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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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

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

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

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

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

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

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

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

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幼⼉园的伤害事故是很经常出现的,那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有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1.幼⼉园不是在园孩⼦的监护⼈幼⼉园是不是在园孩⼦的监护⼈,是认定幼⼉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

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承担监护⼈:1.祖⽗母、外祖⽗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

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可见,监护⼈是基于亲权和以⾎缘关系为纽带⽽产⽣的法定职责,中⼩学⽣及幼⼉园的幼⼉属于未成年⼈,其⼈⾝安全应当受到监护⼈的保护。

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法律责任的情形

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法律责任的情形

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法律责任的情形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这种关系存续于特定的范围内,即幼儿进入幼儿园至幼儿离开幼儿园及幼儿园所使用、管理或负有特定责任的场所。

对发生在上述范围内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呢?一、负有法律责任一是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使其权利。

(1)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幼儿从事不宜幼儿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如教师A让幼儿到盥洗室里提暖水瓶给她,幼儿在途中不慎摔倒,爆炸的暖水瓶使其胸部被烫成八级伤残。

(2)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如教师B自从和玲玲妈妈发生争执后就经常找玲玲的“麻烦”,取消了玲玲当小组长的资格,不让玲玲参加全班性的比赛活动,嘲讽玲玲是猪脑子等,致使玲玲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

二是幼儿园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义务。

(1)未履行条件适格的义务。

①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等不符合法定的标准和安全、卫生要求。

如辉辉在园正常活动时,无意中撞到无任何警示标识的玻璃门上,玻璃破碎使其脸部、颈部等多处受伤。

②幼儿园所聘请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违背法定条件(非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如某幼儿园大三班有三个幼儿得了乙肝,这些幼儿以前都是肝功能正常的,经查该班教师C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教师C在调入该园时园长没有要求其体检。

(2)未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

如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幼儿园没有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给予特殊照顾等所引起的幼儿伤害事故。

(3)未履行附随义务,主要包括未履行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如教师D在得知莹莹父亲被捕入狱后,就将此事透露给了全班幼儿,使他们疏远了莹莹,致使莹莹患上了抑郁症。

二、可不负法律责任一是具有正当理由,即幼儿园虽实施了对幼儿构成伤害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以紧急避险为例,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如某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去看电影的路上,突然一辆疾驶的轿车向幼儿开来,教师E情急之下将幼儿推倒在一旁,其中一幼儿被撞伤头部,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成长的重要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对孩子们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环境,制定和实施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至关重要。

二、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分类幼儿园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 交通事故:幼儿园校车或其他与幼儿园相关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

2. 摔伤事故:幼儿在幼儿园内或周边区域摔倒、跌落等引发的事故。

3. 火灾事故:幼儿园内火源失控所导致的火灾事故。

4. 溺水事故:幼儿在游泳或接触水域时失去控制而导致的溺水事故。

5. 中毒事故:幼儿误食有毒物质或接触有毒物质导致的中毒事故。

三、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1. 安全第一:无论是因故意还是疏忽导致的安全事故,幼儿园应以保障幼儿安全为首要原则。

2. 事故预防: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3. 责任明确:凡是在幼儿园范围内的安全事故,校方必须认真核实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4. 公正公平:幼儿园应对事故责任追究进行公正公平的审查,并依法采取合理合法的惩戒措施。

四、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1. 事故调查: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安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制定调查报告。

2. 责任追究:根据调查报告,幼儿园应追究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纪律处分、解聘等。

3. 教育培训:幼儿园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 改进措施: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幼儿园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从根本上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效果评估1. 效果评估:幼儿园应定期对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2. 反馈机制:幼儿园应建立对幼儿家长的反馈机制,接收和处理家长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结语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环境。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
(2)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案 例
小明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玩耍,邮局送快递的张某疏于观察将小明撞倒,致其受伤。
*
(三)、幼儿园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案 例
小明是某幼儿园学生,幼儿园曾三令五申课间休息时不得相互打闹,攀爬桌椅。某日午休时,小明站在课桌上玩闹,不慎从课桌上摔下,导致受伤。
2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Part One
*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时空范围
A
类型范围
B
*
1、时空范围
《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也有补充规定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每个幼儿园的首要任务。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确立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以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安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幼儿园全体师生,无论是教育教学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的各项活动,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具体执行和管理本制度的责任部门为幼儿园安全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幼儿园管理人员和相关职工组成,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第二章责任人的定义第三条: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员:1. 幼儿园园长:作为幼儿园的领导者,负有对整个园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2. 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班主任、教师等,他们直接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必须时刻关注学生的安全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3. 幼儿园保安人员:负责维护园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4. 幼儿园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后勤保障人员、清洁工等,他们在幼儿园的日常运行中也可能涉及到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人员在幼儿园的安全事故中,如果因为疏忽、过失或者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这些责任人员在工作中应时刻关注安全问题,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为了有效管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幼儿园将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幼儿园领导和相关职工组成,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委员会将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和具体职责,确保每个责任人清楚自己在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和任务,做到有序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幼儿园的安全稳定。

第五条:为了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幼儿园将每学期进行一次安全演练。

在安全演练中,将模拟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情景,教职工和学生将按照应急预案进行逃生、救援等应急操作,以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

幼儿园事故责任追究要点

幼儿园事故责任追究要点

幼儿园事故责任追究要点
在幼儿园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事故,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
可能会给孩子们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

因此,对于幼儿园事故责任的
追究要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事故发生地点、责任认定、处罚措施等
方面来探讨幼儿园事故责任追究的要点。

1. 事故发生地点
首先,对于幼儿园事故的责任追究,首要考虑的就是事故发生的地点。

事故是否发生在幼儿园内部,还是发生在幼儿园外部,将对责任
的划分产生重要影响。

一般来说,如果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内部,那么
幼儿园将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如果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外部,责任可能
会更为复杂。

2. 责任认定
其次,对于幼儿园事故责任的追究,责任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将会对幼儿园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员。


任人员可能包括老师、保育员、园长等。

责任人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处罚。

3. 处罚措施
最后,对于幼儿园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罚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一旦
责任人员被认定有过失,他们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可能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处罚的严重程度将根据事故的后果以及责任人员的
过失程度来确定。

总之,幼儿园事故责任的追究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维护幼儿园的正常秩序,保障幼儿的安全和权益。

希望各幼儿园能够在平时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确保每个孩子能在安全的环境下快乐成长。

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免责案例解析

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免责案例解析

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免责案例解析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须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幼儿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幼儿园,或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但由于不是幼儿园的过错而是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幼儿园不承担法律责任。

现结合有关案例,谈一谈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可以免责的几种情形。

基于外来原因引起而免责即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可分为: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地震、雷击、洪水、暴风雪等。

2.因受害幼儿或其监护人责任而引发的伤害事故。

这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幼儿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幼儿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幼儿园;二是幼儿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幼儿园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3.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幼儿的伤害完全是由幼儿园和幼儿及其家长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该第三人可以是受伤害幼儿所在幼儿园的其他幼儿,也可以是园外的其他第三人,如在幼儿园组织的一些园外实践活动中,有过错的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幼儿园以外的活动组织。

【示例】未来星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晨间锻炼活动。

突然,从幼儿园外扔迸一块小石头,砸伤了正在从事锻炼活动的琳琳小朋友,幼儿园及时对琳琳进行了救治。

经查,该石头是7岁小学生舟舟途经幼儿园上学时顺手扔进幼儿园的。

家长以幼儿园没有保护好琳琳为由,要求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了在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免除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琳琳受伤系舟舟扔石头所致,幼儿园对琳琳及时进行了救治,不存在过错,因而幼儿园可以免责。

但若幼儿园在琳琳受伤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致使琳琳受伤后果更严重,则幼儿园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简述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简述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一、概述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教育的重要场所,而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时有所闻。

对于这类事故,幼儿园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保障受伤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定义、民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定义所谓幼儿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内发生的,因管理不善或教育失职导致孩子受伤的事件。

这种事故可能涉及孩子摔伤、被物体划伤、与其他孩子发生冲突引发的伤害等。

对于这类事故的管理和解决,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主体1. 幼儿园方在幼儿园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方作为责任主体之一承担了重要责任。

幼儿园方首先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保障孩子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幼儿园方在发生事故后,应当积极采取救助和协助措施,保障被伤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2.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是幼儿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主体之一。

在幼儿园教育工作中,教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程,认真履行教育职责,确保孩子们的安全和健康。

当伤害事故发生时,教职员工也要积极配合幼儿园方采取相应措施,尽力保护伤害儿童的权益。

四、民事责任的客体1. 被伤害儿童在幼儿园伤害事故中,被伤害的儿童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客体。

幼儿园方和教职员工需要保障被伤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治疗、赔偿相关损失等。

被伤害儿童有权要求幼儿园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其他利益相关者除被伤害儿童外,还包括受伤儿童的家长、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

幼儿园伤害事故可能引发公众质疑和关注,因此幼儿园方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舆论引导和危机公关。

五、幼儿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界定在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民事责任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伤害儿童的受伤程度、幼儿园方和教职员工的过失情节、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轻微的伤害事故,可以通过幼儿园方自行赔偿或者调解解决。

而对于严重的伤害事故,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幼儿园方需要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是为了确保幼儿园内的安全环境、保护幼儿安全而设立的一套责任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追究责任,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责任主体:明确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是谁,一般包括园长、教职工、幼儿园管理机构等。

2. 责任界定:明确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责任界定,即对于不同类型的事故,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是否存在共同责任等。

3. 追究方式:规定对于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调查、证据收集、听证等程序,以及追究责任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4. 处罚措施:确定对于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解雇等。

5. 赔偿责任:规定对于因幼儿园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6. 教育措施:强调对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7. 考核评估:建立对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能力和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通过建立完善的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使幼儿园管理者和教职工更加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保障幼儿园内幼儿的安全,明确幼儿园中重大事故发生后对责任的追究机制。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环境。

二、事故责任的界定1. 幼儿园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是指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或其他责任原因导致幼儿受到重大伤害或损失的事件。

2.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3. 主要责任是指直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责任方,次要责任是指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其他相关方。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1. 主要责任的追究:- 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重大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 幼儿园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于因操作不当导致的重大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

2. 次要责任的追究:- 具有教育责任的教师,在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 幼儿园所聘用的其他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四、处罚措施1. 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方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对责任较轻的情况给予口头警告。

- 记过:对责任较重的情况给予书面警告。

- 记大过:对严重违规的情况给予严厉警告,并将记录在案。

- 辞退:对严重违纪的情况给予解雇处理,并将记录在案。

- 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况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对次要责任方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 记过- 降级- 解雇五、监督与奖励1.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的安全监督,定期检查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幼儿园及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存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内容,为保障幼儿园内幼儿的安全,对幼儿园中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责任的明确与追究,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和监督措施。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1. 幼儿园的责任:幼儿园有责任保障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这包括提供安全的环境、设施和活动,制定合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以及监督和管理园内的活动。

2. 教职工的责任:教职工在工作期间有责任照顾和保护幼儿的安全。

他们应该遵守幼儿园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密切关注幼儿的行为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家长的责任:家长也有责任确保幼儿的安全。

他们应该配合幼儿园的安全要求,如提供准确的幼儿健康信息、遵守接送制度等。

4. 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在某些情况下,安全事故可能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意外原因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认定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情况。

在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后,通常会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

这可能涉及与相关方进行沟通、查看证据、询问证人等。

如果事故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可能还会涉及赔偿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责任认定会根据法律法规、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你遇到了幼儿园安全事故或有相关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及处罚条例

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及处罚条例

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及处罚条例一、责任事故1、当班老师管理不当,发现不及时,造成幼儿发生安全事故(500元以下)老师及时上报,并处理得当,家长理解能原谅,未对幼儿园声誉造成影响的,当班老师接受幼儿园处罚(班主任罚80元,助教罚50元,保育员罚30元)。

2、当班老师管理不当,发现不及时,造成幼儿发生安全事故(500元以下)老师及时上报,并处理得当,家长不原谅,对幼儿园声誉造成影响的,当班老师接受幼儿园处罚,(班主任罚100元,助教罚70元,保育员罚50元)3、当班老师管理不当,发现不及时,造成幼儿发生安全事故,(500元以下)老师处理不当,家长不原谅,对幼儿园声誉造成影响的,当班老师接受幼儿园处罚(班主任150元,助教120元,保育员100元)4、当班老师管理不当,发现不及时,造成幼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500元以上2000以内)老师及时上报,并处理得当,家长理解能原谅,末对幼儿园声誉造成影响的,当班老师接受幼儿园处罚(班主任取消班主任当月津贴,助教罚200元,保育员罚150元)5、当班老师管理不当、发现不及时造成幼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老师隐瞒未上报,并处理不当,家长意见大,对幼儿园声誉造成极坏影响,当班老师接受幼儿园处罚(班主任撤消班主任职位,当月班主任津贴,上午兴趣班津贴扣除,助教罚200元,扣除上午兴趣班津贴,保育员罚150元,扣除上午兴趣班津贴。

)6、园办承担的责任:班级发生责任事故,处理不当,家长意见大,对幼儿园声誉造成极坏影响,园办工作人员扣当月工资的20%。

赔付(保险公司理赔后,幼儿园及班级承担的责任)1、幼儿事故发生后,500元以内的医疗费,保险公司赔付后,余额由当班老师承担,两位老师在班,余额平摊,三位老师在班,按班,助保,5:3:2分配,看望幼儿费用参照上述条例。

2、幼儿事故发生后,500以上2000以下的医疗费,保险公司赔付后,余额由园方、班级各承担50%班,助,保按5:3:2的比例赔付,看望幼儿费用参照上述条例。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理性处理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理性处理
停 止打 闹 。可 没 一会 ,轩 轩就 趁 老 师 不 注 意 ,迅速 背起 昊 昊 ,昊 昊 不 小心 摔 倒在 地 ,造 成 右股 骨 中段 骨折 。老
师及 时送 昊 昊到 医院 治 疗 ,三 个 月后 昊 昊痊愈 了,医疗费、营养 费、家长误工 费,双方进行协 商,终未达成协议。昊昊家长向法院起
访、示威等行为 ,无限度地提 出索赔要 求,给幼儿 园的 任 :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而幼儿的监护人
工作 增 加 了 难 度 。面 对 这 一情 况 ,老 师们 容 易 走 进 一个 有监 护责任 ,无论监护人 是否有过错 ,都要对被 监护
误区,抱着息事宁人 的态度 ,尽量满足 家长的要求 ,宁 人 所 造 成 的 侵 权 损 害 承 担 一 定 的法 律 责 任 ,而 不 能 免
要 责任 ; 当事 人 的行 为是损 害 后果 发生 的非 主要 原 因 ,承担相 应 的责 任 。
5I s 0 保育 教育
议家长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儿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侵 权 责任 法 》第 三十 八 条 :无 民事 行 为 能力 人在 幼儿 园、学 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 构 学习 、 生活
期 间 受到 人 身损 害 的 ,幼 儿 园、 学校 或者 其 他教 育机 构 应 当承 担 责任 ,但 能够 证 明尽 到 教 育 、管理 职 责 的 ,不承 担
愿接受家长高额 索赔 ,也 不愿意 闹上法庭。这样容 易让 除 责 任 。
家长 造 成 误解 。认 为 幼儿 在 园 内发 生 的所 有 意 外事 故 都
幼 儿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的 理 性 处 理 ,是 每 个 幼 教 工 作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将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到教学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动中,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订以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界定: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负责人负全责;上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分管领导负全责。

幼儿课堂内和幼儿园组织活动过程中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幼儿园集体活动,班主任负管理不力之责;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教师采取保护措施不力,造成意外伤害的,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共同承担学生的医疗费用,还要给予记过处分,问题严重者将停职查看甚至开除。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幼儿造成伤害事故的由体罚者负全部责任,承担幼儿的医疗费,给予记过或行政处分。

幼儿课间休息、课间活动发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带班教师负教育不力和课间管理不力之责。

在幼儿接送期间发生的事故,带班教师负全责;在园门口发生的事故,值日教师和门卫,负全责,班主任负教育不力之责。

幼儿擅自离园,在路上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责教育不力之责。

幼儿在节假日期间发生交通、触电、溺水、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燃放爆竹、受到不法侵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教育不力之责。

幼儿在幼儿园食堂购买饭菜食用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负全责,食堂人员负次要责任。

对于因不明原因引起的幼儿伤害事故,要及时由幼儿园行政、教师、保育员及保健医生,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同时依据法律、法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教师组织幼儿外出宣传、社会实践、旅游、夏令营等活动,不听从教师指挥,造成的伤害,由教师负全部责任。

在园内活动中,由客观原因(如灯具、课桌凳、体育器材、教学用具等)而引发的事故,由幼儿园负责处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幼儿园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解聘,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规定

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规定

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规定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园学生的安全权益,规范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至关重要。

二、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报告程序规定1. 任何一起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都应该立即向园长和教师报告,并及时组织急救和送医院就诊。

2. 幼儿园应该设立专门的伤害事故报告岗位,由专人负责收集、登记和上报伤害事故情况。

3. 幼儿园需在24小时内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伤害事故的基本情况和处理情况,并在48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4. 对于较严重的伤害事故,幼儿园还应及时向学生家长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协助。

5. 幼儿园应该建立完善的伤害事故档案,保存相关的报告和处理记录,并定期进行总结和分析。

三、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 对于幼儿园学生的伤害事故,幼儿园要第一时间组织急救,并及时送医院就诊,确保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该配合家长和医院,积极配合抢救和治疗工作,为学生提供周到的服务。

3. 对于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幼儿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幼儿园需要建立健全的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工作,减少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5. 对于造成学生伤害的责任人,幼儿园应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协商工作。

四、个人观点与总结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和处理,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建立健全的伤害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规定,不仅能有效应对事故发生,还能提高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学生的安全。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规定,充分保障学生的安全,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下成长。

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有效保障学生的安全,并提高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孩子在幼儿园骨折赔偿标准

孩子在幼儿园骨折赔偿标准

孩子在幼儿园骨折赔偿标准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但是在幼儿园中,孩子们也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

其中,骨折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伤害。

那么,孩子在幼儿园骨折后,家长们应该如何要求赔偿?本文将介绍孩子在幼儿园骨折赔偿的标准。

一、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1.幼儿园内发生的骨折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内发生骨折,幼儿园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幼儿园是孩子们的监护人之一,它应该对孩子的安全负责。

如果幼儿园管理不善,造成孩子骨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幼儿园内其他孩子造成的骨折如果孩子是在幼儿园内被其他孩子造成骨折,幼儿园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幼儿园是孩子们的监护人之一,它应该对孩子的安全负责。

如果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其他孩子的行为,造成了孩子的骨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幼儿园教师造成的骨折如果孩子是在幼儿园内被教师造成骨折,幼儿园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教师是幼儿园的管理人员,他们应该对孩子的安全负责。

如果教师的行为造成了孩子的骨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内发生了骨折,家长需要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家长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如果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幼儿园应该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

2.误工费如果孩子的骨折需要长时间治疗,家长可能需要请假照顾孩子。

在这个过程中,家长会因为无法工作而产生误工费。

如果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幼儿园应该承担家长的误工费。

3.精神损失费孩子在幼儿园内发生骨折,家长会因此产生很大的精神压力和焦虑。

如果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幼儿园应该承担家长的精神损失费。

4.残疾赔偿金如果孩子的骨折导致了残疾,那么幼儿园应该承担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赔偿金额根据孩子的残疾程度而定,一般为数十万元。

5.其他费用如果孩子的骨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那么幼儿园也应该承担康复治疗的费用。

此外,如果孩子的骨折造成了其他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等,幼儿园也应该承担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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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一、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对幼儿园与幼儿法律关系的界定。

当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就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承担的是监护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幼儿在园学习、生活,实际上处于幼儿园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到幼儿园,幼儿园事实上已成为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一旦幼儿在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就应该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幼儿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幼儿园对幼儿的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因此,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构不成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

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入幼儿园,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他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总体上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的活动而形成的教育关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二)二、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我们所说的幼儿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侵害事故。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理论的一般理解,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种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据此,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适用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即,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对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

此外,《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如果幼儿在幼儿园依法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而幼儿园、幼儿等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幼儿园、家长及当事人各方等可以视情况分担责任。

对于无过错造成的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从道义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这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于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幼儿家长)而言,依法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而这种责任与幼儿园对幼儿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有很大不同。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

”基于这些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对幼儿对他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此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这一条表明,对监护人适用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三)三、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基于过错原则是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以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前提则是:幼儿园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幼儿的人身权。

但如何认定过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我们认为:认定幼儿园有没有过错的依据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

如何认定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过错,我们可以参照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道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习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街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我们认为,在上述12种情况下,幼儿园存在过错,因此应该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指出,如果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幼儿伤害的或者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而无不当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幼儿园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四)四、幼儿园承担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形式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就其责任性质而言,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

就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来讲,主要是赔偿损失。

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等。

其中医疗费一般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证,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护理费主要指受害人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及其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陪护的费用。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违法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或其规章制度对其所属的有违法失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

它共有八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有关部门或幼儿园可根据伤害事故的情况,对有过失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

1998年3月6日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颁发的学业证书等,撤销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据此,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教师可撤销其教师资格;对发生事故的幼儿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地幼儿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还要进行刑事制裁。

《教育法》第73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犯罪实行两罚制度,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时,因其违法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可能只承担上述三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也可能同时承担全部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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