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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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10•【文号】国税发[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2002年5日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5.税务审批制度的变化及风险(2)
税务的中心: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
涉税资料留存备查的另一面:
1.涉税风险转嫁给纳税人 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秋后算账”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司法风 险”
对我们的要求: 优惠政策专业的准确判断 享受条件的判断 备查资料完整性审核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享受条件(占比>60%)
收入的两个指标:1.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 2.企业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的口径: 企业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执行,指企业以货币形式 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 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 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 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企业会计核算上未计收入的 收入项目(如利息、汇况损益等),应一并按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8大常见收入 类型+其他收入)
4.特殊事项
分类
总机构在优惠地区内
总机构在优惠地区外
政策
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 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 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 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 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关于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2021年1⽉1⽇⾄2030年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由发展改⾰委牵头制定。

该⽬录在本公告执⾏期限内修订的,⾃修订版实施之⽇起按新版本执⾏。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励类产业项⽬时,可提请发展改⾰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相应处理。

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税务部门另⾏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治区、⼴西壮族⾃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治区、陕西省、⽢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治区、新疆维吾尔⾃治区和新疆⽣产建设兵团。

湖南省湘西⼟家族苗族⾃治州、湖北省恩施⼟家族苗族⾃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

五、本公告⾃2021年1⽉1⽇起执⾏。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西部⼤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2021年1⽉1⽇起停⽌执⾏。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2020年4⽉23⽇。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编者按:近年来,国家为了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对西部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产业做出来新的调整和安排,以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

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西部大开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各地投资者更加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竞争力。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的规定,西部地区目前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类别优惠对象产业享受优惠条件15%的优惠税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率“两免三减半”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免征关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可以发现,国家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提供税收优惠,保持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持了西部地区承接省外和国外产业转移的吸引力。

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变化变化内容审批权限下放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上述做法大大方便了企业,简化了企业的办税程序。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1.外商“西进”政策更宽中国政府将加大力度鼓舞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鼓舞措施包括:中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和项目经国家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鼓舞类项目政策,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国家将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鼓舞中西部地区军转民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鼓舞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国家同意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那么上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同时进行。

2.信贷再倾斜国家开发银行向中西部的贷款累计已近4000亿元,支持西部大开发将成为国家开发银行在今后一段时间信贷工作的重点。

2000年1月,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了兰州分行,业务覆盖甘肃、青海、宁夏两省一区,直截了当服务西部开发。

2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省政府达成一揽子协议,拟向四川省提供530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支持交通、通讯网、自来水工程、高新技术、城市建设等方面,其中首批项目38亿元贷款已全部落实。

3.交通投资逾千亿,建八大通道交通部一方面将接着加快西部地区国道主干线的建设,另一方面将重点实施西部开发大通道工程,重点规划建设八条公路大通道,即:甘肃兰州至云南磨憨口岸、内蒙古包头至广西北海、新疆阿勒泰至红其拉甫口岸、宁夏银川至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至安徽合肥、湖南长沙至重庆、青海西宁至新疆库尔勒、四川成都至西藏彰木口岸。

八条公路总规模近1.5万公里,目前差不多建成2700多公里,在建1970多公里,总投资300多亿元。

计划在以后20年左右时间内建设其余路段,约需投资1200亿元。

技术指标是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其中高速公路3500公里;提高公路的通达深度,解决好公路通乡、通行政村和机耕道问题,约22万公里,解决452个乡镇、41530个行政村和新疆建设兵团972个连队不通路的问题;解决西部地区公路网技术等级低、服务水平低、抗灾能力低的问题,保证公路网络畅通。

西部大开发政策

西部大开发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间:2012-09-04浏览次数:2063视力保护色:一、什么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区?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5年12月31日止,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6年1月1日起,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7年12月31日止,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8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的通知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02(000)029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
【总页数】1页(P)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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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J],
2.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J],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无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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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名称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名称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_、政策名称: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优惠内容:对设在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文,2010年6月29日印发)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J58号),2011年7月27日印发)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2年第12号,2012 年4月6日发布)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 13号,2019年5月3日印发)四、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

2.内资企业必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产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云南篇)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3•外资企业必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

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五、确认程序:1•对税务机关难以界走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可到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企业资料符合要求后, 报送到州市发展改革委,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确认书。

3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走;若难以确走的,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后,可以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评判;若通过专家咨询评审仍不能确认的,逐级报请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分析及建议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分析及建议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分析及建议第一篇: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分析及建议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应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调节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出台以来,为西部地区积累资金、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发展区域经济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将在2010年执行到期。

现有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种,其中涉及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是企业所得税。

自2001年~2010年,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减轻企业税负、推动招商引资和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省为例,2001年~2008年,**省国税系统共为1313户(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8249万元,其中减税191885万元,免税16364万元,平均为每户(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58.6万元,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出台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企业在西部投资办厂。

如**省2008年招商引资项目达到1100个,到位资金260亿元;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0家,实际吸收外商投资8044万美元。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减免企业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地区企业在前两年均可享受半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还可再享受3年和5年的减免政策。

2. 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基础上,可减免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 全部返还增值税。

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在年度应纳税额限额内的增值税全部退还。

4. 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地区的国有企业在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5. 减免消费税。

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在生产和销售特定消费品时可享受消费税减免政策。

财税 (2001) 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1) 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202号发布时间:2001年12月30日状态: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此条款已废止)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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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区?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以上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会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有哪些?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见第三部分)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共列举了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28个领域、526个产业、产品和技术。

五、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六、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所指的新办企业如何界定?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

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

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

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

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以上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属于新办企业的范围。

七、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本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技术的相关材料。

2.初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申请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并加注意见后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第一年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八、新办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对2001年以后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209号)的规定执行。

2.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并加注意见后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第一年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3.新办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以国家鼓励类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减半执行。

以上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缆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九、企业未提出申请,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十、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律由省级成员企业申请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手续。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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