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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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市市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形成内部决议
1.离任审计的情形。社会组织到期换届时法定代表人产生变动或社会组织届中原法定代表人由于某种原因需变更
登记时,应当办理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开展社会组织离任审计。
2.离任审计的启动。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启动变更登记工作: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决议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会员大会会议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注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
二、开展离任审计
1.离任审计报告的时间段。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
离任审计报告时间应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之日开始,截止至其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材料前六个月内。
2.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单位。根据国务院、省及市政府有关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调整为由审批部门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和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应由我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进行审计。
三、开展变更工作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决议通过(社会团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取得离任审计报告,且所有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提交变更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成立时需前置许可或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离任审计工作;成立时无前置许可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可自行开展离任审计工作。
2.社会组织出具离任审计报告后,社会团体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审计结果,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向理事会、监事(会)、举办者公告审计结果,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变更登
记。
3.变更材料准备齐全后可通过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