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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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因为这 些不同,在 面对 工伤事故案件 中的请 求权 竞合 问题 时,应 当与民事权利 的竞舍 区
别 开 来。 由此 便 可得 出 ,在 职 工 因第 三 人 侵
损害赔偿均得主张 , 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 , 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 于 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该模 式很好 地避 传统的私法范畴。民事赔偿作 为一种 纠错机 免 了受害职工获得双份利益 ,同时又保 证其 制,通过对加 害人课 以义务、削弱其利益并 能 够 获 得 完 全 赔 偿 。 但 在 实 践 中 ,两 者赔 偿
着 工伤事 故的增 多,国家 为了保 护劳动者 的
律制度 的归责原则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 , 利 益便设 立 了工伤保险制度。工 伤保 险是指 在 劳 动 者 对 侵 权 人 提 起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中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中 或 法 定 的 特殊 情 况下 发 生意 适 用 何 种 归 责 原 则 应 当根 据 危 险 来 源 的 不 同 外事 故 ,或 因职业 性 有 害 因素危 害 而 负伤 f 或 从 两 个 方 面来 分 析 :来 自于 用 人 单 位 内部 的
区 别 于 作 为 私 法 之 一 的 民法 ,是很 明 显 的 。
将其转移至受害方从而重新 实现了双方之间 数额孰高孰低 ,无法确定计算 ,因为工伤赔 的 利 益 平 衡 。工 伤保 险 并不 是 要追 究 谁 的 过 偿有 的终身享有 ,取决于实际寿命。且雇主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场 合 ,兼得 主 义模 式 为优 ;在 错 ,其 功 能 在 于 损 害 填 补 、预 防损 害 以 及 分 缴 纳 保 费而 不 能 免 除工 伤 事 故 风 险 ,也 有 失 职 工 非 因 第 三人 侵 权 发 生 工伤 的 场合 ,替 代 散 损 失 ,相 比之 下 ,人 身损 害 赔偿 的 功 能损 公 平 。 主 义为 优 。 害 填补 、预防 损 害 以及 制 裁 。 那 么 , 这 些 国外 模 式 对 我 国 解 决 工 伤 【 关键词 】工伤保 险赔偿请 求权 ;人 身 归 责 原则 。 区分 工 伤 保 险赔 偿 请 求 权 与 案 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有怎样 的借鉴意义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摘要】目前,当工伤保险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究竟应当如何赔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定论。

而且由于立法不完善,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标准也大相径庭,这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危害。

文章首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诠释此制度存在的意义,再对国际上目前存在的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对目前国内存在的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赔偿竞合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民事侵权阶段第一个段是民事侵权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伤赔偿是以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的。

但随着工伤事故的与日俱增,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在对工伤赔偿方面的劣势渐渐显露:(1)、由于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雇工需要证明在发生工伤的过程中雇主存在过错,这对于一般雇工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雇工可能因此很难举证从而导致败诉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2)倘若雇工胜诉,雇主也可能无法承受数额巨大的赔偿费用从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员工胜诉后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3)、由于工伤事故频发,雇主往往会陷入频繁的诉讼导致经营陷入困难;同时诉讼会导致雇主与雇工的对立,加深劳资矛盾。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仅以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工伤赔偿的做法渐渐落下了帷幕。

(二)劳工补偿阶段第二个阶段劳工补偿阶段。

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在法定情形下,按照法定标准,直接领取工伤赔偿。

此时,对工伤的赔偿已经规范化、基准化,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雇工可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工伤赔偿。

这种制度简化赔偿的程序,雇工无需再对雇主存在过错举证,也避免在赔偿数额上无休止的争执。

但是,在劳工补偿制度下,企业仍然面临着高额的赔偿金额,从而可能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困难;同时,雇工也承担着雇主无力偿付赔偿的风险。

雇主为了平衡风险,往往会购买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

这种保险能够降低企业大额赔付的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雇工的利益。

民法典中人身损害和工伤可以同时适用吗

民法典中人身损害和工伤可以同时适用吗

民法典中⼈⾝损害和⼯伤可以同时适⽤吗⼈⾝伤害在现实⽣活中是经常发⽣的,例如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受伤;在⼯作过程中,劳动者受伤等。

造成⼈⾝伤害的,受害⼈可以主张赔偿,那么民法典中⼈⾝损害和⼯伤可不可以同时适⽤?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损害和⼯伤可以同时适⽤吗⼈⾝损害和⼯伤能不能同时适⽤,要看受伤的原因⽽定,例如上下班过程中发⽣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劳动者不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构成⼯伤同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伤亡”,是指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的⽣命权、⾝体权、健康权等⼈⾝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和第⼀千⼀百⼋⼗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伤赔偿流程按流程先申请⼯伤认定,赔偿⾦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向⼈⼒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的⼀个⽉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在⼀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伤认定申请表(⼈社局的⽹站⼀般有下载)、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申请劳动能⼒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般设⽴在同级⼈⼒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样的。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的关系被称为竞合。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对员工的工伤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导致身体上的损害或残疾,他有权申请工伤赔偿。

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侵权行为被广泛定义为违反法律、合同或公共道德的行为,并对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名誉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一个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伤害,他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会同时发生。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其伤害是由于雇主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然而,如果该员工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了伤害,那么他还可以提出侵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员工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并获得相关的工伤福利。

同时,员工还可以对雇主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由于雇主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例如,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不是竞合关系,而是互不影响的。

例如,如果工人在工作场所被他人故意伤害,由于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对肇事人进行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并且不会相互竞合。

总结起来,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被称为竞合。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受伤,并且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和侵权诉讼。

然而,工伤和侵权也可以是互不影响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适用。

常见法律问题总结

常见法律问题总结

浅谈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此时应如何处理,值得探讨。

国外立法主要有四种模式,即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我国究竟应采何种模式,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

本人赞成采用兼得模式,理由如下:一、两种赔偿分别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和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而行使的一种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该种请求权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的,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

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属性,其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间)。

因此,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不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择一主张的规定。

二、劳动部颁布的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等,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即受害者不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竞合情况未作出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就应允许获得双重赔偿。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浅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浅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安徽 广播 电视大 学学 报 2012年 第 3期
浅析工伤保 险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事侵权赔偿竞合 问题
尚 倩 (安徽 广播 电视 大 学 合肥 分校 ,合 肥 230001)
摘 要 :现代 侵权 的多元化救济模式 导致 了工伤 保险 责任与 民事赔偿责任 的竞合 难题 。在评述 理论界 的相
关观点 ,分析我 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基础 上,认 为我 国应 当从 工伤保 险制度设 立 的 目的和初衷进 行考
第 二种 观点 ,适 用 替 代模 式 ,也 叫免 除 模 式 。这 种模 式 的含 义是 以工 伤保 险完 全 取 代侵 权 责 任 。有 学者认 为 ,工伤 事故 发 生 以后 ,工伤 职 工 只 能依 照法 定程 序享受 工伤 保险 的相应 待遇 ,不能 去选 择 民事侵 权赔偿 。_4]这 种模 式 目前在世界上被采 用的范 围较 广 ,这与其 自身的优势有关,如可以提高工伤救 济的 效率 ,减少诉 讼 ,节约 社会 资源 等 。但 是 同时 ,这 种模 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它使工伤职工失去了完全受偿 的权 利 ,不 利 于保 护工 伤 职工 的利 益 。而且 ,这 种单 一 的模式 ,也 不 利 于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制 裁 。 因
析 ,比较 笼统 。随着研究 的深 入 ,争 论逐 步有所 变化 , 有 的 的学 者 开始分 析具体 情况 ,认 为应 当根据 不 同的 情 形分别 适用 以上 四种模 式 。
第 一种 观点 ,适 用选 择模 式 。“选择 者 ,系指被 害 人 仅得 于侵权 行 为损 害赔 偿 与劳灾 补偿 之 间 ,选择 其 一 。 ”C23意思 是 工 伤职 工 只能 在 两种 赔 偿 之 间选 择 其 一 ,不允 许两 种方式 同时适用 。也 即 ,选 择 了一 种 ,就 排 除 了另一 种 。如 有 的学者 主张 ,对 于那 些没 有参 加 工 伤保 险 的劳动者 以及 坚持 选 择 按 照 侵权 行 为 法 进 行 民事诉讼 的 ,应 当准 许适用 侵权行 为 法 的规 定处 理 工伤事 故责 任纠纷 。l3]这种 模式 表面 上赋 予 了雇 员 充 分选择的 自由,且侵权赔偿数额较 多,但是 由于侵权 诉 讼耗 时长 ,且这 种救 济 常常 是 不 确定 的 ,不 如 工 伤 保险来得稳妥、及 时。从具体操作看 ,该模式也存在 一 些 困境 。如 ,选 择 权行 使 有 无 时 间 限制 ,选 择 权 行 使 的撤 回等 。

我国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关系的修正

我国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关系的修正

职业病 , 都是 劳动者 的身体 权、 健康 权、 劳动权 甚至生命 权受到 与
工作 有关 的因素 侵害 的结 果 。
该 条规定 被广 大学者 和审 判实 务人 员广泛 诟病 。认 为劳动
者应 当享有 根据不 同的实体法选 择救济 方式 的权利 , 种权利不 这
能 被高 院解释任 意抹 杀 。 在第 二种情 况下 , 由用人单位 以外 而 即
继续 发展 。
宗 旨的背 离 , 被排 除 出了考虑 范 围。 得模 式最大 程度上 实现 了 兼
对 劳动者 利益 的保 护 , 合现 代法 治宗 旨 。 是这 种模 式 背弃 了 符 但
( ) 三 归责原 则 工伤保 险制 度采 用无 过错 责任 归责 原则 ,无论 劳动 者受 伤
工伤 保险 是指 劳动 者在 工作 中 因遭 受意 外伤 害或者 罹 患职 法》 该 问题 也并无 规定 。 对 业病 , 暂时或 者永 久丧 失劳 动能力 或 者死 亡 的, 由国家 或者 社 而 制度 。
会相 关机 构对 劳动者 或 者其 亲属 提供物 质帮 助的一 种社 会保 险 第十 二 条对该 问题有 所涉及 , 主要 的意 思是 : 其 因用人单位 的侵
( ) 四 赔偿金 种类 与标 准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S ce S t
2 8 () 0 年 月下 1 0
{占 l 缸金 } J
我国工 伤保险与民 事侵权赔偿责 任关系的修正
陈 慧
摘 要 工伤案件的受害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叉可以对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 这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如何 解决在我 国现有法律 中并未有明确有效的规定。本文通过对两种请求权的比较以及对 国外四种成熟解决模式的分析 ,找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竞合研究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竞合研究
况发生。 不会导致道德风险 的出现, 同时却充分保护 了受伤职工的生命 健康权 。 其三, 鉴于工伤保险赔偿标 准确 实低 于民事 侵权赔偿标准, 且工伤 保险待 遇不 包括精神损害赔 偿, 因此在排 除双 重补偿的赔偿方式后. 补 充赔偿模式 成为非 常公平 和合理 的选 择。 ( ) 三 补充赔偿 模式操作 中的相 关建议
【 关键词】工伤保险

民事赔偿
竟合

工伤 保险 与民事赔 偿 的竞合
同一起工伤事故存在工伤保 险赔偿和 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 问题。 即受伤职 工存在两个请求权。 一个是主张给 予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 另一个 是主张 民事损害赔 偿的请求权 。 关于 工伤保险与 民事赔偿的竞合如何处理, 总结各国情况。 认 普遍 为主要有 四种模式 : () 1选择其一模式。是指受伤职工可 以在工伤保险赔偿与 民事侵 权赔偿之间进 行选择 , 选其一的 同时。 丧失了另一种请求权 。 任 也 ( 保险优先模式。是指职 工发生 工伤事故后, 2 ) 当存在工伤保险时l
() 4补充赔偿模式。是 指受伤职 工遭受工伤后, 既可 以要求工伤 其 保险支付赔偿金。 同时也有权向侵权 人请 求损害赔偿。 是两项赔偿总 但 额不能超 过实际损害 。
二、我 国工伤保 险 与民事赔 偿竞 合规 定
( )国 家有 关 政 策 一 < 工伤保险条例 >以及2 1 年7 日起施行的 《 O 月1 O 侵权责任法 》 对于上述 竞合问题均未作 出规定。 目前, 对工伤保险与 民事赔偿竞合问题有所 涉及 的法律法规如下: ( 安全生产法 >第 四十八条规定: 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 的从 业人员, 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除依 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 赔偿 的权利, 有权向本单位提 出赔 偿要 求。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 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 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告知其按 《 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 工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适用模式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适用模式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适用模式研究刘传刚;安禹霏【摘要】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存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适用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处理此问题时存在立法上的漏洞.解决竞合适用问题,关键是确定竞合适用的模式.世界各国处理竞合适用问题采用的模式不同.梳理后发现,主要有选择适用模式、兼得适用模式、替代适用模式和补充适用模式,这四种模式各有优劣.通过分析国外四种竞合模式的优劣,提出我国应采用以替代适用模式为主、以补充适用模式为辅的复合型适用模式.【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40)001【总页数】6页(P73-78)【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模式【作者】刘传刚;安禹霏【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2.3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伤损害事故经常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身心都将遭受很大的伤害,有的劳动者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在立法上,如何对因工受伤劳动者进行有效、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极有探讨必要。

工伤保险产生以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已成为因工受伤劳动者的两种救济方式。

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可以行使工伤待遇的请求权,也可以行使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面临着工伤和侵权两种责任竞合的适用问题,解决该问题关键是从立法上确定适用的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就此竞合适用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研究并确定竞合适用的模式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会发生竞合,是因为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涉及双重法律关系:其一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其二是侵权法律关系。

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法请求工伤待遇,也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此时面临着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的问题。

劳动者在寻求救济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适用问题,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工伤保险赔偿,或是两种救济同时适用?如果同时适用,先后顺序又该如何?截至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因工作事故、职业病等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金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生活安全和尊严。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基于法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益。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民事请求权,是因他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可以向侵权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产生的,是一种法律保护权益的手段。

从适用范围上来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劳动者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一切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重叠。

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或死亡,这既可能构成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金,也可能构成他人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请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重叠。

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请求权利,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和人身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

工伤和人身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

⼯伤和⼈⾝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构成⼯伤的,劳动者在获得⽤⼈单位⼯伤保险赔偿后,⼜向侵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是否会得到⼈民法院的⽀持?店铺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伤和⼈⾝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民法通则》第⼀百⼀⼗九条规定,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的⼈必要的⽣活费等费⽤。

因此,第三⼈侵权造成他⼈⾝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该条第⼆款规定:“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伤事故受到⼈⾝损害,有权向⽤⼈单位主张⼯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损害系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主张⼈⾝损害赔偿。

可见,⼯伤保险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发⽣竞合时,⽬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排斥两项请求权同时提出的情形。

案例李某是乐安县**公司的⼀位⽼职⼯,2008年2⽉13⽇15时,因雪灾李某根据县供电公司⼯作安排急需前往某乡镇进⾏电⼒抢修,于是⾃驾摩托车后载同事张某⼀同前往,⾏⾄增⽥镇农贸市场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先后⼆次住院共计70天,⽤去医疗费28056.12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请求权适用关系综述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请求权适用关系综述

山西能源学院学报2017年5月May.,2017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请求权适用关系综述张乃琪1,程子扬2(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2249)【摘要】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场合下,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的适用关系如何处理,学界尚未达成一致。

对现有的处理模式进行梳理、比较、评述,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损害赔偿;工伤保险;适用关系;模式【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881(2017)02-0177-04收稿日期:2016-03-02作者简介:张乃琪(1993-),女,河北石家庄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适用关系的不同模式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请求权竞合时的解决方案,主要有“补充模式”、“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以及以这些模式为基础衍生的“以替代模式为原则并辅之以改良的选择模式”“有限制的兼得模式”“根据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不同模式”、“以是否造成死亡后果分别适用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依不同赔付项目分别判断”、“混合模式”等模式。

(一)补充模式补充模式,又有学者称为辅助模式。

主张补充模式的学者在阐述观点时,虽都将工伤保险和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进行了主次划分,但是对于谁为主,谁为辅的划分并不一致,即适用顺序并不相同。

有的学者主张优先适用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发挥辅助作用;有的学者主张优先适用工伤保险,将损害赔偿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损害赔偿为主工伤保险为辅的补充模式。

王利明教授认为,在工伤保险和损害赔偿竞合时,应当遵循工伤保险的辅助性,将有限的救助资金提供给最需要帮助的人,采用“损害赔偿为主,工伤保险为辅”的补充模式。

如果加害人明确,受害人应当先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如果无法确定加害人(加害人逃逸或无法查找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赔偿,受伤员工不能依靠侵权损害赔偿获得相应的救济,方才选择工伤保险。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附: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朱厚昆、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跃光,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厚昆,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生,农民,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代理人:赵勇,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米华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耿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崇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菱公司)因与朱厚昆、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缔一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锦民一终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2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跃光、周新全,朱厚坤的委托代理人赵勇,宝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华荣,缔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崇江到庭参加诉讼。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导致身体受伤或健康损害时,可以向雇主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福利保障的权利。

这是一种由劳动法保障员工权益的制度,其基础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个人遭受损失或伤害时,可以向侵权方主张赔偿的权利。

侵权行为可以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这是一种由民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制度,其基础是保护个人的法律地位。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会发生关联。

当工作场所的不安全环境或管理不善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就可能触发员工对雇主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

如果雇主的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了员工的伤害,员工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员工选择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他们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一定经济赔偿和福利保障。

如果员工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可以主张对雇主普通赔偿请求或特殊损害赔偿请求,以弥补因工伤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忧伤等。

工伤和个人保险冲突

工伤和个人保险冲突

工伤和个人保险冲突工伤保险和个人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制度,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冲突。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工伤保险和个人保险之间的冲突,并提出解决方法。

首先,工伤保险和个人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存在差异。

工伤保险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伤。

而个人保险是指个人购买的保险,用于覆盖意外事故、疾病和死亡等风险。

如果一个人既有工伤保险,又购买了个人保险,那么在发生意外伤害时,他可能会面临两份保险的赔偿范围冲突。

例如,如果工伤保险已经对某个意外伤害进行了赔偿,但个人保险也对同一意外伤害进行了赔偿,就会产生冲突。

其次,工伤保险和个人保险赔付方式上也存在冲突。

工伤保险一般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来赔偿的,这些标准可能无法满足个人保险中所规定的赔付金额。

个人保险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来赔偿的,可以根据个人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来灵活调整赔付金额。

因此,在赔偿金额上可能会发生冲突。

解决工伤保险和个人保险冲突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个人应该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在购买个人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付方式,避免与工伤保险的赔付冲突。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部协调。

保险公司在处理赔偿索赔时,应该充分了解被保险人是否已经享受过工伤保险赔付,避免重复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要明确工伤保险和个人保险的赔付责任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付。

最后,政府部门可以加强监管,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政府可以对工伤保险和个人保险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研究,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定,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赔付方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工伤保险和个人保险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但通过个人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加强内部协调,以及政府加强监管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工伤保险和个人保险之间的冲突问题。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益,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或者其他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必须通过申请和认定程序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时,受损害方依法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侵权行为可以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比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质量问题等。

第一,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时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所以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可以同时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时,劳动者不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可以存在求偿关系。

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可以先行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但如果工伤保险无法完全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继续追偿。

劳动者因工致残导致收入减少,工伤保险只能提供一定的赔偿,未能全面弥补其损失,劳动者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进一步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差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涉及到特定的法律制度和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和认定;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民法规定进行适用。

两者在赔偿的计算方法、责任承担的范围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益。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适用的关系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适用的关系

为 行政 法 规 的 伤 保 险 条例 》 定 受 害 人 工 规 有 权请 求 给 付 工 伤 保 险基 金 , 高 人 民 法 最 院《 身 损 害赔 偿 司法 解 释 )[0 3 0 ) 人 ) 20 ] 号 规 ( 2 定 , 第 三 人致 害 的 情况 下 , 害 人 有 权 请 在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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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保险 与侵 权 赔 偿 适 用 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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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工 伤 赔 偿 问题 上 , 界 各 国 经 历 了 世 由传 统侵 权 行为 法 一 元调 整 机 制 向多 元 调 整机 制 的演 变 。 伤 保 险 制度 的 产 生 , 得 工 使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救 济 出 现 了 两 种 方 式 : 伤 工 保 险赔 偿 和 侵权 损 害 赔 偿 中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 样 的 法 律 状 况 在 我 国也 是存 在 的 : 这 作

的 特 殊 情 况 下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 因职 业 性 或 有 害 因 素 危 害 而 负伤 ( 患 职 业 病 )致 残 、 或 、 死 亡 时 , 本 人 或 其 供 养 的 亲 属 给 予 物 质 对 帮 助和 经济 补 偿 的一 项 社 会 保 障制 度 。 以 工 伤保 险 的 方 式赔 偿 工业 事 故 和职 业 病 受 害 人 的 人 身损 害 , 有 十 分 明 显 的 优 势 : 具 受 害 人 可 以迅 速 获 得 赔 偿 、 害 人 和 雇 主 都 受 可 以避 免 费 事 费 钱 的 民事 诉 讼 程 序 、 因 不 受 害人 的一 般 过 失 而减 少 赔 偿 金 等 。 时 , 同 工 伤事 故 责 任 属 于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之 一 种 , 害 人 可 以 依 照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规 定 就 受 其 因工 伤事 故 遭 受 的人 身 损 害 请 求 侵 权 损 害赔 偿 。 工 伤 保 险 赔偿 而 言 , 通 人 身 较 普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商场现代化》2012年8月(中旬刊)总第692期一、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1.二者的联系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再到雇主责任险最后到工伤强制保险,这是工伤保险发展所经历的四个阶段。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在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是商业保险被国家公权力介入,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

劳动法和民法对于工伤事故加以规范的角度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而后者则是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

这就使得工伤事故被赋予了双重性质,是劳动保险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竞合。

然而这种竞合从实质上说,其实是劳动法与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之间的竞合。

因此,工伤事故责任实际上也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

2.二者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它的目的在于对工伤职工进行补偿和救助,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工伤保险补偿的给付义务人是特定的社会保险机构。

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则通常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民事纠错制度,它是以个人过错为基础的,因此应该属于私法的范畴。

(2)目的及功能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是处于较弱势的地位的,为平衡二者间的地位差距,在国家强制力的干涉下,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费,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使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处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同时,这一制度也能较快的把用人单位从沉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具有损害填补的功能,其目的是使损害恢复到未发生的状态。

即在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造成不法侵害时,使受害者得到救济,它最根本的制度价值就是平衡个体利益。

(3)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完成了向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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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张新宝+内容提要关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相互关系,存在四种模式。

以替代模式为原则并辅之以改良的选择模式是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正确思路,也是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隐含的主张。

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符合衡平保护的原则和效率原则,同时也在实质上有利于受害的劳动者。

适用替代模式与改良的选择模式的关键,是提高工伤保险给付水平,使其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水平相当。

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引言工伤事故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

一般来说,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习惯上被称之为工伤。

由于工伤事故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生命权或健康权、身体权),对受害人的救济无疑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使命之一。

早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实现的。

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一种,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诸多局限性:受害人面临举证(雇主的过错)不能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诉讼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适用过失相抵等规则会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

随着工伤事故的增多,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便设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①以工伤保险的方式赔偿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受害人和雇主都可以避免费事费钱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因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而减少赔偿金等。

②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使得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出现了两种方式: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

这样的法律状况在我国也是存在的: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基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则规定,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那么,这两种赔偿责任或者说受害人可能享有的双重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受害人应该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未来的相关法制如何构建,就成为必须在理论上做出科学回答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参见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②工伤事故社会保险相较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而言的优势,本文会详细论述。

52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一、从法律发展历程看侵权责任法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替代(一)工伤事故责任从侵权责任中分离出来的历程及其意义自工业社会以来,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制度经历了从民法到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发展阶段。

纵观二百年多来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8世纪工业革命到19世纪80年代,在此时期,盛行个人自由主义,关于工伤赔偿完全让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来处理。

③这在当时的情形下是当然的选择。

然而,随着工伤事故的日益增多,传统侵权法在救济工伤损害上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方面的局限性。

由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的限制,以及以过错为归责原则,雇工需要证明这些构成要件,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尤其是需要证明雇主的过错,有时完全是不可能的,因为许多事故是由于机器的缺陷造成的,其原因通常也无法查询,雇主还可以声称自己已经采取了当时的科学与技术所允许的种种预防措施,因而事故的发生与他本人的过错无关④。

因此,雇工面临着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2)雇主责任承担能力的限制。

由于个人责任的局限,即便雇工能够获得胜诉判决,赔偿款的落实也不能得到保障,责任人可能无力承担大额的赔偿责任。

因此,雇工还面临着因执行不能而不能获得补偿或不能获得及时补偿的风险。

(3)企业的经营风险。

由于工伤事故的频发,以及发生工伤事故时损害程度往往较为严重(经常发生严重职业病、致残或致死的严重后果),雇主极有可能会因为发生严重的工伤事故而需要支付大额赔偿,从而极有可能会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4)进一步加深了劳资纠纷。

频繁的诉讼,一方面使企业疲于应付,另一方面诉讼中的对立(雇主是否承担责任的对立、赔偿数额多少的对立等)也进一步加深了雇主和雇工之间的矛盾。

由于保障制度方面的不利,工人阶级因为劳动事故或职业病几乎濒于绝境。

第二个阶段是从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中期。

在此时期,社会责任思想发达,工会主义抬头。

为加强保护劳工利益,各种模式之劳工伤害补偿制度渐次创设。

⑤所谓劳工补偿制度,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带有某种身份的自然人(如存在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在法定情况下(工作时间、地点、性质),按法定标准(医疗、伤残、抚恤等项目)直接领取工伤待遇⑥。

现在,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着此种意义上的劳工补偿制度。

此时,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已经转换为基准法的救济,在法定条件下,工伤事故中的受害雇工可以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取法定标准的工伤补偿款。

这一方面使雇工在法定情形下可以直接领取赔偿款,简化了求偿程序,避免了雇工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雇主和雇工之间在赔偿数额上的纠纷。

但劳工补偿制度的责任承担者仍然是雇主,雇主仍然面临着因大额给付而陷入经营困境的风险,雇工也面临着雇主因经济能力而给付不能的风险。

在此种情形下,为了转嫁工伤事故带来的风险,雇主纷纷投保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

工伤事故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大额给付的风险,也提升了雇主承担工伤事故给付责任的能力,但其作为一种商业保险,仍然有很多弊端。

由于商业保险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一些雇主不愿意缴纳大额保险费为雇主进行工伤保险,而保险公司对事故多的生产单位往往拒绝承保,导致这类单位的工人得不到可靠的工伤保障。

而且商业保险的形式完全根据交纳保险费的多少决定,支付率较低。

⑦因此,此种方式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第三阶段为二战以来的近晚时期。

在这一阶段,工伤事故社会保险得到普遍的推行。

为克服工伤事故雇主责任保险的不足,工伤保险逐渐走向社会化的方式,并形成了工伤事故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的形式,规定工伤的判断标准、工伤等级以及每级应享受的待遇。

而工伤待遇的特点就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页。

参见[法]让一雅克・迪贝卢、爱克扎维尔・普列多:《社会保障法》,蒋将元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参见前引③王泽鉴书,第284页。

参见周开畅:《社会法视角中的“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适用关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参见前引⑥周开畅文。

53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是,通过测算出一个补偿标准,再套上法定的、具体的计算公式,以适用于所有工伤受害人。

工伤待遇的计发根本不考虑单位、职工和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按照工伤保险法的规定直接进行工伤损害填补,而不需要象私法那样维持相当高的成本。

⑧此时,工伤事故责任便实现了与传统民法的分离,成为了社会保障法的一个部分。

由上可知,对工伤事故的救济经历了从民事侵权责任到劳工补偿再到社会保障的过程,工伤事故责任制度也经历了从民法到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历程。

英国著名社会保险法专家奥加斯(Ogus)将工伤保险制度诞生的原因归纳为四点:一是传统侵权体系对于工伤赔偿的局限;二是工会权力的强大;三是社会对于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的关注;四是劳动者康复和生活保障以及鼓励产业安全的需要。

⑨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原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原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就是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从这个角度来看,工伤保险制度设立之初就是为了取代工伤赔偿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

工伤事故社会保险相较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而言,具有如下优点:(1)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一方面,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原则上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工伤补偿的前提不是对义务的违反,而是基于工伤事故发生的事实;侵权损害赔偿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

因此,依工伤保险,受害人更容易获得全额赔偿。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并且往往有国家财政的支持,补偿资金有保障,不受企业资金能力影响,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

由于避免了诉讼的拖延和侵权赔偿的不确定性,工伤事故的受害人一般均能迅速、确定地获得补偿。

因此,工伤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正如有学者所言,工伤保险制度突破了传统侵权法的法律逻辑,“充满了人文关怀和社会温情,使受害人感受到的是受害威胁与社会补偿安全的有机统一,通过社会保障使受害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⑩(2)有利于企业免责和分散经营风险。

企业只需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参加工伤保险,便可完全免除(替代模式时尤其如此)或部分免除发生工伤事故时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分散了企业的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给付造成的困境,减少经营风险。

(3)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避免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引发劳资冲突和纠纷。

(4)有利于节省社会成本。

工伤保险效率高,由于工伤保险不涉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免除了大量调查取证的工作,并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模小,运行成本低,节省了大量费用。

据英国皮尔逊委员会估计,将1美元转化为受害人的赔偿金,通过侵权行为法要花费85美分,而通过社会保险计划只需要不到10美分。

⑩可见,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

以上对工伤保险法律史的盘点具有如下意义: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分离出来的,这种分离有诸多原因,最主要原因是为了弥补传统侵权责任在工伤事故损害救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其创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在工伤事故救济领域替代侵权责任的救济,工伤保险制度创立之后,实践也证明其在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方面比侵权责任的救济更迅速有效;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应该取代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正因为此,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许多国家均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伤保险取代侵权损害赔偿。

在澳大利亚,“越来越多的洲政府和联邦,已经限制或取消了工伤工人起诉其雇主的过失的权利。

这一趋势在20世纪90年代尤其明显”。

⑩(二)侵权责任法的填补功能与工伤保险制度的免责及补偿功能从两种制度各自的功能来看,工伤保险制度也完全能够替代侵权赔偿制度。

⑧参见周开畅:《论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4月),第23页。

⑨参见钟明钊主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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