 化 研 究
2()1 8年 第2期
3.合 同形式 的条 款除外 。 (二 )要约与承诺 第 3条 (规定承诺期 限的要 约 ) 1.向另一方提议 订立合 同并规定 其承诺期 限的要约人 ,在承诺期 限届满前受其 要约之 约束 。 2.在承诺期 限届 满时 ,未 收到另一方承诺 的 ,要约人不 再受其要 约之约束 。 第 4条 (没有承 诺期限的要 约 :在场 当事人 之 间 ) 1.向另一方 当面提 出且未规定 承诺期 限的要 约 ,未立 即得 到承诺 的 ,要 约人不再受其 要约之 约束 。 2.订约人或者其 代理人亲 自通过 电话通 讯订立合 同 ,应视为 当事人 当面订立合 同。 第 5条 (没有承 诺期 限的要 约 :不在 场 当事人之 间 ) 1.向不在场 的另一方提 出要 约且未规定 承诺期 限的 ,在 可预见 的及 时 、正常发送 的承诺到达 之前 , 则要 约人受其 要约之约束 。 2.要约人有权认 定要约 已被及时 收到。 3.及 时发 送 的承诺 ,但延 迟到达要 约人 的 ,如要 约人不 打算再 受其要 约之约 束 ,则要 约人应 当立 即通知受要 约人 。 第 6条 (要 约的默认 ) 因交 易的特性 或具体情 形 ,要 约人无需 等待 明示承诺 的 ,如要 约未 在合理期 限 内被 拒绝 ,合 同即 视为成立 。 第 6a条 (未订 购物品的寄送 ) 1.未订 购物 品的寄送 ,不视为要 约 。 2.收到物品 的人无需 寄 回或者保存 该物 品。 3.未 订购物 品显然 属于误送 的 ,收货人应 当通知寄送人 。 第 7条 (不 受约束的要 约和报价 ) 1.要 约人在 要约 中明确声 明其不受 约束 ,或 是要 约人 因具 体情形 或交 易特性无 意承担 义务 的 ,则 他不受 其要约之 约束 。 2.价 目表 、市场 价格等 的寄送 ,不构成要 约 。 3.展销 明码标 价商 品的行 为 ,在原则上应 视为要 约。 第 8条 (悬赏承诺 ) 1.悬赏人公 开承诺对完成 一定行为 的人 支付报酬 的 ,应按 照其 承诺对完 成行为 的人支 付报酬 。 2.在受领 行为人 的给付 之前 ,悬 赏人撤 回悬赏 的 ,对 于行为人 为获取 悬赏而 善意支 出 的花 费 ,他 应 当予 以补偿 ,但 最多不 超过悬 赏金额 ;然而悬 赏人能证 明所期 待 的成 果是行 为人不 能完成 的 ,则不 在 此 限 。 第 9条 (要 约和承诺 的撤 回 ) 1.要 约撤 回先 于要约 或者与要 约 同时 到达受要 约人 的 ,或者 要约撤 回迟于要 约到达 受要 约人 但 向 受要约人 撤 回要约 的通 知先于受要 约人知 晓要 约 的,则要 约视为无效 。 2.承诺 的撤 回适用 同样规则 。

债权债务新法规

债权债务新法规

债权债务新法规近年来,债权债务问题愈发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健康发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最近,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债权债务法规,旨在进一步规范债权债务关系,加强法律保护,本文将就这些新的债权债务法规进行论述。

一、债权的定义与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债权是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财产的义务。

债权具有以下几种类型:1.货币债权: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2.实物债权: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某一特定物品,如汽车、房屋等。

3.债权人权利: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其他权益,例如使用权、占有权等。

二、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终止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主体资格: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协议一致: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就债权债务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合同。

3.合法目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的目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法形式: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终止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合同的签订、公证等。

三、债权债务保护的新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债权债务的法律保护,我国在近期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法规。

以下是其中几项重要法规的介绍:1.《债权债务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债权债务的登记管理制度,债权人可以通过登记仲裁、法院判决、合同约定等方式将债权登记到相关机构,从而确保其债权得到法律保护。

2.《债权债务催收办法》:催收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债权的重要方式。

该办法明确了债权人催收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书面通知、电话催收、法律诉讼等。

3.《个人破产法》: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该法规提供了个人债务重整和清算的程序与规定,以保护个人财产,并通过合理的债务安排减少对个人的经济影响。

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以物抵债适用规则研究

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以物抵债适用规则研究

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以物抵债适用规则研究刘敏【摘要】欲解决以物抵债纠纷的规则适用问题,关键在于科学认识以物抵债所涉范畴,以及代物清偿理论中的要物性.应从当事人的意思出发,按照债之更新与债之变更予以区分适用.当事人具有消灭原有债务意思时,应认定该协议为债之更新,旧债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具有消灭原有债务意思时,按照债之变更予以裁判,新债与旧债并存.受学说继受的影响,学界与实务部门不加反思地接受了代物清偿的要物性.从中国的实践来看,有必要重新阐释代物清偿的要物性.在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未如期履行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间接清偿,债务人可择一行使.代物清偿,不过是间接清偿的结果.【期刊名称】《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20)003【总页数】8页(P100-107)【关键词】以物抵债;债之更新;债之变更;间接清偿;代物清偿【作者】刘敏【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与政治学院,浙江宁波315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一、问题的提出以物抵债协议纠纷系我国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其案情基本可以归纳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到期债务,且未清偿。

为保证债权人利益,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债务人名下动产或不动产抵扣债务,因债务人未履行协议而引起纠纷*参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第19—28页。

类似案件如“江苏天骄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民申字第040号判决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新债与旧债的关系,即在债务人既未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又未履行原有协议(旧债)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择一请求债务人履行?关于新债与旧债的关系,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多于债法总则部分规定为代物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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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债法总则/合同之债/债法体系内容提要: 关于债法总则设立的问题,需要考虑的是其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债的关系的可适用性,然而债法总则只是为各种债提供一套备用的规范体系,我们不宜苛求债法总则的所有规范对各种债都完全适用,即便是合同之债,债法总则的许多规范也不是完全适用的,以债法总则对合同以外的债不完全适用为由而否定其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

引言随着《物权法》的颁行,构成民法典的各部分单行法基本齐备,民法典理论研究中债法体例的问题必将凸显出来。

在当下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理论讨论中,有的学者对传统的债法体系持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甚至反对设置债法总则。

在他们所持的众多理由中,一种具有一定说服力的理由是:债法总则的内容是从合同法中抽象出来的,或者说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因此“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侵权及其他债的形式” [1],或者以债法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则对合同之外的领域的适用存在着“水土不服”的现象,从而否定债法总则的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 [2]。

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债法总则是否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债的问题,以及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具体债的适用问题。

关于前一问题,笔者曾著文就债法总则对侵权行为之债的适用问题作过一番探讨,指出债法总则对侵权行为之债具有可适用性 [3]。

本文的任务在于回答后一问题。

本文将通过考察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的适用问题入手,指出债法总则也不完全适用于合同之债,进而就如何正确对待债法总则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具体债的适用问题,提出初步的见解,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并不完全适用仔细分析对传统债法体系持怀疑或否定意见的学者的前述理由,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理由实际上包含着三个要点:一是债法总则建立在合同之债基础上;二是基于前一要点,债法总则不完全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债;三是基于第一要点,这种见解内含着“债法总则适用于合同之债”的观点。

关于债法总则是否只是源于合同法的问题,如果不是精通民法史尤其是罗马债法史,恐怕是很难得出结论的,笔者亦无能力来澄清这一债法史学的精深问题,权且以此说为准 [4]。

关于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外的其他债的适用问题,笔者尽管考察了对侵权行为的适用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认为基本适用,但并不认为债法总则完全适用于侵权行为之债,也承认确实存在着某些“水土不服”的现象。

只不过笔者以为这不应影响债法总则的设立,不应影响传统债法体系的成立。

那么,债法总则是否就完全适用于合同之债呢?这一问题的答案对于正确对待债法总则,正确对待传统的债法体系及其债法总则,对于后一问题的回答,非常重要。

如果债法总则完全适用于合同之债,那么以债法总则不完全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债为由否定传统的债法体系的存在价值,应该说理由还是可以成立的。

但是,如果债法总则对于合同之债也不是完全适用,也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那么上述否定传统债法体系及其债法总则的理由就很难成立。

合同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合同的法律关系更是纷繁复杂。

对于类型多样和纷繁复杂的合同关系,我们将从债的客体(给付)角度具体分析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的适用问题。

按照债与合同的理论,债的客体(给付)可分为五种形态:物的交付、权利移转、金钱支付、提供劳务和不作为。

通常,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债的客体一般只有一种给付形态(如侵权之债的给付形态只有金钱支付)或两种给付形态(如不当得利返还中的原物返还和利益返还,前者表现为物的交付,后者表现为金钱支付) ,而不包括五种给付形态,包括五种给付形态的只有合同之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给付形态不同的债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债法总则对不同给付形态的合同之债的适用情况也各有不同。

(一)物的交付在买卖、互易、赠与、租赁、承揽等合同中,都存在着当事人一方负向他方交付一定物的义务。

物有特定物和种类物之分。

在交付特定物的合同里, 如果标的物发生灭失, 导致客观上的履行不能, 即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 债不履行责任中的继续履行(即强制债务人履行交付特定物) 不能适用于这种情形。

同时, 交付特定物的合同, 也不存在着债务承担的适用可能, 因为特定物总是和债务人联系在一起的, 债务人如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并不拥有特定物, 法律上无法履行债务。

至于抵销, 虽然理论上存在着两方当事人之间你应交付一台海尔25英寸彩色电视给我、我也应交付给你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彩色电视的情形, 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形是罕见的, 而且两方的交付时间也相同就更为罕见, 因此作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的抵销, 对交付物的合同之债来说, 适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对于特定物的合同, 由于标的物的唯一性,则完全没有适用抵销的余地。

也是由于特定物的唯一性, 选择之债对于特定物合同来说, 也没有可适用的余地。

由此可见, 债法总则的规范对于交付物的合同之债, 并非完全适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权利移转涉及权利移转的合同包括伴随物的交付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和单纯以权利移转为内容的合同(如股权转让合同) 。

对于前者,如果是动产,原则上动产所有权于物交付时移转,无需特别进行权利移转;如果是不动产,原则上不动产权利的移转须办理过户登记,而不会随着物的交付而移转。

债法总则的规范也不完全适用于权利移转的合同之债。

例如提存,在债权人下落不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导致债务人采取提存方式以消灭债的关系时,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可以随着物的提存而完成,但不动产所有权则不能随着物的提存而完成,如单纯就权利进行提存,法律上并不可行。

对于后者,单纯以移转权利为内容的债也是如此。

例如,股权的受让人下落不明或拒绝受领,出让人是无法将股权提存的。

因此,提存对于权利移转的合同之债并不适用。

在债法总则中,有些规范是转为交付物的债设计的,这些规范对移转权利的债也不具适用性。

例如,关于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规则,关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均不适用于移转权利的合同之债。

还有,在单纯移转权利的合同关系中,由于权利与权利人不可分,因此移转权利的债务不适用债务承担的规则,最多只能采取代理方式,由第三人代为办理权利移转手续。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金钱支付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有金钱支付的内容,即使有些合同没有直接的金钱支付内容,但如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也将导致金钱赔偿责任。

因此,金钱支付在合同之债中具有普遍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债编,金钱之债甚至是作为债法总则的内容而加以规定的,具有显著的地位。

由于债法总则对金钱之债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也恰恰使得债法总则的有些规范反而不适用于金钱之债。

首先,依一般债务履行的规则,未约定可分期履行的,债务人应一次履行,不得为部分履行。

债务人为部分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拒绝,且不构成受领迟延。

但一部履行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时,依诚信原则,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5]。

金钱之债的履行即属于此类情形,一般情形下,债务人部分支付金钱,对债权人并无不利,债权人不得拒绝。

事实上,如债务人采用转账方式支付金钱时,债权人对货币汇入其账户有时并不知晓。

一旦货币金额汇入债权人账户,所有权即发生移转,并发生清偿之效力,债权人亦无从拒绝。

其次,在一般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欠缺履行能力而致履行不能时,其债权通常可转变为指向金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在金钱之债,这种转变没有实质意义,债务人无支付能力履行金钱之债只会导致债务人迟延 [6],而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

再次,在一般债务,如因不可抗力致迟延履行,债务人得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但在金钱之债,债务人并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的抗辩 [7]。

此外,金钱之债更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涉及国家的货币金融政策,受到货币金融法的特别规范,而这些规范则不适用于其他给付形态的合同之债。

(四)提供劳务(服务)在合同的群体中,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医疗合同、培训合同、演出合同、咨询合同以及雇用合同等,都属于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

大多数的劳务(服务)合同的履行即劳务(服务)的提供都与债务人的特定职业、能力有密切关系,不能由他人代劳,尤其是演出合同更是如此。

因此,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及债务承担的规范不适用于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之债。

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也不能当然适用于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之债。

例如,演出公司在向演员支付报酬后,应不得按照债权转让的规则将对演员的演出请求权转让给其他的演出公司或个人。

同时,有些提供劳务的合同,并不发生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的问题。

例如,演出合同中演员出演的义务,如演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演出,应认为是不履行,而非迟延履行;如果演员登台后演唱了一个曲目的部分内容,也只能认为是全部不履行,而非不完全履行。

此外,提供劳务(服务)的债务之履行,是一个行为的过程,行为过程是不可提存的,因此不适用债法总则关于提存的规定。

提供劳务之债的抵销也不可行,尤其是专业服务的合同。

倘若甲和乙均为医生,且约定互为对方看病,如果允许抵销相互给对方看病的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务,其结果将根本上违背合同的目的。

由此可见,债法总则的诸多规范,并非适用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之债。

(五)不作为在合同群体中,绝大多数合同的给付形态是作为,但也存在以不作为为给付的合同和内容涉及不作为的合同。

前者如邻里之间约定夜间一定时段内不得弹钢琴的合同,后者如约定作者不得一稿多投的出版合同、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雇佣合同、不得同时代销其他竞争厂家产品的经销合同。

债法总则的绝大多数规则是为规范交付物、移转权利、支付金钱和提供劳务这些以作为为标的的债的,而不是以规范不作为的债务的,因此债法总则大多规则不能适用于不作为的合同之债。

例如,邻里之间约定不在夜间一定时段弹钢琴的合同义务不可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以转给第三人承担,也不发生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强制履行问题,更不可能发生提存和抵销问题。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关于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的适用的考察,并非全面。

但是,上述的考察足以说明:由于给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债法总则并不总是适用于所有的合同之债的,同样存在诸多规范不适用合同之债而导致“水土不服”的现象。

而且,对于有些合同之债,不适用债法总则的情况,可能远比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无因管理的返还必要费用之债和返还不当得利之债不适用债法总则的情形要“严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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