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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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操作实务讲解
第一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三节 询价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四节 单一来源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五节 竞争性磋商 第六节 公开招标项目入场交易有关规定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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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一、非招标采购的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 (二)单一来源采购 (三)询价 (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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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谈判文件组成
5、保证金的提交 (1)保证金的提交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 (2)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②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③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
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同时属于节能、环保、两型产品的,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 政策优惠。
(2)享受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 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4)中小企业认定:
①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条件(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 )
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7、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8、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整理课处件 理和监督检查工作。12
三、制定谈判文件
(一)制定谈判文件的方式
(1)谈判小组制定
(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谈判小组确认。谈 判文件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谈判小 组应当不予确认。
②环境标志产品,5%-10%的价格扣除。
③湖南省两型“产品”,5%-10%的价格扣除。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随意增加、变更采购品目。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和原则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非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合规。

二、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湖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1、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2、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要求和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3、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包括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名单等。

4、评审供应商: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

5、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最终供应商。

6、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强化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风险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防范腐败和浪费行为。

2、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合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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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谈判文件组成
5、保证金的提交 (1)保证金的提交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 (2)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②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③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
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
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
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附件一: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指发公告的)
附件1-1: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附件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竞争性谈判邀请通知(指抽取或推荐的)
附件2-1: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附件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推荐供应商意见书
附件十二:公开招标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论证意见表
上述标红附件为我市增加的精选附ppt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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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
3、合同格式
(1)货物: 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
(2)工程: 合同协议书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参照工 程类进行了相应修改,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3)服务:合同协议书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专用条 款和通用条款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19•【文号】财政部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强制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其他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对节能、环境标志、两型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对于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可以重复扣除。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授权,可以对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应当指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简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7.11•【字号】湘财购[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5〕8号2005年7月11日)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管理,规范采购人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行为,现将非公开招标方式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按照有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情况。

二、申报程序采购人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省或市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说明依法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不得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转报。

三、审批程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批表后五个工作日以后,十个工作日以前书面批复是否同意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程序(一)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实施程序1.邀请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时限规定(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也可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2)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受邀投标人的产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最终设计⽅案或解决⽅案和最后报价是响应⽂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条已提交响应⽂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

第四⼗⼆条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重新提交的响应⽂件、最终设计⽅案或者解决⽅案以及最后报价应当由其法定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供应商为⾃然⼈的,应当由本⼈签字并附⾝份证明。

第四⼗三条谈判⼩组应当场向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宣布最后报价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排序按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后的⾦额计算。

第四⼗四条谈判⼩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采购⽂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并编写评审报告(见附件四)。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评审⽇期和地点,谈判⼩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组全体⼈员签字认可。

谈判⼩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采购程序继续进⾏。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组书⾯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不书⾯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五条供应商响应⽂件不能全部响应最后谈判⽂件需求的,谈判⼩组应认定其不能满⾜实质性响应要求,并拒绝其进⼊最后报价;响应⽂件超出采购⼈最后谈判⽂件需求的部分,不能实⾏价格抵扣。

分包或标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组应当每包或每标段分别确定成交候选⼈,并确保每包或每标段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强制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其他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对节能、环境标志、两型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对于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可以重复扣除。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授权,可以对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应当指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各省直预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省直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1、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省财政厅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省国家保密局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采购人应按照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电子商城或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且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记录的书面声明; ⑤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谈判文件组成
2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 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①只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能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 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 资 产总额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利润 纳税额 业绩规 模 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 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 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二谈判文件组成
3 谈判文件不得存在以下不合理情形: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 技术 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 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或者中标 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 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操作办法:招标失败后;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材 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 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 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 成立谈判小组 确 认谈判文件 发出谈判文件 组织实施谈判
注意事项: 1递交响应文件和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可以为
五谈判小组成员在采购活动各环节原则上应 保持一致;情况复杂的;可以增补;因故不能 参加后续评审务
1 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 2 对受邀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或确认; 3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购〔2014〕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购〔2014〕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购〔2014〕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14号)中有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9日——结束——。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经主管预算单位 同意后 , 向设区的市 、自 治州以上人 民政府财
政部 门 申请 批准 。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 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应 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一) 采购人名称 、采购项 目名称 、项 目概况等项 目基本情
况说 明 ;
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
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 目, 评 审专
家应 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 中随 机抽 取。技术复杂 、专业性 强的竞 争性 谈判 采购项 目,通过随 机方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发 出采购货物
询价 通 知 书 ,要 求 供 应 商 一 次 报 出不 得更 改 的价 格 ,采 购 人 从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 ,是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采购 和询价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是 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就采购 货物 、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 ,供应商按 照谈判文件的要求 提交 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 ,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 出的成交候选 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拟采用非 招标 采购方式的 ,采购人应 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报
义务 :
( 一) 遵纪守法 ,客观 、公正 、廉洁地履行职责 ;
( 二) 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 ,对个人 的评 审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 ( 三) 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 ( 四) 配合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 ( 五) 配合财政部 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第十条 谈判文件 、 询价通知书应 当根据采 购项 目的特点 和采 购人 的实际需 求制 定 , 并 经采 购人书面 同意 。采 购人应 当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目录附件一:竞争性谈判(询价) 邀请公告(通知) (42)附件二:推荐供应商意见书 (50)附件三: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51)附件四: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报告 (53)附件五:单一来源协商情况记录 (57)附件六: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 (59)附件七:询价成交结果公告 (61)附件八:单一来源成交结果公告 (63)附件九:竞争性谈判、询价终止公告 (64)附件十:单一来源终止公告 (65)附件十一:竞争性谈判文件 (66)附件十二:询价通知书 (108)附件十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139)附件十四: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172)附件十五: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记录 (177)附件十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179)附件十七:验收书 (189)附件一竞争性谈判(询价) 邀请公告(采购人)的(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条件。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湘财购〔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7〕14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 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10月13日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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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随意增加、变更采购品目。

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州,当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见附件十四),并在代理协议中指定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一节选择方式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细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十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理由。

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节成立谈判小组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应当出具授权书。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情况复杂的,可以增补,因故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替换。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节制定谈判文件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由谈判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由谈判小组确认。

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等表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在谈判文件发出前,应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谈判文件(见附件十一)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并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谈判文件应当明确是否接受其他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以及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有关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且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第十九条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载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两型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以及相应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需要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谈判文件应明确样品的提交时间地点、样品的评审方法和样品的退还留置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谈判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谈判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谈判采购金额作为确定谈判文件售价的依据。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不得收取谈判文件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节邀请供应商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邀请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四条采用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的,邀请公告(见附件一)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二)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三)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允许实质性变动内容;(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邀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并向抽取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见附件一)。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第二十六条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见附件二),并向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能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规模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八条谈判小组应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谈判小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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