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障工程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标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六、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七、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八、建设单位应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
指导和协调,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完善。

十、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指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事故、灾害和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责任制落实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国家推动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倡导全社会各方面重视安全生产,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五条企业、单位、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企业、单位、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卫生保护。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责任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保护措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并妥善保存,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和交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和支持监管工作。

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1)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文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
(4)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7)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3.生产单位应确保安全生产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二十七、国际合作与交流
1.生产单位应积极开展国际安全生产合作与交流,引进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技术和方法。
2.生产单位应与国际安全生产组织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参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国际交流活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本生产安全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责任制、措施、事故处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规定,本条例为生产单位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同时,条例还强调了安全生产投入、评价与风险评估、检查与监督、信息报告与公开、法律责任与处罚等关键环节,以确保生产单位能够持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此外,条例还涉及到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信息公开、激励机制、跨区域协作、责任追究、档案管理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全方位保障了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6)事故处理情况。
2.生产单位应确保公开的安全生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便于员工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十三、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1.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2.安全生产奖励应包括以下方面:
(1)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是指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工作。

生产安全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对生产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防范和应急处理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促进企业和各方面的主体自觉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责任第五条生产安全责任在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导人员身上,同时职工也应当履行生产安全职责。

第六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导人员应当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生产安全责任。

第七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导人员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承担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

对因职务疏忽、不作为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导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加强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管理。

第九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导人员应当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导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追溯制度,加强安全事故与生产活动的核查和处理,掌握事故的成因和处理结果。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制度,掌握生产环境的变化,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制度,落实物资、装备、培训等工作,满足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各种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承包商和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承包商和临时用工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转岗、复岗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责任第二条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和权限。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针对安全生产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提升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员工的责任第八条员工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指示。

第九条员工应当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员工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员工发现生产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扣押违法设备等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7篇)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7篇)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7篇)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7篇)安全管理主要是控制风险,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

以下是一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适用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矿山、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经营、交通运输、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场所等各个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企业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技术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条建筑工程和高层建筑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设立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逃生和救援设备。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程序和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管理条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生产安全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的管理和控制,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

具体事项如下:一、安全责任1. 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生产安全管理机构;2. 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生产安全的监督和管理;3. 企业领导应当对生产安全管理负总责,并定期进行安全管理评估和检查。

二、生产安全措施1.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制度与程序,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2. 企业应当进行生产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 企业应当采取可行的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4. 企业应当开展生产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5.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职业病防护制度,保护员工的健康。

三、事故应急管理1. 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2.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纪律,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有正确的应急反应;3.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4.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人员,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置。

四、安全生产监管1. 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的生产安全检查和评估,提出必要的整改措施;2.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档案和工作记录,备查;3.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

五、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2. 对造成严重事故或者伤亡的单位,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相关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对于已经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监督;3. 本条例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总则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为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生产责任(一)企业负责人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生产措施(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

(二)企业应当制定灭火和防爆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三)企业应当对危险作业岗位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并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

(四)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四、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相关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三)员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一)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三)企业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进行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六、法律责任(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自行准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旨在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改编和实施,以符合实际需求。

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完善,以及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都是为了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利益。

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企业才能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应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且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自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七条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开展经营、生产活动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务安全,防范事故发生。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八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按时修订完善。

第九条各类单位应当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施、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责任人,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公司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公司对在岗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各部门、车间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定期向上级汇报。

五、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挪用或丢弃。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奖惩与责任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一节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和管理。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二节个人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督机构1.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有关部门。

2.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追责。

第二节安全生产监督措施1.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有权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2.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一节事故应急预案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应对措施。

2. 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经过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节事故调查处理1.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力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参阅正式法律法规文件。

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条例

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条例

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内部安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作人员以及外包员工等。

第三条单位内部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提高效能”为原则,确保单位内部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单位内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单位内部的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面、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安全的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工作方针,组织开展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单位工作人员都是本单位内部安全的责任人,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条例,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积极配合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八条单位应当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包括集中培训、业务培训等。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生产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

第六章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应急能力,确保全社会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各组织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七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因职务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丧失职务,应当负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各组织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人员,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并记录参加人员的培训情况。

第九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形式包括课堂教育、现场演练、模拟演练等。

第十条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根据不同人员的职责和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确保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第四章安全设施与装备第十二条各组织应当合理配置安全设施与装备,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等。

第十三条安全设施与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检测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国家工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直属于国务院。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优先考虑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责任。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故隐患等情况。

第十三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国家工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第十六条国家工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地区各类施工现场、生产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等,以及其他需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预防事故发生。

2. 责任到人、责任到岗。

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现场安全管理行为。

第四条安全管理职责1. 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等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安全生产制度1. 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知识,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2. 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3. 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4. 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作业现场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六条违反规定的处理1.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 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3. 对故意隐瞒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第七条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条例由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管理责任。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五条事业单位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和改进火灾应急预案,并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第四章安全设施第七条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防护条件符合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安全检查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备查,并保护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行业安全管理存在特殊规定的事业单位,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注:此全文为参考翻译,正式文本以官方发行为准。

安全管理生产条例

安全管理生产条例

安全管理生产条例
《安全管理生产条例》
1.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2.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4. 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5.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类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减轻事故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

6.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测和职业病防护制度,加强对特殊工种职业病防护的管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7. 生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8. 生产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加强对责任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推进。

9.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强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10.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进行追究,对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我工程部结合大华质量管理部及公司要求,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整合安全管理资源,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一、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在公司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使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向相对稳定。

二、安全小组工作内容:1、日常巡视,检查安全隐患,发现不安全隐患,下发书面整改单,督促整改。

安全小组各位成员有责任、有义务对所有工程处的安全隐患提出来、并上报。

2、各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用工管理制度,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认真整改、消除。

各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每天坐镇现场,要勤看,勤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每周一次的全面检查。

检查重点:防高处坠落、防坍塌,施工用电、三宝四口、防火、施工机具、大型机具等现场设备设施的管理,不留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死角,把事故发生率降低到零。

并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薄弱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专项检查。

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尤其是特殊工种(如架子工、电焊工、机械操作工、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部门培训考核后并合格才能使用。

新工人进场必须严格履行必要的验证手续,健全检查验收制度,提高防范事故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小组每周一次对整个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安全评比,向第一名颁发安全流动红旗。

4、安全小组每周一次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要有每周工地安全隐患清单及整改情况,报项目部、工程部。

5、安全小组每月25日前出具安全月报,形式见附表一。

三、工地安全管理目标1、全年无伤亡事故。

2、工地达到区标化工地、区文明工地。

四、分包的安全管理1、各分包有责任、有义务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进行管理及负责。

2、分包进入施工区域后,应接受土建总包的统一安全管理。

3、分包进场后,安全小组应协调分包与各土建总包签定《安全协议》,安全协议报项目部、工程部备案。

4、对于屡次不改的分包,或情节严重的分包,总包有罚款权,罚款单交安全小组后,由甲方进行罚款。

五、安全工作要点(一)、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区责任制、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专职安全员。

2、安全目标管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

3、施工组织设计审批、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书面交底、签字手续。

5、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安全隐患通知单。

6、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制度、三级教育、专职安全员年度培训。

7、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活动记录。

8、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9、安全标志、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按图设置。

10、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用电档案,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加强消防知识宣传,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防高处坠落的专项检查要求,施工前进行针对性的技术教育、交底。

(二)、文明施工1、现场围墙1.1建设施工现场应设置围墙、护栏,围墙的外墙饰面应整洁。

1.2施工现场要封闭,围墙高宜为2.4m,墙体安全牢固。

成片建设的小区内各施工单位工地间要设置隔断或围墙(高2m,其它同上)。

工地大门要牢固、美观,围墙顶端禁止搭设其它设施,墙体白色,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1.3建设施工工地围墙及护栏未经批准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绿地。

1.4围栏外部应做简易装饰,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

1.5场地出入口大门应庄重美观、门扇应做成密闭、不透式。

2、施工道口及场内路面硬化覆盖:2.1临街工地只许设置一个进出道口,其它路段工地原则上不超过2个。

道口宽度不超过5m,进出道口和工地内场道路要用砼实行硬覆盖,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2.2次道路两边用钢管栏杆固护,主干道两侧设有排水、防淤泥等措施。

温暖季节要搞好环境绿化。

3、冲洗保洁:3.1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内场地的保洁和“门前三包”。

3.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置高压水枪,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

洗车池应设在工地大门内距大门1m处,深度不低于30cm,冲洗槽两端向内倾斜,冲洗槽与大门一致,宽50cm,深30cm。

沉淀池规格80×80×100cm,并与市政管网相通,未经沉淀的污水严禁排入市政管网。

4、材料堆放与管理:4.1施工机具设备及建筑材料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粉尘材料入库保管,沙石料、渣土须洒水或遮盖控制扬尘,建筑材料应设标识牌,标识产地、名称、规格、责任人等。

4.2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所有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确需提出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号的标志悬挂在现场。

4.3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

4.4设置足够的垃圾池和垃圾桶,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

4.5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不得乱堆乱放,多层、高层建筑物内的垃圾必须袋装清运,严禁向外扬弃。

4.6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

5、办公室设置:5.1办公区应采用新材料组装活动房,且应与施工区、生活区要用围墙明显地分开。

在现场条件不允许的条件下,办公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办公区地面须硬化。

5.2办公室各大员及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标牌悬挂上墙。

在办公室或会议室布置各种组织机构图、各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证措施、工期网络图、资金各时期的需求图等。

会议室桌、椅配置齐全。

各种责任制等标牌正常规格为60×80 cm,网络图规格根据实际情况定。

6、临时生活设施:6.1现场办公、职工宿舍、食堂、厕所、冲澡房和开水房等按施工现场平面图建设,应通风采光。

6.2办公楼用新材料组装活动房屋、职工宿舍区地面应硬化,室内保持清洁、整齐,食堂和厕所间隔距离不少于20m。

食堂应配置纱门、纱窗、纱罩、防鼠防蝇设施。

食堂要卫生干净、炊事人员有健康证,要建立卫生责任制。

开水房要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用电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工地应设水冲厕所,并保持清洁卫生。

施工现场设置带盖垃圾桶。

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并及时清运。

7、现场垃圾处理:7.1施工现场设置带盖垃圾桶。

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并及时清运。

7.2建筑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与施工区分开,并妥善处置生活垃圾。

设置临时食堂的,应做到位置适当,环境请洁,并取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7.3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7.4现场四周不准乱倒淤泥和废物、不准把含有砂石、混凝土、杂物或未经处理的废水、泥浆排入地下水道;不准破坏和堵塞原有排水系统,不准随处大小便。

7.5生活或其它污水必须分别处理后方能经排水渠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

7.6通过钻孔或其他施工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

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8、施工标志牌:8.1施工标志牌即为“五表一图”和现场的安全标语、宣传栏、黑板报等。

8.2“五表一图”即为工程概况表、管理人员名单、消防保证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标志牌应包含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总设计师、保洁员、市管员姓名、安全生产十项措施、文明施工准则、消防保卫制度等内容,尺寸为120×80 cm或60×80cm,材质不限。

做灯箱的标牌根据市安检站规定尺寸确定。

标志牌悬挂在工地大门醒目处,安装牢固、字迹清楚,无破损、无污渍。

9、标语及旗帜:9.1为了迎接上级领导的检查、验收工作以及相关单位来现场学习观摩等,施工现场要有彩色纸、彩旗横幅或在展板上面写上欢迎词或指导词。

彩色纸一般采用红、黄、绿等颜色,用碳素水写上,标语的字体、尺寸根据现场确定。

彩旗一般采用白、红、绿、蓝等颜色制作,一般采用黄、红、白颜色写字,规格一般为120×150 cm。

9.2为了庆祝开工、封顶、竣工及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执行而做的小彩旗、横幅。

横幅的规格宽度一般为60 cm、90 cm、120 cm、150 cm。

根据建筑物高度和长度,横幅可以横挂和竖挂,其长度根据字的多少确定。

字体为正楷、宋体、魏碑等。

小彩旗一般安装在围墙上,多采用红、黄、绿、白、蓝五色。

尺寸正常为50×70 cm,字的颜色为白、黄、红三色。

小彩旗上的语句为施工单位名称。

10、安全防火和安全标志:10.1施工现场要制定防火制度、措施,配备能满足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

特别是在办公室、气割工具房、宿舍区、塔吊操作室等部位配备气雾式灭火器。

明火作业要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时要设人监护并配灭火器材。

在施工现场内每一个危险部位都要悬挂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戴好安全帽、口罩、安全带,严禁合闸,严禁吸烟等宣传口号,来提示职工预防危险的发生。

10.2在安全资料中也要有悬挂标志的记载或平面图。

(二)、外墙脚手架安全1、脚手架(落地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1.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应按规范的规定对脚手架结构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

只有在符合相应规范规定的情况下,相应杆件可不再进行设计计算。

1.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应根据规范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脚手架体系中构配件要求:2.1脚手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

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中Q235—A级钢的规定。

2.2脚手钢管宜采用φ48x3.5钢管。

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

横向水平杆最大长度不应超过2.2m,其它杆件不应超过6.5米。

2.3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

表面平直光滑,无裂缝和深的划痕等缺陷。

钢管外径和壁厚偏差应在—0.5mm以内。

表面必须涂防锈漆处理。

2.4旧钢管表面锈蚀深度应在0.5mm以内,否则不得使用。

各杆件端部弯曲段在1.5m内时,允许轴向偏差5mm以内,3~4m长立杆弯曲允许偏差12mm内,4~6.5m长立杆允许偏差20mm内,6.5m以下水平杆和斜杆弯曲允许偏差30mm以内,2.5钢管上严禁打孔。

2.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