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998冲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9 年 6 月 1 日目录1总则 (2)2术语 (2)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2)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5系统设计 (4)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 (8)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3)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5)9系统供电 (17)10布线 (17)1总则1.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1 报警区域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4 安装间距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警探测器能有用探测的面积2.0.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警报警控制器和火警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警报警控制器和火警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朴的火警自动报警系统。
2.0.7会合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1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警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子、火警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吻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主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吻合表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6月1日施行。
为下面讨论方便起见,简称为“新规范”,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下面简称为“原规范”。
新规范共分十章共108条和五附录。
原规范有八章共84条和四个附录。
下面分章节进行学习和讨论:第一章总则,原规范和新规范均为四条,第1.0.1条是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这一条,新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处文字。
使条文更简洁,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
本规范不仅为广大工程设计人员,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1.0.2条和第1.0.3条,新规范与原规范在先后次序上作了对换。
更符合规范条文的逻辑关系。
第1.0.2条新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有爆炸危险的”几个字。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的制订主要是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涉及其他对象和场合,例如船舶、飞机,火车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这是因为生产和贮存上述产品的场所均属于有爆炸危险的特殊场所,这种场合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其特殊要求,应由有关规范另行规定。
第1.0.3条新规范仅删去原规范中表述不够严格的“使用方便”四字。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是火灾自动报警设计中一条重要原则。
设计人员应认真分析对象的具体特点,根据规范的原则规定和基本精神,提出具体而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必要时还应通过调查研究,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同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计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计GB50116WORD格式整理笔者对GB-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体系、集中报警体系、控制中心报警体系的界说;增长火灾自动报警体系、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应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界说。
三、根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长火灾自动报警体系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体系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求实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长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装备总数、回路装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装备总数、联动回路装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长隔离器设计相干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体系方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体系对象保护品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GB501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1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2010-10-01 发布 2011-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50116--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时间:2011年1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 京目录1 总 则 (1)2 术 语 (2)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5)5 系统构成与选择 (6)6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 (7)7 探测报警的设计 (12)8 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 (14)9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20)10 设置 (24)11 系统供电及消防设备电源 (31)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33)13 家用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 (36)1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置 (38)15 布线 (39)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性能化设计 (40)附录 A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43)附录 B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44)附录 C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45)附录 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46)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目次1总则2术语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2探测区域的划分5系统统计5.1一般规定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4火灾应急广播5.5火灾警报装置5.6消防专用电话5.7系统接地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6.1一般规定6.2消防控制室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1一般规定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9系统供电10布线10.1一般规定10.2屋内布线附录A、B、C、D(本刊略)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条文说明(本刊略)1总则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1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9.06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6、3.1.7、3.4.1、3.4.4、3.4.6、
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
5.2、
6.
7.1、6.7.5、6.
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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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与1998的冲突研
究
摘要:为了提高建筑物的防火能力和水平,公安部和建设部于2008年新颁布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2008》,这标
志着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水平。
但是这一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与原来的规定之间有许多冲突之处,导致实施过程问题重重。
本文主要从系统保护对象级别和火灾探测器设置范围等几个方面,详细分析新旧标准之间的冲突,以期为全面落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2008》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自动报警;冲突;火灾探测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1988年首次制定实施以后,截止到今天先后经历了两次比较大的修改,分别是1998年和2008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2008》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998》在内容上相比变化较大,适应了建筑物防火要求的提高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技术的发展,自实施以后在建筑物防火系统设计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新设计规范在实施过程中要面对与旧设计规范的冲突问题,这一点在实施过程中表现的最为明显。
因此,研究这一课题有助于我们了解新旧设计规范冲突的主要表现,为更好的实施新规范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确定系统保护对象级别与火灾探测器设置范围
在这一方面,在保护对象的等级中对一些具体的称谓、范围、
规定作了比较大的改动,导致在着一些方面的冲突较多,具体如下:
1、称谓上的变化
新规定在一些称谓上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为了适应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和当前国内对这一问题认识的发展,新的称谓代替旧的称谓,不仅仅意味着名称的变化,更是规定内容的变化,使规定更加准确合理。
如在《规范2008》3.1.1规定中,特技标准中用“高层建筑”替换旧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表述的改变扩大了该条规定的范围,将公共建筑等也包括在内。
此外,在一级分类中将第三类由“地下民用建筑”改成了“地下公共建筑”,使规定的表述更加准确。
这是因为地下民用建筑非常少,一般都是公共建筑,表述的改变与当前建筑性质变化相适应。
2、范围上的变化
新规定在一些数字范围上相对于就规定更加细致准确,这充分体现了该标准制定者严谨性,规定上的细化有助于该规定更好的贯彻实施。
如在保护对象的一级分类的第二小分类当中将“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改为“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这一表述的改变完全颠覆了原来的意思,扩大了规定的使用范围。
如旧规定“每层”的表述意味着建筑物的每一层都要达到3000m²才能适用这一标准,这很容易让投资方钻规定的空子。
而新规定“任一层建筑”意思是只要建筑物有一层建筑面积3000m²就应该遵守这一规定,而后面的
“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就意味着虽然任一层都达不到3000m²的规定要求,但是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也要受该规定的约束。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细化的表述使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大大增加。
3.增加了一些类别规定
在保护对象的具体类别上,新规定增加了一些原规定没有的内容,如将居住建筑纳入到了一类,十九层及以上的建筑也包含在规定之中。
此外,新规定还增加了“设有大中型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的建筑”等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火灾保护对象的变化,适应了当前保护对象的发展要求
二、针对建筑类型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和设计要求.
在这一方面,新规定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构成,并详细的规定了不同的报警系统的适用范围,这一点相比旧的规定更加科学。
具体冲突表现如下:
1.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构成
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构成,但是在“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列举了三种,也就是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这三种都属于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因此就规定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构成方面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
而在新规定当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在
5.1.1当中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构成。
”由此也就明确了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设内容。
2.删除和增加了一些系统构成内容
新规定删除了旧规定当中火灾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接地等内容,根据信息化的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用,增加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内容。
对这两种报警系统的组成,以及应该具备的功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删除和增加了一些系统构成内容因为随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研究的深入,现在利用计算机网络与可视化装备,原来的消防专用电话、应急广播和系统接地等内容逐渐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更先进的监控和报警方法,因此在规定标准当中理应作出适当的调整。
3.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在适用范围上做了变更规定
旧规定当中规定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而新规定规定宜用于二级和三级保护对象,将三级保护对象纳入到了区域报警系统当中。
此外,新规定增加了关于家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如“家用火灾报警系统适用于住宅、公寓等居住场所。
其中 a 类和 b 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宜用于有物业管理的住宅,c 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宜用于没有物业管理的单元住宅,d 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可用于别墅式住宅”,可见国家对于家庭防火的重视。
三、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及设备的布置
1.对其中的一般规定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在一般规定当中新规定对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的发展对消防控制室的组成做了优化设置,增加了一些可视化的系统组成的相关规定。
此外,新规定当中还对消防控制室的一些附属设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针对建筑或建筑群具有二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消防控制室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出说明。
在新规定当中还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制定“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操作和使用说明和制度,这一点也是旧规定中没有的。
2.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和显示人性化的要求明显
相比旧规定,新规定在消防控制室的要求方面以便利操作为原则,规定了一些人性化的规定,如“6.2.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6.2.2 显示应至少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界面不小于17"。
”这一规定说明规定从纯技术要求开始向技术操作要求转变,充分考虑到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
消防平面图有利于工作人员对危险区域进行重点防范,而显示要求体现出对系统可视化、便利化的要求。
3.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功能要求更高
旧的规定仅仅有九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功能要求的规定,新规定对这一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改动,对一些规定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说明,使该部分的规定更加详细、明确。
如增加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的控制显示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旧规定中所没有的。
四、消防联动控制需求
在消防联动控制需求方面,原规定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这些规定一般是散落在前述规定当中。
而新规定将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拿出来,作为一个专项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对于各种系统根据联动控制的要求,必须具备两种控制方式,也就是自动控制与手动控制两种,并且要求各系统之间能够根据要求实现数据上的对接。
火灾报警后,要求工作人员要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火灾确认后“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应自动开启门厅的电动旋转门和打开庭院的电动大门。
”“应在消防控制室自动或手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对于这一点,应该说是旧规定所忽视的内容,在新规定中予以更多的重视。
总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与1998相比变动较大,这种变化主要是为了适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技术的发展进步,已经建筑技术的提高。
新旧规定之间的冲突,导致的诸
多不适应性已经开始凸现,现在需要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当中明确这些冲突,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冲突,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