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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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中山巢阳乐为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健全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中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法人离任审计,是指法人因工作调整或辞职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离任审计是中心法人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
第四条审计工作由中心监察审计部组织实施,参与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权限
第五条对法人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取得的主要成绩;
(二)贯彻执行中心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四)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五)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及由于本人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给
中心造成的重大损失;
(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七)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部门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七条法人离任前由中心理事会提交《离任审计建议书》,经批准后由监察审计部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
第八条审计通知。监察审计部接到审计任务后,应向审计对象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期限、审计时间和审计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
第九条现场审计。审计组查阅有关文件、各种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条内容确认。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批准,审计报告初稿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监察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心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