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合集下载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三项,都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

详见表1。

表1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详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所得税税负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

(二)土地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一是依法出让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二是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

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一是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者,可以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至第三年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开采矿山的,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二是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是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

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也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四)放宽利用外资的条件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一是将外商投资银行、商业零售企业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

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

二是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三是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玉屏)

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玉屏)

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玉屏)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县投资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外来投资客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一)独资办企业,设立公司或分公司; (二)以资金、技术、设备投入,与县内企事业单位或私营企业合资、合作的生产经营性经济实体; (三)购买、租赁、承包、兼并县内企业; (四)从事基础设施或公益性事业建设; (五)从事农业开发(含农、林、牧、副、渔业); (六)进行市场建设和开发。

第二条外商、外资的界定 (一)外商:指外来玉屏侗族自治境内投资的单位和个人; (二)外资:指玉屏侗族自治县以外非行政事业正常拔付渠道的一切资金。

第三条合资、合作享受优惠的条件:外商与县内企业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额度所占总资产或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0%。

一:税收 第四条外来投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外来独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半征收。

(二)外来合资生产性企业,属外商控股的,其所得税按独资生产性企业优惠标准执行。

外商未控股的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 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期满后减半征收。

(三)外来合作企业,根据外商的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投资方式以及与本县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条款,具体商议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比例。

(四)从事资源开发性综合利用、电站、公路、桥梁、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旅游、市场、城镇及安居工程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外商独资、合资及合作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免征。

(七)外来投资客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其他税种的优惠 (一)外商按BOT方式投资的高等级公路、电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营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在外商投资回收期未满之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县财政按年度当年全部返还。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惠的政府文件最新2011年发布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惠的政府文件最新2011年发布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成文日期:2011-07-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5.税务审批制度的变化及风险(2)
税务的中心: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
涉税资料留存备查的另一面:
1.涉税风险转嫁给纳税人 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秋后算账”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司法风 险”
对我们的要求: 优惠政策专业的准确判断 享受条件的判断 备查资料完整性审核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享受条件(占比>60%)
收入的两个指标:1.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 2.企业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的口径: 企业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执行,指企业以货币形式 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 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 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 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企业会计核算上未计收入的 收入项目(如利息、汇况损益等),应一并按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8大常见收入 类型+其他收入)
4.特殊事项
分类
总机构在优惠地区内
总机构在优惠地区外
政策
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 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 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 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 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编者按:近年来,国家为了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对西部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产业做出来新的调整和安排,以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

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西部大开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各地投资者更加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竞争力。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的规定,西部地区目前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类别优惠对象产业享受优惠条件15%的优惠税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率“两免三减半”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免征关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可以发现,国家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提供税收优惠,保持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持了西部地区承接省外和国外产业转移的吸引力。

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变化变化内容审批权限下放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上述做法大大方便了企业,简化了企业的办税程序。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1.外商“西进”政策更宽中国政府将加大力度鼓舞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鼓舞措施包括:中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和项目经国家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鼓舞类项目政策,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国家将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鼓舞中西部地区军转民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鼓舞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国家同意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那么上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同时进行。

2.信贷再倾斜国家开发银行向中西部的贷款累计已近4000亿元,支持西部大开发将成为国家开发银行在今后一段时间信贷工作的重点。

2000年1月,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了兰州分行,业务覆盖甘肃、青海、宁夏两省一区,直截了当服务西部开发。

2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省政府达成一揽子协议,拟向四川省提供530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支持交通、通讯网、自来水工程、高新技术、城市建设等方面,其中首批项目38亿元贷款已全部落实。

3.交通投资逾千亿,建八大通道交通部一方面将接着加快西部地区国道主干线的建设,另一方面将重点实施西部开发大通道工程,重点规划建设八条公路大通道,即:甘肃兰州至云南磨憨口岸、内蒙古包头至广西北海、新疆阿勒泰至红其拉甫口岸、宁夏银川至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至安徽合肥、湖南长沙至重庆、青海西宁至新疆库尔勒、四川成都至西藏彰木口岸。

八条公路总规模近1.5万公里,目前差不多建成2700多公里,在建1970多公里,总投资300多亿元。

计划在以后20年左右时间内建设其余路段,约需投资1200亿元。

技术指标是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其中高速公路3500公里;提高公路的通达深度,解决好公路通乡、通行政村和机耕道问题,约22万公里,解决452个乡镇、41530个行政村和新疆建设兵团972个连队不通路的问题;解决西部地区公路网技术等级低、服务水平低、抗灾能力低的问题,保证公路网络畅通。

西部大开发政策

西部大开发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间:2012-09-04浏览次数:2063视力保护色:一、什么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区?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5年12月31日止,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6年1月1日起,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7年12月31日止,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8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27字体: 【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第二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二、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当场办结
三、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四、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财税[2011]58号

财税[2011]5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会计实务: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会计实务: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适用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的地区范围有: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设在上述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具体参考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新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停止执行。

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2006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西部大开发政策

西部大开发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2002-05-10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减免企业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地区企业在前两年均可享受半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还可再享受3年和5年的减免政策。

2. 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基础上,可减免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 全部返还增值税。

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在年度应纳税额限额内的增值税全部退还。

4. 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地区的国有企业在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5. 减免消费税。

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在生产和销售特定消费品时可享受消费税减免政策。

财税 (2001) 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1) 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202号发布时间:2001年12月30日状态: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此条款已废止)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预缴
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
制度
时,可以按照 15%的税率先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
部分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 70%的,再按税法
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明确
2014 年 8 月 2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5 号
产业目录 令正式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录共包括
甘肃(35 项)、新疆 服务;服务“三农”、
(40 项)、青海(25 小型微型企业、个
项)、广西(32 项)、 体工商户的小额贷
宁夏(31 项)、内蒙 款金融服务;金融外
古(32 项目)、西藏 包服务、非金融机
(13 项目)
构支付服务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符合西 部大开发 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 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 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 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制造业、批发
目录(2011 年修订)》(国家 354 项
零售、租赁和商务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服务、技术服务等
2011 年第 12 号)中的鼓励
类产业。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
涉及到西部
以省域为单位,
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 年修 12 个省(直辖市、 结合每个省的产业
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 自治区)的 270 项, 发展特点和优势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 号)文的规定,西部地区目前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 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
优惠对象
产业
享受优惠
类别
条件
15%
《西部地区鼓励类
西部地区
自 2011 年
的优惠税 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 的鼓励类产业 1 月 1 日至 2020
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及优势产业的 及优势产业的
项目
项目
可以发现,国家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对西部地区属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继续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符 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提供税收优惠,保持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持了西部
地区承接省外和国外产业转移的吸引力。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
总结
可见,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针对众多产业类型均出台了税收优惠 政策,华税律师认为,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可以实现企业运营税负成本 的最小化,同时,东部部分地区企业(尤其经营范围遍及全国各区域的 企业以及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架构的调整,积极申请并享受这些税 收优惠政策。
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变化
变化内容审批 Nhomakorabea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
权限下放 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
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
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上述做法大大方便了企
业,简化了企业的办税程序。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编者按:近年来,国家为了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 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 据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 15 号令),对西部可以享受 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产业做出来新的 调整和安排,以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西部大 开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各地投资者更加充分的利用税收优 惠政策,提高企业竞争力。
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中 湖南(湘西)19 项、
的西部地区产业。
湖北(恩施)20 项、
吉林(延边)23 项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
重庆(32 项)、 仓储、运输、货
业目录(2014)》
四川(36 项)、贵州 代、包装、装卸、搬
(31 项)、云南(33 运、流通加工、配送、
项)、陕西(37 项目)、 信息处理等一体化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邮政、广 可以继续享受
(国税发〔2002〕47 号)第 播电视企业 到期满为止。
二条第二款规定,取
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的,
免征
对西部地区内资
对西部地
对西部地
关税
鼓励类产业、外商投 区内资鼓励类 区内资鼓励类
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 产业、外商投 产业、外商投
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 资鼓励类产业 资鼓励类产业
范围
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结合《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 号)及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5 号令),目前西部地区可以享受 15%企业所得 税税率的产业统计情况如下:

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
年 12 月 31 日,
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
减按 15%的税
业收入总额 70%以上
率征收企业所
的企业。
得税。
所得
已经按照《国家税
2010 年 12
其享受的
税率“两免 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 月 31 日前新办 企业所得税“两
三减半” 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 的交通、电力、 免三减半”优惠
西部大开发适用 15%企业所得税税率产业统计
类别
鼓励类产业
举例
数量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40 大类共计
高科技、现代
目录(2011 年本)(修正)》 761 项
物流、金融服务(含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3
创业投资)、科技服
年第 21 号)中的鼓励类产
务、商贸服务、商务
业。
服务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12 大类共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