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中的诈骗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国际贸易中的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引言提单诈骗案件的类型高仿提单案件高仿提单案件是指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或复制真实提单,向买方提供虚假货物信息,达到骗取付款的目的。
这种案件常常给买卖双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国际贸易的信誉。
提货失控案件提货失控案件是指在货物装运过程中,提单丢失或被盗用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人可能会提取货物,导致货物失踪,给买卖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提单诈骗案件的影响经济风险一旦发生提单诈骗案件,买方将很可能支付虚假货物的费用,从而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卖方也可能面临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信任危机提单诈骗案件的发生可能会破坏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互信关系。
买方可能会对卖方产生怀疑,不再愿意与其进行交易,从而影响双方的商业合作。
提单诈骗案件的防范措施加强提单管理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应加强提单的管理和保管,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提单应尽量采用电子形式,避免使用纸质提单,降低提单丢失或盗用的风险。
采用可信赖的支付方式在进行货款支付时,双方应选择可信赖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支付、第三方担保支付等。
这样可以减少支付过程中的风险,确保货款安全到账。
检查提单真实性买方在收到提单后,应仔细核对提单上的货物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可以通过与卖方进行多次沟通,对比提供的货物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验证。
合理分配风险责任卖方和买方在合同中应合理分配提单诈骗案件发生时的风险责任。
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防范提单诈骗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提单诈骗案件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只有加强提单管理、选择可信赖的支付方式、检查提单真实性和合理分配风险责任,才能有效避免提单诈骗案件的发生,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
由一则案例谈外贸业务中邮件欺诈的风险规避
如 果 正 遇 到 有 进 口商 要 打 款 , 他
形式 发票 将商 品数 量 、 金额、 包装 方 式 和付 款 方式 进行 了约定 。买
方 ( 智利 乙公司)通过 T T预 付
二、 案例 分 析
就 会进 入 邮箱 ,将 出 口商 免 费邮
箱 的 邮件拦 截 下来 ,再将他 们 自
单据 扫 描件 、公司 正确 账 号和 余 此 ,怀 疑 当 时 的升级 框其 实 是 盗 最 终还是 选择付 款 。 当 不 法 分 子 获 得 客 户 资 料 款金 额 发至 智 利公 司 邮箱 ,要 求 取 邮箱 的木 马 。 当然 , 这也 只是 业
付款 , 智 利 公司 答应 一周 后 付款 , 务 人员 的推 断 , 并 没 有确 切证 据 。 后 ,所 带来 的后 果往 往 是难 以估 比如 , 有 些骗 子会利 用买 家 其 间 甲方 多次 发 邮件催 促 客 户付 目前 , 网络 病 毒 、 木马无孔不入 , 量的。
防不 胜 防 ,外贸 公司 收 到的垃 圾
当前 , 在 国际 贸易 中 , 进出口 款, 客户 承诺 尽快付 款 。
1 2月 2 2日, 甲方接 到客 户 邮 邮件 也是 数 量惊 人 ,有些 邮件 本
互 寻找 、 沟通 、 联系 以及 确 定交 易 件 , 称2 1日已经将 余款 汇 至 甲方 身就 带有木 马病 毒 , 极 易感 染 , 比 条 件 。然 而 , 互联 网 的开放 性 , 也 账 户 ,但 甲公 司经 银 行查 询 并 未 如 , 有些 骗子 伪装 成进 口商 , 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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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1、引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信用证也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
本文将分析几个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信用证诈骗的手段和预防措施。
2、案例一、伪造文件诈骗案例2.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公司A)与一家供应商(供应商B)之间的贸易合作。
供应商B使用伪造的装运单据和发票提交给公司A,以获得付款。
2.2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供应商B伪造装运单据和发票,使其看起来与正规的文件相似。
公司A未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是直接付款给供应商B。
结果,公司A损失了大量资金。
2.3 预防措施为了防止这种诈骗方式的发生,公司A应该在付款之前仔细检查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确认联系人信息、核实货物的真实性和检查交易历史等方式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3、案例二、多重融资诈骗案例3.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出口商(出口商C)与一家进口商(进口商D)之间的贸易合作。
进口商D通过将同一笔交易向多家银行提交,从而获得多次融资,最终导致出口商C蒙受损失。
3.2 案例分析进口商D提交给不同银行的信用证和相关文件中存在重复的交易内容,以获得多次融资。
然而,这种行为违背了信用证的原则,最终导致出口商C的贸易损失。
3.3 预防措施银行在处理信用证时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审核程序,避免为同一笔交易重复提供融资。
此外,出口商C也应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4、法律名词及注释4.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一种支付保证。
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4.2 伪造(Forgery):伪造是指未经授权而制作或变造其他人的签名、文件、货币等。
4.3 融资(Financing):融资是指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满足企业或个人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资金需求。
如何看穿老外的陷阱
一、进出口业务开始前的“陆阱”1.熟人“陷阱”许多外经贸企业,在资金缺乏、人才外流、信息不灵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而这些业务又在没有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高干的亲戚,××外商的朋友,并以委托书相迷惑,而尽管有些熟人无有意诈骗,但却被第三者欺骗,而牵连外经贸企业。
2.代理“陷阱”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 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
其表现形式是: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
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在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
在上述业务中,外贸公司因不能全程跟踪,外商与委托人串通一气也全然不知,最后,诈骗频频得手,而在案发后,受处罚的却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
3.客户“陷阱”现在各经营企业都在急切寻找客户,正因为如此,有些根本就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抓住外贸公司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进行联合诈骗,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准备好的证明客户如何有实力的复印件(事实上很多是伪造的或是借用别的厂商的)进行欺骗。
外贸公司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抓客户扩展业务,轻信而致上当。
4.高利“陷阱”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最诱人的当然是获得高利,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人设置的陷阱。
比如:①在出口业务上,称每美元可赚2-3元人民币;②在进口业务中称每美元可赚5-6元人民币;③在出口退税上,称退税全给外贸公司;④在代理进出口上往往以高达3%-5%左右的代理费作筹码。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外贸公司诈骗手段需知
对外贸易陷阱与对策需知对外贸易陷阱险象繁生,广大经营户应全面认识贸易各个环节所隐含的陷阱,认清陷阱特征、设陷诈骗的常用手法,把握防止和消除贸易陷阱的方法和技巧,从而提高对外贸易的运作效率,做到交易安全。
对外贸易常见诈骗与陷阱陷阱一:买家要求赊货。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很多经营户一见到外商要货便头脑发热,而没有留意到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方面隐藏的风险。
例如有些买家让经营户赊货物,并附有付款期限,这样一来交易风险就转嫁到了经营户身上。
陷阱二:下单时不签定订购合同。
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市场上有很多外贸公司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下单时既没有订购合同也没有完整的订购函,以备自己诈骗得手后对方无据可查。
陷阱三:外贸公司与货代公司联手。
现在有的外贸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一块是出口公司牌子,一块是货代公司牌子,两者结合,毫不费力地伪造提单等从而骗取货物。
陷阱四:订购过程不仔细。
外贸公司在采购时下单迅速,相对于正常订购商,他们在货物的质量、款式、价格等方面较随便。
陷阱五:买家隐瞒申请破产保护的事实。
有些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但经营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交付了货物,追讨不到货款,经过调查才发现买家根本无还款能力。
但由于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经营户根本无法控告这样的买家。
对外贸易诈骗原因分析第一,赊账经营行为给诈骗公司以可乘之机。
一方面义乌市场竞争方式单一,另一方面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因此优惠的支付方式便成了经营户扩大经营的重要手段。
目前,义乌市场经营户普遍采用赊货经营方式,这不但给经营户资金运转造成了巨大的负担,而且给外贸诈骗以滋生的土壤。
第二,外贸公司准入门槛低,外贸管理难度大。
在义乌只需要租个房间,添置几台电脑,招聘几个业务员就可以成立外贸公司做外贸去做外贸。
因此,真正持有《营业执照》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合法外贸公司在义乌占少数,大都为非法的外贸公司。
这些非法的外贸公司一旦诈骗货物成功则立即逃之夭夭。
国际结算中的诈骗案例
1999年5月,河北省某进出口集团公司收到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寄自多哥共和国洛美(Togo,Lemo)、金额为420,000美元的信用证。
经中国银行审查,该笔信用证可疑之处甚多,其中:(1)边缘处注明“该信用证遵守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有外贸常识的人都知道,自1994年1月1日起国际间信用证已实行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
(2)根据中国银行资料显示,渣打银行尚未在洛美设立分支机构,却从当地开出了信用证,是我方信息不准还是对方存心欺骗?中国银行速与渣打银行中国办事处联系并咨询,渣打银行答复该信用证纯系伪造。
案例2:磁县生铁诈骗案1997年8月,中行邯郸分行客户磁县某商贸公司兴冲冲地到银行提示一张号码为PP173905/S、金额为100万美元的汇票。
从表面看,此案各项要素齐全,印制较为精细,系印度尼西亚泛印(亚洲)信托基金有限公司开立,香港金城公司为收款人并背书转让,付款行为日本东海银行旧金山分行。
客户同时还向银行提供了东海银行东京本部出具的证明上述汇票真实、有效的证明函。
原来,该客户在深圳结识一“颇有实力”的港商,双方谈妥港方从内地购买价值100万美元的生铁,不过内地一方要先付给对方5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对方则交给我方一张远期汇票。
港商告诉磁县方面说,凭这张美元汇票可在任何一地中国银行办理票据抵押贷款或到期兑换外汇。
在邯郸中行的建议下,该商贸公司派人到石家庄省中行要求鉴别该汇票的真伪。
中行核印人员发现以下疑点:(1)汇票印鉴不符。
(2)付款渠道过于迂回。
(3)汇票中的签发日和到期日分别表述为“1996.9.4”和“1997.9.4”,这与英文书写习惯不同。
(4)确认书到期日写成“4TH1997”,这与日本银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符。
根据上述情况,中国银行立即与东海银行北京办事处及东京总部联系。
次日,北京办事处来电话通知,指出汇票所指的付款行旧金山分行根本不存在。
几类常见国际贸易诈骗及应对方法
几类常见国际贸易诈骗及应对方法2018年,外贸人过的胆战心惊!美国挑起贸易战,中美贸易受挫;强势美元的影响下,曾经的新兴市场遭遇了本币大跌,不得不采取限制进口的办法来稳定汇率……好好的市场搞的乌烟瘴气。
除了难以控制的国际贸易局势带来的买家弃货,最头疼的是,你竟然又遇到了贸易欺诈,为什么受伤的总是你……一、4种经典的贸易欺诈案例:1、新客户借新成立公司广撒网外贸交易中,新客户首次交易往往比较谨慎,但也不乏一些新客户,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方式后,客户却在交易过程中,临时要求变更。
比如货已到港口,不付款要求你先放货,待货物卖出再付钱不然就退货。
大多数情况,因为货已生产或者已经运至港口,卖家迫不得已妥协,正中了客户的陷阱。
据我司了解,这种客户往往在短时间内大举采购货物,然后注销公司消失的无影无踪,从而大赚一笔。
2、新客户假冒他人公司签约有时候,你投了中信保,也于事无补。
我司近期的一个案件,经调查后发现意大利买家否认与卖家发生过交易,并且卖家给出的联系人也不是意大利公司的员工。
虽然投了中信保,但最终并未赔付。
(中信保调查反馈部分截图)买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便利,冒用他人公司实施诈骗,这种情况,投了保险也不会赔付啊。
3、老客户借账期申请破产赖账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双方合作很久以后,交易比较稳定且双方合作融洽,买家有30天或者更长的账期。
当买家经营不善,需要申请破产保护,往往会借着前期交易积累的信任和账期的优势,拖延付款,其实背地里已经在操作破产申请。
4、老客户订单量突增后消失有一种“老客户”,其实都是先通过几笔小额订单获得你的信任,信用看起来很好,实质是在设置圈套。
借此要求更加宽松的付款方式,并抛出大订单。
卖家很容易在此时忽略交易风险,一旦赊销,这样的订单足够买方大赚一笔,自然消失无影。
二、规避以上贸易欺诈风险的方法:首要的方法自然是判断买家的资信情况。
一份小小信用报告,涵盖企业基础注册信息、业务开展情况、付款记录等信用信息及行业背景分析,相当于一份“体检报告”,让你看清对方真面目。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提单诈骗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欺诈手段,给贸易参与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介绍提单诈骗的概念、案例以及防范措施,以帮助贸易参与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1. 提单诈骗的概念与特点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凭证,是货物交接的证明文件。
提单诈骗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提单的虚假或被篡改,导致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或价值损失的欺诈行为。
提单诈骗具有以下特点:隐蔽性:提单诈骗往往会伪造或篡改文件,使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虚假提单;跨国性:国际贸易中的提单诈骗常涉及跨国犯罪团伙,使打击和追偿变得困难;组织性:提单诈骗往往由专业犯罪团伙组织实施,利益链条复杂。
2. 典型案例分析2.1 提单盗窃案2023年,某公司向一家海外买家出口一批价值百万的货物。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船上的提单被盗窃,由于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买家拒绝支付货款。
尽管发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提单的丢失,最终无法追回货款。
2.2 提单伪造案一名买方在交易中诱使卖方将货物先发运,以虚假的提单要求付款。
当卖方将货物发运后,买方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最终卖方发现所收到的提单是伪造的,无法取得货款。
3. 防范提单诈骗的措施3.1 加强信息共享与核查贸易参与方应加强信息共享,定期核对提单信息,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可以通过使用电子提单等新技术手段,减少提单篡改和伪造的可能。
3.2 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贸易参与方应与可靠的供应商、买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确保合作伙伴的信誉和经验。
在货物交接前,双方应详细核对提单的各项信息,并保留书面记录,以便日后追溯。
3.3 谨慎选择交易方式和付款方式贸易参与方应选择安全可靠的交易方式和付款方式,如信用证交易等。
要谨慎选择承运人和物流公司,尽量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水平的合作伙伴。
3.4 做好合同和保险的安排贸易参与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货物交付和支付的条款,明确提单使用的方式和要求。
参与方应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确保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能得到赔偿。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范文精简版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国际贸易中的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1. 引言2. 提单诈骗案的概念提单是一份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单证,记录了货物的出货、运输商、目的地等具体信息。
而提单诈骗是指利用伪造或盗用提单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诈骗者通过伪造货物的提单来骗取支付或借款,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3. 提单诈骗案的常见手法3.1 提供伪造的货物信息诈骗者通过伪造货物的提单来虚构交易,向购货方提供虚假的货物信息。
购货方在未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进行付款或借款,导致经济损失。
3.2 盗取他人的提单诈骗者获取他人的提单信息后,将其盗用用于虚假交易,骗取资金。
被盗用提单的货物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但却被非法转移。
3.3 修改提单内容诈骗者通过修改提单上的信息,如货物数量、价值等,来牟取不当利益。
购货方在未检查提单真实性的情况下进行付款或借款,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4. 提单诈骗案的防范措施4.1 加强对提单真实性的验证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各方应加强对提单真实性的验证。
可以通过对提单上货物信息的核实、与供应商或运输公司多次确认信息的方式,确保提单的真实性。
还可以通过比对提单与其他单据(如合同、发票)上的信息是否一致来验证其真实性。
4.2 建立可靠的交易合作伙伴关系与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运输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是防范提单诈骗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与合作伙伴的深入了解和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减少提单诈骗的风险。
4.3 使用电子提单传统的纸质提单容易被伪造和盗用,使用电子提单能够提高交易安全性。
电子提单通过密码保护和数字签名等方式保障数据的安全,有效防范提单诈骗。
4.4 定期的培训和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提单诈骗的新手法对于防范诈骗至关重要。
各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对提单诈骗案件的警惕性,增强防范意识。
5. 结论提单诈骗作为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诈骗手段,给各方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风险。
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各方应加强对提单真实性的核实,建立可靠的合作伙伴关系,使用电子提单以及定期接受培训和教育。
国际贸易中单证欺诈及其预防
浅议国际贸易中单证欺诈及其预防摘要单证工作则是出口业务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出口合同签订以后,随之而来的备货、装运、结汇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单证缮制、处理及交接,以满足商业、运输、银行、保险、商检、海关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出口贸易的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
但是,由于国际投机商的存在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单证诈骗案件却是屡见不鲜,而且呈上升趋势,给某些商家或部门造成了巨大损失。
分析单证诈骗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便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简介了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单证诈骗问题,列举了单证诈骗的七种类型,并用案例说明了其危害性,进而分析了单证诈骗的原因;最后就如何预防单证问题作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单据;出口;信用证;银行第一章,单证工作的现状及问题的思考单证就是各类单据的总和,它的作用就是用来代替贸易过程中的现金流通。
由于各国之间文化存在差异。
所以,运用单证交易就避免了因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而导致的冲突,各国的文化也逐渐融合,单证的形式也趋于简单化。
1.1单证的发展过程第一阶段:(在货币出现之前至十二世纪)在货币出现之前,贸易原本就是“以货易货”的形式,无须结算。
自从有了货币以后,贸易是以金银铸币作为结算手段,买方须将金银或可兑换的货币运送给卖方,支付货款,清偿债务,实行“现金结算”。
第二阶段:(十二世纪至十五世纪以后)十二世纪以后,地中海沿岸国家出现了兑换证书。
十五世纪以后,这些国家之间的商品买卖,就以票据进行,主要是光票的授受进行结算,贸易进入“非现今结算”时代。
第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从轮船的运用,到海运事业的发达,海运单据也从一般的货物收据演变为可以转让的货物所有权凭证。
承担运输风险的保险单据,也可以转让。
国际贸易结算“货物单据化”,是以商品买卖通过单据买卖来实现。
卖方所交的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买方付款赎取单据,代表获得货物。
国际贸易结算的支付方式,从付款依据上来讲,除少数“货到付款”外,绝大多数是“凭单付款”,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浅析如何防范出口贸易中的“诈骗”
行的义务, 如提交不易取得 的单据 、 文件 货物 的数量 、 质量
,
拒付货款 。在 外贸实 践中,常见 的此类条款 主要有 以下几
种:
及规格 等要求难办到, 装船期 、 交单期、 有效期极短等 。尤其
是某些冲突条款, 如符合 了前面 的条 款, 违背 了后 面的条 就
金、 、 定金 违约金 以及货物 的 目的。可见 , 利用 “ 款” 软条 信用
证进行诈 骗的实质在于 , 其一, 证人在骗 得预付 的履约金、 开
到收款的保障, 不可撤销信用证完全成 T-N ̄ -
_
。
() 4 信用证规定船 只 、 装船 日期后, 利用其 “ 软条 款 中所拥有 的主
浅 析
如 何 防
何防范出口贸易中的“ 诈骗 , ,
A a y S n H w o P e e t h “ w n l ” i t e E p r T a e n l s O o t r v n t e S i d e J n h x o t r d
李桂珍
L G i h n i u z e
251
~
款; 合后者又违背 了前者。 符 () 6 利用远期信用证 “ 先取货, 后付款 ” 的特点, 取货后迅
速转 移资产, 在付款之 前宣布企业或者银行破 产, 以逃避支
于求成 。要 了解开证行的政治背景 、 资信能力 、 印鉴、 密押是
否相符 。如 自 收到信用证而不是 由银行通知的, 行 必须交银
证行须在货物 到达 时没有接到海 关禁止进 口的通 知才承兑
立信 用证 时 , 意制造一些 隐蔽性的条款 , 故 使开 证人或开证 行有 单方面 随时解 除付款 责任 的主动权, 以达 到诈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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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河北省某进出口集团公司收到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寄自多哥共和国洛美(Togo,Lemo)、金额为420,000美元的信用证。
经中国银行审查,该笔信用证可疑之处甚多,其中:(1)边缘处注明“该信用证遵守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有外贸常识的人都知道,自1994年1月1日起国际间信用证已实行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
(2)根据中国银行资料显示,渣打银行尚未在洛美设立分支机构,却从当地开出了信用证,是我方信息不准还是对方存心欺骗?中国银行速与渣打银行中国办事处联系并咨询,渣打银行答复该信用证纯系伪造。
案例2:磁县生铁诈骗案1997年8月,中行邯郸分行客户磁县某商贸公司兴冲冲地到银行提示一张号码为PP173905/S、金额为100万美元的汇票。
从表面看,此案各项要素齐全,印制较为精细,系印度尼西亚泛印(亚洲)信托基金有限公司开立,香港金城公司为收款人并背书转让,付款行为日本东海银行旧金山分行。
客户同时还向银行提供了东海银行东京本部出具的证明上述汇票真实、有效的证明函。
原来,该客户在深圳结识一“颇有实力”的港商,双方谈妥港方从内地购买价值100万美元的生铁,不过内地一方要先付给对方5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对方则交给我方一张远期汇票。
港商告诉磁县方面说,凭这张美元汇票可在任何一地中国银行办理票据抵押贷款或到期兑换外汇。
在邯郸中行的建议下,该商贸公司派人到石家庄省中行要求鉴别该汇票的真伪。
中行核印人员发现以下疑点:(1)汇票印鉴不符。
(2)付款渠道过于迂回。
(3)汇票中的签发日和到期日分别表述为“1996.9.4”和“1997.9.4”,这与英文书写习惯不同。
(4)确认书到期日写成“4TH1997”,这与日本银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符。
根据上述情况,中国银行立即与东海银行北京办事处及东京总部联系。
次日,北京办事处来电话通知,指出汇票所指的付款行旧金山分行根本不存在。
外贸“黑手”为何大行其“骗”
爱濯论 I 云
国内外诈骗商瞄上了我国外贸型企业 !
近几 年 ,我 国企 业在进 行 对外 贸易 时屡屡 遭
受国内外骗子的黑手 ,每年外贸诈骗给中国 企业造成的损失至少有数十亿美元 ,让很多 政府严厉打击 ,但隐藏于都市豪 华写字楼里的 “ 外贸骗局”依然屡禁不绝。 20 0 6年 1 4日,深圳罗湖区检察 院依法 月
当心 “ 雷” 摸清 底细 地
对于上面所发生的情况,商务部梅新育
的 “ 海外运作费”共达数百万元
另一 个 案例 。2 0 0 5年 初 ,浙 江 一 家 服 装厂 博 士认 为 ,一般 来讲 ,信 用证 的付 款方 式 比
谨防 自身过错重 演
收到 了一份来 自巴基斯 坦进 口商的传真 , 较保险 ,可是手续费较高。我国很多企业出
而 收 费 高 了 生意 更 少 ,费 用 不 得 不 再 往 上
据中国商务部的官员介绍 ,不少国外 涨 。
为普 通 老 百姓 的被 害 人 ,都 有 一 个 共 同 的 小服 装厂血 本无 归 ,很 久不 能恢复 元气 。
特点 ,受害者都是有一定过错 的。他 t 有 " 1 ]
时候 贪 小 便 宜 ,就 放 松 了警 惕 ,放 松 了对 骗子公司与我 国企 业建立贸易关系后 ,头
司; 第三个特点 , 它是利用经贸活动来诈骗 , 赎单提货,继而又以产品质量不好为由要求 业频繁被骗 的另一个 主要 原因。国内的信
有 的 时候 定 罪很 难 ,容 易 和 普通 的经 济 纠 浙 江 方面 以 1万 美 元 的 价格 把货 物卖 给 他 用 调 查 公 司 的收 费 相 当 高 ,大 多数 企 业 对
口的产 品没 有核 心技 术 ,竞争 力 不强 ,一些
虚假贸易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虚假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虚假的贸易合同、虚假的货物、虚假的运输等手段,骗取外汇、逃避税收、套取出口退税、骗取信贷等非法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虚假贸易现象也日益严重,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虚假贸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虚假贸易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简介2017年,我国某市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
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支付1000万美元货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向我国海关申报出口了价值1000万美元的货物,并成功取得了出口退税。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出口的货物实际上并不存在,而是通过伪造合同、伪造运输单据等手段进行的虚假贸易。
三、虚假贸易的法律风险分析1. 税收风险虚假贸易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在本案例中,A公司通过虚假贸易骗取了出口退税,给国家税收带来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信贷风险虚假贸易会导致金融机构面临信贷风险。
在本案例中,A公司通过虚假贸易骗取了信贷,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发放不符合条件的贷款。
金融机构若未对虚假贸易进行严格审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国际贸易纠纷风险虚假贸易可能导致国际贸易纠纷。
在本案例中,B公司若发现A公司存在虚假贸易行为,可能会向我国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商誉风险虚假贸易会损害企业的商誉。
在本案例中,A公司通过虚假贸易骗取利益,一旦被曝光,将严重影响其商誉。
进出口公司诈骗案例讲评
案例一我国内某公司先后向某尼商出口两批手电筒并安全收汇,双方关系比较融洽。
之后双方签定价值40万美元的手电筒出口合同,尼商预付了30%定金,并承诺发货后凭提单副本支付余款。
尼商收到提单副本后声称余款已付,我公司多次催收,尼商寻找各种理由搪塞拖延。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尼商表示拒绝付款。
案例二我国内某公司在中国商品交易会结识某尼商,并先后完成两笔向尼出口总共52辆金杯牌汽车贸易,并安全收汇。
之后,尼商称其与尼某工会组织达成协议,由其代理该工会分三个阶段从我公司进口5000辆金杯牌汽车,并向我公司提供了委托进口协议等相关材料。
材料中称,尼两家银行和一家保险公司承诺为该工会提供贷款支持。
经我室了解,该尼商和工会没有实力购买5000辆汽车,有关银行也并未同意为该工会提供贷款。
案例三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尼商签定价值3万多美元的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传真提单副本后T/T付款。
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尼商提出无货款可付,要求我公司放单,遭到我公司拒绝。
我公司打算将货物转卖给我其它在尼公司,但尼商已按规定办理了CRI进口手续,转卖货物必须经尼商同意并协助办理。
尼商拒绝提供任何帮助。
评析1、近年来,中尼贸易纠纷呈不断增加的趋势。
客观原因是:尼日利亚金融信贷体制相对比较落后,我企业与尼日利亚公司所签合同付款方式条款中存在严重漏洞,为开展贸易埋下了隐患。
主观原因是:我出口企业缺乏足够的国际贸易经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尼日利亚诚信文化基础薄弱,社会信誉度整体不高,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较差,商业诈骗盛行;尼日利亚部分公司经常会由于市场或其它一些临时变故寻找各种借口推迟或恶意拒付货款。
2、按照尼通关手续规定,进口商必须办理CRI进口手续,否则不准货物入港。
在货物到港尼商拒付货款的情况下,我公司转卖货物或退运均须得到尼商同意,且退运手续极其繁杂。
因此,不法尼商与尼海关不法分子勾结,待货物到港后拒不付款,甚至不索要提单,最后以无主货名义由海关拍卖,从中谋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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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中的诈骗1、诈骗活动频繁性与严重性诈骗活动是危害进出口贸易的一种严重的非法行为。
进出口贸易中的非法行为,最初是以海盗的形式出现,后来转变为走私活动,发展到现在主要以海运欺诈和伪造单证的形式出现。
也就是说,以公开的暴力行动过渡到半公开的非法活动,直到发展到目前的完全隐蔽方式。
进出口交易中出现频繁的诈骗活动给国际贸易的进行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CTUD)秘书处的统计,从1979年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平均每月有三次较为严惩人的诈骗事件发生,每年损失的贸易额约有一百三十多亿美元之世。
这些诈骗活动已经成了一种对贸易、航运、金融、保险等行业的潜在性威胁,也使受害国家的经济遭到严重的损失。
例如,在1959年哥斯达黎加发生的咖啡诈骗案(Costa Rican Coffee Fraucl Case)就曾一度使这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处于是瘫痪状态,1980年在南非发生的“塞勒姆”号巨型海轮诈骗案,也曾使南非当局在政治上一度陷入困境。
又如黎巴嫩的国际诈骗分子利用该国连绵不断,港口管理混乱之机,非法在其港口卸货,转移赃物,每年使黎巴嫩仅关税损失就500多万英镑。
2、诈骗活动的特点进出口贸易中的诈骗活动,在诈骗范围、主要对象、商品特点、主要手法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本埠贸易的特点:(1)进出口贸易中的诈骗已起出一国领域,是在两国或两国防大以上的范围内进行的商业诈骗活动。
(2)进出口贸易中环节很多,在执行贸易合同时,要涉及生产厂商、供应商、出口商、船主、承租人、保险公司、银行、中间商、代理人和进口商。
在众多的环节中,制造厂、保险部门和银行参与诈骗活动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它们以法人的身份参与进出口贸易活动,有固定的资产和营养场所,一旦参与诈骗活动,往往难对逃脱。
而中间商、船主、承租人、船长、船员和代理人较为有可能发生欺诈行为。
这些人大部分活动以自然人身份出现,一般没有大量的固定资产。
诈骗分子在欺骗活动得逞后可以携款潜逃或带货失踪,受害者通常难于通过法律手段履行其追索权。
(3)进出口贸易诈骗活动一旦发生,往往较难追究。
这是因为贸易诈骗是在两国或两国以上的范围内进行的,目前各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不一,国际上也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协议,有的国家认为进出口贸易诈骗是刑事犯罪,有的则认为是商业纠纷,甚至个别国家和地区还纵容、姑息这种非法活动。
因此,而对复杂的国际法律管辖连问题和流动性极大的罪犯,进出口贸易诈骗案的处理往往是遥遥无期,不了了之。
(4)进出口贸易诈骗活动以钢材、水泥、化工原料等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因为这些商品是通过产品,只要规格、型号或化学成分相符,不讼是何地生产的都可同样使用,技术要求相对来说也不高,厂户一般不直接经营出口,往往是通过中间商或代理人对外签约成交,而且这些货物本身也便利转手分销和倒卖,易于达到销赃灭迹的目的。
3、诈骗活动的种类(1)单证诈骗: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广泛采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NO400)第四条规定“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交易中被授权付款,发出该项授权的一方必须承认该项单证,并且对付款银行履行偿付。
因此,进出口贸易的这种货证分离的特点,使伪造单证诈骗进口商货款成为可能。
诈骗分子采用的方式通常是进口商按合同规定支付了货款,拿到提单后提不到货。
事后,经进口商派人调查才发现,原来是出口商提交的装船提单,质量和数量证明书,装箱明细单,商业发票、保险单等单证全系伪造,根本就没有货物,更没有装船,纯属诈骗。
例如,1985年,意大利一国际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的四个钢材合同,就是利用这种方式。
这个诈骗集团对外挂两个牌子,其一是钢铁贸易公司,以中间商身份出现,其二是航运公司,以承运人身份出现。
诈骗集团利用这两上公司的身份伪造诡计付单据,骗取进口商的货款,该集团还与瑞士、德国、卢森堡的不法商勾结,用伪造单证卑劣手段先后诈骗了十多个发展中国家,诈取金额达二十亿美元之巨。
由于这种提单是伪造的,保险公司不承提出货物未上船的索赔,进口商无法向保险公司追偿损失。
(2)沉船诈骗:由于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风险较大,诈骗集团入往往把船上所载货物在非预定停靠的地方卸货售出,然后把船凿沉并索取保险赔款。
这是一种常见的海运诈骗活动,作案的多数是承运人、船长和船员相互色结进行,有时甚至船东和出口商混迹其间,牟取暴利。
这种诈骗方式往往涉及一条旧船,船主是一家资本不大,在方便国登记的小公司,船员往往是一些职业凿船人,而从保险索赔中所赚到的钱大大高于正常的收入。
近年来,这种诈骗在加勒比海和阿拉伯地区屡有发生。
例如,意大利一租船人在热那亚港装杂货6000吨去沙特阿拉伯。
但船掉头转向塞浦路斯,在那里把货非法卸下,这批货物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然后再把船沉没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3)诈骗出口商:从事这类诈骗活动的多数是进口国的零售商。
他们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诈骗方法,在货款到付或采用银行托收支付方式的贸易合同的条件下,开始与出口商做几笔较小的交易并按时付款,以骗取出口商的信任。
然后就签订一笔数额较大的交易,待货到后进行倒卖,再携款潜逃,银行无处收款,致使诈骗得逞。
进出口贸易中诈骗活动的防范进出口贸易中诈骗虽然难以杜绝,但贸易商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防范,使其危害性降到最低程度。
(1)按正常程序认真进行签订贸易凳前的资信调查。
所谓资信,就是指贸易商的交锋信用情况,资信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经济后盾和履行合同义务的道德保证。
调查好资信情况,是防止诈骗活动得逞的最根本的措施,对一资金少,信誉差的贸易商的贸易往来,要格外谨慎。
(2)在磋商交易的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增强贸易合同中的保护条款。
贸易合同是进出口双方执行和处理争义法律依据,在合同中必须把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规定清楚,对于合同中的标的物品名、价格、数量、规格、交货时间、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付款条件都要叙述准确。
在进口商自行租船,诈骗分子就少有空子可钻。
在采用CIF价格术语成交的情况下,可在合同中订明只能用一些有志望的船公司负责运输,并宜事先查核该船主的全疗背景资料,例如查看标准劳氏信息,即可知道,如某船也许不可能装此项货物,或该船还远离所要装货的港口,或在规定装运的时间正在进行修理,也可向劳氏船运情况报部门询问,或者向其他组织、诸如波罗的海交易所、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会等询问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
(3)在执行合同中不可以轻易改变合同条件:在进出口贸易诈骗中,时间是主要的,诈骗分子往往千方百计地要求进口商同意延期或改变供货商,变更交货港或中间商来赢得时间,最后把合同引入圈套之中。
因此,在执合同中,除大型成套设备合同由于执的时间长,有些合同条件需要作适当变更外,一般商品的合同条件在执行期不能轻易改变的,进出口贸易诈骗的很多实例已经证明,改变合同条件是诈骗分子作案的惯用手法。
(4)单证的诈骗行为能够通过提高警惕和适当的防备来加以制止。
进出口贸易中,诈骗分子持作案手段虽然很巧妙,很隐蔽,但也不是天衣无缝的,在单证上往往也会出现一些漏洞,严格审查是不难发现的。
要认识到只有船长才可签发提单。
要保证装运的是正确的货物,并且货物确已装上船只,还须要求一些有声望的公司签发装船证书,单证若是出口商自行开出,那就没有多少可信之外。
因此,单证这一环节很重要,诈骗的蛛丝马迹往往可在仔细审查单证中查获。
(5)加强装船监督,随时了解货船的航行动向:由于大多数进出口贸易诈骗发生在船上,因此防范的关键是搞好装船监督。
所谓装船监督就是在货物装船时,进口方人员到货港口按照合同的规定清点和核查货物的制造厂的名称,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包装情况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了争船运的有关情况,它包括船名、船主、船龄、吨位、吃水、货物是否上船等,还应检查起航日期、航行计划,抵达日期等情况。
然后进口商将根据装船监督报单和单据审单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付款。
对于金额大的合同,应由进口商的运输部门亲自派人到装货港与船方代理一起监督装船。
金额小的合同,可由进口商委托在装货港的船方代理监督装船。
货船起航后,进口商还应随时了解船行动态。
一般是每隔7~10天,进口商应向承运人或船方查询一次货船方位,如果发生异常情况应向承运人、代理人、出口商的律师及时追查并将情况报告保险公司,准备索赔。
进口货物采用CFR或CIF贸易条件时,由卖方掌握租船订舱,可能出现的诈骗行为有哪些?答:可能出现的诈骗行为主要有:①伪造单证:这种诈骗行为一般是卖方对买方和银行和诈骗。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单证主要有商业发票、装船提单、保险单等。
这些单证极易伪造,无论是发票或提单,只要取得了空白单证填写之后加上伪造签名即可;保险单的取得,只要付出很少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一般不管货物是否装船都会签发。
除百上述单证伪造明显,只要单证表面正确无误,银行即预付货款。
卖方利用伪造单证,按信用证规定的到银行结汇后逃之夭夭。
等到买方拿到提单去提货时才发现卖方所提供的各种单证纯属伪造,根本无货,也没有装船,完合是诈骗。
②谎报事故。
当卖方租用了资信程序较差的船舶时,承运人利用货物在海运途中可能遭遇的风险,谎报事故,声称货物损失,然后将货物转手倒卖,非法获取责任理货款。
买方睡眠不到货物即向保险公司索赔,最终受害者是保险公司。
这种诈骗往往是船长、船员勾结进行,甚至船东与卖方也参与共同作案。
③凿沉船舶,骗取保险赔款。
这是船东对租船人或进口商所进行的一种诈骗行为。
这种诈骗行为往往涉及的是一艘破船,船东自己或把船舶租给承租人,装运他人货物,在非预定停靠港口,以欺骗手段转卖货物或买通船员故意凿沉船舶,然后骗取保险赔款。
④利用租船合同行骗。
这种诈骗行为一般是租船人对船东、贸易商及船、货保险人进行的玫中欺诈行为。
诈骗者通常以承租方式出租船舶,等货物装船后,发货人预付运费给租船人,然后租船人携带运费逃之夭夭。
而船东已承担了货运责任运收不了运费,结果船东沦为受害者,往往要求提单持有人再支付运费,转嫁所受损失。
而根据有关公约和法律规定,船东无权向持有运费预付提单的无辜者收取运费。
但在货价很贵,船东又要挟将货物折卖,进口商不得已再付运费,以便船东完成整个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