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海南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海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12.10【实施日期】2009.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卫生部于今年11月19日召开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视频会议,就近期发生在南京、湖北等省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了通报。
其中,相当数量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在具有一定医疗水平的三级甲等医院,而导致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技术上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医疗安全管理和责任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建设、“三基三严”培训、医德医风建设、医院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以及医疗安全事件调查处置等方面。
暴露出部分医疗机构、部分医务人员仍然对医疗安全缺乏足够的重视,医院管理松懈,存在较多的医疗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
近期我省的医疗投诉事件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和谐社会和国际旅游岛的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要立即采取行动,查找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医疗安全事件的抬头,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我省的医改工作启动和国际旅游岛建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我省卫生工作开展和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九个方面工作开展:(一)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核心医疗制度:加强对首诊医师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值班制度、急危重症病人会诊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琼财社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市县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资金等。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继续医学教
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卫科教函[2017]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08
【实施日期】2017.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通知
(琼卫科教函〔2017〕7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计生委),洋浦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与考核、聘任、技术晋升和执业注册的衔接工作,根据《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科教〔2008〕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所有取得高、中、初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
二、学分审验标准。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第二期全科医生转岗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第二期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卫科教函[2018]6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6.20【实施日期】2018.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第二期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琼卫科教函〔2018〕65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洋浦卫生计生局,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地,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标通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使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掌握全科医疗工作方式,以及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技能,提升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培养一支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全科医生队伍,逐步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的目标。
二、培养对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临床类别(不包括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龄在45岁以下的医务人员,全省拟安排56名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转岗培训。
三、培训内容培训分为理论培训、临床技能训练和基层实践三个部分。
培训将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要求进行。
四、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为1年。
2018年7月报到参训,2019年6月结束。
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160学时),临床技能训练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不少于1个月。
结业考核合格者,授予海南省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可办理执业变更手续。
五、资金安排(一)中央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标准: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1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其中9000元用于学员生活补助,6000元用于培训基地教学、购买学员教材(人民卫生出版社“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规划教材”)。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会议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琼卫科教函[2018]2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4【实施日期】2018.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会议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的通知(琼卫科教函〔2018〕23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卫生计生局,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委属各社会组织,委直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卫生计生科教工作会议精神,由省卫生计生委主办,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承办的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会议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定于近期召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及地点时间:2018年3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30-19:00在海南新燕泰大酒店(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东路18号;电话:66250888)一楼大堂开始报到。
3月16日(星期五)上午9:00开会,会期半天。
地点:海南新燕泰大酒店三楼宴会厅。
二、会议内容(一)传达2018年全国卫生计生科教工作会议精神;(二)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部署;(三)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院校教育、科研、社会组织工作经验交流。
三、参会人员(一)邀请相关部门代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海南医学院、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三亚理工职业学院相关负责人,省军区卫生处、武警总队卫生处分管科教负责人;(二)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三)全省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四)委直属单位、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187医院、425医院、武警总队医院分管领导,部分委属民营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五)各委属社会组织负责人,海南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六)委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海南省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候选委员的函【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卫科教函[2015]12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2.17【实施日期】2015.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海南省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候选委员的函(琼卫科教函〔2015〕12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5〕48号)要求,我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成立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
现请各单位推荐相关专家作为候选人,原则上三级医疗机构推荐2-3名,二级医疗机构推荐1名,相关医学院校推荐2-3名(基本条件要求见附件1),并认真填写推荐表,于2015年12月15日前报我委科教处,同时将推荐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和电话:林海珍,65335569;电子邮箱:hnwstkjc@。
附件:1、候选人基本条件要求2、海南省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3、海南省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4、海南省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汇总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附件1候选人基本条件要求一、专家委员会委员条件(一)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了解和掌握干细胞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三)在开展组织细胞工程、再生医学、干细胞的基础和临床研究工作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四)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五)医德高尚,为人公正,工作严谨。
教育部关于同意海南医学院更名为海南医科大学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海南医学院更名为海南医科大学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24.05.29
•【文号】教发函〔2024〕99号
•【施行日期】2024.05.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海南医学院更名为海南医科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4〕9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海南医学院更名为海南医科大学的函》(琼府函〔2023〕15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海南医学院更名为海南医科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46011810;同时撤销海南医学院的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海南医科大学为公办普通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研究生教育,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6000人。
望你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强化医学类优势特色学科龙头地位,提升临床教学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重点培养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高素质医学人才,为海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育部
2024年5月29日。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琼卫医[2017]4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8.23【实施日期】2017.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卫医〔2017〕44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卫生计生局,海南医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委信息统计中心,委直属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8月23日海南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和推进健康海南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及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简化行政审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着力构建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为本。
紧紧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线上线下并行审批,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和信息资源。
坚持创新驱动。
推动注册登记与电子化创新模式、先进技术的深度融合,加快业务创新与服务方式变革,构建电子化注册新机制。
坚持开放共享。
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服务资源和数据资源平台化,促进各类业务电子系统条块联通,实现资源互认共享、多方利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琼卫中医[2017]1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8.14【实施日期】2017.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中医〔2017〕15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十二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得到迅速提升。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十三五”深化医改和“健康海南”建设对中医药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总结“十二五”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33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4日海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化医改特别是“十二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中医药发展,基层中医药工作迎来了快速发展期。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35岁以上人群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和血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卫办疾控发[2016]3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21【实施日期】201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和血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卫办疾控发〔2016〕34号)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直属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落实本省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和高危人群血糖检测工作,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高血压与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发〔2011〕3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海南省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和高危人群测血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6月21日海南省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和高危人群测血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及早发现、诊断和健康管理原发性高血压与Ⅱ型糖尿病患者,降低疾病的致残率和死亡率,提高患者生命质量,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按照国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和《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疾病预防控制管理部门的通知》(琼卫疾控〔2011〕61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一)所有医疗机构的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率≥90%。
(二)基层医疗机构35岁以上糖尿病高危人群首诊测血糖率≥85%。
(三)二级以上医院接诊住院的35岁以上的糖尿病高危人群测血糖率≥85%。
二、测量对象(一)血压测量:从本方案实施起,每年所有第一次到各级医疗机构就诊35岁以上人群进行血压测量。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琼卫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现将《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16日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登记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进一步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我省生育登记制度,指导《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是指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场居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
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对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生育服务证》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登记人,是指夫妻拟生育或已生育子女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或居住在我省的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适用本办法。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数据上传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医疗机构临床用
血数据上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14
•【字号】琼卫医函〔2021〕439号
•【施行日期】2021.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数据
上传工作的通知
琼卫医函〔2021〕439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委直属各用血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推动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提升患者血液管理和输血规范化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共同决定,将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和中医医疗服务监测平台(TCMMS)的《绩效考核与医院质量管理附加指标项数据采集质量与接口标准》中临床用血数据采集项由选填项调整为必填项。
现将《关于做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数据上传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安全便函〔2021〕46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于2022年1月15日前上传2021全年临床用血数据;2022年起,请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月数据上传工
作。
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要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临床用血数据上传工作包括系统接口、人员培训及数据上传等,确保数据上传及时准确、完整。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数据采集质量与接口标准
关于做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数据上传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琼卫医[2014]50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发布日期】2014.10.31【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卫医〔2014〕50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益丰达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三亚宝齐来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海口惠康华塑料有限公司:为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计生委。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14年10月31日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疗废物管理,明确职责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医疗废物实行属地化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全省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省级AFP诊断和预防接种异常反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省级AFP诊断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候选人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琼卫疾控函[2017]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1.22【实施日期】2017.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省级AFP诊断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候选人的通知(琼卫疾控函〔2017〕6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洋浦卫生计生局,省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卫生教学及科研机构,部队驻琼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保证我省免疫规划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决定对我省AFP诊断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库的成员进行重新调整,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精心组织,推荐上报专家候选人。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候选人推荐条件(一)专家候选人员必须具备临床(主要为儿科、新生儿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过敏性疾病、皮肤科、传染科或感染科、血液内科、肾病风湿科、康复科、心血管科、消化内科、免疫学学科和专业等)、流行病学、医学检验、药学(疫苗等生物制品)、病理生理、法医等相关工作经验;(二)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三)就职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四)流行病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免疫预防相关工作经验,药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疫苗相关工作经验;(五)健康状况能够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
二、专家推选和聘任程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先由个人申请(填写推选表一份,提交1张1寸免冠照片),经所在单位推荐,然后由我委组织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由我委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认聘任。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海南省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海南省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3•【字号】琼卫妇幼〔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海南省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通知琼卫妇幼〔2016〕6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委机关有关处室:为促进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1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精神,我委决定建立海南省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5家,分别挂靠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省妇幼保健院、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海南省农垦三亚医院,承担全省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
建立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5家,分别挂靠在海南省妇幼保健院、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海南省农垦三亚医院,承担全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任务。
各救治中心接受海南省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
二、市县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各市县建立1家市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选择本市县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最强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设在同一机构也可分设。
市县级救治中心承担本辖区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病情评估、观察、救治任务,接受省级临床救治专家组的技术指导,协助转诊。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交三级医院评审前置要求自查报告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交三级医院评审前置要
求自查报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交三级医院评审前置要求自查
报告的通知
琼卫医函〔2021〕349号
海口、三亚、万宁市卫生健康委,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海南省肿瘤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级医院评审标准》有关要求和《2021年度海南省三级医院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现请各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辖区参评医院和各省级参评医院提交前置要求自查报告,于2021年11月12日17:00前书面反馈我委。
联系人:高新谱;联系电话:65388055。
附件:1.2021年度海南省三级医院评审参评医院名单
2.前置要求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捐献器官获取收支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捐献器官获取收支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2.07
•【字号】琼卫医〔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捐献器官获取收支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琼卫医〔2022〕5号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海南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驻琼部队医院:
2021年10月8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红十字会联合印发《海南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卫医发〔2021〕2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捐献器官获取收支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2月7日附件:1.关于印发《海南省捐献器官获取收支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海南省捐献器官获取收支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省卫生计生行业科研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省卫生计生行业科研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卫科教函[2017]11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0.30【实施日期】2017.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省卫生计生行业科研项目的通知(琼卫科教函〔2017〕115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8年度省卫生计生行业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1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式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申请者登陆海南省卫生计生科教项目管理系统(http://218.77.183.146:8088/egrantweb/)凭个人账号(无账号者需注册)进入科研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填写《海南省卫生计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由推荐单位进行网上审核推荐。
三、申报指南(一)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常见多发病防治:各大系统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研究;精神疾病与心理卫生研究;干细胞基础与临床研究;护理服务模式与质量改善研究。
(二)重大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职业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研究;结核病防治研究;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研究;公共卫生应急研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重大出生缺陷和遗传病防治研究;人类生殖相关机理、不孕不育防治新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优生优育技术研究。
(四)康复养生研究:卫生保健、中医康复养生及医疗旅游研究。
(五)卫生管理研究:医改相关政策研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控制、管理模式研究等。
四、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人须为申报单位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的正式工作人员。
申报人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海南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海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海南医院评鉴暨医疗质量监管中心说明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我们制定了《实施细则》,按照卫生部评审、检查等工作惯例,本细则拟向全省发布,而具体评分表是为评审专家所用,不公开发布。
二、为了适应通常的阅读习惯,本评审细则以文本而非表格形式书写。
具体医院评审时的评分表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共有6章66节354条标准,用于三级综合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细则我们正在拟定。
四、本实施细则将评审条目按照“标准”和“评审要点”两部分列出。
有些标准中已经具体到检查方法,不再列出评审要点。
目录第一章坚持医院公益性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 4二、医院内部管理机制科学规范 (5)三、承担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协作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6)四、应急管理 (8)五、临床医学教育 (10)六、科研及其成果 (10)第二章医院服务一、预约诊疗服务 (11)二、门诊流程管理 (12)三、急诊绿色通道管理 (13)四、住院、转诊、转科服务流程管理 (14)五、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15)六、患者的合法权益 (15)七、投诉管理 (17)八、就诊环境管理 (18)第三章患者安全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19)二、确立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 (20)三、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21)四、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21)五、特殊药物的管理,提高用药安全 (22)六、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 (22)七、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发生 (23)八、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 (23)九、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24)十、患者参与医疗安全 (24)第四章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25)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27)三、医疗技术管理 (29)四、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31)五、住院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32)六、手术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34)七、麻醉管理与持续改进 (38)八、重症医学管理与持续改进 (41)九、感染性疾病管理与持续改进 (43)十、中医管理与持续改进 (45)十一、康复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46)十二、疼痛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47)十三、精神科疾病的管理与持续改进 (47)十四、药事和药物使用管理与持续改进 (48)十五、临床检验管理与持续改进 (52)十六、病理管理与持续改进 (54)十七、医学影像管理与持续改进 (60)十八、输血管理与持续改进 (62)十九、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65)二十、介入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68)二十一、血液净化管理与持续改进 (70)二十二、临床营养管理与持续改进 (73)二十三、医用氧舱管理与持续改进 (75)二十四、放射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77)二十五、其他特殊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79)二十六、病历(案)管理与持续改进 (80)第五章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一、确立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82)二、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84)三、临床护理质量管理与改进 (86)四、护理安全管理 (89)五、特殊护理单元质量管理与监测 (90)第六章医院管理一、依法执业 (96)二、明确管理职责与决策执行机制,实行管理问责制 (97)三、依据医院的功能任务,确定医院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99)四、人力资源管理 (100)五、信息与图书管理 (103)六、财务与价格管理 (106)七、医德医风管理 (108)八、后勤保障管理 (109)九、医学装备管理 (112)十、院务公开管理 (115)十一、医院社会评价 (116)第一章坚持医院公益性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标准】㈠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 规模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