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2020葫市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安监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发〔2009〕16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制度,提高监管效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措施和办法,认真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构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二)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系统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要在全省安全监管战线大力倡导业务过硬、敢抓敢管、求真求实的安监精神,牢固树立功夫在平时、责任在平时、用心在平时的安监理念,努力弘扬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言问题、跟踪问效督办解决问题的安监作风。
业务过硬、敢抓敢管、求真求实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灵魂,功夫在平时、责任在平时、用心在平时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功,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言问题、跟踪问效督办解决问题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本方法,“精神、理念、作风”是相互联系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要求。
大力倡导业务过硬、敢抓敢管、求真求实的安监精神,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安全监管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牢固树立功夫在平时、责任在平时、用心在平时的安监理念,就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监管工作的精力集中在平时,明确日常监管责任,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考核,形成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努力弘扬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言问题、跟踪问效督办解决问题的安监作风,就要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高度负责,坚持原则,履职尽责,转变作风,闭合监管,解决问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各村、社区,镇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防范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对镇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进行细化分解,现通知如下:一、镇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职责: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建材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5、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承担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党政办主要职责:1、协助镇政府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协调各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3、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上报重特大伤亡事故。
5、负责镇机关安全生产管理。
三、财政所主要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支出和监督管理。
四、武装部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协助和参加重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五、派出所主要职责:1、负责民用爆破物的公共安全管理,公共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含网吧)及设施的安全监管,消防安全,宾馆、饭店火灾隐患的安全整治。
2、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国家安全机关【发文字号】葫政发[2015]36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7【实施日期】2015.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大意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净化安全生产环境的重要手段,是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办法,是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抓手。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增强执法效能,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有利于化解执法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夯实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基础(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9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5日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安委〔2016〕7号)、《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葫委发〔2016〕4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5〕36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5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的安全监管理念,以强化履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核心开展巡查工作,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到位,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原则(一)以巡查县级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或重点时段市安委会派出巡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可延伸巡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重点企业。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政府要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是深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法治思想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约束,特别是对生产经营者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任的加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程度和效果。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监督,加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以维护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性。
三是保障安全生产资金。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充分的资金支持,因此,国家要精心组织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需求,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要及时受到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进而有效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安全生产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体现,因此,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工作摆在重要的
位置,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抚政发[2008]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抚政发〔200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实现抚顺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初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
但是,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依然较多:我市矿山、化工、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多,重大危险源数量大、分布广;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宣传贯彻还不够深入,思想认识问题尚未真正解决,一些工作仍停留在表面上;安全生产基础总体薄弱,一些老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欠账严重,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差,有些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在安全生产上投入的精力不够;安全生产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部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弱化,一些专业监管部门存在组织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建设缓慢,安全生产依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为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指导思想。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葫政办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葫政办发〔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9号)精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市事故总量、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下降;确保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省控指标。
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事前监督执法,在建立引导和激励机制方面大胆创新,督促和引导企业法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愿管、无人管、不会管”的突出问题,通过采取抓大带小(大企业控制协作的小企业,总包企业控制分包企业,总装企业控制配套企业)等措施,推动中小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高危行业及冶金、机械等行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葫政办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3日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葫委发〔2014〕15号)、《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葫委发〔2016〕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8•【字号】葫政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葫政发〔2013〕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8日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葫政办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葫政办发〔200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强化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考核,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负有安全监管、监察及行业和企业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切实做好各自监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组织领导为使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成立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考核工作。
成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市综治办分管领导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工作。
三、考核范围市安监局、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卫生局、海洋与渔业局、教育局、水利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经委、发改委、国资委、农委、旅游局、电业局、港口与口岸局、消防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行业和企业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
四、考核内容(一)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20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相对控制指标,以及行业、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辽政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8日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规范我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市、区)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组织实施。
承担、参与评估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敢于担当,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是评估工作的主体。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评估。
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的事故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负责评估;挂牌督办事故的评估报告报上级督办单位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政府可以抽查下级政府对事故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条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应当在事故结案后1年内,成立事故评估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葫政办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0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葫芦岛市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葫芦岛市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成立葫芦岛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等部门领导组成。
最新葫芦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文)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最新葫芦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及《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资金投入责任,设备设施保障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责任,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经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钟望成福兴煤矿位于风景秀丽的杜鹃湖景区南部,距长顺县城约30km,隶属长顺县新寨乡所管辖,该矿兴建于2007年4月,是由原岩脚煤矿、腊旦煤矿、小茶冲煤矿三矿整合而成后更名为福兴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9 万吨,2008 年10 月,我矿投资近3000 余万元对该矿进行整合改扩建,经过两年建设于2011年4月通过验收,现是一家六证齐全的生产矿井。
我矿是一家私营企业,建矿以来,我矿一直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就是财富、安全就是效益、质量就是生命、发展就是硬理为理念,在上级各部门领导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我矿一直平稳有序发展。
随着煤炭行业体制不断改革,煤矿安全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
2013 —2015年将是我矿建设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把抓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牺牲职工生命为代价。
因此,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促进煤炭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从几个方面做起。
一、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由于大部分煤矿职工都来自农村,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违纪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象,我矿每星期五、六、日分别对矿采、掘、运、分批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从有关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到本矿的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都认真贯彻学习,培养广大职工的思想素质和技术素质,增强安全意识,规范行为,普遍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安全认识的错误偏见,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增强安全意识,从人的思想去解决问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9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96号)各市、绥中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7月份以来,国内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铁路交通、道路交通、煤矿瓦斯、矿山透水、火灾、建设物坍塌和桥梁垮塌等重特大事故,我省也发生了高速公路大客车追尾等2起较大事故、“7·18”公路隧道坍塌重大涉险事故。
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依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教训极其深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晋政办发〔2020〕107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0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一)不断强化安全红线意识。
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理念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全过程,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毫不动摇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二)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政治责任。
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制度措施;建立省、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巡查制度,经常性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事故警示教育制度,用事故教训切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二、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三)提升安全监管领导能力。
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增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能力。
配齐配强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中具有应急管理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的领导成员应占一定比例。
关心长期在县乡特别是重点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岗位工作的干部,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29•【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加快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指导,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对项目的安全监督员实行备案制,所有在监项目安全监督员要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项目监督人员情况报我厅备案。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指导,加强对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项目安全督查员委派制及项目安全生产包联制工作的政策宣讲和业务普及工作,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推进措施落实。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20年4月20日前,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并将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履职情况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要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29日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快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就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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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厘清部分行业领域存在的监管盲区、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应急、发改、工信、宗教、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旅广电、卫健、市场监管、气象、邮政、海事、通信、消防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称为行业监管部门),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划分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
二、进一步厘清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边界(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1.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含井工矿山、露天矿山、选厂、排土场、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2.自然资源局负责矿山占地规划和开采审批、工矿废弃地治理项目、矿山修复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负责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3.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炸作业等安全监管,负责盗采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4.市场监管局负责营业执照核发、吊销等工作。
5.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有关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的落实。
6.住建局负责对矿山企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含厂房、辅助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7.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卫健委负责矿山企业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9.发改委负责矿山规划设计、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1.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工作。
2.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
3.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4.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5.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港口码头危险化学品、海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6.卫健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卫生防治、事故救援及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7.邮政管理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8.自然资源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占地和规划审批。
9.发改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设计、立项审批。
10.工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督促供电企业执行停止供电措施等。
11.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安全综合防治等专项管理。
12.教育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监管。
13.商务局负责餐饮场所醇基燃料安全监管。
14.住建局负责供水和污水处理所用的液氯安全监管。
15.气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防雷装置检测。
(三)冶金、有色等“八大行业”安全监管1.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八大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八大行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2.卫健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商务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支队、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中心等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烟花爆竹安全监管1.应急管理局负责批发、经营、销售、储存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2.公安局负责燃放环节监管和组织销毁、处置废旧、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工作,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等刑事案件。
3.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资源管理和查处工作。
4.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销售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
(五)交通运输安全监管1.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进行监管;负责营转非大客车的安全监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同时,对场站、超载超限、桥梁隧道(市区除外)等进行安全监管。
负责港口码头和道路运输站(场)货物堆场的安全监管(其它货物堆场由商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心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2.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工作;负责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专门用于接送企业员工的大(中)型客车的安全监管。
3.市场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压力罐车监管。
4.住建局负责市区桥梁防护监管。
5.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用车辆安全监管。
(六)农业机械安全监管1.农业农村局负责拖拉机、变型拖拉机、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管。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农机)、电动车、厂内专用车辆在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七)消防领域安全监管1.市消防救援支队、县级消防救援大队、基层公安派出所按照“一、二、三级”列管的要求,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多合一”、群租房、棚户区、老旧小区、民宿客栈、电动自行车、“九小场所”、小微企业、家庭作坊等进行专业监管。
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文旅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2.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宾馆住宿、网吧、汗蒸房、足浴、洗浴、KTV、歌舞厅、美容美发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3.商务部门牵头负责餐饮行业的安全监管;住建、卫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4.文旅部门牵头负责健身房的行业安全监管;健身房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八)城市燃气安全监管1.按照《葫芦岛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61号)有关要求,⑴住建局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城镇燃气供应、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工程设计、施工,燃气用具的生产、经营等安全监管;⑵市场局依法负责燃气生产经营和安装单位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生产单位燃气质量监管经营流通环节燃气质量监管;⑶公安部门依法负责为企业入户安检提供保障;⑷消防机构依法负责燃气行业的消防监督;⑸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燃气的运输管理;⑹气象部门依法负责燃气生产经营单位防雷检测;⑺商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2.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含CNG、LNG 等气站点)、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管,城管等部门配合。
发改部门负责燃气长输管线的安全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以内的天然气输送管道,以外的由发改部门负责。
3.交通运输局负责汽车加气改装后的运行安全监管;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九)建筑工程安全监管1.住建局负责负责全市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含矿山、危化等各类企业厂房、辅助设施);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含建筑拆除、改建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2.工信局负责电力工程安全监管。
3.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和桥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市区除外)。
4.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管。
5.行政执法中心负责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6.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闲置厂房的安全监管。
7.商务局负责商贸企业闲置厂房的安全监管。
8.其他部门系统内房屋的安全监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9.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国资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
(十)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安全监管1.住建局负责市政工程、市区公路和桥梁工程安全监管;负责公共场所、路灯、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管养、维修中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市城镇供排水、供热、供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工作的行业监管。
2.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污水处理安全监管。
(十一)教育系统安全监管1.教育局负责驻葫高校和全市高职、中职、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活动相关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等进行安全监管;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监管。
2.人社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
3.文旅局负责艺术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和体育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
4.卫健、公安、行政执法中心、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5.教育、卫健、公安、城管、市场、住建、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托管机构的安全监管。
6.行政执法中心牵头负责校园周边环境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打击,教育、卫健、公安、市场监管、文化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1.市场监管局负责采暖锅炉、供暖压力管道、危化品生产储运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2.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由车辆使用单位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4.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市场内小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中心负责室外小型游乐设施的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打击;市场监管局负责室内、室外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
5.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心负责对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十三)军工民爆物品安全监管1.工信局负责军工企业、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2.气象局负责军工企业、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防雷检测。
3.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运输、储存、购买、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
4.卫健委负责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十四)海洋渔业安全监管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船舶、渔业港口(码头、停泊点)的安全监管;负责打击渔港内非法加油、非法电气焊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海水养殖、滩涂养殖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
(十五)电力行业安全监管1.发改委负责电站(厂)在建项目安全监管。
2.工信局负责发电在运行项目安全监管和供电设施建设、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十六)旅游业安全监管1.文旅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文旅局负责负责农家乐、漂流、玻璃栈道、旅游步道、非动力游船、卡丁车、骑马、射箭等新业态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商务、公安、水利、市场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