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葫政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为切实做好青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及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
一、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保障水库建设整体推进,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依法确定补偿标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四)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五)依法办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28号)(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四)《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五)《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六)《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辽政发〔2009〕110号)(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0〕369号)(十)《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十一)《关于青山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辽水移局〔2009〕51号)(十二)《关于青山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辽发改农经〔2010〕358号)(十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28号)(十四)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答复意见》(2010年6月7日)(十五)参照省内其他在建水库补偿标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都本伟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葫政告、葫政发)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10件(见附件1)继续施行、对24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对13件(见附件3)宣布失效。
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1、2000年5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号)2、2000年5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3号)3、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4号)4、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5号)5、2000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7号)6、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8号)7、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9号)8、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0号)9、2000年10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2号)10、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3号)11、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4号)12、2000年11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5号)13、2000年1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6号)14、2000年11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7号)15、2000年12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8号)16、2000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9号)17、2000年6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7号)18、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8号)19、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9号)20、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13号)21、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素质教育评估实施办法》(葫政发〔2000〕14号)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号)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号)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号)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阀改造供暖的公告》(葫政告字〔2000〕13号)26、2001年3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0号)27、2001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1号)28、2001年4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2号)29、2001年4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3号)30、2001年4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4号)31、2001年7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6号)32、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27号)33、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8号)34、2001年9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9号)35、2001年10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0号)36、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1号)37、2001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2号)38、2001年12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4号)39、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5号)40、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6号)41、《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葫政发〔2001〕14号)42、《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葫政发〔2001〕21号)43、《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1〕22号)44、《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葫政发〔2001〕23号)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4号)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8号)47、2002年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2002〕第37号)48、2002年4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39号)49、2002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0号)50、2002年7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1号)51、2002年9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2号)52、2002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2〕第43号)53、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4号)54、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5号)55、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6号)56、2002年1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8号)57、2002年4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1号)58、2002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葫政规〔2002〕2号)59、2002年8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4号)60、2002年11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葫政规〔2002〕8号)61、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葫政规〔2002〕9号)62、2002年11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葫政规〔2002〕10号)6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整治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2号)6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葫政告字〔2002〕4号)6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彻底取缔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5号)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龙潭步行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6号)67、2003年5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9号)68、2003年6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0号)69、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70、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第二批修订、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3〕第52号)71、2003年6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3号)72、2003年6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4号)73、2003年7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5号)74、2003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7号)75、2003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8号)77、2003年9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0号)78、2003年10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1号)79、2003年10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2号)80、2003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63号)81、2003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4号)82、2003年10月17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3〕8号)83、2003年11月6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3〕9号)8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1号)8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4号)8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申领执法证件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5号)8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7号)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8号)89、2004年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5号)90、2004年2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6号)91、2004年6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8号)92、2004年6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69号)93、2004年10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监察规定》(市政府令〔2004〕第70号)94、2004年11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第8号和第40号政府令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71号)95、2004年10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兴城古城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9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龙绣路早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1号)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4号)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内铝合金铁艺加工经营噪声扰民和欺街占道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9号)100、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4号)101、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5号)102、2005年4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6号)103、2005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7号)104、2005年5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10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9号)106、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80号)107、2005年7月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1号)108、2005年7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2号)109、2005年8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3号)110、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4号)111、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85号)112、2005年10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6号)113、2005年10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7号)114、2005年3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葫政规〔2005〕4号)11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5〕5号)116、2005年8月26日制发的《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葫政规〔2005〕6号)117、2005年10月24日制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切实加强商业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葫政规〔2005〕7号)118、2005年10月31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8号)119、2005年11月15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9号)12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号)121、《葫芦岛市人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2号)1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3号)1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兴宫旧物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4号)1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5号)1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葫政告字〔2005〕6号)12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治理选矿业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7号)12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引入“加拿大一枝黄花”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8号)12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水产批发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0号)12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1号)13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办结契税颁发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2号)131、2006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0号)(市政府令〔2006〕132、2006年3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91号)133、2006年4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2号)134、2006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3号)135、2006年6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4号)136、2006年7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6号)137、2006年7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7号)138、2006年8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8号)139、2006年10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9号)140、2006年10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0号)141、2006年11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1号)(市政府令〔2006〕142、2006年11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第102号)143、2006年11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103号)14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铁路道口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1号)1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公路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2号)1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良好工作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3号)14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护整治超限超载车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4号)148、2007年2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4号)149、2007年5月2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5号)150、2007年7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6号)151、2007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7号)152、2007年8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8号)153、2007年9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9号)154、2007年10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市政府令〔2007〕第110号)155、2007年10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1号)156、2007年12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2号)15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禁止木筏子捕捞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1号)15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集中批发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2号)15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禁猎期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4号)160、2008年3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113号)161、2008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4号)162、2008年10月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5号)163、2008年11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6号)164、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7号)165、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8〕第118号)1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1号)16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16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6号)16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批建龙源供水工程区域内其它项目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7号)170、2009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19号)171、2009年5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0号)172、2009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1号)173、2009年8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9〕第122号)174、2009年11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3号)175、2009年12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17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龙港区东窑自然港湾内停泊渔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1号)17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占用耕地植树滥建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2号)17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3号)17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5号)180、2010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5号)181、2010年4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6号)182、2010年6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27号)183、2010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8号)184、2010年9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9号)185、2010年9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0号)186、2010年11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31号)187、2010年11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2号)1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18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收费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2号)19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3号)19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5号)192、2011年3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11〕第133号)193、2011年5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4号)194、2011年7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5号)195、2011年9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6号)196、2011年8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7号)1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城区焚烧冥币纸钱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1号)1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输水工程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栽种树木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2号)19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镇新建住房价格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3号)20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锦葫路改造工程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4号)20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城区内营运三轮车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5号)20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6号)20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7号)20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8号)20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9号)20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0号)20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1号)20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2号)20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3号)2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4号)附件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停止执行理由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2号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代替。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兴隆大家庭城市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兴隆大家庭城市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发[2016]15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18【实施日期】2016.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兴隆大家庭城市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葫政发〔2016〕15号)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龙湾大街和海滨路交汇处原世纪大厦房屋实施依法征收。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兴隆大家庭城市综合体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龙湾大街和海滨路交汇处38亩土地范围内原世纪大厦房屋。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房屋征收部门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附件:葫芦岛市兴隆大家庭城市综合体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18日附件葫芦岛市兴隆大家庭城市综合体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兴隆大家庭城市综合体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龙湾大街和海滨路交汇处38亩土地范围内原世纪大厦房屋。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及过渡期限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推荐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街道、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收人按10%的比例选出群众代表后,由群众代表通过投票或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
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过程中,对于因征收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或单位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待遇的规定。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顺利进行,确保搬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低保家庭特别生活补助等内容。
具体而言,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年限、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在搬迁过程中,被征收人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获得过渡期生活补助和搬迁补助,以缓解搬迁给生活带来的困难。
其次,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还规定了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标准。
在搬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需要临时安置,相关部门将根据其家庭人口、居住面积、居住条件等因素,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费,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对于低保家庭等特殊群体,还可以获得特别生活补助,确保他们在搬迁过程中不会因经济困难而受到影响。
最后,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补偿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待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综上所述,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制度安排。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补偿过程的公平公正,才能有效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执行,让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葫政办发〔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日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89号)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及时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的函》(辽国土资函〔2018〕180号)精神,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充分发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地方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的指导作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调整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转岗培训等费用相分离的做法,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岗培训费用纳入征地成本;严格落实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执行法定最高标准的要求,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明确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充分体现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二、工作必要性和主要依据(一)工作必要性。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法定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葫芦岛市行政辖区内实施征地的指导价格。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01.05.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现发布《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铭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对各类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拆迁的全部管理活动。
一切拆迁当事人应自觉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公有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管理人)和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拆迁计划。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开发、改造和建设,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必须依法履行权力和义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土地、工商、金融、邮电、电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2019年最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征地
补偿标准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82000元/亩;建设用地:82000元/亩;未利用地:65600元/亩。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65000元/亩;建设用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52000元/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锦郊街道。
补偿标准:区片价:82000元/亩;建设用地:82000元/亩;未利用地:656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钢屯镇、寺儿堡镇、沙河营乡、塔山乡、杨郊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65000元/亩;建设用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52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新台门镇、孤竹营子乡、白马石乡、山神庙子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56000元/亩;建设用地:56000
元/亩;未利用地:448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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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广西省柳州市鹿寨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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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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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广西省桂林市全州县征地补偿标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第12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第1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葫政告字[2011]第12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第12号)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连山区连山街道铁河社区部分房屋予以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上东盛景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连山区铁北路原锦西机械厂住宅楼9-1#、2#、3#、4#、5#楼及周边平房,建安公司住宅楼2#、3#楼(详见上东盛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地形图)。
三、房屋征收及过渡期限房屋征收期限为2011年8月10日至9月30日;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四、房屋征收部门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
六、葫芦岛市上东盛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依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得到补偿后,在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公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葫芦岛市上东盛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葫芦岛市上东盛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葫政办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葫政办发〔2008〕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目标,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基本权益为重点,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坚持城镇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有利于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参保人待遇高于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葫政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12〕12号)各区人民政府,葫芦岛经济开发区、龙湾中央商务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葫芦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葫芦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行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村均在城中村之列。
南票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村屯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以改善城市环境、完备城市整体功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为目的。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征收标准,整体征收、分步开发、积极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葫芦岛经济开发区、龙湾中央商务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成立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经市政府委托,按各自管辖区域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各改造项目可设临时指挥部,接受所在区域领导小组领导(各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各领导小组)。
第五条住建、公安、法制、信访、规划、财政、发展改革、国土、工商、人社、物价、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列入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项目计划中,属于公共利益项目,项目计划必须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各领导小组应分别建立本地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八条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请市政府审批。
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22•【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0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4月11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竞强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公平、公正地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涉及房屋拆迁估价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循评估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以及室外的土木建筑附属物(如围墙等),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拆迁估价应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拆迁补偿估价中的主要估价人员应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房屋拆迁评估种类包括有权属证明的房屋、可进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办理权属证明的房屋。
第六条申请房屋价格评估,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不能提交权属证明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评估价格。
第七条被拆迁人接到拆迁办的通知后,会同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进入拆迁现场实地查勘,查勘后由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葫芦岛拆迁承诺书下载
葫芦岛拆迁承诺书下载甲方(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需对乙方位于葫芦岛市的房屋进行拆迁,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承诺书。
一、拆迁范围及补偿标准1. 甲方承诺对乙方位于葫芦岛市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拆迁红线图为准。
2. 甲方承诺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二、拆迁补偿方式1. 甲方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供乙方选择。
2. 若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甲方将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3. 若乙方选择产权置换,甲方将提供同等价值的房屋作为置换,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三、拆迁时间安排1. 甲方承诺在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迁评估工作。
2.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本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完成拆迁评估或支付补偿金,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约定1. 本承诺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本承诺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觉华岛开发建设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觉华岛开发建设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葫政办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觉华岛开发建设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葫政办发〔201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觉华岛开发建设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葫芦岛市觉华岛开发建设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标准为保障觉华岛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定如下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标准。
一、征用项目名称觉华岛开发建设项目。
二、征用范围觉华岛全域。
三、征用日期及过渡周期征用期限为:2011年11月10日至开发结束;过渡周期为12个月。
四、征用单位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五、征用实施单位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觉华岛分局。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被征用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用单位推荐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征用人选择。
然后由菊花岛乡或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用人按10%的比例选出群众代表,由群众代表通过投票或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七、房屋征用补偿方式被征用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八、征用工作各阶段安排1.调查登记复查阶段。
2.发布征用决定公告及征用补偿方案阶段。
3.确定评估机构及宣传、动员阶段。
4.签订《房屋征用补偿安置协议书》阶段。
5.补偿、搬迁阶段。
6.房屋拆除及场地清理阶段。
九、房屋征用补偿办法(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
1.征用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照)的住宅房屋,按原房照所载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9•【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现发布《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铭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内实行国土地有偿租赁,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租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原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者部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货款的;(五)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资经营、租赁承包、组建企业集团、出售、兼并、分块经营的;(六)机关、事业单位改为经营性公司、企业的;(七)商业、服务、旅游、金融、电信等经营性用地的;(八)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非农业经营性用地的。
第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规定缴纳出让金或者土地租金。
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现将《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兆林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户具体被征收土地面积等(不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争议的裁决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政府在实施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发生的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户具体被征收土地面积等其他争议,由市政府裁决。
市国土资源局受市政府委托,承办依法由市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县(市)、区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发生的争议,由县(市)、区政府协调,如协调不能达成协议,报省政府裁决。
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调查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自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协调。
县(市)、区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葫政发〔2017〕9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葫政发〔2017〕9号一、征收范围化工街9#住宅楼、9-1#住宅楼、9-2#住宅楼、9-3#住宅楼、9-4#住宅楼、9-5#住宅楼;化工路23#住宅楼、23-1#住宅楼及化工采暖车间(详见化工地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拟按照《葫芦岛市化工地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近期将公示该方案的征求意见稿。
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四)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并将依法予以清理。
六、从即日起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复核、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具体详见《复核调查登记通知》。
附件:化工地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8日——结束——。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18〕3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18〕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要求,各县(市)区已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工作,现予以批准。
调整后的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6日附件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地区名称征地区片等别征地区片(万元/亩)乡、镇、街道(村)名称龙港区Ⅰ8.5东街道、西街道、葫芦岛街道、双龙街道、望海寺街道、滨海街道、龙湾街道、玉皇街道、连湾街道、北港街道、双树乡连山区Ⅰ8.5锦郊街道Ⅱ7.0钢屯镇、寺儿堡镇、沙河营乡、塔山乡、杨郊乡Ⅲ6.0新台门镇、孤竹营子乡、白马石乡、山神庙子乡南票区Ⅰ7.0高桥镇、黄土坎乡(黄土坎村、申家屯村)、大兴乡、九龙街道(兰甲村、黄甲村)Ⅱ6.5黄土坎乡(万家屯村、上松树沟村、下松树沟村、乌金塘村、和尚沟村、笔架山村)、九龙街道(大西沟村、赵家屯村、木匠沟村、二佛庙子村、小西沟村)、沙锅屯乡、虹螺岘镇、金星镇、台集屯镇、张相公屯乡、邱皮沟街道、赵家屯街道、沙锅屯街道Ⅲ5.5九龙街道(党金沟村、三家子村)、苇子沟街道、三家子街道、缸窑岭镇、暖池塘镇Ⅰ8.0城东街道、钓鱼台街道、古城街道、宁远街道、四家屯街道、温泉街道Ⅱ7.0曹庄镇、大寨满族乡、东辛庄镇、高家岭镇、红崖子镇、菊花街道、刘台子满族乡、沙后所镇、望海满族乡、徐大堡镇、羊安满族乡、元台子满族乡、临海街道Ⅲ6.0白塔满族乡、郭家镇、华山街道、碱厂满族乡、旧门满族乡、南大满族乡、三道沟满族乡、围屏满族乡、药王满族乡建昌县Ⅰ6.0建昌镇、牤牛营子乡、素珠营子乡、石佛乡Ⅱ5.5八家子镇、汤神庙镇、喇嘛洞镇、大屯镇、药王庙镇、玲珑塔镇、王宝营子乡、老大杖子乡、要路沟乡、魏家岭乡、碱厂乡、新开岭乡、养马甸子乡、和尚房子乡、杨树湾子乡、黑山科乡、小德营子乡、二道湾子蒙古族乡、巴什罕乡、娘娘庙乡、谷杖子乡、贺杖子乡、头道营子乡、雷家店乡绥中县Ⅰ7.5塔山屯镇、高台镇、沙河镇、小庄子镇、城郊乡Ⅱ6.5西甸子镇、万家镇、前所镇、高岭镇、前卫镇、荒地镇、李家堡乡、网户满族乡、王宝镇Ⅲ5.5宽邦满族镇、大王庙镇、西平坡满族乡、葛家满族乡、高甸子满族乡、范家满族乡、明水满族乡、秋子沟乡、加碑岩乡、永安堡乡——结束——。
葫住建发〔2020〕5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三河”综合治理一期穿越铁路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葫住建发〔2020〕5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三河”综合治理一期穿越铁路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被拆迁人:现将《葫芦岛市“三河”综合治理一期穿越铁路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葫芦岛市“三河”综合治理一期穿越铁路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方案葫芦岛市“三河”综合治理工程是我市重点民生工程,治理河道需拆迁房屋、临时占用农用地及地上附属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龙港区政府会议精神,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占地范围连山区寺儿堡镇新地号村、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连山区锦郊街道、龙港区北港街道稻池村等村落,以上沿线所涉及的房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详见沿线及施工作业图)。
二、建设单位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补偿实施单位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四、占地补偿时间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30日。
五、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六、房屋补偿安置(一)具有房屋权属证明的住宅房屋补偿1. 对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相符的,按证载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 照小房大的,证载面积部分,按照第1条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照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折半给予补偿。
3. 照大房小的,以实测面积乘以该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具有《铁路用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补偿具有《铁路用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如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相符的,按证载面积的70%,乘以该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如实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则按证载面积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无照房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如实测面积小于证载面积,则按实测面积依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三)无照(证)的住宅房屋补偿对于无照(证)的住宅房屋,按实测面积,乘以该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9•【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现将《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铭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控制,进一步盘活国有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备,以调控和供应城镇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各类建设所需用地,均应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储备土地。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
计划、财政、建设、经贸、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上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六条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场用地需求,拟订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列入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三)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置换的土地;(四)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五)城市规划区内未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六)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依法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六)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七)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八)非法占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九)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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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现将《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原则:(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三)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过渡期应得到补偿;(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而对由于技术等个别因素带来的收益则不计算在内。
第五条土地原用途主要地类的确定。
(一)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包括水旱轮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菜地包括:1、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用途均为菜地的;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菜地,现用途为非菜地,其现用途不满3年的(超过3年的,按现用途确定地类);3、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非菜地,而现用途种菜已满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第六条下列情况视为耕地:(一)坡度低于25度,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葡萄园、花卉园以及培育和种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三)以种植水稻为主、养鱼蟹为辅的稻鱼(蟹)混合种养水田。
第七条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情况和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安置补助费:l亩(含1亩)以上补助8至11倍;0.5亩(含0.5亩)至1亩,补助11至13倍;0.3亩(含O.3亩)至0.5 亩,补助13至15倍;0.3亩以下,补助15至20倍,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八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果园中果树的补偿执行附表七标准的,不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动迁的居(衬)民的补偿,按《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和生长期的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果树地套种的农作物按一茬作物产值的30%至50%补偿。
已备耕的土地,给予该耕地使用者备耕损失费每亩200至300元。
第十条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一)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单位或个人私自栽种的树木、花草、青苗等作物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
第十一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农田水利、鱼塘设施的,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标准按成本价计算。
对于能够移栽、移养的种植物、养殖物(如树木、花草、药材、家禽等),给予移栽(养)费,移栽费按其价值的20%以下给予,移养费按其价值的10%以下给予。
第十二条对农村因征地搬迁的村民,按原房照(证)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付给搬家补助费;村民自行安置住处的,按原房照(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付给6至12个月的租房补助费。
第十三条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临时用地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第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补偿费标准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占用每增加1年增加1年的年产值补偿。
临时用地,未改变土质结构,按1年产值补偿;因机械施工造成土地板结,按2年产值补偿;因施工改变土质结构,按3年产值补偿。
临时用地收取复垦保证金,属于耕地的,每平方米10元,属于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5元用于土地复垦。
临时用地单位按要求对土地进行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临时用地单位不进行复垦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其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用地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小组)管理和分配,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被征用上地的上地使用者或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地上附着物和育苗补偿费应支付给所有者。
第十九条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土地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到指定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勘测、核定征地面积及土地地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现状,调查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等情况,与有关单位协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听取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和村民意见;(五)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采纳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及村民的合理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事宜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上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征用土地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批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勘测定界图及相关文件,到征地处(站)办理征地委托事宜。
并视宗地情况,按每亩3-13万元(最后按实际发生额结算)预交征地补偿安置费。
条件特殊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协商征地。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征地手续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详查勘界资料或核量的补偿登记及录像资料,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强制征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按时处理青苗和拆除地上附着物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清理。
第二十五条参与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与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发生行政执法错案或者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阻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