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 生物制品091228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完整)
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生物制品分批规程生物制品分装规程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钩端螺旋体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制造及检定规程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皮上划痕用鼠疫活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病活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治疗用布氏菌病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短棒状杆菌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流行性乙型脑炎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森林脑炎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麻疹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格冻干流行性腮腺炎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口服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血源乙型肝炎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黄热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成人用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白喉、破伤风二联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蛇毒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炭疽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狂犬病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原料血浆采集(单采知浆术)规程人胎盘血白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人血白蛋白(低温乙醇法)制造及检定规程人血丙种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组织胺丙种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人凝血因子Ⅷ浓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人纤维蛋白原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基因工程α1b干扰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基因工程α2a干扰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旧结核菌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结核菌素纯蛋白衍化物(TB-PPD)制造及检定规程卡介菌纯蛋白衍化物(BCG-PPD)制造及检定规程布氏菌素制造及检定规程锡克试验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生物制品化学规定规程伤寒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伤寒、副伤寒甲二联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伤寒、副伤寒甲、乙三联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生物制品包装规程生物制品储存、运输规程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管理规程人二倍体细胞建株、检定及制备疫苗规程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包括菌苗,疫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诊断制品等。
XXXGMP附件3生物制品
XXXGMP附件3生物制品生物制品(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育。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治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操纵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操纵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坚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爱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操纵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修理人员)均应依照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依照评估结果,对生产、修理、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治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阻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 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条生产期间,未采纳规定的去污染措施,职员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
第十一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当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
第十二条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不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造成污染。
生物制品原辅材料
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的质量控制规程12生物制品是采用生物技术制备而成的具有活性的药品。
生物制品的生产工3艺复杂且易受多种因素影响,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来源复杂,可能引入4外源因子或毒性化学材料;产品组成成分复杂且一般不能进行终端灭菌,产品5的质量控制仅靠成品检定难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因此,对生物制品生产6用原材料和辅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是降低制品中外源因子或有毒杂质污染7风险,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的必要措施。
8本规程是对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9质量控制的通用性要求。
10一、、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11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系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生物材料和化学12材料。
本规程所述原材料不包括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起始原材料(如细胞基质、13菌毒种、生产用人血浆和动物免疫血清等)。
141.分类15按照来源可将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生物原材料,主要16包括来源于微生物,人和动物细胞、组织、体液成分,以及采用重组技术或生17物合成技术生产的生物原材料等;另一类为化学原材料,包括无机和有机化学18材料。
192.风险等级分级及用于生产的质量控制要求20根据原材料的来源、生产以及对生物制品潜在的毒性和外源因子污染风险等21将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按风险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以下四级,各级生物制品原22材料至少应进行的质量控制要求见附表1。
23对于不同风险级别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应充分考虑来源于动物(或人)的生24物原材料可能带来的外源因子污染的安全性风险。
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毒性25较大的化学原材料,有机溶剂的使用应符合本版药典附录“残留溶剂检测”的26相关要求。
27第1级为较低风险的原材料。
为已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或药品无菌制剂。
28如人血白蛋白、各种氨基酸、抗生素注射剂等。
29第2级为低风险原材料,这类原材料为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取得国家药品批30准文号并按照我国现行药品GMP生产的用于生物制品培养基成分以及提取、纯31化、灭活等过程的化学原料药和药用级非动物来源的蛋白水解酶等。
生物制品名词解释
生物制品名词解释
生物制品名词解释
生物制品是指由生物活性组分形成的可以用于人类健康保健的治疗剂。
它们通常是由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经特定加工而制成的。
生物制品经
常用来弥补自然界植物和动物不能满足的需求、治疗疾病或改善健康。
一般来说,生物制品包括:注射剂、口服药剂、膏剂、原料药剂、外
用药剂、抗体和植物提取物。
注射剂是指由生物制药厂生产的可以经
血液循环快速达到治疗目的的药物,它们是生物制品的重要类别。
口
服药剂是指用于口服治疗的药物,它们在生物制药领域中也占有重要
地位。
膏剂是指一种外用药物,它们具有润滑和保湿的作用,可以用
来治疗肌肤病、烧伤以及外伤,是生物制品的重要分类。
原料药剂是
指经过特殊加工而制成的原料药,它们可以直接使用,或者经过进一
步加工而成为可以口服无需改变的药物。
外用药剂是指外用的药物,
它们不仅可以用于治疗皮肤疾病,还可以用于抗病毒等用途。
抗体是
指可以提高人体免疫力的生物制品,它们可以有效地抵抗病毒性疾病,防止疾病的发生。
最后,植物提取物是指从植物中提取的活性成分,
它们具有疗效,并且对人体无害,因此常常被用于治疗疾病或改善健康。
总之,生物制品可以大大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状况,因此它们
非常重要。
生物制品在医药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人正
在重视它们,因此使用生物制品应该受到充分重视,而且应当遵守规定,服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以便发挥生物制品所应有的作用。
生物制品
中文名称:生物制品英文名称:biological product定义:一类用于疾病诊断或防治的制剂。
即应用自然的或借助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技术,获得各种微生物、细胞、动物和人源组织、液体等生物材料而制备。
所属学科:免疫学(一级学科);应用免疫(二级学科);免疫预防(三级学科)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的,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生物制品不同于一般医用药品,它是通过刺激机体免疫系统,产生免疫物质(如抗体)才发挥其功效,在人体内出现体液免疫、细胞免疫或细胞介导免疫。
现代生物制品随着微生物学、免疫学和分子生物及其他学科的发展,生物制品已改变了传统概念。
对微生物结构、生长繁殖、传染基因等,也从分子水平去分析,现已能识别蛋白质中的抗原决定簇,并可分离提取,进而可人工合成多肽疫苗。
对微生物的遗传基因已有了进一步认识,可以用人工方法进行基因重组,将所需抗原基因重组到无害而易于培养的微生物中,改造其遗传特征,在培养过程中产生所需的抗原,这就是所谓基因工程,由此可研制一些新的疫苗。
70年代后期,杂交瘤技术兴起,用传代的瘤细胞与可以产生抗体的脾细胞杂交,可以得到一种既可传代又可分泌抗体的杂交瘤细胞,所产生的抗体称为单克隆抗体,这一技术属于细胞工程。
这些单克隆抗体可广泛应用于诊断试剂,有的也可用于治疗。
科学的突飞猛进,使生物制品不再单纯限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传染病,而扩展到非传染病领域,如心血管疾病、肿瘤等,甚至突破了免疫制品的范畴。
中国生物制品界首先提出生物制品学的概念,而有的国家则称之为疫苗学。
根据生物制品的用途可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诊断用生物制品三大类。
预防用生物制品均用于传染病的预防。
包括疫苗、类毒素和γ -球蛋白三类。
疫苗是由细菌或病毒加工制成的。
过去中国生物制品界和卫生防疫界习惯将细菌制备的称作菌苗,病毒制备的称作疫苗,有的国家将二者都称作疫苗。
生物制品原辅材料
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的质量控制规程12生物制品是采用生物技术制备而成的具有活性的药品。
生物制品的生产工3艺复杂且易受多种因素影响,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来源复杂,可能引入4外源因子或毒性化学材料;产品组成成分复杂且一般不能进行终端灭菌,产品5的质量控制仅靠成品检定难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因此,对生物制品生产6用原材料和辅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是降低制品中外源因子或有毒杂质污染7风险,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的必要措施。
8本规程是对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9质量控制的通用性要求。
10一、、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11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系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生物材料和化学12材料。
本规程所述原材料不包括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起始原材料(如细胞基质、13菌毒种、生产用人血浆和动物免疫血清等)。
141.分类15按照来源可将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生物原材料,主要16包括来源于微生物,人和动物细胞、组织、体液成分,以及采用重组技术或生17物合成技术生产的生物原材料等;另一类为化学原材料,包括无机和有机化学18材料。
192.风险等级分级及用于生产的质量控制要求20根据原材料的来源、生产以及对生物制品潜在的毒性和外源因子污染风险等21将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按风险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以下四级,各级生物制品原22材料至少应进行的质量控制要求见附表1。
23对于不同风险级别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应充分考虑来源于动物(或人)的生24物原材料可能带来的外源因子污染的安全性风险。
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毒性25较大的化学原材料,有机溶剂的使用应符合本版药典附录“残留溶剂检测”的26相关要求。
27第1级为较低风险的原材料。
为已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或药品无菌制剂。
28如人血白蛋白、各种氨基酸、抗生素注射剂等。
29第2级为低风险原材料,这类原材料为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取得国家药品批30准文号并按照我国现行药品GMP生产的用于生物制品培养基成分以及提取、纯31化、灭活等过程的化学原料药和药用级非动物来源的蛋白水解酶等。
附录 生物制品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生物制品分 批规程”对生物制品分批并编制批号。
第四十四条 应当进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试验。培养基中不得添
加未经批准的物质。 第四十五条 向发酵罐或其它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应当检 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确保不发 生污染和差错。
第三章 人员
第八条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 、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 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 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 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第三章 人员
第十条 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 ,员工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 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
第七章 质量管理
控,连续监控数据应当纳入批记 录。 第五十六条 采用连续培养工艺(如微载体培养)生产的 ,应当根据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原料
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生物材料和化学材料 ,不包括辅料。 (二)辅料 指生物制品在配制过程中所使用的辅助材料,如佐剂、 稳定剂、赋形剂等。 第八章 术语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如需要称量某些添加剂或成 分(如缓冲液),生产区域可存放少量物料。 第二十九条 洁净区内设置的冷库和恒温室,应当采取有 效的隔离和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对生产区造成污染。 第四章 厂 房与设备
第五章 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房、质量检定动物房、 生产区应当各自分开。动物房的设计、建造及动物饲养管理 要求等,应当符合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应当对生产及检验用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 并有相应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 养条件、动物健康情况等。
生物制品基本概念
生物制品科技名词定义中文名称:生物制品英文名称:biological product定义:一类用于疾病诊断或防治的制剂。
即应用自然的或借助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技术,获得各种微生物、细胞、动物和人源组织、液体等生物材料而制备。
所属学科:免疫学(一级学科);应用免疫(二级学科);免疫预防(三级学科)本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的,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生物制品不同于一般医用药品,它是通过刺激机体免疫系统,产生免疫物质(如抗体)才发挥其功效,在人体内出现体液免疫、细胞免疫或细胞介导免疫。
目录什么是生物制品起源与发展分类什么是生物制品起源与发展分类什么是生物制品生物制品biological products应用微生物(细菌、噬菌体、立克次体、病毒等)、微生物代谢产物、寄生虫和动物的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等,直接制成或用现代生物技术、化学方法制成,作为预防、治疗、诊断特定传染病或其它有关疾病的制剂,通称为生物制品。
种类有疫苗、菌苗、类毒素、免疫血清、人血液制品、诊断用品、噬菌体、生物技术制品等。
起源与发展在10世纪时,中国发明了种痘术,用人痘接种法预防天花,这是人工自动免疫预防传染病的创始。
<.斯.诺.美.A11-走在生物医学的最前沿>种痘不仅减轻了病情,还减少了死亡。
17世纪时,俄国人来中国学习种痘,随后传到土耳其、英国、日本、朝鲜、东南亚各国,后又传入美洲、非洲。
1796年英国人E.詹纳发明接种牛痘苗方法预防天花,他用弱毒病毒(牛痘)给人接种,预防强毒病毒(天花)感染,使人不得天花。
此法安全有效,很快推广到世界各地。
牛痘苗可算作第一种安全有效的生物制品。
微生物学和化学的发展促进了生物制品的研究与制作。
19世纪中期,“免疫”概念已基本形成。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完整)
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生物制品分批规程生物制品分装规程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钩端螺旋体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制造及检定规程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皮上划痕用鼠疫活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病活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治疗用布氏菌病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短棒状杆菌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流行性乙型脑炎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森林脑炎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麻疹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格冻干流行性腮腺炎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口服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血源乙型肝炎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黄热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成人用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白喉、破伤风二联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蛇毒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炭疽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狂犬病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原料血浆采集(单采知浆术)规程人胎盘血白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人血白蛋白(低温乙醇法)制造及检定规程人血丙种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组织胺丙种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人凝血因子Ⅷ浓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人纤维蛋白原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基因工程α1b干扰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基因工程α2a干扰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旧结核菌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结核菌素纯蛋白衍化物(TB-PPD)制造及检定规程卡介菌纯蛋白衍化物(BCG-PPD)制造及检定规程布氏菌素制造及检定规程锡克试验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生物制品化学规定规程伤寒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伤寒、副伤寒甲二联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伤寒、副伤寒甲、乙三联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生物制品包装规程生物制品储存、运输规程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管理规程人二倍体细胞建株、检定及制备疫苗规程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包括菌苗,疫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诊断制品等。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_1
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6、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二、申报资料项目(一)综述资料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目录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目录生物制品标准物质是指用于生物制品质量控制的物质,通常是由国家授权的标准化机构或者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具有一定纯度和稳定性的物质。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使用对于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目录进行介绍,以便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和生产厂家了解和使用。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储存条件、有效期等。
其中,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名称是对该物质的简要描述,通常采用国际通用的命名规则,以便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统一命名和使用。
生产厂家是指生产该标准物质的单位或者机构,其资质和信誉对于标准物质的质量和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
规格型号是指标准物质的具体规格和型号,通常包括物质的纯度、浓度、包装规格等信息。
质量标准是指对标准物质质量的要求和检测方法,包括物质的纯度、稳定性、杂质含量等指标。
储存条件和有效期则是指标准物质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以及其保质期限。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目录涵盖了多种类型的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基因工程药物、生物制剂、疫苗、血液制品等。
这些标准物质广泛应用于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对于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使用生物制品标准物质时,需要严格按照目录中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所使用的标准物质符合质量要求。
同时,还需要注意标准物质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避免因不当存储而导致标准物质的质量下降或失效。
总之,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目录是生物制品质量控制工作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保障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和生产厂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促进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规范化应用和推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7]28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的通告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7]287号)为规范生物制品通用名称的使用,维护药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现将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予以公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上市的细菌类生物制品必须使用公布的通用名称。
特此通告。
附件: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五月十六日附件: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原药品名称│变更的药品通用名称│├────────────────────┼───────────────────┤│卡介菌多糖、核酸制剂│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治疗用布氏菌制剂│治疗用布氏菌疫苗│├────────────────────┼───────────────────┤│短棒状杆菌制剂│短棒杆菌注射液│├────────────────────┼───────────────────┤│A群链球菌制剂│注射用A群链球菌│├────────────────────┼───────────────────┤│红色诺卡氏菌细胞壁骨架制剂│注射用红色诺卡氏菌细胞壁骨架│├────────────────────┼───────────────────┤│绿脓杆菌制剂│绿脓杆菌注射液│├────────────────────┼───────────────────┤│假单胞菌制剂│假单胞菌注射液│├────────────────────┼───────────────────┤│口服双歧杆菌活菌制剂│双歧杆菌活菌胶囊│├────────────────────┼───────────────────┤│口服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肠球菌三联活菌│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 ││制剂│双歧杆菌三联活菌散│├────────────────────┼───────────────────┤│口服双歧杆菌、乳杆菌、嗜热链球菌三联活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片││├────────────────────┼───────────────────┤│口服地衣芽孢杆菌活菌制剂│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 │││地衣芽孢杆菌活菌颗粒│├────────────────────┼───────────────────┤│口服蜡样芽孢杆菌活菌制剂│蜡样芽孢杆菌活菌胶囊/ │││蜡样芽孢杆菌活菌片│├────────────────────┼───────────────────┤│双歧杆菌、乳杆菌、肠球菌、蜡样芽孢杆菌四│双歧杆菌四联活菌片││联活菌片││├────────────────────┼───────────────────┤│口服酪酸梭菌、双歧杆菌二联活菌胶囊│酪酸梭菌二联活菌胶囊│├────────────────────┼───────────────────┤│口服枯草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枯草杆菌活菌胶囊│├────────────────────┼───────────────────┤│口服地衣芽孢杆菌活菌片│地衣芽孢杆菌活菌片│└────────────────────┴───────────────────┘——结束——。
生物制品概述及管理
预防类生物制品
减毒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的比较 减毒活疫苗 1. 2. 3. 注射一次即可有效 接种后似自然感染, 形成完整免疫 在一定范围内疫苗病 毒可排斥野毒 1. 灭活疫苗 可多种抗原混合制成多价疫 苗 抗原性稳定 经过灭活处理不会污染其它 病原 可提纯抗原,加入佐剂增加 免疫效果 一般需注射2~3次才明显有效 一般仅产生体液免疫 抗原要求量大,制造工艺较 繁琐
细菌类疫苗
由细菌、螺旋体或其衍生物制备而成,包括: • 减毒活疫苗:卡介苗、人用炭疽和人用鼠疫 疫苗等 • 灭活疫苗:霍乱菌体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 等 • 亚单位疫苗: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伤寒Vi 多糖疫苗等 • 类毒素: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等 • 重组DNA疫苗:重组疟疾疫苗、重组幽门螺 杆菌疫苗等
生物制品属于药品,其管理遵循药品管理法规 生物制品有其特殊性,其管理有不同之处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物制品附录 WHO疫苗管理六项职能
七、生物制品的国家管理(二) (WHO疫苗管理六项职能)
原材料 生产过程 检验方法 储存和运输 使用目的 实用对象 管理
精 制
(除去非特异蛋白质)
稀释配制
分 装
检定
三、生物制品生产工艺流程
(血液制品【低温乙醇法】)
血浆 血浆合并 低温乙醇法 内包装 材料
病毒灭活
超滤浓缩
粗洗
精洗
除菌过滤
灭菌除热原
分装
包装
内包装 材料
入库
三、生物制品生产工艺流程
(重组产品)
菌种 内包装 材料 粗洗
原核表达
真核表达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3 生物制品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GMP修订版附录生物制品讨论稿
附件一生物制品GMP附录(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是应用传统的或以基因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细胞工程(Cell Engineering)、蛋白质工程(Protein Engineering)、发酵工程(fermentation Engineering)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菌、病毒、噬菌体、立克次体、寄生虫等)、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并用于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人用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他活性制剂(包括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
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但生物制品的起始材料都具有生物活性,其制备过程是无菌操作的生物学过程,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来控制其原材料、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
因此, 应根据生物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固有特性,对生物制品的特殊要求进行规定。
基于生物制品的特点,WHO、欧洲共同体和美国等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在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后,WHO于1992年颁布了《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4年又颁布了《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检查指南》。
美国FDA于1991年颁布《生物技术产品检查指南》。
欧洲共同体在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面编写了附录2“人用生物制品”。
国际药品检查互相承认公约(PIC)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面也增加了附录7“人用生物制品”。
我国虽然尚未单独制定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但在1998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5“生物制品”中,按照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特点,补充规定了39条生物制品的特殊要求。
随着我国生物制品GMP的发展和提高,有必要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生物制品”附录进行修订。
本附录根据生物制品的特点以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要求进行补充和说明。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 ---------
28 ± ±
±---±--±---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3.“±”指根据申报品种的具体情况要求或不要求。 四、申报资料说明 (一)申请临床试验报送资料项目1~31;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 料项目1~6、15和29~38。
16 + +
+++++++++++
17 + +
+++++++++++
18 + +
+++++++++++
药 19 + + 参 参 + + + + + + + + + + ±
理 20 + + 照 照 + + + + + + + + + + +
毒 21 + + 相 相 ± ± ± - + ± + + ± + ±
理
应应
22 ± ±
±±±-±±±±-±-
研
指指
究 23 ± ± 导 导 ± ± ± - ± ± ± ± - ± -
资 24 ± ± 原 原 ± ± ± - ± ± ± ± - ± -
料 25 + + 则 则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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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按照下列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1.微生物培养物,不包括重组DNA制品;2.微生物和细胞培养物,包括由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制备的制品;3.生物组织提取物;4.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采用上述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还应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的特殊性:1.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2.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3.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应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根据所生产制品的生物安全评估结果,应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制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条同一生产日内,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员工不得从有可能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
第十一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二条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潜在的污染。
第十三条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第十五条当存在交叉污染风险时,特别是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应根据产品特性和设备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
第十六条各种灭活疫苗(包括基因重组疫苗)、类毒素和细菌提取物等,灭活后可与其它无菌生物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
但在一种制品分装结束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
第十七条卡介苗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生产中涉及活生物的生产设备应专用。
第十八条致病性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使用专用设施。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第十九条其它种类芽孢菌产品,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
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第二十条使用密闭系统进行生物发酵的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
第二十一条无菌制剂生产加工区域应符合洁净度级别要求,并保持相对正压;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采用无菌工艺处理病原体的负压区或生物安全柜,其周围环境应是相对正压的洁净区。
第二十二条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污染(如可采用熏蒸消毒法)。
清洁和去污染的有效性应经验证。
第二十四条用于活生物体培养的设备,其设计应能防止培养物受到外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管道系统、阀门和呼吸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
应尽量采用在线清洁、在线灭菌系统。
密闭容器(如发酵罐)的阀门应能用蒸汽灭菌。
呼吸过滤器应为疏水性材质,且使用效期应经验证。
第二十六条涉及菌毒种或产品直接暴露的隔离、封闭系统应定期证明其无泄漏风险。
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均要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生产区内可存放少量生产过程中需要称量的储备物(如缓冲液)。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或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应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洁净区内设置的冷库和恒温室,应采取必要、有效的隔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对生产区造成污染。
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第三十条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房、质量检定动物房必须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动物房的设计、建造及动物饲养管理要求等,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应对生产及检验用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并有相应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健康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生产和检定用动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
第六章生产管理原辅料第三十三条生物制品生产用物料须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应商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与之签订较固定供需合同,以确保其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十四条应明确规定原辅料的供货渠道、货源及适用范围。
生产用的主要原辅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放行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三十五条当原辅料的检验周期较长时,允许检验完成前投入使用,但只有全部检验结果符合标准时,才能放行相应的成品。
种子批和细胞库系统第三十六条生产和检定用细胞需建立完善的细胞库系统(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
细胞库系统应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细胞库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检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应建立完善的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
种子批系统应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菌毒种种子批系统的建立、维护、保存和检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应通过连续生产批次产品的一致性确认种子批和细胞库的适用性。
种子批和细胞库建立、保存和使用的方式,应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或变异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种子批或细胞库与成品之间的传代数目(倍增次数、传代次数)应与已批准注册资料中的规定一致,不应随生产规模变化而改变。
第四十条应在适当受控环境下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以保护种子、细胞库和操作人员。
在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的过程中,不应在同一区域或由同一人同时处理其它活性或传染性物料(如病毒、细胞系或细胞株)。
第四十一条只有经批准的人员才允许从事种子批和细胞库操作,且需在指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接触种子批和细胞库的人员应经过批准。
第四十二条种子批和细胞库稳定性和复苏情况应有记录。
储藏容器应有明确的标签,并于适当温度下保存。
库存台帐应长期妥善保存。
冷藏库的温度应有连续记录,液氮储藏条件应有适当的监测。
任何偏离储藏条件的偏差及纠正措施都应记录。
第四十三条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的储藏方式应能避免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的储藏条件下分别妥善保存,只允许指定人员进入,以避免全部丢失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在储藏期间,装有主代种子批、主代细胞库或工作种子批、工作细胞库的全部容器应同等处理。
一旦取出使用,不得再返回库内储藏。
生产操作第四十五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生物制品分批规程”对生物制品分批并编制批号。
第四十六条应证明培养基促进生长的特性。
培养基中不得擅自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向发酵罐或其它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应检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确保不发生污染和差错。
第四十八条产品的离心和混合过程可能会产生悬浮微粒,有必要对这些操作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活性生物的扩散。
第四十九条培养基应尽可能在线灭菌。
向发酵罐、反应罐中通气、添加培养基、酸、碱、消泡剂等成分时尽可能使用可在线灭菌的过滤器。
第五十条应对任何病毒去除或灭活工序进行充分验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已完成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的产品被再次污染。
第五十一条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和可疑污染物品应有有效的原位消毒设施,单独灭菌或完全灭活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第五十二条不同产品的纯化应使用专用的层析分离柱,并应在不同批次之间进行灭菌或消毒。
不得将同一分离柱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
应明确规定分离柱的合格标准、清洁或灭菌方法及使用寿命。
纯化用分离柱的保存和再生应经过验证。
第五十三条对用于实验取样、检测或日常监测(如空气采样器)的用具和设备,应制定严格的清洁和消毒程序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有些用具或设备要根据生产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必要时做到专物专区专用。
第七章质量管理第五十四条对生物制品原辅料、原液、半成品及成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定。
第五十五条中间产品的检验应在适当的生产阶段完成,当检验周期较长时,允许先进行后续工艺生产,但结果合格后方可放行成品。
第五十六条必要时,中间产品的留样数量应充足,并在适宜条件下贮存,以满足复试或对中间控制确认的需要。
某些原辅料根据其自身特点(如用于配制培养基的组分)可不必留样。
第五十七条应对生产过程中某些工艺(如发酵工艺)的相关参数进行连续监控,连续监控数据应纳入批记录。
第五十八条应对采用连续培养工艺(如微载体培养)生产的制品制定特殊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八章术语1.原料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生物材料和化学材料,不包括辅料。
2.辅料指生物制品在配制过程中所使用的辅助材料,如佐剂、稳定剂、赋形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