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09
【实施日期】1998.09.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已经1998年8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企业和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中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未经离任审计,一般不得安排担任新的职务,不得为其办理组织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害情况。重点核查生产经营目标实现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潜盈、潜亏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所在任职期间有无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失误及造成的损失。
(三)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重点核查有无因失职、渎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有无以权谋私,侵占、贪污、挪用、浪费企业资财;有无行贿、受贿;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处置企业资产;有无违反规定借欠企业款项、实物;有无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重要经济问题。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行政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离任审计由决定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委任机构、聘任机构、指定机构、产生机构(以下统称决定任职机构)决定提起。
第六条除下列规定外,离任审计由作为决定任职机构的政府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一)省、市、县、自治县组织人事部门委任、聘任、指定或直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选举或其他方式产生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决定任职机构没有内部审计机构或实施离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的,可以将离任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计。委托审计费用由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负担。
第七条决定任职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决定提起离任审计的时间:
(一)法定代表人因拟予晋升或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务的,一般应当先审计后离任;
(二)法定代表人违法违纪不宜继续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或自动辞职、辞聘的,应当先离任后审计;
(三)法定代表人因任职期满,达到离退休年龄或身体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