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专用线租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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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湘价服[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四年二月八日湘价服〔2014〕33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铁路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铁路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每单位重量货物接取送达费=每单位重量货物起码里程费率+(计费里程-起码里程)×超过起码里程后每公里费率。
铁路局可上浮50%,下浮不限。
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铁总运〔2013〕39号)
46
装载加固材料费
按所用材料成本价加30%计算
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铁总运〔2013〕39号)
D型篷布60元/张日,
其他篷布30元/张日
关于调整部分客货运杂费费率和公布铁路煤炭抑尘运输及费目费率的通知(铁运〔2009〕224号)
22
自备或租用货车停放费
40元/车日
关于调整部分客货运杂费费率和公布铁路煤炭抑尘运输及费目费率的通知(铁运〔2009〕224号)
23
车辆租用费
在营业线上:冰冷车,家畜车4.00元/吨日;罐车,散装水泥车、粮食专用车3.60元/吨日;其他货车(机冷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3.00元
关于公布国境站液体货物换装费率的通知(铁运电〔2003〕174号)
36
换轮作业费
每轴319元
关于公布国境站液体货物换装费率的通知(铁运电〔2003〕174号)
37
翻卸车维检费
40元/车,铁路局可根据实际作业条件在20%范围内上下浮动
关于公布翻卸车维检费、机车出租费、货场场地出租费三项货运杂费的通知(铁运[2008]87号)
关于调整部分客货运杂费费率和公布铁路煤炭抑尘运输及费目费率的通知(铁运〔2009〕224号)
20
合资、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占用费
冷藏车6.5元/车小时
D型长大货物车10元/车小时
其他货车5.7元/车小时
关于调整货车占用费等3项收费标准的通知(铁总运电〔2014〕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1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1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扩大铁路货运价格市场调节范围,简化运价结构、完善运价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集装箱、零担各类货物运输价格,以及整车运输的矿物性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等12个货物品类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整车运输具体货物品类见附件1。

二、将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电气化路段收取的电力附加费并入国铁统一运价,不再单独收取。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整车运输各货物品类基准运价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原整车运输运价号“7号”调整为“1号”。

铁路整车货物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2。

三、对实行市场调节的货物运价,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运价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制定、调整运价的办法,合理确定价格水平,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铁路运输服务。

四、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要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区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别公示各类货物具体运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为增加铁路建设投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铁路货运价格。

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监管线货运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

其中:(一)铁路建设基金由现行每吨公里2.8分提高到3.3分,提高0.5分。

对磷矿石、棉花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维持现行每吨公里2.8分的水平不变,农药由现行1.4分提高到1.9分,农用化肥、黄磷继续免征建设基金。

(二)铁路货物运营价格每吨公里由现行3.65分提高到4.15分,提高0.5分。

农用化肥、磷矿石、棉花运营价格暂不调整。

大秦线、京秦线(段甲岭-秦皇岛,含大石庄-段甲岭)、京原线、丰沙大线煤炭分流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6.9分提高到7.4分,提高0.5分。

京九线、京广线继续执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0.6分的分流运价。

兰新复线仍执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5分的特殊运价。

鉴于南宁铁路公司已撤消,取消原南宁铁路公司管内每吨公里加价2.15分的规定,执行统一运价。

青藏线运价高于统一运价部分在全路均摊,与宝中线均摊加价一并进入统一运价。

宝中线、青藏线运营支出,由铁道部按需要予以安排。

按上述原理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价格见附件一。

二、允许铁路运价向下浮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湘价服〔2013〕131号)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我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正在进行全面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发文设立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省已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前置服务收费取消。

2、不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且具有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收费(暂不含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待机构改革后再定)实行市场化,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有合法依据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随着服务规模扩大、服务成本降低,相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4、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向服务对象收费。

5、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规范。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应将投标价格报同级价格部门确认是否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恶性竞争等隐患;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其价费应报价格部门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费水平的原则核定。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交通公路部门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交通公路部门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交通公路部门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湘价费[2006]165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交通公路部门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湘价费〔2006〕165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公布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有关收费政策理解不一致,为规范交通部门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除顶管穿越公路及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等建设工程外,需占用公路用地的按国道8000元/延米、省道5000元/延米、县道3000元/延米标准一次性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其它临时性占用公路的(以一年为限)按实际占用天数每平方米每天2元标准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

造成公路路面、路肩和公路用地损毁的,按“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根据湘价费[2002]44号文件附表破损公路赔补偿费中对应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破损公路赔补偿费。

凡同一建设工程一次性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后,不得再收取临时性占用公路补偿费。

二、湘价费[2004]44号文件附表中第九项“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收费项目”第(三)项损坏路基的计费单位更正为每立方米;第(七)项12、13小项损毁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按距地1米处树的围径计收。

三、从2006年11月30日起,取消湘价费[2002]44号文附表第九项“破损公路补偿费和占用费收费”第(八)项中5小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收费项目。

四、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新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房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1.5元。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同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湘价服〔2002〕80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三、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附件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附件

执收部门


1
锅炉设计图纸鉴定评审
每套
省特检院
不足每小时1吨的按800 元收取,最高不超过 4000。 不足每小时1吨的按130 元收取,最高不超过 780。
2
锅炉改造方案鉴定评审费
每套
140+60(D-1)
省特检院
其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 (四) 费
每证
2200
生产企业
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管理部门
(三) OIML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费
(1) 特殊复杂产品 每个系列 每个产品 (2) 比较特殊、复杂产品 每个系列 每个产品 (3) 一般产品 每个系列 每个产品 三 (一) 许可证考核审查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 核收费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收费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考核 收费 每个型号 申请单位或个人 资料审查、现场察 看、考核、印制证 件、发布公告 各级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管理部门 各种许可证换证时,按 本表规定标准的80收取 6000 1000 20000 5000 40000 7000 OIML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收费低于1万元加收30%
每证 每证 每证 每证 每证 每证 每证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80 65
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次/4年
每证
15
各级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管理部门
人员培训费按每生每天 20元收取,仪器设备实 习及考核费由培训机构 另行向当地物价部门申 报
(三) 锅炉评审费
申请单位或个人
— 4 —

计量检定收费
每台次
见附表
生产企业
按检定规程或委托 者要求进行检定, 并出具检定报告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情况的公告-湘价费[2008]139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情况的公告-湘价费[2008]139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情况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情况的公告(湘价费〔2008〕13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1999]245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费[2008]48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对省直和中央在湘各收费单位2007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实施了年度检审。

现将年度检审情况公告如下: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96个单位经年度检审合格,可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颁布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登记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实施收费。

二、长铁总公司职能鉴定站等26个单位因已无收费项目或未参加年检及年检不合格,上述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年度检审依法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实施收费。

三、湖南省核工业技工学校等10个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检审,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省物价局办理年度检审手续。

逾期不办理者,将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其《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四、未经年度检审并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均为无效证件,不得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继续收费的,交费者可以拒缴,并可向价格、财政部门举报。

附件一:年检合格单位附件二:注销收费许可证单位附件三:限期办理年检手续单位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一:年检合格单位序号编号单位名称1湘S-0001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湘S-0002湖南省委组织部3湘S-0003湖南省新闻出版局4湘S-0004湖南省卫生厅5湘S-0006湖南省通信管理局6湘S-0007常德市物价局7湘S-0009湖南省卫生监督所8湘S-0010湖南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9湘S-0011湖南省国家安全厅10湘S-0012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11湘S-0013湖南省水利厅12湘S-0014湖南省体育局13湘S-0015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4湘S-0017湖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15湘S-0018岳阳市物价局16湘S-0019湖南省民政厅17湘S-0020湖南省商务厅18湘S-0021湖南省档案局19湘S-0022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20湘S-002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21湘S-0024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22湘S-0025湖南省知识产权局23湘S-0026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4湘S-0027湖南省环境保护局25湘S-0028湖南省煤炭工业局26湘S-0031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27湘S-0033湖南省广播电视局28湘S-0034湖南省畜牧水产局29湘S-0035湘潭市物价局30湘S-0036湖南省文化厅31湘S-0037湖南省社会科学院32湘S-0038湖南省旅游局33湘S-0039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34湘S-0040湖南省红十字会35湘S-0041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36湘S-0042湖南省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办公室37湘S-0043湖南省公路管理局38湘S-00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39湘S-004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40湘S-0047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41湘S-0048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42湘S-0049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43湘S-0051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44湘S-0053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5湘S-0054湖南省教育厅46湘S-0056湖南省建设厅47湘S-0057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48湘S-0058湖南省航务管理局49湘S-0059湖南省经济委员会50湘S-0060湖南省国土资源厅51湘S-0061湖南省整顿铁路治安办公室52湘S-0063湖南省人事厅53湘S-0064湖南省农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4湘S-0065湖南省公安厅55湘S-0066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56湘S-0068湖南省交通厅57湘S-0069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58湘S-0070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59湘S-0071湖南省统计局60湘S-0076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61湘S-0077怀化市物价局62湘S-0078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63湘S-0081湖南省核工业技工学校64湘S-0083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65湘S-0084湖南体育职业学院66湘S-0085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67湘S-0086湖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湘S-0087湖南信息工程学校69湘S-0090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70湘S-0092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71湘S-0094长沙电力职业技术学院72湘S-0095湖南省医药中等专业学校73湘S-0097长沙市第一中学74湘S-0098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75湘S-0099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76湘S-0101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77湘S-0103湖南省轻工干部中等专业学校78湘S-0104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教育中心79湘S-0105湖南省常张高速公路管理处80湘S-0109长沙理工大学81湘S-0110湖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82湘S-0111湖南省检察官培训中心83湘S-0112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84湘S-0113湖南金融技术职工大学85湘S-0114湖南省农科院86湘S-0117湖南省群众艺术馆87湘S-0118湖南艺术职业学院88湘S-0119长沙建筑工程学校89湘S-0120湖南商学院90湘S-0121湖南省长沙师范学校附属小学91湘S-0122保险职业学院92湘S-0125湖南省体育运动学校93湘S-0126湖南有色金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94湘S-0127湖南省建设干部学校95湘S-0129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96湘S-0130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97湘S-0131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教育培训中心98湘S-0132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99湘S-0133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长沙职工大学100湘S-0134湖南省特教中等专业学校101湘S-0135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102湘S-0136湖南省劳动人事学校103湘S-0137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104湘S-0138湖南省行政事务职业学校105湘S-0139湖南省工业贸易学校106湘S-0141湖南科技职业学院107湘S-0142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108湘S-0143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09湘S-0145湖南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110湘S-0146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111湘S-0147湖南省长沙市一中卫星远程学校112湘S-0148湖南省地质中学113湘S-0149中国计量学院长沙函授站114湘S-0150湖南女子职业大学115湘S-0151湖南师范大学116湘S-0152湖南中医药大学117湘S-0153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118湘S-0154湖南行政学院119湘S-0155中南大学120湘S-0156中共湖南省委党校121湘S-0157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122湘S-0158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123湘S-0159湖南大学124湘S-0160湖南农业大学125湘S-0162湖南广播电视大学126湘S-0163湖南交通高级技工学校127湘S-0164湖南省长沙师范学校128湘S-0165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卫生分校129湘S-0166中南林业科技大学130湘S-0167中南大学附属铁道中学131湘S-0169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132湘S-0171湖南省交通科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133湘S-0172湖南省商业技术学院134湘S-017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135湘S-0174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技工学校136湘S-0175湖南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137湘S-0176湖南省石油化工技工学校138湘S-0177湖南省兵器工业高级技工学校139湘S-0178湖南工业高级技工学校140湘S-0179湖南省临长高速公路管理处141湘S-0180中南工业学校142湘S-0181株洲煤田地质技工学校143湘S-0182南方航空技术学院144湘S-0183湖南长郡卫星远程学校145湘S-0184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146湘S-0185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147湘S-0186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业技能鉴定站148湘S-0187G107大托收费站149湘S-0190湖南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150湘S-0191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51湘S-0192株洲大桥管理处152湘S-0201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153湘S-0202潭邵高速公路管理处154湘S-0203湖南省莲易高速公路管理处155湘S-0204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156湘S-0205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157湘S-0207湖南省衡枣高速公路管理处158湘S-0220湖南省审计厅159湘S-0221娄底市物价局160湘S-0222长沙市物价局161湘S-0223株洲市物价局162湘S-0224永州市物价局163湘S-0225益阳市物价局164湘S-0226衡阳市物价局165湘S-0227张家界市物价局166湘S-0228邵阳市物价局167湘S-0229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价局168湘S-0230郴州市物价局169湘S-0231湖南省林业厅170湘S-0232湖南省物价局171湘S-0233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172湘S-0236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73湘S-0237湖南省白马垅劳动教养管理所174湘S-0238湖南省新开铺劳动教养管理所175湘S-0241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湖南政报》社176湘S-0242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023号站177湘S-0243湖南省药品检验所178湘S-0244湖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79湘S-0245湖南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180湘S-0247湖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181湘S-0248湖南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182湘S-0250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183湘S-0251湖南省有色冶金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84湘S-0252湖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185湘S-0254湖南省临床检验中心186湘S-0255湖南省日用玻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87湘S-0256湖南省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88湘S-0258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89湘S-0259湖南省电子产品检测分析所190湘S-0260湖南省水利厅质量监督中心站191湘S-0261湖南省化工涂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92湘S-0262湖南省中小电机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93湘S-0263湖南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194湘S-0264湖南省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95湘S-026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196湘S-0268湖南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97湘S-0269湖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198湘S-0270湖南省纤维检验局199湘S-0271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200湘S-0272湖南省分析测试研究所201湘S-0278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202湘S-0279湖南省植物保护研究所203湘S-0280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204湘S-0282湖南省有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5湘S-0284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206湘S-0285湖南省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07湘S-0286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8湘S-0287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209湘S-0288湖南省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10湘S-0289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11湘S-0292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212湘S-0294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站213湘S-0295长沙安全技术检测中心214湘S-0296湖南省种子管理站215湘S-0297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216湘S-0298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17湘S-0299湖南省植保植检站218湘S-0302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所219湘S-0305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220湘S-0306湖南省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221湘S-0307湖南省省直单位会计事务管理站222湘S-0308湖南省档案馆223湘S-0309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224湘S-0310湖南省对外友好合作服务中心225湘S-031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26湘S-0312湖南省人事考试中心227湘S-0313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228湘S-0314湖南省电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29湘S-0315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30湘S-0316湖南省黑色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31湘S-0317湖南省标准化研究院232湘S-0318湖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33湘S-0319湖南省电化教育馆234湘S-0320湖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235湘S-0321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236湘S-0322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37湘S-032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238湘S-0333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239湘S-0334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240湘S-0336湖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41湘S-0337湖南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242湘S-0338湖南省电力建设定额站243湘S-0339湖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244湘S-0341长沙邮区中心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45湘S-0342湖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46湘S-0343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247湘S-0345长沙铁路卫生监督所248湘S-0346湖南省橡胶与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49湘S-0347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250湘S-0348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征用地事务中心251湘S-0350湖南省兽医总站252湘S-0351湖南省教育考试院253湘S-0352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254湘S-0353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255湘S-0400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256湘S-0411湖南省商务厅培训中心257湘S-0412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258湘S-0413湖南省工会干部学校259湘S-0414湖南省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260湘S-0416湖南省计划干部学校261湘S-0417湖南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262湘S-0418湖南省高等学校干部培训中心263湘S-0419湖南省交通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264湘S-0421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265湘S-0422中南林学院涉外学院266湘S-0424湖南省长沙航道管理局267湘S-0501南华大学268湘S-0502衡阳师范学院269湘S-0503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270湘S-0504湖南工学院271湘S-0505湖南大学衡阳分校272湘S-0506邵阳学院273湘S-0507湖南城市学院274湘S-0508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75湘S-0509湖南人文科技学院276湘S-0510湘南学院277湘S-0511湖南工业大学278湘S-0512吉首大学279湘S-0513湖南科技学院280湘S-0514湘潭大学281湘S-0515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82湘S-0516湖南文理学院283湘S-0517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284湘S-0518湖南科技大学285湘S-0519怀化学院286湘S-0520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287湘S-0521湖南工程学院288湘S-0522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289湘S-0523湖南省怀化职业技术学院290湘S-0524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291湘S-0525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292湘S-0526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293湘S-0527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294湘S-0528湖南广益卫星远程学校295湘S-0529湖南轻工高级技工学校296湘S-0530湖南理工学院附件二:注销收费许可证单位序号编号单位名称1湘S-0005湖南省财政厅2湘S-0030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3湘S-0032长铁总公司职能鉴定站4湘S-0050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5湘S-0067湖南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湘S-0073湖南省乡镇企业局7湘S-007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8湘S-0080湖南省人民检察院9湘S-0089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10湘S-0093湖南省第二轻工业学校11湘S-0096株洲工学院长沙函授站12湘S-0106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培训中心13湘S-0108湖南省广播电视学校(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湖南函授站)14湘S-0116湖南省出版发行学校15湘S-0124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技工学校16湘S-0128湖南省社科联技工学校17湘S-0161湖南曙光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8湘S-0170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子弟学校19湘S-0235湖南省大质量计量检定站20湘S-0267湖南省机械通用件质量监督检测站21湘S-0273省日化产品干电池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2湘S-0277湖南省五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3湘S-0293化学工业矿山工程质量监督站24湘S-0301湖南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25湘S-0303湖南省建筑幕墙结构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6湘S-0403湖南财富从业资格培训中心附件三:限期办理年检手续单位序号编号单位名称1湘S-0062湖南省司法厅2湘S-007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湘S-0081湖南省核工业技工学校4湘S-0149中国计量学院长沙函授站5湘S-0189长铁总公司保价培训中心6湘S-0206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7湘S-0253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8湘S-0300湖南省水文仪器设备检测中心9湘S-0410湖南耒宜高速公路管理处10湘S-0420湖南省法官培训中心——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湘价服[2014]1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湘价服[2014]1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湘价服〔2014〕11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湘价费[2012]4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湘价费[2012]4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湘价费〔2012〕4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考虑到收费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的实际,便于收费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和执收部门及单位依法依规收费,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现将正在执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汇编成《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收费管理无为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到收费政策的变动是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政策的调整,加强收费管理,尤其是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是各级物价部门重要的职责所在。

现在部分地方和部门自立项目和扩大范围收费的问题有所抬头,尤其是随意减免降低标准收费的现象比较普遍。

对于这些乱收费现象,各地一定要加强监管,从严查处。

二、各地收到文件后,要组织力量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绝不允许已取消、暂停的及自定的收费项目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出现,降标的收费必须及时变更。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本级难以解决的应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保证政令畅通。

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序号部门收费文件取消降标文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2)281号;湘价费(2003)74号;湘价费(2004)168号;湘价费(2009)120号;湘价费(2010)57、64、65、126、127号;湘价费(2011)45、145号;计价格(2000)546号;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湘价费(2012)23、27号湘价费(2009)175号2卫生湘价费(2003)44号;湘价费(2007)122号;湘价费(2008)123号;湘价函(2008)171号;湘价费(2009)9号;湘价费(2012)14号湘价费(2009)86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民政湘价费(2001)56号;湘价费(2009)105号湘财综(2011)32号4食品药品监督湘价费(2007)157号湘财综(2011)32号5文化湘价费(2001)74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6体育湘价费(2009)87号7计划生育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09)52号8新闻出版湘价费(2002)70号;湘价费(2001)57号湘财综(2005)9号湘财综(2008)24号9广电湘价费(2011)137号10地震湘价费(2010)117号湘财综(2012)5号11知识产权湘价费(2002)276号;湘价费(2010)127号湘价费(2009)86号12住建湘价费(2009)169号;湘价费(2010)186号;湘价函(2010)96、113、133、137、168、194号;湘价函(2011)53、64号湘价函(2012)20号湘财综(2011)32号13国土资源湘价费(2003)42号;湘价费(2006)9号;湘价函(2007)21号湘政办发(2010)47号湘价费(2009)86号14环保湘价费(2002)336号;湘价费(2003)122号;湘价费(2005)20号;湘价费(2011)101号湘财综(2011)32号15交通湘价费(2011)167号;湘价费(2011)185号湘价费(2009)86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16农业湘价费(2002)323号;湘价费(2004)66号;湘价费(2005)12、176号;湘价费(2007)116号;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10)55、56、82号;湘价费(2011)112、142、146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08)67号湘价费(2011)205号湘价费(2009)175号17林业湘价费(2001)262、324号;湘价费(2002)164号;湘价费(2008)191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05)19号18水利湘价费(2003)128号;湘价费(2009)62号19外事侨务办湘价费(2009)88号20旅游湘价费(2011)114号21商务(贸促会)湘价费(2005)146号湘价费(2009)86号财综(2011)11号22经信湘价费(2009)139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23档案湘价费(2005)54号湘财综(2011)32号24组织部湘价费(2009)173号25法制湘价函(2011)47号26统计湘价费(2005)177号27审计湘价费(2009)95号财综(2011)56号28财政湘价费(2003)103号;湘价函(2005)17、34、130号;湘价费(2009)171号;湘价函(2010)20号;湘价费(2011)151号湘财综(2011)32号29物价湘财综(2005)62号30地税湘价费(2011)143号湘财综(2011)32号31国税湘价费(2011)12号湘财综(2011)32号32公安湘价费(2008)63号;湘价费(2009)165、181号;湘价费(2010)38、142号;湘价函(2011)185号;湘价费(2011)157号湘价费(2009)104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3法院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09)164号34司法湘价费(2009)166号35质量技术监督湘价费(2003)121号;湘价费(2006)170号;湘价费(2007)160号;湘价费(2009)168号;湘价费(2011)117号;湘价函(2011)152、206号;湘价费(2012)23号湘价费(2009)131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6文联湘价费(2001)290号37铁路治安办湘价费(2011)59号38工商湘价费(2000)23号;湘价费(2011)113号湘财综(2011)3239政府采购中心湘价费(2009)118号40安全生产监督湘价函(2011)132号通信管理局湘价费(2010)49号42人防湘价费(2006)123号;湘价费(2007)87号43海关湘价费(2011)115号44商检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湘价费(2002)278号;湘价费(2004)65号45各级行政机关湘价费(2009)181号;湘价费(2009)146号46短期培训湘财综(2006)47号说明:取消、暂免收费项目按照湘价费(2009)175号、湘财综(2011)30号、财综(2011)104号执行。

湘价费[2008]122号

湘价费[2008]122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

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

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点击查看)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

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二、房地产收费第四条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其他管理行为过程中需要经费的补偿。

包括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房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的补偿。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湘财综[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09〕45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的规定,结合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编制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0月31日仍在执行的中央和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89项。

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8年以来,为贯彻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中央和省里先后取消和停止征收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政发[2008]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8]6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传[2008]4号)以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规定和省委减税降费专题会议精神,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从2019年6月10日起,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协议出让土地矿产、协议转让土地矿产、抵押(居住用地)、出租土地、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服务收费。

二、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平均降幅30%,具体收费标准另文发布。

三、放开房产测绘、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船舶交易、律师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仲裁、公证服务中出具查询函、副本、上门核实或上门提供办证、司法鉴定服务中建设工程类鉴定、知识产权类鉴定、农林类鉴定、产品商品类鉴定、交通事故类鉴定、经济类鉴定、电力类鉴定、矿山地质类鉴定、假肢类鉴定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各级发改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收费政策调整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相关服务机构按时执行上述规定。

五、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湘价服〔2014〕10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湘发改价服〔2016〕220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发改价服〔2018〕150号、湘发改函〔2018〕9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铁路专用线代维修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10]109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铁路专用线代维修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10]109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铁路专用线代维修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铁路专用线代维修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10]109号)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调整非路产专用线代运营代维修费用标准的请示》(阳涉铁财[2009]9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铁路部门代维修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车务人员服务收费按北京铁路局上年度车务人员工资标准核算。

道口看守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定价。

三、年运量超过60万吨的铁路专用线,具体维修费用由你公司与委托单位共同协商提出,报我局另行审批。

四、提供铁路专用线代维修服务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维修合同,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五、本批复从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附表:铁路专用线工务维修收费标准单位:元顺号项目计量单位维修费备注1线路公里/年40000 2道岔组/年9000 3桥梁百延长米/年31000 4涵渠百延长米/年4000 5隧道百延长米/年8000 6道口2.5米/处/年2200 不含看守费铁路专用线电务信号维修服务收费价格表单位:元顺号项目计量单位维修费备注1无联锁装置组/年3700 2机械联锁装置(单动)组/年5200 3机械联锁装置(双动)组/年11000 4电动联锁装置(单动)组/年8000 5电动联锁装置(双动)组/年16000 6继电半自动设备端/年9000 7道口报警处/年8400 8信号机架/年3600 9轨道电路区段/年3700 10电缆回线公里/年3300 11室内信号控制设备组(道岔)/年5300 12机车信号台/年14000 13机车地面发码设备区段/年7200 14微机监测组(道岔)/年3800 15DMIS设备组(道岔)/年5600 16道岔缺口监测报警组(道岔)/年5100铁路专用线通信设备维修收费标准单位:元顺号项目计量单位维修费备注1磁石共用电话机台/年1800 2音频调度各站分机台/年4000 3电话集中机门/年1500 4架空或地下电缆回线公里/年3400 5各站养路电话总机台/年3700 612路载波端机端/年22000 7地下皮缆自动充气机台/年3800 8车站录音装置台/年5000 9数字调度分系统路/年2200 10站场广播套/年3500 11数字数据通道条公里/年3800 12架空或地下电缆纤公里/年3550 13光端机调制解调器端/年3400 14无线列调设备台/年4200 15数字调度值班台台/年4000——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运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湘价函[2011]14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运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湘价函[2011]14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运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运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湘价函〔2011〕141号)
湖南资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向省政府呈报的《关于请求免收铁路运输服务费的报告》已由省政府批转我局办理,根据国家和省对铁路运输的相关价格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关于铁路运输收费问题,我局2009年在对你司《关于要求停收铁路货运代理服务费的报告》进行答复时已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铁路企业开展服务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各铁路服务单位开展服务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禁止不订立合同协议收费,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代收费用)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包括保险费)或未服务也收费、少服务多收费等行为。

你司按省政府“调煤保电”的要求,通过资江、芦茅江煤矿自有铁路专用线发往省内各电厂的电煤,按国家运输价格政策规定,除正常运杂费外,铁路部门一律不得收取延伸服务费(包括货运代理费),更不得自立项目收取铁路运输服务费。

对违反价格政策的乱收费,你司可向当地物价部门投诉举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岳阳、株洲、湘潭、娄底市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岳阳、株洲、湘潭、娄底市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岳阳、株洲、湘潭、娄底市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7.29
•【字号】湘价函[2008]104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岳阳、株洲、湘潭、娄底市铁路
专用线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湘价函〔2008〕104号)
岳阳、株洲、湘潭、娄底市物价局:
你们四市关于要求调整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现行规定和成本审核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四市的铁路专用线运输收费标准。

调整的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本批复调整的项目及标准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经委[1993]湘价重字第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1、娄底市的涟邵集团金竹山实业公司的煤矿专用线收费按省物价局湘价函[2006]12号文件执行。

2、娄底市的西恩铁路专用线收费按省物价局湘价函[2008]99号文件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5.15
•【字号】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施行日期】201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

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
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2、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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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专用线租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2000]湘价重字第17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6.16
【实施日期】2000.06.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专用线租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湘价重字第176号2000年6月16日)
各市、州物价局,长沙、怀化、石长铁路总公司,省地方铁路管理局:
最近,不少厂矿企业反映,租用铁路部门的专用线,铁路收取租用费的标准不一,收费较乱,有的铁路代维修单位对厂矿企业租用的铁路专用线,既收取租金,又收取维修费,加重了企业负担。

为维护路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就铁路专用线租用收费的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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