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两会”期间安全生产领域危险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已于2015年9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9月7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第四条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划,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见附件)精神,市安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制定下发的《天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一)危险化学品领域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6.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7.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9.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1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12.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二)烟花爆竹行业1.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量、超范围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以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厂”的;5.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6.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7.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9.操作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10.监控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2024年一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一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2024年一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节日和会议期间,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各级领导要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现场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风险评估与预防在节前和会议前,要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和整改。
要重点加强对关键设备、重点场所和重要环节的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要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气象、地质等信息,做好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
三、安全检查与监控节日和会议期间,要加强安全检查和监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各级领导要亲自带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应急管理与救援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五、教育培训与宣传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六、合作协调与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与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信息。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地区和行业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安全生产经验和技术手段,提高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
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XX区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示范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当前,正值全国“两会”召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全国“两会”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和省政府20XX年第X次安全生产工作月度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就强化全国“两会”期间安全和应急保障,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国“两会”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为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
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稳定。
二、落实责任,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全区各部门各单位于X月X日-X日集中X天时间,分组在全区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一)建筑施工领域责任部门:由住建部门牵头,各建设工程业务主管部门配合。
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整治各类高处施工平台、起重机械、脚手架、架桥机、模板支撑体系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严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育、持证上岗等情况,以及用火、用电、高空坠落、深基坑等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严禁严重雾霾天、大风等恶劣天气强行施工作业。
要加强建筑工地板房取暖、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严防因用电不当导致的火灾等事故发生。
(二)道路交通运输领域责任部门:由公安交巡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交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重点检查内容:紧盯城乡道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涯等重点路段,对汽车客运站、客运班车调度点加大检查频次,落实客运“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制度,突出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货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关于加强“双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电仪分厂关于加强“双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管理和劳动纪律作的暂行规定为确保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实现“安全无事故、全员无违章”的目标,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实现公司安全、稳定生产,保证“两会”的召开,保障分厂全体员工过个“祥和、欢乐、温馨、安全、文明”的春节,结合分厂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安全管理规定:1、节日期间,各班组必须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监督检查各项制度,做到思想到位、布置到位、宣传到位、落实到位,防止缺岗现象的发生。
2、节日期间各级人员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遇突发情况能立即安排有效处理。
3、严格落实值班、跟班制度,分厂值班人员要坚持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参加岗位交接班,严格执行现场巡查和查岗制度。
4、做好现场管理工作。
规范生产现场,做好防冻、防爆、防火防中毒等各项应急措施。
5、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上岗人员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无“三违”行为。
不准班前、班中饮酒,不得脱岗、串岗、睡岗、聊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未到位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按时、按点、按路线认真巡回检查、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台帐,工作、生产记录要及时准确。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值班人员和分厂领导汇报。
7、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合理安排好当班的各项生产任务,认真排查安全不放心人员,严把“思想关”;一经发现不放心人员,一律禁止上岗,并由班长进行帮教、培训。
8、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及时清除积雪,特别防止气温突然变化,导致管道冻裂、胀压(整流)。
9、运行中的架空线路应每月至少正常巡视一次,对线路特殊区域应重点巡视。
遇有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要根据情况加强线路的巡视。
10、临时用电线路每班次对现场所接临时用电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巡视、检查,确保临时电源线路可靠、安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急字[2008]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1.07【实施日期】2008.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急字〔2008〕2号)有关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和中央驻津各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等有关要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做好《预案》的报备工作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尽快完成预案编制和修订,是安全生产强基固本的基础性工作,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事故灾难损失的前提和保障。
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都要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编制的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企业编制相关类别预案,已经编制完成预案的部门要结合上一级部门预案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预案进行修订;企业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编制的企业预案范本进行编制和修订。
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区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在2008年6月底之前完成。
届时没有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也没有申报备案的单位(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按照预案的落实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号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文:----------------------------------------------------------------------------------------------------------------------------------------------------第27号《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2〕44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以下简称《四部委通知》),决定于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开展为期三年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将《四部委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四部委通知》的精神,周密安排,严格标准,明确责任和时限,与相关管理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要按照《四部委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全面完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企业的自动化系统改造;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设计诊断;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化生产储存企业搬迁。
此次专项行动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到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政策,涉及到企业的工艺技术、安全控制等诸多环节和方方面面,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相关区县安监局负责同志和部分企业负责同志共同研究政策标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提升改造工作提供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津安监管急字[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安监管急字[2007]38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区(县)安全监管局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统一指挥、高效运作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切实防范、有效应对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增强政府应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国家多次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天津市安全生产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2006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211号),要求“用两年的时间,建立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中枢的省(地、市)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机制,完成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通信平台和网络系统建设。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津安监管法〔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机关工作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4〕6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9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学习《通知》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明确暗查暗访工作对象、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等,建立本部门暗查暗访工作机制。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扎实开展暗查暗访工作。
检查前,要制定严密的检查方案,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做好保密工作;检查中,要严格依据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录音、摄影等记录,对于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检查后,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跟踪督办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近期,市执法监察总队将按照提升基层干部执法能力第三阶段活动的有关要求,与各区县联合开展暗查暗访工作,重点检查关停并转企业。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写月度暗查暗访工作情况,并于每月1日前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安生〔2017〕15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安生〔2017〕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市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津安生〔2016〕17号)有关要求,市安委会制定了《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街镇(园区)整体风险等级划分标准2017年8月1日天津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市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津安生〔2016〕1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各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全市各区、各行业安全风险管理,提升安全监管效能,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转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事故,努力建设安全天津,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关于做好“两会 ”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
关于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科室、车间、承包商单位:为切实做好装备制造分公司“两会”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式稳定,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并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各级管理者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安全”的要求,严格履行HSE岗位职责,结合目标指标有序开展各项HSE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因赶工期、抢任务而出现强令冒险作业行为。
岗位员工要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严格执行反违章禁令,严禁违章操作,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升级管控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升级非常规作业和危险作业审批,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动火作业等升级审批、升级管控,严禁代批签字、严禁不到现场确认签署作业票,要严格规范履行作业许可程序,严格执行审批许可的作业时间、内容、地点和安全控制措施。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识别安全风险,升级管控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与运输,及时更新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强化岗位操作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保障应急物资充足有效。
三、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生产车间、集中供气站、油漆库、油罐区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特别是要重点关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做好跟踪复查,确保整改、管控到位,严防整改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
岗位员工要做好作业前安全检查工作,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器具、劳动防护等方面进行检查,严禁操作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工器具等。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的违章操作行为。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强化隐患源头治理将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常态化,车间和班组要组织开展排查与治理工作,从源头抓起,对查出的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安全后方可生产。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将严肃处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值班工作及进一步加强值班体系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值班工作及进一步加强值班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01•【文号】安监总明电[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值班工作及进一步加强值班体系建设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不断加强和改进值班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值班工作及进一步加强值班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对值班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要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值班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值班工作无小事的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进取意识,切实提高值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值班值守工作亲自部署,身体力行;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安排落实值班工作,对值班工作中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要安排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实行领导班子成员24小时带班,保证及时妥善协调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两会”期间一般不得出境、出差,如确有特殊情况,离开本地须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报备,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二、严格责任落实,着力规范值班工作运行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工作制度,规范值班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制定完善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确保值班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要认真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重要岗位实行双岗制。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津安监管法〔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法制工作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5〕16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8月31日公布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采用集中宣讲、媒体宣传、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把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到部门、街镇、企事业单位、社区等生产生活一线中去,掀起了人人学新法、知新法、守新法的宣传贯彻活动热潮。
2015年,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把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作为重要抓手,坚持持久抓、抓关键、见实效。
要确保宣传力度与2014年相比不放松、不减弱。
同时要在工作中加大新《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力度,做到用新法执法,以新法追责,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现就进一步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人人知晓新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安排部署。
一是重点做好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宣传教育。
2014年11月14日,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致全国企业负责人公开信〉的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贯彻活动,教育指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
2015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分批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全部接受一次专题培训,并通过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选、安全生产月、“六五”普法等活动,组织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能够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2022 年 7 月 22 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 年 11 月 18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全国两会社会治安公共安全领域突出风险研判
履职尽责,强化落实,秀洲区召开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会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为确保全国两会期间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秀洲区安委办组织召开了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会议,部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区安委会相关单位要突出重点抓落实,强化措施堵漏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会上,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别就节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排、存在的问题以及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做了交流发言,区安委办主任季翔对下一阶段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会议强调,在全国“两会”和节后复工复产的重要时点,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零容忍;要明确工作重点,抓好各自行业领域的问题隐患点和事故多发点的管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全力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和春节节后复工复产背景下,我区各类风险叠加的安全生产形势,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道路交通、建筑工地、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领域的风险管控,加强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监管,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是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三年综合整治行动。
按照省、市安委会的部署安排,继续实行专班化运作和“三会三报”制度,对标对表梳理2021年度目标任务计划和时间进度,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提前完成全年整治目标任务;根据省安委会遏重大攻坚战实施意见,道路运输、农业农村、消防、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工贸、旅游和城市运行等8个“遏重大”重点领域要和三年综合整治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各专业委员会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是全面做好庆祝建党百年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持续深化做好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风险防控工作,例如近期开展的防路面塌陷、工业厂房廊桥整治、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安全防控等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上前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同时也要积极开展各自行业中高风险领域的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清零,为迎接建党百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024年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024年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2024年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组织和领导,全力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2024年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具体总结如下:首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通过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促使各级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其次,加强隐患排查整治。
在两会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排查。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确保了安全生产环境的整体安全。
通过加强对各类隐患的排查整治,有效提高了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再次,加强安全培训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方位的安全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通过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了职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此外,完善应急预案和演练。
在两会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了应急预案,开展了应急演练。
通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了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做出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加强安全监管与执法。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了安全监管与执法力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执法。
通过加强安全监管与执法,形成了严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2024年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完善应急预案和演练以及加强安全监管与执法等措施,有效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为两会期间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提供了可靠保障。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津安监管办字[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津安监管办字〔2008〕42号)各区县、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经市安全监管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调度值班室”(2008年6月1日起开始运转),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响应效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关于认真开展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7〕39号)的相关要求。
现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确定的四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包括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要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区县)及相关部门,应在获得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报告内容包括:(1)报告单位;(2)报告人姓名;(3)信息来源;(4)接报时间;(5)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包括现状、应急救援情况、人员现场情况、重点设施装置损坏情况、周边情况等)。
初始获知事故信息的值班人员或其它人员,可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可在处置和救援过程中随时续报(原则上4小时以内报告一次),待事故处置结束后以文字形式再将救援情况、善后处理意见进行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津安监管一〔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津安监管一〔2017〕7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我市工矿商贸死亡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人数一直位居各事故类别的首位。
特别是今年以来,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人数占到工矿商贸死亡事故死亡总人数的三成以上。
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势头,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制定了《天津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执行《规定》要求高处作业作为危险性较高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类作业,并加强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从作业审批、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现场监护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一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分析高处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认真开展相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高处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二是相关企业要加强对高处作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作业前安全交底制度,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肃事故查处,督促落实《规定》一是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规定》要求的内容纳入日常检查中,对检查中发现高处作业违反《规定》要求的,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要求,严格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各集团公司对本系统内的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要求的,要严格依据本系统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三是各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要依法严肃追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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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两会”期间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应急防范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急[2010]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02
【实施日期】2010.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两会”期间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应
急防范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安监管急〔2010〕16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
为了确保全国“两会”期间我市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加强易制爆化学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的应急防范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重点及检查范围
按照60周年国庆安保防范目标,重点检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处置、使用等从业单位、加油站及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的应急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等。