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合集下载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范本(3篇)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范本(3篇)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离任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提高企业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审计工作,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长、监事长等。

三、离任审计程序1. 审计前准备工作企业财务部门在接到离任人员辞职申请后,应立即启动离任审计程序。

由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离任人员在企业任职期间的财务信息进行统计、整理,并在离任人员离职前完成审计准备工作。

2. 离职审计对象确定财务部门负责根据审计对象的职务和离职时间,确定离职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一般为离职人员在企业任职期间的财务信息、公司资产等。

3. 离职审计程序(1)审计组成员的确定:财务部门组织人员组成离任审计组,由离职审计组长带领组员进行审计工作;(2)审计范围和目标的确定:离职审计组负责确定离职审计范围和目标,在离职审计结束后提供离职审计报告;(3)审计方法和技术的选择:离职审计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审计方法和技术,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审计程序的制定:离职审计组制定审计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5)审计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离职审计组收集离职人员任职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并进行分析、比对,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6)审计结果的报告和整理:离职审计组整理审计结果,制作离职审计报告,向企业领导提供相关信息,为企业制定离职人员的相关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4. 审计结果的处理企业领导应对离职审计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四、离任审计报告离职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对象的个人信息、离职审计的目的、审计的范围和方法、审计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并由审计组长签字和日期。

五、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门。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计;(二)独立审计原则: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三)客观公正原则:审计过程中保持中立,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四)保密原则: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审计范围:(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二)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三)公司临时任命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审计内容:(一)离任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二)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三)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四)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五)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六条审计准备:(一)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计划;(二)审计部门与离任人员沟通,了解审计内容;(三)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工作情况。

第七条审计实施:(一)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二)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三)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公司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四)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五)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第八条审计报告:(一)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过程、审计发现、审计结论等内容;(三)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审计结果处理第九条审计结果处理:(一)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二)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审计部门应提出处理建议;(三)对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审计部门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正文:----------------------------------------------------------------------------------------------------------------------------------------------------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1992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规范及行为准则,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本条例设立的,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六条公司遵循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必须具有符合本条例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为公司股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法人为公司股东时,应委派自然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转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五十,但专营投资业务的公司和政府批准的控股公司,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任何保证人,但依法律、法规规定可为保证人的除外。

法人离任审计制度

法人离任审计制度

法人离任审计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 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精品文档可以编辑!!放心下载!为规范大连市中山巢阳乐为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健全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中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

离任审计是中心法人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

审计工作由中心监察审计部组织实施,参预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对法人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任期取得的主要成绩;(二)贯彻执行中心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四)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精品文档可以编辑!!放心下载!(五)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及由于本人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给中心造成的重大损失;(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七)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部门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书》,经批准后由监察审计部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

审计通知。

监察审计部接到审计任务后,应向审计对象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

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期限、审计时间和审计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

现场审计。

审计组查阅有关文件、各种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内容确认。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审计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审计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审计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审计规定》已经1996年5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审计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本经济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企业的审计监督,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对本经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实行年度审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以及其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由审计机关对其实行国家审计。

其他企业由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社会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开展审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本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审计机关管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的审计,由投资比例最大的投资主体的同级审计机关管辖。

第六条资产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和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其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审计,由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的同级审计机关管辖。

审计机关因审计管辖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的重大审计事项,但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要审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宜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省证券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公司监管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对公司的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条公司监管机关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对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公司的设立和公司股份的发行进行审核或审批;(三)依法监督公司的活动,查处或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四)审批或审核公司股票的场外交易或上市交易;(五)受理股东的投诉;(六)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监管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

公司股东、职工有权向公司监管机关举报公司董事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开说明书、说明书、定期报告等。

公开说明书,是指公司在募集股份、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以及处理其他非常重大事项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专门文件。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17•【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4.06.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五)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企业名称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

第六条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名称中可以使用“海南”字样,但必须由原登记主管机关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七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在其名称中使用“总”字,必须下设3个以上分支机构,其中与该企业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不得少于两个。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中使用“大”字样的,必须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非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使用“股份有限”字样。

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必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条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行业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相同,字号相同的,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根据登记在先、受理在先、申请在先原则予以纠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琼府办〔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3日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企业法人发展活力,规范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人是指在本省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法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详细填写,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企业法人应依法向其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使用功能,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允许企业法人在其住所所属同一行政区划(市、区、县)内增设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场所,可办理分支机构,也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登记机关对备案的经营场所,核发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
任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4.09.02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9.02
•【效力等级】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17〕336号)印发以来,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有序开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审查有关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我部一次性提交《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我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定,同时出具离任审计通知单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二、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离任审计。

对于离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提交。

此前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精神为准。

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日。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9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受托方,是指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以合法的财产做抵押或提供第三人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取得运营企业国有资产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业法人。

条例所称被委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法人进行运营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国家股份。

第三条条例所称被授权机构,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的取得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行业管理部门、商会、社会团体及经营业绩好的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条例所称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给被授权机构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方、授权方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条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由财政拨付经费的社会团体及经费自筹、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称经营业绩好的大中型公司,是指最近3年连续盈利和管理水平高、信誉良好,按照国家标准认定的国有大中型有限责任公司。

前款所述大中型公司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授权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直接管理。

第七条条例所称产权界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含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法人离任审计制度

法人离任审计制度

法人离任审计制度法人离任审计制度指的是对法人组织的离任进行审计的一种制度。

法人离任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提高法人组织离任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维护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本文将从法人离任审计制度的背景、重要性和具体建立方式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人离任审计制度的背景法人离任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治理结构逐渐规范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而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环境变化快速,风险也随之增多。

因此,对于合规经营和合理运作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同时,法人组织的离任是企业治理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企业财务的安全和资产的保障。

因此,建立健全的法人离任审计制度势在必行,以加强对法人组织离任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二、法人离任审计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合法权益:法人组织的离任涉及到财务核算、税务申报、股权转让等多个方面,可能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和纠纷。

只有通过审计,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2.防范潜在风险:审计可以发现企业离任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对于涉及到资金流转、审批权限滥用、重要文件销毁等涉及企业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审查,防止产生财务造假、内外勾结、腐败行为等问题。

3.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对离任过程的审计,可以发现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促使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改进运营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法人离任审计制度的建立方式1.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法人组织的离任进行审计,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审计机构可以由政府、行业协会或者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审计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制定离任审计准则和标准:根据国际、国家相关的审计准则和标准,制定适用于法人离任审计的专门准则和标准。

这些准则和标准应该包括审计对象的确定、审计范围的界定、审计程序的规定等内容,确保审计过程的合法、合规和准确性。

3.增加审计透明度:对于法人组织的离任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增加审计的透明度。

法人离任审计制度范本

法人离任审计制度范本

离任审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公司法》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三)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四条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包括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等方面的真实性、合规性;(二)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项目责任,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效益、项目风险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三)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包括工作文档、项目资料、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移交情况;(四)离任人员对技术及商业秘密的保密承诺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五)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包括离职人员的薪酬、福利、报销等方面的结算情况。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五条审计部门应在离任人员离职前启动离任审计程序,并向离任人员送达离任审计通知。

第六条离任人员应在收到离任审计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法人离任审计制度

法人离任审计制度

法人离任审计制度法人离任审计制度是为了加强对企业法人离任流程与终止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企业法人离任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维护企业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立法背景、制度意义、具体内容以及推行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立法背景法人离任审计制度是在新形势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法人离任过程的监管而制定的相关制度。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法人离任涉及的问题逐渐增多,涉及到企业的财产处置、合同解除、债权债务清算等重大事项,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企业及相关方的经济损失,还可能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确保企业法人离任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法人离任审计制度。

二、制度意义1.维护企业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审计,可以查证企业法人离任过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避免企业法人的滥用职权、非法占有企业财产等违法行为,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

审计过程中,可以对企业法人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预防,及时发现可能造成企业损失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保护企业的长远发展。

3.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法人离任审计制度可以规范企业法人的离任流程,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具体内容1.离任流程规定。

明确企业法人离任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如何发布离任公告、如何召开股东会议、如何处置企业财产等事项的规定,确保离任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财产清算审计。

对企业法人离任过程中的财产处置进行审计,包括企业财产的清理、评估和处置情况的审计,确保财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合同解除审计。

对企业法人离任过程中涉及的合同解除进行审计,包括合同解除的依据、程序和效果的审计,确保各合同解除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债权债务清算审计。

对企业法人离任过程中债权债务清算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债权债务清算的程序和结果的审计,以及债权债务清算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的审计。

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已经1995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建,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政府部门、机构投资设立的尚未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即成为无行政隶属关系的企业。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有企业已按照《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的规定实行授权管理的,其公司制改建工作由被授权机构负责;国有企业尚未实行授权管理的,其公司制改建工作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国有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确认被改建的国有企业制定本企业的公司制改建方案;(二)指导、协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的实施工作;(三)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公司发起人的权力。

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所主管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的整体工作计划,确定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9•【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1998.09.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已经1998年8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企业和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中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未经离任审计,一般不得安排担任新的职务,不得为其办理组织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害情况。

重点核查生产经营目标实现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潜盈、潜亏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所在任职期间有无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失误及造成的损失。

(三)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核查有无因失职、渎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有无以权谋私,侵占、贪污、挪用、浪费企业资财;有无行贿、受贿;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处置企业资产;有无违反规定借欠企业款项、实物;有无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重要经济问题。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行政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离任审计由决定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委任机构、聘任机构、指定机构、产生机构(以下统称决定任职机构)决定提起。

2024年企业离任审计制度(四篇)

2024年企业离任审计制度(四篇)

2024年企业离任审计制度为严肃财经法纪,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加强干____伍管理,巩固农村基层____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审计对象村干部任届期满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审计由镇政府负责,镇农业综合中心____实施,镇财政所、村级财务监督组参与,特殊情况可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2.审计内容审计主要内容是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资金情况等方面。

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同时,结合村民自治工作,适时公布,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将给予适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3.审计程序(1)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____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在审计组开展工作前,督促被审计单位主动结清所有票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交文书汇总入帐,逾期均视作违纪处理。

(3)审计人员根据业务需要,____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登记有关审计表格,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盖章。

(4)审计终结,审计组写出书面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____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和意见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6)审计组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将审计事项建立档案。

4.审计方法(一)帐证、帐据、帐帐审核(1)缴销所有使用过的税票,专用收据,收款凭证,____资金专用领条。

(2)分年度审核登记各项收入。

(3)分年度审核各项支出。

(二)帐实审核(1)严格审核各项收入、转移支付资金、____、银行、个人借款以及各种返还款、个人捐助赞助款,实行据实登记。

(2)逐笔审核登记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等债权债务。

《2021年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年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__年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篇一: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海南时间:20__-10-0111:19:22字体:【大中小】发文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文号:第34号发布日期:20__-09-26实施日期:20__-11-01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xx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20__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__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__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__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法人的登记:(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第一条为了标准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公司子公司治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那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治理人员离任的,应当同意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其它其它高级治理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刻、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全然情况、全然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治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要紧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缘故;〔五〕企业内部操纵建设和风险治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治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分、行政处分、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担负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分、行政处分、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觉的要紧咨询题;〔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其他高级治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刻、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全然情况、全然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治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要紧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缘故;〔五〕企业内部操纵建设和风险治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治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分、行政处分、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担负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分、行政处分、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觉的要紧咨询题;〔九〕审计结论。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3.09.28【实施日期】1993.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4日)修改【失效依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的设立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

投资者可以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

申请设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法人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制企业法人,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管理。

设立企业法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设立下列企业法人必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一)全国性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全省性企业;(三)从事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八条凡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国家”、“中华”字样的,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中使用“海南”字样的,应当由企业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名称、字号(商号)专用权。

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4年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

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4年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

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4年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海南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14.02.24【实施日期】2014.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4年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省厅各处室、各市、县(区)、自治县审计局:《海南省2014年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已经厅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区)审计机关请参照执行。

附件:1.海南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操作指南2.海南省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操作指南3.海南省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操作指南海南省审计厅2014年2月24日附件1海南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操作指南为合理有效确定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运用科学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审计目标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目标,以监督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为重点,着力反映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及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促进理好财、用好权、尽好责,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干部管理监督和问责提供支持和参考。

二、指导原则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务应紧紧把握三项原则:一是以权定责、以责定审、以审定评,并据此在现场审计时应找准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拥有的经济权力和责任。

二是以揭露重大问题为导向,查深查透重大问题,务必紧扣“权限、程序、内容、依据、结果”权力运行五要素。

三是厘清问题责任链,找准第一责任人。

三、重点内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着重审查领导班干部任期内在财政收支管理、土地政策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债务管理使用等四个方面的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揭示领导干部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09
【实施日期】1998.09.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已经1998年8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企业和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中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未经离任审计,一般不得安排担任新的职务,不得为其办理组织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害情况。

重点核查生产经营目标实现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潜盈、潜亏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所在任职期间有无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失误及造成的损失。

(三)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核查有无因失职、渎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有无以权谋私,侵占、贪污、挪用、浪费企业资财;有无行贿、受贿;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处置企业资产;有无违反规定借欠企业款项、实物;有无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重要经济问题。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行政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离任审计由决定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委任机构、聘任机构、指定机构、产生机构(以下统称决定任职机构)决定提起。

第六条除下列规定外,离任审计由作为决定任职机构的政府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一)省、市、县、自治县组织人事部门委任、聘任、指定或直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选举或其他方式产生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决定任职机构没有内部审计机构或实施离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的,可以将离任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计。

委托审计费用由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负担。

第七条决定任职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决定提起离任审计的时间:
(一)法定代表人因拟予晋升或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务的,一般应当先审计后离任;
(二)法定代表人违法违纪不宜继续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或自动辞职、辞聘的,应当先离任后审计;
(三)法定代表人因任职期满,达到离退休年龄或身体健康状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