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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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征地实施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征地工作主体(一)法定主体。

市政府是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不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农委、审计、信访、司法、公安、财政、人社、建委、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维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监督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是五城区征地实施主体,五城区各国土分局负责承办本区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市)县的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承办本区(市)县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区(市)县国土部门可依法将征地实施工作中的部分具体事务(如调查登记、费用发放等)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成房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09〕38号)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发改部门,相关项目业主,各拆迁单位: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市房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我市拆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评标能力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建,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成都子库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男性在60周岁、女性在55周岁以下,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二)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取得房地产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三)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满六年,且从业期间无信用不良记录;(四)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及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5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5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5年12月4日成府发[1995]190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屋拆迁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经依法核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建设单位。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行拆迁,必须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自行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申领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

实施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三)有四人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核准自行拆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发给拆迁工作证。

项目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无自行拆迁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自行拆迁。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本单位建设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应依法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拆迁许可证。

未经核准,不得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核准自行拆迁的建设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发给临时拆迁工作证。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必须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一)在五区范围内接受委托拆迁,应经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初审,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二)在其他区(市)县接受委托拆迁,应经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7.30•【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1.07.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1年7月30日)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实际,决定对《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修改为: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城镇的房屋拆迁工作。

二、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拆迁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必须持基本建设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银行出具的建设项目资金证明和拆迁安置方案(包括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人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发给《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动迁人员等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人领得《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被拆迁人登记册。

安置、补偿协议订立后,可以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拆迁协议须经公证,并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档。

三、第四条修改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规定时间搬迁,不得拖延或阻挠。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被拆迁房屋在五区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被拆迁房屋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各县(市)的,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的目标任务工作,我局制定了《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四月四日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和市人居办《关于下达2005年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网络目标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旧住宅区改造后100%推行物业管理这一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目标1.总体目标:完成改造后的旧住宅区,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建立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2.2005年工作目标:在各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进行普查工作基础上确定的年内纳入改造范围的旧住宅区(含组团),100%实施物业管理新机制。

二、职责按照“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改造后的旧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新机制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

包括: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旧住宅区业主大会规范成立与运作指导,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移交的监督等。

三、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调整,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物业项目总平面图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结合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布局,遵循共用设施设备资源共享、便于业主大会成立与运作、有利于实施统一物业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与工作环境的原则划分或调整。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2005年修正)-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2005年修正)-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2005年修正)正文:----------------------------------------------------------------------------------------------------------------------------------------------------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政府令[2004]115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调整对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拆迁。

第四条(听证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听证,做好听证记录,并在5日内将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送交以下有关材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材料;(三)拆迁裁决书裁决和调解记录;(四)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五)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六)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决定程序和执行主体)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核实后,对确实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8〕75 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8〕75 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 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实施城市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职责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房屋拆迁许可监管、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监管、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强制拆迁审核。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

五城区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信访工作,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五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拆迁项目监管、拆迁纠纷调解与裁次、拆迁听证、房屋拆除安全监管、拆迁诉讼与信访等工作。

二、加强拆迁管理(一)统一拆迁项目业主。

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担任拆迁项目业主。

(二)规范拆迁代理制度。

拆迁项目业主可以自行实施的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委托拆迁应严格执行拆迁法规及招投标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拆迁许可管理。

五城区政府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监管协议等资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许可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拆迁评估管理。

建立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

按规定在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

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参加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的评估。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第十三条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第十七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张东伟律师编辑第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第十九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第二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五条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六条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第二十八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九条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一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报请批准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终身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十七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五设立拆迁公司的;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阳光拆迁模式的形成及特点

成都阳光拆迁模式的形成及特点

成都阳光拆迁模式的形成及特点作者:陈中强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2期成都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坚持“以人为本,阳光拆迁”,并通过不断完善拆迁法规政策体系,将阳光拆迁不断系统化、制度化,使其内涵更加丰富,更具操作性。

阳光拆迁集中体现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和实施理念,引起了国内同行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阳光拆迁的雏形成都市早在1996年的府南河整治工程中,就非常注重拆迁信息公示,以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依法拆迁,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当时提出了“三公开”原则,即拆迁政策公开、安置地点公开、安置房源公开。

2000年,成都市为规范拆迁办公现场,建立良好的拆迁工作秩序,在全市推行了“五公开、三统一”制度。

其中“五公开”是指在拆迁现场公开拆迁法规政策、安置房源、安置补偿标准、办公时间和办公制度、工作人员身份;“三统一”是指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二、阳光拆迁的发展阶段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后,成都市先后颁布实施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成都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规定从被拆迁房屋评估、拆迁补偿安置,到拆迁裁决及听证程序,一律公开透明,接受老百姓监督。

2002年5月,成都市开始实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危旧房拆迁改造工程,即用3年时间,投入近150亿元,完成城区二环路内410万平方米危旧房拆迁改造。

当时,“拆迁难”已经成为全国关注的热点和城市建设的难点,全国相继发生了安徽农民朱正亮因拆迁矛盾自焚未遂、湖南嘉禾暴力拆迁等事件。

为圆满完成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从2003年底开始,成都市委、市政府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着眼点,以群众利益为本,要求在全市全面推行“以人为本,阳光拆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2.10【实施日期】2009.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09]7号)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郊区(市)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一)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监管,认真做好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核、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纠纷调解与裁决、房屋拆迁政策宣传与监管、拆迁信访等工作。

(二)项目业主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郊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委托拆迁应严格执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

评标专家应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与拆迁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应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产生。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四)有条件的郊区(市)县可制定措。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成办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动城市更新,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旧城改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中心城区实施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统一纳入房屋征收管理体系,市房管局负责政策指导、方案审查、程序监督等工作。

除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外,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受区房管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强化行政监管中心城区实施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成办发〔2012〕42号)及以下规定实施。

(一)补偿方案审查。

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制定,不得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所有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包括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应当经市房管局审查确定后方可公布实施。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成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12〕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旧城区改建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旧城区改建实际,就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基本原则)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坚持阳光操作,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征收主体)市、区(市)县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第三条(征收部门)市、区(市)县房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发布模拟搬迁公告、拟订补偿方案、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等。

第四条(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征收主体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成都市住宅市场分析报告

2009年成都市住宅市场分析报告

2009年成都市住宅市场分析报告目录第一部分房地产投资环境分析 (4)一、2009年成都市综合概况 (4)二、城市规划建设概况 (8)三、旧城改造、城中村拆迁工作全面推进 (11)四、政策影响 (12)第二部分房地产市场分析 (17)一、手住宅市场分析 (17)1、供应市场分析 (18)2、成交市场分析 (21)3、产品供需特征分析 (24)4、市场成交价格分析 (25)5、供需比分析 (27)6、一手住宅市场小结 (28)二、二手住宅市场分析 (29)1、二手住宅市场成交量大幅上升 (29)2、三足鼎立格局延续 (30)3、城西领跑二手住宅市场 (30)4、小结 (31)第三部分后期市场走势分析 (31)一、一手市场后期走势分析 (31)1、市场新增供应放量在即 (31)2、市场成交量短期继续向上突破困难 (32)3、市场价格有望小幅上涨 (32)4、市场焦点全面发散 (32)5、60-90平米的产品持续畅销 (33)二、二手市场后期走势分析 (33)图表目录图 1:成都历年GDP及增长率走势 (4)图 2:成都城镇居民可支配年收入及增长率走势 (5)图 3:成都市人口总数及人口结构走势 (6)图 4:成都市历年结婚登记数量 (6)图 5:成都市外地购房者历年比例 (7)图 6: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投资概况 (7)图 7:2007-2009供应/成交套数比较 (18)图 8:历年新增商品住宅供应走势(按面积) (18)图 9:2009年各月新增商品住宅供应走势 (19)图 10:2007-2009年各方位新增商品住宅供应 (20)图 11:2007-2009年各环域新增商品住宅供应 (20)图 12:2004-2009年商品住宅成交走势(按面积) (21)图 13:2007-2009年月均成交面积对比 (22)图 14:2009年各月成交量走势 (22)图 15:2007-2009年各方位商品住宅成交走势(按面积) (23)图 16:2009年各月商品住宅存量变化 (24)图 17:2009年商品住宅供应物业类型情况 (24)图 18:各面积段供需情况(按面积) (25)图 19:2003-2009年成交价格变化情况 (26)图 20:2009年各月成交价格变化情况 (26)图 21:2008、2009年各方位成交价格对比 (27)图 22:2004-2009年供需比走势 (28)图 23:2009各方位年供需比对比 (28)图 24:2005-2009年二手住宅成交走势(按成交面积) (29)图 25:2009年各主城区二手住宅成交情况 (30)图 26:2009年各方位二手住宅成交情况 (31)表 1:2009年主要政策列表 (16)前言研究目的:本报告对成都市2009年度一手住宅市场和二手住宅市场进行调查统计,一方面通过分析和对比住宅市场的供应、成交及价格等基本情况,旨在了解成都市住宅市场发展的整体趋势;另一方面按方位和环线对市场做进一步对比分析,旨在了解各区域市场发展情况及走势。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省《条例》是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我市旧城区改造工作、推进城市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省《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省《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省《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一)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01.22【实施日期】1993.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服从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持有合法证照的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和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通讯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

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拆迁人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它区(市)、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城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基本建设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再增加建设用地的,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审核文件)、银行出具的建设项目资金证明等有关文件,以及拆迁安置方案(包括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成房发[2004]8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房发[2004]85号)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即川府发[2004]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确保我市危旧房改造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就当前我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加强拆迁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十项公示”的要求。

要在拆迁现场办公室公布拆迁法规规章、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拆迁补偿项目公示表、办公时间和办公制度、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协议书格式样本,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和自己的合法权利及义务,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充分运用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好低保户、双困户、残疾人的房屋安置问题。

(一)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凡安置一套住房(含一套二或一套三型住房)的,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结算差价时被拆迁人按照应付补差款的5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二)对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廉租补贴;(三)拆迁残疾人的房屋,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具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需对残疾人作过渡安置而其自行解决过渡房确有困难,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成府发[2001]第243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1]第24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保障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拆迁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内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被拆迁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等分类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第五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方式,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按幢或者住宅区进行评估,不作为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2001-12-26】【发布单位】82106 【发布文号】成房发[2001]102号【发布日期】2001-12-26【生效日期】2001-12-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的通知(成房发[2001]第10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屋拆迁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成府发[2001]243号),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补偿估价),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拆迁补偿估价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估价和分户估价(以下简称分类估价、分户估价)。

第四条拆迁补偿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拆迁补偿估价对象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估价。

第五条采用本规则的估价目的,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拆迁补偿估价报告,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六条拆迁补偿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补偿估价作业日期,自估价业务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0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成房发[2001]第10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1.12.26【实施日期】2001.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1]第101号)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拆迁期限问题。

房屋拆迁期限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的数量确定,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

被拆迁人在5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为3个月;51户至100户的,拆迁期限为7个月;101户至150户的,拆迁期限为9个月;151户至200户的,拆迁期限为11个月;201户以上的,拆迁期限为1年。

二、关于安置住房套型面积问题。

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各种套型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一套一:42平方米;(二)一套二:58平方米;(三)一套三:72平方米。

三、关于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与质量问题。

用于现房安置的房屋质量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关于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问题。

成片集中安置住房的评估价格确定后,在产权调换结算价差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其楼层差价:(一)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二)二、四楼上浮3%;(三)三楼上浮5%;(四)五楼不浮动;(五)六楼下浮7%;(六)七楼下浮10%。

五、关于住房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问题。

拆迁平房,安置房屋为成套楼房的,在产权调换时,新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并结算差价;拆迁成套楼房,安置房屋为成套楼房的,在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加楼梯间面积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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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填报时间: 2010-12-17 责任单位:市拆迁管理处
二、统一拆迁补偿项目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补贴和提前搬迁奖励。

各郊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项目的具体标准,但不得擅自增加或
减少拆迁补偿项目。

(六)被拆迁房屋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
差款。

(七)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机迁移等补
偿费用。

(八)政策性补助包括搬家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九)政策性补贴包括物管费补贴、货币补偿购房补贴。

(十)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的期限由拆迁人根据拆迁许可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拆迁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并报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坚持实施阳光拆迁
(十一)拆迁人应按规定在拆迁现场设立信息公示栏,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基本信息。

(十二)拆迁人要加强拆迁政策宣传,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

(十三)拆迁工作人员进入拆迁现场,应统一佩带工作证件,亮证上岗,言行文明,深入细致
地做好动迁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拆迁矛盾。

四、依法处理拆迁纠纷
(十四)各郊区(市)县应建立依法拆迁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对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对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应依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组
织实施强制拆迁。

(十五)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出现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根据建设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应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六)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相关制度,对上访反映的问题应依法认真调查处理,做好政策解释和息诉息访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其他事项
(十七)本意见所称郊区(市)县,指成都市范围内除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外的区(市)县。

各郊区(市)县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意见实施前已领取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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