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站规章制度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XX省《XX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函授站的设置第一条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或经批准的民办高校。
第二条函授站所在地应生源较集中,交通较发达方便,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函授站应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配备或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提供或筹集必要的办站经费。
第三条学校(建站方)和设站单位(设站方)经协商,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设站目的、培养目标、发展规模、招生范围、专业设置、设站地点、办学条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并配备站长及工作人员,函授站应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函授站人员配备情况必须报学校备案,工作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学校。
第五条函授站要严格履行备案、年检手续,凡未通过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一律不安排招生计划。
未经学校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二章函授站的管理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函授站日常办学行为接受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及时向所属函授站传达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学校负责制定函授站函授教育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学校监督、检查函授站协助开展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学校对函授站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定期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函授站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研究解决函授站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函授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举办函授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高等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举办函授教育。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把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包括本科、专科、单科进修以及大学后的继续教育。
举办本科、专科函授教育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人数一般应在两千人以上,拟办函授教育的专业必须已培养了两届以上本、专科毕业生;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专职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有一支与函授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兼职函授教师队伍;有按国家教委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的函授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有符合培养规格要求的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有能实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环节所必需的条件。
第四条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本、专科函授毕业生必须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五条高等师范函授教育,必须以培养中等学校的师资为主要任务,其他各类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也应承担培养师资的任务。
第六条函授教育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函授教育时,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人才规划和学校条件,在专业设置和招生地区等方面,切实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要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举办大学后的继续教育,要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函授站管理制度模板
函授站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本函授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学员。
2. 函授站旨在提供高质量的远程教学服务,确保学员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3. 本制度旨在规范函授站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学秩序。
二、组织结构与管理职责1. 函授站设立站长一名,负责函授站的全面管理工作。
2. 设立教务、行政、财务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站长负责。
三、教学管理1. 教务部门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和进度符合教育部门的要求。
2. 定期组织教学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及时调整教学方法。
四、学员管理1. 学员应遵守函授站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2. 学员应积极参与函授站组织的各类活动,增进学习交流。
五、财务管理1. 财务部门负责函授站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2. 定期向站长报告财务状况,并接受审计。
六、设施设备管理1. 函授站应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保障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 设备使用应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七、安全管理1. 函授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八、考核与激励1. 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2. 对学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优秀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信息管理1. 函授站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教学信息的准确传递。
2. 保护学员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函授站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站长批准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确保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一、教学规定1.函授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课程大纲和教学要求,开展课程教学工作。
2.函授站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函授站的教学必须坚持循序渐进、循环渗透的原则,突出基础知识的教学,注重能力的培养和实践的操作。
4.函授站的教师要具备相应的教学资格,教学任务由具有高级学位及相应教学经验的教师承担。
教师要有较高的教学热情和责任心,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管理规定1.函授站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函授学校的管理要求进行学生的档案管理、学籍管理和成绩管理。
2.函授站要严格控制教学时间,合理安排教学计划,确保教学的质量和教学进度的正常推进。
3.函授站要加强教学督导,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4.函授站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包括日常生活管理、学习管理和行为管理,通过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5.函授站要注重与家长的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并与家长共同协调解决。
三、考试规定1.函授站的考试要按照函授学校的考试要求进行,严格遵守国家考试规则和教育考试安全管理办法。
2.考试前必须对考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准备,确保考试环境的良好,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3.考试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对学生的答卷进行认真的评阅和评分,并及时公布成绩。
4.考试后要对学生的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将分析和总结结果进行反馈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
四、奖励和惩罚规定1.函授站要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2.函授站要建立惩罚制度,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影响教学秩序,或作弊等不诚信行为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
3.奖励和惩罚要公正、公开、透明,参与评选和处罚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公正和公正。
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附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确保高等函授教育的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号)、《关于调整函授站布局和加强函授站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教成司[1997]84号)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办学资格凡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学校可以自主举办成人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凡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高职高专学校,经省教育厅同意,可以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不得举办本科教育。
二、建站资格和原则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高专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与中专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经常开展培训的市(州)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各市(州)电大和有条件的县(区)电大,自有独立校园、校舍的民办高校、民办中专均可申请设置函授站。
2、主办高等学校不得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站协议。
3、个人不得建立函授站,承办高等函授教育;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或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4、主办高等学校必须以学校名义与设站单位签订建站协议,学校成教(继教)学院及其它校内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建站协议或委托校外组织和个人开展成人函授教育活动。
5、函授站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县以上的城市。
函授站无权与其它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
未经主办高等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函授站不准站外设站、站外设点,不准将招生、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或他人。
6、主办高等学校应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的分布须与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函授教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函授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函授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函授教育。
第三条函授教育是指通过函授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资源,对在职人员进行非全日制教育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函授教育应当坚持教育公平、质量为本、服务社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函授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函授教育的监督管理,确保函授教育质量。
第二章函授教育机构第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函授教育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三)有稳定的教师队伍,具备相应教育教学能力;(四)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层次开展函授教育。
第八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第九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建设,为函授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开设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线上教学、线下辅导、实践锻炼等,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受教育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考核制度,确保考试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的学籍进行严格管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鲁教民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1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现将《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8年8月22日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函授站,是指山东省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在山东省境内设置的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对函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函授站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主办高校的规章制度和主办高校与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
第五条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主办高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条件与备案第六条主办高校设立函授站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二)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在我省设立函授站,高职(专科)院校一般不设置函授站;(三)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开设专业应为我省短缺和需要的本科专业;(四)严格控制函授站数量,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原则上只能设立1处函授站;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在人口较少的市只能设置1处函授站,人口较多的市可设置2—3处函授站,在全省设立函授站总数不超过25处;(五)1处函授站与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高校一般不超过3所。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人函授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2、函授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函授站的整体布局和设站备案登记,设站单位所在市州教育局负责函授站的设站条件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主办高校的成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校函授站设立及管理工作。
主办高校的其他二级机构不得设站办学。
3、函授站设置一般应依托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和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
4、主办学校应根据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能力及生源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函授站。
省内普通高校在每个县市区可设1个函授站,且主要应设置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成教规模特别大的本科高校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站数量可适当增加。
各高校的设站总数应与学校成人教育规模相适应。
5、鼓励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为多所高校建立函授站,但每个设站单位所设函授站原则上不超过4个。
6、每个函授站只允许在一处地点办学,不允许在另一城市或另一地点另行设立教学点。
二、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的条件1、设站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充足和稳定的生源。
3、能就地就近聘请到适应办学需要和专业要求的合格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4、有满足办学需要、符合教学要求、与函授站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学场所、实验设施和其他教学条件。
5、有必要的开办经费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与所在地区函授站整体布局的要求相适应。
三、函授站的设置1、高等学校设立函授站必须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备案以后,方可办学。
函授站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函授站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函授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函授站全体员工,包括教师、教务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函授站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教师职责1.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认真备课、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2. 积极参加函授站组织的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3. 关心学生,了解学生需求,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4.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
第五条教务人员职责1. 负责函授站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学进度等工作。
2. 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确保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3. 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等工作。
4. 做好函授站的宣传工作,提高函授站的社会知名度。
第六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函授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函授站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3. 负责函授站的财务、物资管理等工作。
4. 参与函授站的发展规划,为函授站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函授站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函授站员工应自觉维护函授站的声誉,不得在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函授站形象的信息。
第九条函授站员工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函授站内部信息。
第十条函授站员工应积极参加函授站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函授站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函授站工作的员工,函授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函授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函授站员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函授站员工的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我国函授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共创辉煌。
函授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函授站管理,规定函授站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保证函授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函授站是我校开展函授教育的基地,是教学、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是学员接受教育、训练和考试的场所。
第三条函授站的管理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函授站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各项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五条函授站应当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函授站的管理制度必须向学员公布,并接受学员监督。
第七条函授站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八条凡违反函授站管理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函授站的组织机构包括站长、副站长和各职能部门。
第十条函授站站长对函授站的一切工作负全面责任,行使以下职责:(一)制定和执行重要事项的决策;(二)审批函授站的一些内部文件,如各项会议的召集通知、会议纪要、工作分工等;(三)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工作人员,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四)落实教育部和学校颁发的各项工作文件。
第十一条函授站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具体工作,行使以下职责:(一)领导站内部门工作,指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处理具体事务;(二)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职能部门分为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管理科、教学科、宣传科、后勤保障科。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函授站现场管理、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印信管理和会计工作;2.负责函授站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教务科:1.负责班级编排、授课老师及考核老师的安排;2.指导函授站各教学科的招生工作,做好招生户的办理工作;3.负责办理学习、授课材料、证明等相关学习事务。
(三)学生管理科:1.制定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和资料管理制度;2.负责学员档案和学员学习情况的管理和统计;3.负责学员入学和毕业手续办理。
函授站工作条例
函授站工作条例一、总则1.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业余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和提高民族素质的有效途径。
2•高等函授教育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函授毕业生应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试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育的特点,函授站是函授教育的基层组织,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管理的机构,4.函授站设站长一人,参与管理人员两名,教师若干人。
函授站在站主任具体领导下开发各项工作。
二、招生工作5.根据学校制定的招生计划,按招生简章要求,安排函授站招生计划与进程。
6.作好招生宣传,积极组织生源,落实招生任务,指导各单位选送考生。
7.对报考人员政治思想表现、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者可向所在地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集体报名手续(考生也可直接向所在地、市成人招生办公室报名)。
8.根据当年成人高考复习大纲,举办考前补习班,组织考生复习,保证生源和入学质量。
9.将函授站报名情况和组织考前复习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
10.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11.按函授生录取名单,通知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开学工作12.根据继续教育学院规定时间,学年初办理函授生入学、缴费手续;学期初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13.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和徇私舞弊者,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14.编制函授生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寄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一份留站备查。
15.发放教材、教学资料和有关文件、通知。
16.指导函授生安排好自学时间,制订自学计划,选举产生班干部,使其负责日常班务工作。
17.做好函授生的补考组织工作,学生的学籍处理工作。
四、思想政治工作18.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组织学习“函授生手册”及有关函授教育的规章制度。
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函授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入学及注册1.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原始证件(身份证、准考证等),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及时向山东建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成人教育学院)请假,并附相应证明(事假单位证明,病假医院证明。
2.新生的姓名、性别、年龄应和招生录取登记表、身份证、准考证相符。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入学考试中有伪造、涂改证件或冒名顶替等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3.新生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以后每学年在上学年第二学期末办理下一学年的缴费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年的学习资格。
二、学籍变动1.休学与复学(1)函授、业余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休学:①经医院诊断患有某种疾病须停课做长期治疗、休养;②单位工作需要,须在外地工作;③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
(2)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到成人教育学院函授夜大部办理。
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休学申请自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4)休学结束后,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和休学通知书到成人教育学院函授夜大部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5)复学的学生将安排在下一(二)年级相同专业和相同学习形式的班级中学习。
若下一(二)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学习形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入其它专业(学习形式)学习,以前所考各门课程的成绩继续有效。
2.转学(1)函授、业余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2)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入我校继续学习者,须征得工作单位和转出学校的同意后,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我校同意后,填写《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并将本人的有关资料(成人高考考生信息表、录取表复印件、课程成绩证明)送交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函授夜大部。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函授站的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秩序,增强管理和服务水平,本规章制定,以规范函授站内教学管理行为,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函授站内部,函授站内的任何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教学目标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本站的教材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步达到应有的教学目标。
同时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加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科学帮助解决学生在学习中的困难,使学生的学习过程发生变化,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
第二章学生教学管理第四条学生注册学生在报名时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学历等基本情况信息,同时填写地址、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
学生须签署《学习合同》。
第五条教材发放学生注册后,教务部门按规定时间发放教材,并且进行详细介绍使用方法。
第六条学习计划学生注册后,优先规划学习计划,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课程和考试。
如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请与函授站联系,获得适量的适应性放宽时间。
第七条老师指导学生学习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咨询老师。
如老师不能解决,应向主管领导求助。
在老师指导下,学生毕业论文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证教学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考试安排函授站对学生的考试发放通知,同时学生必须按照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如有特殊情况要向主管领导请假。
每门课程的试卷由教务部门出题。
第九条学习记录学生必须离线学习最低要求,如有阻碍,首先要向主管领导提交申请审批。
学生学习过程和成绩记录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自学成果在考试后上报。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教材管理教材是学生必须的资料,函授站管理教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各教材的发放、收取、更新、报废必须做到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教学设施管理函授站必须保证实物及硬件设施的完好,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修保养,避免故障影响教学。
设施的购置和调配必须具备科学性、实用性及节约性。
第十二条教学环境管理教室的布局、照明、通风、卫生等必须时刻保持舒适性和卫生性,杜绝噪音干扰和影响学习的因素。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1993年7月16日教成〔1993〕12号)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函授教育质量,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在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函授规章制度
函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函授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函授教育是我校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函授教育应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社会主义教育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四条函授教育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我校设立函授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函授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函授教育管理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主任由学校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函授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编制函授教育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和教材;(三)负责函授生的招生、录取、注册、考试、毕业等工作;(四)监督和评估函授教育质量;(五)处理函授教育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教学与辅导第八条函授教育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九条函授教育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和人才培养要求,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第十条函授教育采用远程教学方式,包括网络课程、纸质教材、面授辅导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函授站应设立辅导课程,为学生提供面授辅导、答疑解惑等服务。
辅导课程应根据学生需求和教学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定期检查教学质量和教学进度,确保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学生与考试第十三条函授生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习能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函授生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均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函授生考试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部分。
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函授教学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函授教学点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函授教学点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函授教学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确保函授教学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 保障函授教学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确保教学秩序正常。
3. 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函授教学环境。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1)函授教学点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安全知识讲座,普及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知识。
2. 安全检查(1)函授教学点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对教学区、宿舍、食堂等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用电安全、食品安全等符合要求。
3. 安全设施(1)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2)安装监控设备,加强校园监控,确保校园安全。
4. 交通安全(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
(2)加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出行安全。
5. 食品安全(1)加强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
(2)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急处置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1. 函授教学点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2. 各部门、各岗位要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3.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函授教学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学(函授)站点管理的若干规定
教学(函授)站点管理的若干规定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为满足省内外对医药卫生人员的需求,方便学生就近学习,减轻学生负担和缓解工学矛盾,进一步拓展联合办学路子,理顺、规范教学站点管理,特制订如下规定:一、教学站点申报条件1、申报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一般应为国有办学机构或医药卫生行业管理部门;2、具有与办学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水平;3、具有在当地及周边县区组织较充足生源的能力;4、能自行解决办学所需量师资;5、具有办学所需要的教学场所和设施;6、具有满足学生到校(点)学习、生活所需的条件。
二、教学站点申请要求(一)申报教学站点应向学校成教部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任主要行政、教学、招生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4、拟办教学站点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5、拟办教学站点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6、我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教学站点的设立:1、成教部在接到申办方的书面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2、经初审符合学校成教部办学结构和站点布局规划,成教部认为有联合办学前景的,由申办方填写有关申报书,提供有关材料;3、经材料审核符合申报条件者,成教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4、经论证认为具备开设教学站点各项要求,成教部同意设立教学站点的,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正式挂牌设点。
三、教学站点名称认定根据教学站点教学形式及所承担教学任务认定名称:1、开办函授教学并能担全部教学任务的命名为函授站;开办业余、脱产或综合等一种或多种教学形式并能承担全部教学任务的命名为教学站。
2、以助学辅导为主要功能,大部分教学任务需成教部委派老师完成的则命名为函授(教学)点。
四、成教分部的设立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函授)站可申请升格为成教分部:1、与我校成教部联合办学五年以上,教学、生活条件良好的教学(函授)站;2、连续招生五年以上、在校生规模达到400人左右,学生满意度高;3、有专职管理人员,教学、行政及学生管理规范、制度健全;4、现开办两个以上专业,并有开办跨学科专业的条件;5、能完成所设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6、成教部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理工大学函授站工作条例
一、总则
1、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业余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和提高民族素质的有效途径。
2、高等函授教育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函授毕业生应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试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育的特点,我院在函授生集中地区设立函授辅导站(简称函授站)函授站是函授教育的基层组织,是夜大函授部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管理的机构,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我校继教院领导。
4、函授站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一至二人,教师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由设站单位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或所属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秘书由专(兼)职干部担任,管理函授站日常工作。
函授站在站主任具体领导下开发各项工作。
二、招生工作
5.根据学校制定的招生计划,按招生简章要求,安排函授站招生计划与进程。
6.作好招生宣传,积极组织生源,落实招生任务,指导各单位选送考生。
7.对报考人员政治思想表现、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者可向所在地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集体报名手续(考生也可直接向所在地、市成人招生办公室报名)。
8.根据当年成人高考复习大纲,举办考前补习班,组织考生复习,保证生源和入学质量。
9.将函授站报名情况和组织考前复习情况及时向学校招办报告。
10.协助招办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11.按函授生录取名单,通知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开学工作
12.根据夜大函授部规定时间,学年初办理函授生入学、缴费手续;学期初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13.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和徇私舞弊者,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并报夜大函授部备案。
14.编制函授生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寄送学院夜大函授部备案,一份留站备查。
15.发放教材、教学资料和有关文件、通知。
16.指导函授生安排好自学时间,制订自学计划,选举产生班干部,使其负责日常班务工作。
17.做好函授生的补考组织工作,学生的学籍处理工作。
四、政治思想工作
18.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组织学习“函授生手册”及有关函授教育的规章制度,教育函授生树立为“四化”建设刻苦学习的思想。
19.对函授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与工作态度的教育。
及时解决函授生的思想认识问题。
20.定期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了解函授生在单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及工作的情况。
21.学年末对本学年函授站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夜大函授部,开展优秀函授生评比工作(详见优秀函授生评选办法),将《优秀函授生审批表》报夜大函授部审批。
五、教学工作
22.每学期末组织下学期各课程的辅导教师研究熟悉所授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进行备课。
23.制定本站面授辅导进程表,一般每周安排一至二次(8小时)讲课或辅导。
特殊情况可按本站情况自定,但必须保证面授辅导课总课时数。
24.每个教学班应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负责函授班的教学、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详见《班主任工作职责》。
25.负责安排平时面授辅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督促学生按时完成作业和阶段测验作业、实验报告等;组织安排期末集中教学,妥善安排教师与函授生的食宿;解决教学场所与实验场所,使各项教学环节得以顺利进行。
26.按规定时间组织安排期末考试,严格考场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考试结束,将考卷密封后寄送夜大函授部。
27.期中进行一次教学检查,检查内容:
(1)函授生自学进展情况;
(2)平时作业、阶段测验、实验报告等的完成情况;
(3)教师讲课辅导效果;
(4)学生对教学方式和教学效果的意见和建议等。
将调查情况填入“函授教学情况调查表”寄夜大函授部。
六、函授教师
28.函授站应有一支热爱函授教育行业,有一定教学水平,能独立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队伍,函授教师应力求稳定,不应经常调换,以熟悉函授教学特点,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函授教师一般为兼职,有条件的函授站也可配备专职教师(详见《西安理工大学函授站聘任面授辅导教师办法》)。
29.函授站聘请兼职教师应进行资格审查,发给聘书。
受聘教师需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函授教师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函授站存档,一份报夜大函授部备查。
30.担任各学科的辅导教师,要明确教学辅导任务,认真组织备课。
31.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安排辅导教师到本地高校或来我校听课进修、参加短期培训。
七、教材、教学资料征订及收发工作
32.我校函授教材分为统编教材和自编教材两种,统编教材一般由函授站征订,自编教材由校夜大函授部组织编写、印刷并寄各函授站。
33.函授站负责将教材、教学资料、教学文件等及时转发函授生。
函授生的阶段测验作业、课程设计等应由函授站负责收齐后在规定时间寄夜大函授部批阅,平时作业由函授站批阅。
34.函授站应认真做好函授生教材、教学资料、文件,课程作业的收发登记工作,寄发的各种资料、报表要准确无误。
八、学籍管理
35.贯彻执行夜大函授部制定的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
(1)负责办理函授生的注册、报到、缴费、转学、转专业、请假等手续及函授生名册的填写并及时上报夜大函授部,夜大函授部将按此注册人数收取学费。
(2)负责函授生考查课成绩考核并上报夜大函授部。
(3)负责审批函授生的免修、休学、复学、退学申请并上报夜大函授部审批。
(4)协助夜大函授部办理函授生的毕业(结业)手续。
九、经费管理
36.函授站的经费来源:
(1)主要由函授生所在单位或函授生本人缴纳学费和教学管理费。
(2)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37.负责函授站的经费的预算和支出。
函授经费单独建帐,接受夜大函授部及设站单位财务部门监督指导,并有专人管理。
经费开支办法及手续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38.经费开支项目包括:行政办公费、讲课费、实验、实习费,函授站人员补助费、差旅费、资料费和其他办学费用。
十、工作方法
39.函授站在开展工作中,必须依靠设站单位领导和各级组织的力量。
40.经常与夜大函授部联系,研究函授教育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41.与函授生所在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向他们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函授教育的特点,培养人才的重要性,把生产和教育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