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注:企业具体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否必须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指经信委)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可先就企业实际情况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需要经信委的证明文件,则整个程序如下,如不需要,则直接按“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企业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经信委申报产业政策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级经信委将初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申请材料转报省经信委。
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的准备可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的规定办理。
主要有:1、申请报告(明确企业内外资性质、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工装设备、生产工艺、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近期国家政策调控行业;企业投资备案、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手续、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申请所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企业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论性文字表述);2、《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3、投资备案、环境保护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等批准文件;4、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5、从业资质证明、许可或授权;6、审计报告:审计“三表”(含会计附注);7、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8、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业态先进性或《目录》符合性方面的证明材料;9、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获得经信委的确认后,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请示(含资料清单)2、《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6、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7、省经信委的确认函8、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发文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发文部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发文时间:2012-5-15编辑时间:2012-8-18实施时间:2012-5-15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陕西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纳税人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若不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第四条纳税人第一年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申请享受年度汇算清缴结束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
第五条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报送以下资料:(一)由法人代表签发的正式申请文件;(二)申请执行年度的财务报表;(三)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含历次变动情况);(四)二级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五)申请享受年度收入明细表;(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七)凡对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西部大开发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间:2012-09-04浏览次数:2063视力保护色:一、什么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区?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7.31
•【文号】国税函[2009]411号
•【施行日期】2009.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5年12月31日止,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6年1月1日起,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7年12月31日止,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8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27字体: 【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备案应提交资料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备案应提交资料
1.《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三份:征收厅、税务所(科、分局)、区(县)局各一份)
2.减免税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等)
3.投资项目(产品)属于“鼓励类项目”的证明资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仅对税务机关难以确认的)(一式一份)
4.当期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一式一份)
5.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的资料(一式一份)
6.减免税核实或审核工作底稿(一式一份)
7.集体研究记录(一式一份)
附件一: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
称:
注:此表一式三份:征收厅、税务所(科、分局)、区(县)局各一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优惠政策【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3﹞第66号【发文日期】2003-07-08【实施时间】2003-07-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国税发﹝2002﹞第47号﹞,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第一年报经省局审核确认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州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为正确执行好此项优惠政策,现就其市州级地税机关审批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对第一年经省局批准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次年或以后年度在月末或季末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按15%税率计算免征额、减征额或预征税额。
(二)年度终了后,应当要求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四川省地方企业享受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审批表》(表式附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层报市(州)局审核批准,企业可按15%税率汇算清缴。
市(州)地税局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审核完毕。
(三)经审核,当年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如以后年度又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核批准,继续享受。
(四)对产业、产品发生重大变化,已经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改组、改制企业,由市(州)地税局及时批复停止优惠政策的执行,并报省局备案。
(五)对因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后,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但与原省局批复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科技目录(2000年修订)》内容不符的,按照新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申报程序,重新报省局审核认定。
二、材料报送 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全年的生产经营情况、总收入明细、主营业务产品名称及收及明细、《四川省地方企业享受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川地税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地税发〔2012〕47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需要的条件
办理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需要的条件: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二)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三)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1、量好凭证纸的尺寸,例如:量得是24CM*12CM2、开端——设置——打印机和传真,然后文件——效劳器属性,创立新格式,称号为:金蝶凭证打印,选择,公制,宽度24CM,高度12CM3、翻开打印机——属性——首选项,把纸张尺寸选为:金蝶凭证打印,假如你找不到,阐明你的打印机不支持这个格式,那么你重新回到第2步,把那个金蝶凭证打印的尺寸设成宽24CM,高度13.88CM,普通都支持了。
4、进入金蝶凭证查询——打印——打印设置,选对打印机,选对尺寸。
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云国税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10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年度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现就执行西部大开发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的范围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条件并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均应对其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确认。
二、审核的方式为简化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保证审核质量,凡依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国税机关对其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的年度审核,一律实行表报申请审核审批制(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三、审核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现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国税机关实施的年度审核分别不同情况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对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主要审查其报经批准享受优惠税率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其年度销售(经营)收入是否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本公告适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能力或项目建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或批准文书。
(四)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见附件三)。
第五条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申请流程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申请流程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第一年)一、业务概述符合总局公告规定要求~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第一年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备案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审核审批团队受理核查?分管局领导终审?综合服务窗口将批复文书返回纳税人三、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应加盖公章:1、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请示,含资料清单,,2、《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分类分项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计算表,、企业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5、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需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6、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创办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新办企业证明材料,如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等,,,2,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或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3,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四、优惠政策有效期限该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纳税人应于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审批申请资料。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一、业务概述经区国税局审核确认的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审核确认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 (2001) 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202号发布时间:2001年12月30日状态: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此条款已废止)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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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