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158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继续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审核、备案程序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申请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第一年经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并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以后年度按照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申请及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权限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或出具备案管理意见,市州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的初审意见和纳税人申请及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本公告没有做出规定的其他管理程序和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11〕151号,以下简称《优惠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资料(一)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第一年应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必须注明申请享受优惠起始年度)。
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指引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指引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待发布)
二、减免项目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减免税申请;
4.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审批)表;
5.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西部大开发战略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
6.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7.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经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应注明国家鼓励类项目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果涉及纳税调整需附企业
所得税调整项目表及调整说明;
10.验资报告(第一次报省局需提供)。
11.其他资料;。
会计实务:西开优惠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包含投资收益?
西开优惠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包含投资收益?
问:投资于符合西部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否计入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分子计算比例是否超过70%,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依据上述规定,其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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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间:2012-09-04浏览次数:2063视力保护色:一、什么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区?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字体:【大】【中】【小】一、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本《公告》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
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
具体备案方法由西部地区国、地税局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将备案方法报总局备案。
《公告》第二条还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15%的税率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二、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录范围鉴于财税[2011]58号文件中规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在新目录出台前,企业可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15%税率缴纳,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照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适用条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三、明确了五大产业项目的“两免三减半”优惠的相关审核条件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了“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到期满为止。
《公告》第四条对上述企业在2010底前因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而没有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第二条完成税务机关审核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四、明确了总分机构享受西部地区优惠的原则及具体计算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仅对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所得单独适用15%优惠的原则,具体计算方式及分配比例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执行。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湘西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湘西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作者:张诗瑶来源:《西部论丛》2017年第03期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湘西州严格对照文件执行,整体上,湘西州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金额先增后减。
第二轮西开优惠政策对湘西地区经济增长贡献度低于第一轮西开政策。
从湘西州与其他4个同类地区比较来看:湘西州的受惠企业数、受惠规模及对经济增长贡献度在同类地区中垫底。
一、湘西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一)湘西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金额先增后减。
第二轮西部大开发政策从2011年起,湘西州严格对照文件执行,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从国家发展战略中得到实惠。
在2011年-2016年间,湘西州西开户数较为稳定,但享受户数和优惠金额数在2015年出现转折,2016年享受户数较2015年减少7家,优惠金额减少915万。
据统计,目前湘西州经审核确认享受减按 15% 优惠税率的企业为35户,2011 年至2016 年合计153户(次),减免税9256万元。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从地区看,主要分布在吉首、泸溪、花垣等县市。
从行业看,主要分布在电力、铝业、建材、交通等行业。
从企业看,主要是湘西九旺医药有限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碗米坡水电厂、湘西州瑞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
(二)在西部大开发政策支持下,湘西州经济持续发展。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来,为自治州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
湘西州的人均GDP从2007年的5910元增加到2016年的19434元,年均增长13.02%。
人均财政收入从571元增加到2976元,年均增长19.8%。
湘西州经济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离不开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支持。
西部大开发政策不仅对湘西州的GDP和财政收入产生积极影响,并为社会的就业和税收的增长起到了明显的带动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问题的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含)以上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及备案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及备案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
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地、市级税务机关事先备案。
有关备案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确认。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应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所占比例达不到规定条件的,须按2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1——三、《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优惠目录范围的,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不符合该目录的,按25%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符合该目录但已按25%税率预缴的部分,按15%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涉及新旧目录衔接的其它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27字体: 【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
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税收征收管理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11.07
【实施日期】2011.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8号)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
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已于2011年4月2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9月15日和2011年10月8日相互通知已完成使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
根据该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
议定书应自2011年10月8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解读一、背景介绍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58号文),就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曾于2001年12月30日颁布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2号文”),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于2002年、2006年和2007年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上述通知都将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58号文的简要分析重申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58号文规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此处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有关规定。
58号文件取消了202号文中关于上述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
事实上,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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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1]58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继续
2011-08-12 15:41:31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就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现解读如下:
重申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所谓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
财税[2011]58号文件取消了原政策中关于上述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
实际上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这一次政策更加明确。
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持续执行
财税[2011]58号文件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02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但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明确“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显然原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中关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精神,财税[2001]202号给予十年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11]58号继续给予十年企业所得税优惠,以鼓励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壮大。
原政策明确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停止执行。
这次文件明确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不分内外资企业都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财税[2011]58号文件明确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将另行发布。
“两免三减半”优惠继续到期满为止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即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
西部地区范围统一于国办文件
财税[2011]58号文件重申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西部地区的范围统一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的规定之中。
来源:中国税网时间:201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